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苏建质(2004)37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108776_江苏04定额解释汇编
天棚抹灰……乘以 0.1 系数”一段文字取消。 2、单独搭设幕墙脚手架时,执行 19—3 及 19—4 子目乘 0.6 系数。 十、预应力钢筋工程执行问题 1、使用转角器张拉属非常规的操作工艺,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张拉,如在梁面、 楼面上或梁端受阻时,既增加了材料,又费时费工,变角张拉并不是每个工程都会遇 到,定额规定使用转角器张拉操作长度应按实计算,但实际操作有困难希望加以明确, 以利计价工作的开展。同时预应力筋工作(操作)长度是否应包含在清单及预算工程 量中? 答:定额中考虑的都是在梁端处正常张拉,使用转角器(变角张拉工艺)张拉操作长 度应在定额规定的结构长度及操作长度基础上另外增加操作长度:无粘结钢绞线每个 张拉端增加 0.60m,有粘结钢绞线每个张拉端增加 1.00m,且使用转角器张拉的锚具 定额人工和机械乘 1.10 系数。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预应力筋工作(操作)长度应包 含在清单及预(结)算工程量中。 2、在计算锚具工程量的孔数时,时有争议出现,实际工作中应该以每个波纹管作为 一个孔还是以锚具中的每一个孔作为一个孔为准? 答:计算锚具工程量时,应该以锚具中设计规定穿有钢绞线或碳素钢丝的每一个孔作 为一个孔。 3、波纹管支架是否就是仅用于固定波纹管?另曲线形波纹管的设计图示长度应如何 计算? 答:定额中的波纹管支架不仅用于固定波纹管,同时还用于固定锚具的埋件螺旋筋以 及无粘结钢绞线等。曲线形波纹管的设计图示长度的计算方法应同钢绞线相同。 4、专业分包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编制檐口高度大于 20m 工程预(结)算时, 是否可以按照定额规定计取超高人工降效及机械降效费用? 答:应该计取定额规定的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系数按照前面标准确定。 5、作为专业分包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怎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答: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文件及前面的答复,预应力专业公司应单独计 取预应力工程造价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6、钢绞线是应用在工程结构上的十分重要的材料,对工程结构安全影响重大,生产 厂家通常提供的钢绞线是出现的正误差。目前有关国家标准对钢绞线一般不称为理论 重量,而改称为参考重量,且参考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定额规定,钢绞线重量应按实际重量计算,具体可按施工现场监理见证取样 的检测报告数据确定。当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明确钢绞线的单位重量时,对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冀建审[2003]435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冀建审[2003]435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省审改办先后五批公布取消了137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的事项2项(名单附后)。
希望各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搞好与国家、省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的衔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附: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与国务院第一批衔接取消的事项(110项)1、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理许可4、中外合作设计项目5、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6、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和生产7、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8、提高设防列度和设防标准9、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10、震后异地重建城市新址1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12、装修工程竣工质量认证13、施工组织设计14、施工环境控制15、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16、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17、村镇住宅建设18、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19、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20、专设(戊级)设计级别2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22、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23、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格24、历史名镇(村)25、供水企业试运行26、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27、房屋产权单位便器水箱和配件更新改造计划28、非城建单位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范围29、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30、经营城市客车保修业务31、城市客车保修企业资质32、城市公交车船提高折旧率33、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的购置34、城市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境外贷款35、城市公交企业破产36、出租车装置计价器37、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抵押、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38、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39、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40、城市新建动物园41、燃烧器具销售许可42、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关键设备资产处置43、城市集中供热规划4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45、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4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47、用侨汇购建住宅48、委托拆迁合同鉴证49、商品房外销许可50、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5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5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5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55、电梯准用证56、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57、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58、需政府投资设施建设和经营车(船)购置59、建设类书报刊经营广告业务60、工程施工合同价61、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代理资格6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63、工程总承包资格64、地下工程竣工验收65、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重新核定取水量66、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67、凿井验收68、绿化工程验收6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70、淘汰报废水井7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72、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7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74、自行拆迁7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76、房屋租赁77、公有房屋租赁78、建设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证书79、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80、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81、爆破作业82、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83、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8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85、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机构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7、工程勘察设计评优88、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上燃气企业资质89、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0、供水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93、企业房改方案94、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95、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审批96、施工合同草案审查97、工程竣工结算核准98、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99、招标单位资质核准10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101、申报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10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10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104、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10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10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107、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核准108、进城车辆清洗站(原下放事项)10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110、建筑装饰资质核准二、与国务院第二批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111、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113、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114、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11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1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11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119、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120、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121、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122、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12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24、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125、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126、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7、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128、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三、省政府公布建设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12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131、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审定;1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133、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13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135、住房购销企业资质136、建设职业资格鉴定站和培训机构(高级)137、各市水库综合运用管理方案四、与国务院衔接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检验,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本市工程质量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强化各主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1、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主动定期对所属在建工程自查自检自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各施工、监理企业务必分别按照《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质量管理情况月报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框图上墙制度(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务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务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务必按规定配备卷尺、大钢卷尺、检查尺、小锤、小镜、激光测距仪等常规检查工具。
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务必配备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
4、施工现场应在要紧通道处设置工程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质量监控要点及通病治理措施宣传栏。
宣传栏使用PVC板制作,底色为海洋蓝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其尺寸为800mm×1400mm。
宣传栏用不锈钢架框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图解》的规定。
二、加强原材料、构配件与试块(试件)的管理,严把建材、检测质量关1、工程用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务必有出厂质量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资料大全
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宣贯资料综合说明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编制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批复》(冀建质[2006]341号文)的精神和部署,我们于2006年12月开始组织人员编制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08定额”),经省建设厅批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概预算人员了解和掌握本综合基价,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现将编制情况介绍如下:一、定额编制的必要性2003年安装综合基价颁发以来,起到了合理确定和有效确定工程造价的作用,但随着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大幅上涨,新工艺、新材料等不断出现,并且工程清单计价形式进一步推广,市场上迫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定额,所以,我们及时地提出了编制2008年定额。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合理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适应市场需要,做到既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又反映我省实际情况,力求项目齐全、简明适用,基本上满足我省安装工程计价改革发展的要求。
三、编制原则1、以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及2006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对不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项目、水平进行修改完善,补充我省已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
结合新的标准图,删除了旧标准图的项目,增加了新标准图的做法。
2、08定额分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两部分,措施项目分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实体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3、力求与市场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并与其它专业定额协调一致。
4、适应、满足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报价和标底的需要。
5、便于计算机应用。
6、本定额中消耗量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定[2004]372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4)372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乙方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昆山市长江北路 108 号 邮政编码:215337 电 话:0512-57779165 传 真:0512-57779165 开户银行:昆山建行玉龙分理处 银行帐号:32201986443050862454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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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用:
元(一般建筑按面积估算;市政类项目按投资额估算;工程结束以实际工作量结算)。
二、检测项目
■建筑材料类 ■市政土工类
■防水材料类
■现场结构检测类 ■水电设备安装类
■室内环境类 ■建筑节能检测类 ■地基基础检测类 ■幕墙工程
■小区市政工程
注:本工程实际检测项目根据质量监督部门、设计要求等方面确定。
2.其它项目的检测费用支付方式选择:
□每次取报告时按实支付;
□以记帐形式(非报监工程不予记账):记账透支额度
万元,透支期限 30 天。甲方委
派记帐人
,联系电话
,本项目记账号为
。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期限的,乙方则有权停发报告。所有检测项目结束后甲方领取工
程检测清单时应付清全部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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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算。
2.地基基础检测:基桩静载试验按 元/吨计,低应变动测按 根计,高应变按 元/根计,复合
地基静载试验按 元/点计,声透收费按 元/点计。单桩的静载工作量按设计极限承载力(或委托方
要求加载量)计算收费。
四、付费方式
1.地基基础检测费用:检测进场时,预付
% ,待检测结束领取报告并完成内部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号)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
材料
来样及其他建筑实体工程检测事宜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经双方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4日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双精简、一优化”,即精简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
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内容(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省级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鄂建[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材料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8月6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材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工程结算等一系列活动,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河北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安排,我站组织编制了2013年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本规程的必要性和编制过程2012年12月25日,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在专业设置、项目设置、工作内容、表格、技术规定等方面,都与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和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有较大的变化。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2013规范,需要对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为了使清单计价活动前后相辅相成,我站起草了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进行到征求意见阶段。
2013年6月,我站组织了部分市造价站、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共40人在秦皇岛市集中修订本规程,历时10天完成了送审稿的编制。
2013年7月19日,省标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原则通过。
专家组认为,本次修订既贯彻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又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成功做法、经验,方便实用,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
2013年8月5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以冀建质[2013]59号文件,发布了本规程,自2013年8月5日起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冀建质[2010]4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1.19【实施日期】2010.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工程委托合同协议书(通用5篇)
工程委托合同协议书(通用5篇)工程委托合同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名称:根据甲方项目建设的.需要,现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工程进行各项检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员:联系电话:送样员:联系电话:二、检测项目根据省建设厅认证颁发的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范围及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对乙方开展检测服务。
三、检测收费根据云发改价格(20__)989号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收费并按实结算。
四、付费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如下:先预付人民币5000啊啊00元,透支额度500啊啊00元,透支期限15天。
五、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义务:1啊啊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2啊啊根据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二)甲方权利:1啊啊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啊啊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三)乙方义务:1啊啊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2啊啊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啊啊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
4啊啊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若甲方需要时应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6啊啊检测费用透支期限超过15天,中心将电话通知甲方,一星期内未来续款,则停发报告。
(四)乙方权利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自签订日生效,若一方毁约,则毁约方应按本合同额的15%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七、未言明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检验试验费该谁出
检验试验费该谁出?2012-04-22 10:17 ch9610511|分类:建筑学|浏览11728次通常检验试验费指施工方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但是:1、合同通用条款P17第“5.1.3”条款“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明确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监理人指示而进行的材料抽检、设备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通用条款P27第“14.2”条款明确,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检验,所需场所、人员、设备及其他必要条件由乙方提供。
3、合同专用条款P51第“5.3”条款明确,“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送检。
”现在施工单位认为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都不由施工方出钱。
例如砼试块检测。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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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5]273号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生效日期:2005年06月02日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充分体现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确保工程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现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材料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
(二)单位工程材料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并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三)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委托方、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有任何隶属、经济利益关系。
(四)签订书面的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五)委托省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5]200号)文件规定。
三、工程材料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一)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材料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三)工程材料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四)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存档。
四、工程材料检测的费用(一)工程材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工程材料检测相应费用。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建[2002]106号)文件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标准。
(三)无现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试验、假报告、假数据和恶性竞争行为,积极引导检测机构走诚信检测、优质检测之路,营造工程质量检测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二○○五年六月二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4-01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2]6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材料(试件)试验通则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
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
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
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
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
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验费的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4、仲裁试验以及委托须留试样存样的材料试验,核收存样费。
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将存样送交上一级质检机构复验,其结果与本实验室结果不符时,以上级实验室结果为准。
原实验室应退赔所收取的试验费、存样费以及送上级质检机构复验的试验费、人工费、差旅费等,其它经济损失以及相应责任按有关法律裁决。
5、委托试验的试件必须符合试验标准、规程规定的允许偏差,正常缺陷应做补修,不另收费。
特殊情况的补修(报告应注明补修的状况)、需要养护的试件及试件的加工,应另外核收补修、养护、加工费。
6、混凝土配比设计应按三点斜率调整法进行试配,并应给出推定强度值。
各种强度快速试验结果,不能代替部颁JGJ55一81所规定的常规基本试件,但可以作为出具参考配合比报告的依据,并可仅制做基本配合比28d试件一组,以其快测的参数及曲线,结合给出最终配合比调整值和推定强度值。
具有各种配合比设计历史资料的实验室,其试验调整曲线应每年修订一次,备案于管理手册,常规试配可只做单水灰比、7d、28d标养试件,提供早期参考配合比和最终调整配合比及其强度推定值,此时应按本标准的70%收费。
7、鉴定性的产品质量检验系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及涂料、各类外加剂、工艺机具等新产品的鉴定性试验,其检验取费应按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技术转让性能与质量检验参数技术文件所规定项目进行全项检验评定,本实验室不能检验的项目,应由服务方进行转托单项检验,合并出具报告,其取费按单项试验项次及数量的费用累计总合的1.2倍计算(产品已属常规批量检验时取1.0倍)。
8、新产品性能及质量参数检验中属非常规检验的项次,服务方可就其检验方法及专用机具(指不能套用已有检验方法、标准的特殊检测要求)提出设计加工预算,由委承双方根据合同协议属一次性或长年委托例检而摊销费用。
9、产品检验须现场测试的项目,由委托方提供测试条件及交通、差旅费,需抽样的一并核收抽样费,检验方使用委托方有关试验设备时,应减收所用设备折旧费用。
材料(试件)试验委托须知1、凡委托各级质检机构进行材料(试件)试验的必须填写委托单。
委托单按工程部位、项目及试验的类别每件(组)填写一份并做为试验依据,其中所有项目均需填写详实、齐全、字迹清楚。
委托单可以预先购买,由工地技舞负责人填写,质检机构不得代填。
填写项目不全或不能满足试验结果判定的依据时,质检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委托试验项目的材料(试件)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尺度、数量要求,接样员应逐一核验,经允许的补修,仍达不到标准的,原则上应拒绝受理。
确属必要时,应在委托单及报告中注明质地情况。
须补修、加工或养护的试件核收相应费用。
3、委托单位应对所填委托单的真实性负责。
各项试验的取样要按相应的标准规程的规定进行,对特殊材料可由有关各方协商取样方案。
4、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中注明试验的要求和目的。
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要填写本单位的强度标准差,本单位没有设计资料的,实验室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差值取值试配。
一般试验,试验后不留试件,须存样或观察破坏试样者,应在委托单中注明。
5、因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检验单位只对仲裁部门委托负责,对当事双方不予接待,试验费按收费标准中仲裁检验收费。
6、试验过程有可能发生“无效”试验或“临界值”结果,均需补做该项试验,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提供试件,等待时间。
7、委托试验先交押金或按委托试验内容予估试验费,试验结束提交报告时按实际发生情况核算并结清费用。
属合同试验单位,签订合同后,试验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
8、出具给委托方的各类试验报告均为一式三份,如需增加报告份数(红印章正本),应经检验方同意,并按15元/份加收工本费。
报告一经归档,追加或补开报告时,除交纳工本费外另核收手续费5元/份(三张)。
报告按委托要求已经打印,委托方要求更改、增填内容时,每份(三张)加收50元。
如系检验方原因,应将错误报告收回,并重新向委托方出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质检机构每周工作日及季节作息时间应明确规定。
委托试验时,双方根据工作量商定完成日期。
其间因停电、停水等非主观原因误期时,可顺延交付日期。
因质检机构工作疏漏,造成延期者,按影响程度与性质予以赔偿或减收试验费,一般延期减收20%试验费,承诺保证期延误减收50%试验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减收80%--100%试验费。
10、委托单位要求加急试验时,质检机构负责人可根据超计划工作量程度决定是否承接,加急费按试验费的200%核收(总额为三倍试验费),收费收据分别开列试验费及加急费。
11、委托试验的送样员不得进入实验室操作间,不得与检验人员面谈试验要求,一切手续均应与实验室接样员或负责人办理。
12、所有送样委托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送样人应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需由实验室负责进行抽样检验的,另核收现场取样费,其检验量与保证率须由检验机构确定。
13、委托检验新产品时须按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技术资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项检验,本机构不能检验的项目应转委其它专业或上级质检机构,并统一收费统一报告,不能全项检验的报告,应开列检验项目的明细表,并仅对所列项目负责。
14、委托单位对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在15日内按以下程序提出质疑:①质疑方填写质疑单,交纳复审费(200%检验费);②质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受理;③出具复审结果。
如原检验报告结论正确或基本正确时,接收复审费和两次试验费;如原检验结论错误时,应退还全部试验费和复审费,并按第9条赔偿委托方损失以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技术责任。
工程质量检验通则内容与适用条件: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包括:地基与基础、桩基的施工质量与承载能力,工程主体与围护结构、构件的质量与强度;建筑构、配件质量与性能及常规和原位荷载试验;建筑物已发生的缺陷;建筑物使用功能部位的材料、尺寸与效能检测;装饰工程的材料与施工质量、道桥及隧道工程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