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浙财建字[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5〕8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省工行、省农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二○○五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就业型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浙政办函[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示范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及省政府《关于在台州市设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2012〕25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在台州市建设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保障机制,深化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为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3至5年的努力,构建与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信贷覆盖面提高10个百分点,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方式更加便捷,融资成本不断降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满意率和满足率大幅提高。

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全国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银行(机构),构建社会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通过在台州市建设试验区,不断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加以推广,努力使浙江成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改革先行区和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金融业运行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实施试验区建设方案,先易后难,分阶段有序推进。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文日期】2010-02-02
【实施时间】2010-0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
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函。

浙江省2022年小微企业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2022年小微企业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2022年⼩微企业标准是多少
对于⼀般的创业初期公司来说,都是属于⼩型微型企业较多,这部分企业享受国家所规定的税费标准,这个税费标准中⼤多是属于减免政策,前提是满⾜⼩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才能享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浙江省2020年⼩微企业标准
条件⼀:应纳税所得税⼩微企业的第1个标准条件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利润。

条件⼆:从业⼈员⼩微企业的第2个标准条件是:企业的从业⼈数在300⼈以下。

条件三:资产总额⼩微企业的第3个标准条件是: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微企业的税费缴纳规定
应纳税利润*25%=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利润*15%=⼩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前⾯-后⾯的=应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10%。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涉及到⼩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中,⼀般只有三个条件,⾸先第1个条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第2个条件企业的员⼯在300⼈以下,第3个条件就是资产不能在5000万元以上,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库工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好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作用,根据本省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是推进我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平台,由政府部门、社会化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多方共同参与建设,通过遴选一批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入库,开展省市县三个层级梯度培育,动态掌握企业最新需求,运用标签体系做精做细小微企业画像,聚焦聚力开展资源链接和政策扶持,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小微企业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梯度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省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小微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本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合作部门、机构应立足职能优势,在各自领域内积极做好企业入库推荐和培育工作。

库内企业应对自身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利用库内资源促进发展。

第七条设置县级入库标准,企业原则上须符合该标准方可进入培育库:(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三)上一年度纳过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浙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体量规模稳步扩大。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60万家以上,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18万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达到2万家、5万家、15万家。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小微企业3000家以上、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1000家、信用管理示范小微企业100家、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100家。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小微企业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1.5万件以上。

———金融服务日益完善。

到2023年底,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2万亿元,累计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万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20万户,累计对小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60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300万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5000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2001年1月2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因工效挂钩到期、或在工效挂钩期间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改按执行计税工资政策后发放以前年度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结余,可据实税前扣除,不并计发放当年计税工资总额。

以上所称工资基金结余,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与实际发放工资额(可当年税前扣除)的差额累计数。

三、企业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纳入社会保障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和列入市政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补偿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浙地税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4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是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入贯彻国发〔2012〕14号、浙政办发〔2012〕47号等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全面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其政治和经济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实际行动在扶持小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中发挥地税职能作用。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有效沟通,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全力做到协同推进,形成共同实施的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良好工作局面。

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加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社会保险费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做好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政策差异解释工作。

讲清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的税费政策差异,特别是纳税人选择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税收差异,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尊重纳税人自主选择。

2023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2.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3.某公务员王某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需要费心解决的问题应付了事,这种行为违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A.清正廉洁B.勤政为民C.诚实守信D.品行端正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5.一个人遇到挫折后,为了摆脱烦恼苦闷的困扰,约同事去郊游,通过欣赏大自然的风光,使自己的情绪得以调节。

这种调节不良情绪的方法属于()。

A.自我暗示法B.升华法C.注意转移法D.回避法6.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7.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8.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9.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10.穿税务制服时可以搭配的皮鞋颜色有()。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他参考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5•【字号】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施行日期】199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1994年10月25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浙国税发〔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15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浙江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浙江作为我国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认清形势,切实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近期我省温州等地少数中小企业出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帮扶中小企业作为今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以及税收征管服务工作的重点。

3.创新管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确目标、抓紧解决,统筹兼顾、区别对待,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清当前我省经济运行态势及中小企业危机成因,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和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危机,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税收优惠不落实的现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浙地税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5号二00二年一月九日)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75号《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促进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现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安置)企业,应符合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浙劳就[1998]250号文件中有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服(安置)企业须与安置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限制条款停止执行。

3、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计算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规定执行。

4、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办法》的规定确定。

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税地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浙地税函[2008]318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3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四、我省地税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仍采用《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样附后)。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详见国税发[2008]30号)(略)
2.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二ОО八年六月六日。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

2.企业的年纳税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一定的额度要求。

二、企业性质:
1.企业应为小型企业,包括小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和小型非法人实体。

2.小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是指注册资本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小型
非法人实体是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三、年纳税销售收入额标准:
1.小型微利企业的年纳税销售收入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
可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四、纳税方式:
1.企业纳税方式应为实际利润率方法,即实际利润率=纳税实际利润/
纳税销售收入。

实际利润率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

五、优惠政策:
1.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适用优惠;
3.减免部分税款;
4.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5.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扶持政策。

六、认定流程:
1.企业应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资质和纳税销售收入
等情况。

3.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颁发小型微利企业证书,并将企业列入认
定名录。

4.企业在取得认定证书后,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企业的性质、纳税销售收入额
以及纳税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来确定的。

认定后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
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关于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29
•【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施行日期】201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2.02
【实施日期】2010.0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3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
1 / 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4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并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9]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03.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8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9﹞80号
【发文日期】2009-03-06
【实施时间】2009-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第一条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废止。

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