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合集下载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突出“绩效”理念财政部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1)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文件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属于绩效评价的对象。

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财政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财政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3)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二、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三、地方债将“开正门”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新预算法六大亮点预算法修改对照表尹中卿: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还明确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法律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这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

尹中卿坦言,预算法修正案“四审”时,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

“这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了协调。

”解决“拍脑袋”定预算回到法律本身,尹中卿认为,从立法宗旨看,预算法以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现在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也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尹中卿认为,新预算法明确了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但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这是第一次。

”尹中卿认为。

解决“乱花钱不问责”之困预算法修改后,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

但当前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只花钱不问效、不追责。

此次新预算法明确了违规执行预算的处罚措施。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8 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doc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doc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我国自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新预算法的亮点【最新】

新预算法的亮点【最新】

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新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新预算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财政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以下将对新预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新预算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规模日益庞大,存在着预算执行不规范、公款滥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全球财政趋势,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明确了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求,要求编制预算需要充分论证和依据相关政策、规划和数据,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2.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要求将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规定了相关财政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

3.财政预算的程序和规范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审核程序和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改善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

4.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新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5.争议和解决机制新预算法为财政预算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规定了相关申诉和法律救济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财政管理的影响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财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预算法的科学性要求和规范编制流程,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公款滥用和资源浪费。

2.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要求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的重大修改

新预算法的重大修改

新预算法的重大修改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预算制度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预算制度逐渐面临一些问题,如决算制度不够科学完善、预算决策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新预算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

一、加强民主决策新预算法在制定预算方案和审议决算报告的程序上进行了重大修改。

首先,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在审议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时,应当邀请预算单位的负责人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的制定过程更加民主化,各方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权衡。

其次,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可以邀请财政审计机构参与预算决策的审议工作。

这样可以增强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首先,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其次,规定了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指标的制定、测算评价和绩效报告的公开。

此外,新预算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预算决策的公开透明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决策的公开透明要求。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此外,新预算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有关预算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广度。

四、完善预算决算制度新预算法对预算决算制度进行了完善。

首先,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决算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预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要求。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各级人大应当加强对预算决算工作的监督,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加强预算单位的自主权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单位的自主权。

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单位在制定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时,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合理提出预算需要和预算绩效目标。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

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

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

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举借 债 务 的情 况等 重 要事 项 作 出说 明 ; 公 开 部 门 预算、 决算时 , 应 当对 部 f - 3 预算、 决 算 中机 关运 行 经 费 的安排 、 使 用 情 况 作 出说 明 ” ; “ 各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应 当 在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向社会 公开 ; 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由 各 部 门负责 公开 ” 。将 预 决 算 公 开 首 次 写 入 法 律 , 从公
的 预 算 、 决 算 及 报表 , 各 级 政 府 、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亮 点 之 一 :首 次 明 确 政 府 全 部 收 支 纳 入 预
算。 完 善 全 口径 预 决 算 体 系
实 行 全 口径 预 算 管 理 ,是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的 基 本 前 提 。原 《 预 算法》 实施 以来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原《 预算法》 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s t z 衡 ,同B - . I 要 求预 算 收 入征 收 部 门完成 上交任 务 。 这在 客 观上 带来 预 算执 行 “ 顺周期” 问题 , 容 易 导 致 收入征 收部 门“ 寅吃 卯粮 ” 或“ 藏 富于 民 ” 。为 改
7 9条 增 加 到 1 O1条 。 从 过 去 强 调 预 算 的 分 配 和 管理 , 变 为 了强 调 预 算 的 规 范和 约 束 ; 把 预 算 作
为政 府 宏 观调 控 、 管 理 经 济 的 2 1 2 具 , 上 升 到 了 国
跨 年度 预 算平 衡 机制 ; 各级 一般 公 共预 算 年度 执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经过了十年的反复磋商酝酿,新《预算法》终于出台。

新《预算法》较好地总结了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预算法》中预算理念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决策程序和民主机制的新思路。

标签:全口径预算年度预算平衡预算公开控权法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

在新预算法中,对于政府支出,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部的支出”。

由此可见,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对预算口径做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相比较而言,旧法“依照规定”、“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规定不甚明确,给了政府部门和官员在预算资金来源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修正后的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四位一体的现代预算制度,极大地规范、制约了政府的权力。

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途径是限制政府的活动,而限制政府活动的关键在于控制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

依据新预算法,政府行为的相关资金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根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公众诟病多时、争议不断的“预算外资金”、“第二财政”等问题。

新预算法出台之前,由地方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政府活动中发挥着相当一部分作用。

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以其公权力为依托,借用、摊派、征收了大量“预算外之外”的制度外资金。

这些脱离预算管理、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的“第二财政”给政府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脱离监管的宽松环境,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标准和质量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使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些违规政府行为的资金来源,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使得之前确有需求而因财政困难而难以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支出范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益。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法律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文/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细解读了新预算法,并指出六大亮点。

楼继伟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1政府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和“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2将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一些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作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有何新意和深意

预算法修正案有何新意和深意

预算法修正案有何新意和深意?预算法修正案的主要新意这次预算法修改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难度较大。

从总体上看,吸收了不少意见和建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比现行预算法有较大进步,从总则到各章、到法律责任都有一些新意。

修改得好的地方主要有:(一)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有利于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有利于增强预算的公开性。

(三)第四十一条增加:“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

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

”有利于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四)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中国政府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措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第二款增加:“对中央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债务余额管理。

”有利于加强对债务规模的控制,严格对债务结构和债务风险的管理。

(五)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的八项内容;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的四项重点内容。

这些内容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六)第七十五条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的七项内容等,这些内容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监督。

(七)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对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各级政府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八)第六十三条增加对预算调整四种情况的规定,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和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启动至今,不难看出《新预算法》来的多么艰难,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一、《新预算法》的改革必要性《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我们国家的预算管理得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原预算法》显得不够完善,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

尤其是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商榷。

此外,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预算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加以体现,进而固化成强势的法律依据。

二、《新预算法》的改革亮点(一)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徑预算”,也就是,纳入预算的范围囊括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取消预算外收入。

曾经,诸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等是不纳入预算的,我们称之为预算外收入。

实际上,这些预算外收入竟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个钱收进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怎么用根本就不知道,而支出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名称,叫做“其他支出”,这里面很值得玩味,只要无法归入正常开支的支出,都放在“其他支出”里面,也就是什么支出都能找个名目往上报,这里面就出现了很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之所以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全面,就是看预算项目列支的到底合不合理,比如说办公费用,1000万,看似已经很详细了,但是若经细究,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办公费用,是需要购置电脑?软件?还是还需要办公用品?追问的结果,本身刚开始还只是一个办公用品的类别,到最后一定是越切越细,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合理开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二)有限“开闸”地方举债根据过去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是平衡的,不能有一分钱的赤字,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较大规模,不管是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他方面,这样问题确实存在,关键是这些债务游离在监督之外,而并未纳入实际的预算管理中,风险隐患较大。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
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
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从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

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12条)。

3.透明预算首次入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将预决算公开首次写入法律,从公开内容、时间和主体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4、22、89条),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多年来,原《预算法》规定不列赤字,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多方融资,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脱离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新《预算法》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解决“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4、35、48、94条)。

这规定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5.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实际执行中,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专项设置过多、资金规模偏大、配套资金压力过大、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第16、38条),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跑部钱进”现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勤俭节约入法,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新《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并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及调整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第37、57、67、68、69、70、94条)。

这些规定为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7.首次较系统地细化审查重点,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新《预算法》在预决算草案细化、预决算批复、预决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初步审查、预决算审查重点等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第44、45、46、48、49、52、69、75、78、79、80、88条),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8.预算绩效首次入法,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9.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针对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3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规定比较模糊的问题,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将法律责任增加到5条25款(第92、93、94、95、96条),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融入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

它的施行必将给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必然会对实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新《预算法》解读,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2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