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伙人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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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公司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率,明晰总公司与各子公司部管理关系,特提出以下子公司控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

第二条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执行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及总公司授权围组织开展以战略目标实施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总公司统一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及原则性、向性的管理规定,分公司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分公司可在总公司相关制度(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后可执行。分公司有义务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中肯的建议。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条子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分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办法,

并接受总公司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经营允围,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可成立分公司。

第八条分公司批准成立后3个月涉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等,由分公司按需配置。

第九条总公司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提供项目资源、金融服务、业务培训、运营指导,分公司提供施工设施、设备和人员支持。

第十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按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分公司因故需暂停运营或撤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定位,可各自职权做如下划分:

一、总公司职权:

1、制定公司基本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宣传、公关、资质(挂靠)、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

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策;

3、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大额垫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一定限度以

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施工项目投资;

4、执行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给各分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

5、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6、对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计划、优化持管理决策权,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岗位编制、岗位异动、薪酬绩效、人员培训、人才储备等;

7、对分公司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进行垂直管理;

8、统筹安排公司资金规划,调剂资金余缺,汇总财务管理信息,为各分公司运作提供资金支持;

9、审批分公司的预算,并对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监督;

10、在权限围对公司资产实施管理决策权,即采购权、划拨权、调剂权、处置权。

11、对各分公司业绩持评定、奖惩权,并对分公司额外给公司带来的较大效益和利益的行为行使奖励权,对分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部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行使处罚权;

12、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分公司职权:

l、贯彻执行总公司基本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及

市场规划,自主进行市场拓展、开发和工程项目实施;

2、根据总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计划,在权限围对人员进行管理;

3、在总公司授权围或核定预算围按程序支配资金;

4、在权限围对公司资产实施管理权;

5、在权限围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

6、对大型项目或非公司主营业务项目具有组织研究可行性案的权力,或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的事项对外投、融资和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的问题持建议权;

7、具有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财务预算项目类别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权力;

8、对总公司给予的奖励、处罚持有再分配权;

9、行使总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当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经营、投资、筹资、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由分公司根据部业务项目类别及实施情况编制预算表报总公司审批后在预算围组织业务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公司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按权限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总经理在预算调整权限,可自行调整分公司预算)。总公司对

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纳入分公司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未经总公司按程序审批,分公司不得从事任下列形式:对外融资、借贷、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挂靠或对外进行任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向总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资料,以供总公司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常规项目部指导价格进行统一核定,分公司参照指导价格对外自主报价;总公司统一核定分公司部团队提成及市场业务团队提成标准(围),并审批各分公司具体提成案。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总公司实行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分管制,接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分公司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协管)制,接受总公司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分公司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经总公司按流程审批决定后组织实施。超出核定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分公司应按照流程上报总公司批准后可实施。

第二十条分公司总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副总经理由分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请总公司任命和解聘。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财务人员实行总公司委派制。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总经理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由总公司确定,其他人员则由分公司总经理根据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提交案,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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