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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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出台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为地方法规,是四川省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条例,共有13条条款。该条例自1990年1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
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出台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为地方法规,是四川省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条例,共有13条条款。该条例自1990年1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
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