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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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2011年4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

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冀政办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完成《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不断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1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659公里,各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以上。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97%以上,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冀建房市〔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房市〔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性评审(一)市、县应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

(二)市、县应明确街道、社区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机制,发动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三)市、县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四)推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竞争性评审,激发小区居民参与改造主动性,变“要我改”为“我要改”。

各县(市、区)可根据小区破损程度、基础设施缺失现状、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比率和主动参与程度、资金自筹比例、改后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选项对拟改小区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小区得分差额确定下一年度拟改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冀建质[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冀建保[2013]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19日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积极争取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并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住房保障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3•【字号】冀政[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市场调节,既利当前、又利长远,保障安全、改善环境”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机制创新、绿色优质”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到2015年底,城市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3%,天然气使用比重达到60%;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达到25%以上;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桥梁设施。

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综合布局主次干道和支路,大幅提高支路网密度。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进一步发挥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和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促进我省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崛起,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经开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高经开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运行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速度和质量并重转变、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转变、由注重硬环境向软硬环境并重转变。

(省商务厅,排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经开区GDP达到20000亿元以上,经济总量比2014年翻一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均实现翻番,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保持高于全省平均增速,力争实现翻番;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研发能力大幅提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污染物处理率等指标达到较高水平;实现产业、生态、社会和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冀政办字〔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5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已监督注册工程施工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以日常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二、积极协调解决监督机构经费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尽早解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问题。

当前,要设法保证监督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做好监督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监督队伍,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省、市两级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管理的长效机制㊂各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㊁反映意见渠道要及时报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㊂(牵头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民政厅㊁省自然资源厅㊁省委编办㊁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9 31号2019年3月13日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㊂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 118号)精神,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 三项制度 ),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㊂一、总体要求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㊁过程㊁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㊁整体性㊁突破性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㊂(一)指导思想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㊁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㊁规范㊁合法㊁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㊁完善执法程序㊁创新执法方式㊁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㊁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㊁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㊂(二)基本原则㊂坚持依法规范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㊁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㊁乱作为㊂坚持执法为民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㊁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㊁便捷办理各种手续㊁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㊁执法不公㊂坚持务实高效㊂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㊁不切实际㊂坚持改革创新㊂在确保统一㊁规范的基础上,鼓励㊁支持㊁指导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㊁更新理念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㊁照搬照抄㊂坚持统筹协调㊂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㊁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㊁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㊁重复建设㊂(三)工作目标㊂深化拓展改革成果, 三项制度 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㊁行政强制㊁行政检查㊁行政征收征用㊁行政许可㊁行政确认(工伤认定)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㊁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㊁执法全过程留痕㊁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㊁规范㊁合法㊁公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格㊁不规范㊁不公正㊁不文明㊁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推动河北创新发展㊁绿色发展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㊂二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力打造透明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㊁参与权㊁表达权㊁监督权的重要措施㊂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㊁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㊂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㊂(四)强化事前公开㊂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㊁办事大厅公示栏㊁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㊁人员㊁职责㊁权限㊁依据㊁程序㊁救济渠道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㊁人员调整,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㊁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㊂(五)规范事中公示㊂全面推行执法检查 双随机㊁一公开 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㊁降低执法成本㊂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㊁调查取证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㊁执法依据㊁权利义务等内容㊂在日常巡查㊁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㊂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㊁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㊁佩戴标识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㊁办理进度查询㊁咨询服务㊁投诉举报等信息㊂(六)加强事后公开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一并公开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㊁执法对象㊁执法类别㊁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㊁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㊂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㊁2020年底前达到100%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㊁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㊁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㊂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㊂三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㊁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㊁调查取证㊁审核决定㊁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㊂(七)完善文字记录㊂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㊁客观公正㊁及时准确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省司法厅备案㊂市㊁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㊂(八)规范音像记录㊂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㊁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㊁生命健康㊁重大财产权益㊁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㊁调查取证㊁举行听证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㊂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㊁采集时间㊁采集地点㊁采集人㊁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㊁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㊁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㊁使用规范㊁记录要素㊁存储应用㊁监督管理等要求㊂(九)严格记录归档㊂省司法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台账统一格式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㊁使用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㊂对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㊂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㊁音像记录集中存储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㊁电子认证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㊁数据链条完整㊁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㊂(十)发挥记录作用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㊁执法监督㊁评议考核㊁舆情应对㊁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㊂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㊂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㊁音像记录规范㊁合法㊁有效㊂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守住合法行政底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㊂(十一)明确审核机构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㊁有专人负责㊂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抓紧配备到位㊂要把政治素质高㊁业务能力强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㊂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㊂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㊁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㊁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㊂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㊂2019年4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㊂(十二)明确审核范围㊂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㊂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㊂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㊁审㊁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㊂2019年4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系统执法类别㊁执法层级㊁所属领域㊁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省㊁市㊁县三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并修订或重新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㊂2019年6月底前,市㊁县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㊂(十三)明确审核内容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㊁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㊁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㊂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㊂(十四)明确审核责任㊂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㊁时限㊁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㊁证据㊁法律适用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㊂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㊁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㊂五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提供技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㊂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㊁群众办事更便捷㊁政府治理更高效㊁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㊂(十五)加快推进全省执法信息化平台完善和运用㊂认真做好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承办机构㊁法制审核机构要在2019年4月底前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㊂没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统一使用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㊂2019年6月底之前,省司法厅在省㊁市㊁县执法系统中各选择一个执法单位试运行,9月底前在全省试运行㊂依托河北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㊁执法流程网上流转㊁执法活动网上监督㊁执法决定实时推送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㊁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㊁过程性㊁系统性管理,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㊂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标准,对现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进行规范,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㊂(十六)推进信息共享㊂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依据标准,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按期对接司法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㊁权责清单㊁执法办案㊁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㊁存储㊁查询㊁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㊂推进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省直部门在用各类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只录一次,多平台共享,解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多头录入㊁重复录入的问题㊂推进政务服务大数据汇聚和应用,汇聚整合人口㊁法人㊁空间地理㊁宏观经济㊁企业信用㊁电子证照等数据,建设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㊂按照国家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㊁市两级平台一体化融合,全面接入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 ,推动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 ㊂(十七)强化智能应用㊂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㊁法律法规规定㊁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㊂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㊁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㊁监测㊁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㊁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㊁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㊁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㊂六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取得实效(十八)加强组织领导㊂省推行 三项制度 改革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执行组长,省政法委书记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㊁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司法厅㊁省人大会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㊁省委编办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财政厅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市场监管局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㊁省政务公开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司法厅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㊁督促检查㊁情况交流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也要调整相应组织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领导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 三项制度 作为建设法治政府㊁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亲自谋划㊁亲自部署,抓好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㊂2019年3月底前,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行 三项制度 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 三项制度 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并率先推行㊁以上带下,确保 三项制度 在本机关本系统严格规范实施㊂(十九)健全制度体系㊂2019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 三个办法 )㊂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对 三个办法 进行细化和创新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 三个办法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体系, 三个办法 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三项制度 具体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㊂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㊁行政执法裁量基准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㊂(二十)培树先进典型㊂在全省开展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改革先锋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培养推行 三项制度 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㊂2019年,评选出100个 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和100名 行政执法标兵 予以表扬,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㊂同时开展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活动,2019年,评选不同类型执法行为的优秀案卷共100卷,省司法厅通报并辑印成册,发各地各部门参考㊂(二十一)强化宣传报道㊂加强对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宣传,建立专项工作简报,在国家主要媒体开展相关报道,省内主要媒体展开系列报道,在河北法制报㊁河北司法厅网站开设专栏,创建河北省 三项制度 微信公众号㊂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㊁政府网站㊁报刊㊁广播㊁电视㊁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 三项制度 的重大意义㊁主要做法㊁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面向全社会征集有关河北执法微电影㊁微视频,提高公众参与度,讲述规范执法好故事,为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㊂(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 三项制度 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协调能力㊂采取专家授课㊁案例研讨㊁交叉互查㊁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㊂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㊂采用传统教学㊁案例指导㊁以案释法㊁模拟执法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线上线下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且年度无执法过错的方能通过执法证件年检㊂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㊂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㊂(二十三)保障经费投入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㊁管理规范㊁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㊁经费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㊁装备配备规划㊁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㊂(二十四)加强督察问责㊂省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推行 三项制度 统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评议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依法行政㊁推行 三项制度 的监督㊂要把 三项制度 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根据201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为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河北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趋向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省级筹划、市级统筹、区(县)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响应需求。

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服务群众需求,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改造提升。

(三)示范引领,政策扶持。

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打造样板工程,引领示范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冀建工〔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的通知冀建工〔2018〕5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规范工程概算的编制行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现将2018年编制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和《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予以颁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冀建质〔2005〕562号)、《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冀建质〔2005〕561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冀建质〔2005〕560号)和《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冀建质〔2004〕158号)同时废止。

本文颁发的定额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不再出版发行。

请在施行过程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3.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4.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5.编制单位和参编人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4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冀发改基础〔2021〕1443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能源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省各项工作,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

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

二、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

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三、制定用地支持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

四、规范不动产权确权。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市,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冀政办字〔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日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120号)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助力农村标准化建设水平提升,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和工作体系,标准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作用更加有效。

基本建成支撑乡村振兴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农业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0项以上,制修订农业农村类地方标准200项以上。

标准化工作覆盖区域稳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达到5300万亩。

新建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示范基地、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150个以上。

到2035年,农业农村标准化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支撑乡村振兴的标准体系、标准实施推广体系和标准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更加有效。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标准化农业全产业链构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冀政办字〔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

加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冀建法[2010]687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0〕6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289件文件继续保留(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或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的、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0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对适应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2件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本次清理结束后,我厅2009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河北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河北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建城[2013]4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
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3〕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改委、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改造范围
(一)城市范围:地级市以及集中供热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县级城市。

(二)供热管网和热力站,供热管网包括热水管网和蒸汽管网(包括一级网、二级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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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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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

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

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

开展老旧
供热管网摸底调查,制定改造和投资计划,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编制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

责任分工:
1编制《2013-2015年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投资计划》。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2013年2月底前完成)
2制定《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3年3月底前完成)
3完成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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