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微博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博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微博分享,交流,获取信息,对自己感兴趣的事件进行评论和发表看法。然而,随着微博的普及,微博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给广大微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侵权是一种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微博侵权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在微博侵权事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十分重要。下面我将从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微博侵权责任的概念

微博侵权并不是一种新的形式,它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传统媒体有所不同,微博的信息发布不受制度和管理,加上微博的时效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微博侵权责任,是指在微博中,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利用微博发布、转发、评论等方式在微博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造成其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微博侵权构成要件

微博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行为以及必要的过错。

2.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微博侵权构成的重要要件。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是指依法享有保护的权益。常见的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当微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转发或评论内容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微博内容涉及到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即视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2.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微博侵权构成要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等,具备以下特征:

①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②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形式不同;

③侵权未遂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必要的过错

必要的过错也是微博侵权构成要件之一。过错行为必须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在其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的错误判断、错误处理或者疏忽等。

三、微博侵权主体责任认定

微博侵权主体责任认定主要包括微博内容发布者和平台管理者。

3.1微博内容发布者的责任认定

微博内容发布者是微博侵权责任主体之一,发布者对其发布的内容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1) 发布者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内容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对于其发布的侵权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 发布者的过错认定

就发布者的过错行为,应区分其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如果谣言、恶意攻击、抄袭等行为,应当视为故意侵权。如果发布者存在错误判断、错误处理或者疏忽等,被认为是过失侵权。

3.2平台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平台管理者是微博侵权责任主体之一,平台管理者要对发布者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平台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根据《电信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要对其提供服务的内容负责。微博平台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对于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微博平台要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信息及时删除或屏

蔽。

(2)平台管理者的过错认定

平台管理者未能审核和管理清楚其微博内容,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则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案例

下面列举几个微博侵权案例,探讨微博责任的认定。

4.1居民遭多位业主殴打遭受侵权

我们所处的二手房小区,管理不善,存在秩序混乱现象。今年八月份,一位居民遭到多位业主的殴打,导致其受到严重伤害。此事件引起网友的关注,并在微博上引发广泛的舆论声浪。网友普遍认为,事件中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微博平台也应该审核和管理好其原创和转载信息。该小区物业公司已经被要求停租整顿,并因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义务被罚款。

4.2沈阳某酒店因违法捕熊活动被延期传唤

2018年9月,沈阳某酒店举办一场“野味宴”活动,主办方将

多只黑熊罩在笼子里供宾客观赏。该事件引起网友的强烈反感,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相应的内容。随后,相关部门对主办方进行调查,酒店因此事被罚款,并被要求停办营业。该案例反映了微博平台对于违法活动的追踪,以及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的能力和作用。

五、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面对微博侵权责任认定,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5.1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微博平台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发布者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及时删除违法、不良信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2 强化公共舆论监督

公民的主观能动性是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运用公众媒体让民众主动介入并监督微博平台内容的合规性。

5.3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应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微博平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保护微博内容的原创性和版权。

总之,微博侵权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放在法律框架下全面考虑。平台管理者和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微博用户应当注意本人在微博上的言论,不发布、转发、评论散布侵权信息,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六、结语

微博是社交媒体发展的一种新形态,它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将

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越来越多的方便和乐趣。但是,微博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微博侵权问题极为突出和严重,需要引起广泛关注。在微博侵权问题中,责任主体认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只有正确认定责任主体,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微博平台的正常秩序和公正公平。最终,在保护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交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微博的正常发展和服务社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阳、周蕊.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法

学院,2011.

[2] 郑明笑.微博侵权的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D].上海:上海

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

[3] 韩志国.论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D].重庆:西南政

法大学法学院,2013.

[4] 李彦、李芳锁.微博侵权责任认定困境与出路[J].科技传媒评论,2018(1):18-22.

[5] 张琳、叶云飞.微博侵权行为主体责任的制度设计[J].北京社会科学,2016(5):17-21.

[6] 张红、程琳.微博侵权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与对策[J].法学研究,2011(1):94-105.

[7] 胡照、赵巧玲.微博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重难点论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6(9):118-120.

微博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微博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博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微博分享,交流,获取信息,对自己感兴趣的事件进行评论和发表看法。然而,随着微博的普及,微博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给广大微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侵权是一种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微博侵权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在微博侵权事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十分重要。下面我将从微博侵权责任认定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微博侵权责任的概念 微博侵权并不是一种新的形式,它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传统媒体有所不同,微博的信息发布不受制度和管理,加上微博的时效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微博侵权责任,是指在微博中,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利用微博发布、转发、评论等方式在微博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造成其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微博侵权构成要件 微博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行为以及必要的过错。 2.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微博侵权构成的重要要件。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是指依法享有保护的权益。常见的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当微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转发或评论内容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微博内容涉及到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即视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2.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微博侵权构成要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等,具备以下特征: ①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②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形式不同; ③侵权未遂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必要的过错 必要的过错也是微博侵权构成要件之一。过错行为必须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在其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的错误判断、错误处理或者疏忽等。 三、微博侵权主体责任认定 微博侵权主体责任认定主要包括微博内容发布者和平台管理者。

微博第一案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 )一中民终字第0932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 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枝辉,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伟,男,1970 年10 月4 日出生,汉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蓝堡国际公寓1 号楼2 单元705 室。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篙,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与周鸿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 时海民初字第1907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山安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大民、陈枝辉以及周鸿伟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高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安全公司在原审时诉称:2010 年5 月25 日下午3 点左右开始,周鸿伟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我公司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周鸿伟在微博中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及随后的平面媒体报道,对我公司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我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当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其曾在2010 年5 月29 日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宣扬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 % ,市值掉了6 个亿,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有所意识并应当有所警示,但却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1 、周鸿伟停止侵权,并撤回相关微博文章;2 、周鸿伟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 天,同时在《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发表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 、周鸿伟赔偿原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 万元及公证费用。 周鸿讳在原审辩称: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 年11月30 日注册成立,我微博中提及的“微点案”发生在2005 年,故我对于“微点案”的言论与对方无关。原告

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曾经的杜蕾斯案①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热议,有人认为该起诉的网友小题大做,为这短短一百多字太不值得,也有人认为微博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实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微博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在微博上发表文字实际上并不影响这些文字是否能成为作品,微博只是一个为文字发表提供的平台。而微博所记载的信息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②要求,体现了作者的智慧劳动,也当然可以称之为作品,也当然得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余的单纯转发或独创性过于低的微博内容则无法受到保护。作者可以借助微博创作并发表微小说、微诗歌等。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作品并无字数的要求。哪怕只有寥寥数语,达到了独创性等要求,就可以成为作品③。如德国著作权法理论与实务在判断差异的明显性上从严把握④。而美国法则倾向于从宽把握⑤。因此,微博之内容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进行具体分析。 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看,博主可以发表言论,链接或者上传图片、音乐、视频,转发、评论、收藏等。这些主要涉及到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以及影视作品等。目前传统的作品类型已经可以涵盖微博所涉及的内容。微博只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一种新型的载体。明确微博所涉及的作品类型,能够更好地维护微博内容之著作权。 (二)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微博以直接的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传播,由于其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被引用的概率非常高,而微博赖以存在的特性之一是“被转发”,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在被转发过程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价值。但是不排除微博在被 ①陶丽.微博原创权第一案以200盒避孕套换和解[N/OL]. 每日商报 ②张玉敏 . 知识产权法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2005.83. ③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④“作品必须把带有独一无二天资与能力的个人智慧体现在创作活动中并把它的光辉展现出来。”[德]M-雷柄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⑤Fea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

制作、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

制作、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 表情包成为时下最火热的网络文化代表之一,大多数网民都爱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随着这股潮流,商家也爱用表情包为自己的产品广告宣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表情包发生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从制作与使用表情包的行为出发,着重分析认定制作与使用表情包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分类阐述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相应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表情包侵权责任认定承担 一、表情包侵权问题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网络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大约有20亿人拥有智能手机,而这些手机用户为通讯使用的网络表情符号更是每日多达60亿个。在这个自媒体时代,文字已经无法充分满足人们的表达欲望,丰富的表情包成为网友们的宠儿。 表情包包括静态的原创动漫卡通形象、文字、基于真人形象配上相关文字的图片以及截取的动态影视资料与图片集合等。目前网上流行的表情包有:金馆长表情包、阿狸表情包、QQ表情、黄子韬与傅园慧真人表情包等等。这些表情包有的是官方制作,有的是网友自己制作。一般网友使用官方制作的表情包需要支付少额费用,而自行制作并传播的表情包则大多免费。 随着表情包的制作与使用越来越广泛,其暴露的法律问题也愈加需要引起重视。“葛优躺”是时下最流行的表情包之一。画面中葛优躺在沙发上,一副生无可恋的表情成为网友们表达对现实的不满、宣泄情绪的出口。一时间满屏都是葛大爷。重庆某公司瞅准时机,在其网站中制作并发布了《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由于人物形象以及关系均模仿了《非诚勿扰》,其中男主角形象特点更是与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葛优发现后,以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最终胜诉并获得25万元赔偿。 类似的表情包侵权纠纷时有发生,2016年,据《彭城晚报》报道,“一位理工科男生创作了一套徐州话版本的表情包,供网友聊天时免费使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一位微博资讯博主在一个软文广告的博文上使用了其中6张图片,涉嫌侵犯理工男的知识产权。在彭城晚报官方微博帮助下,“工科男”维权成功,“土豪博主”承认侵权,并主动支付500元版权费。”①在这个案件中,表情包制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除此之外真人表情包的制作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事件仍在不断发生。表情包已成为时下火热且流行的网络表达方式,但是由于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表情包这几年才日益兴起并广为传播,其间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容易被察觉。为减少表情包侵权纠纷,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研究制 ①①林玉尘.”工科男”创作”表情包”被侵权[N].彭城晚报,2016-5-16(06).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如何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问题。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形式与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它可以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侵犯个人隐私、姓名权、肖像权等公民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匿名性。在互联网上,有很多匿名账号,网络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账号进行侵权行为,这给侵权行为的查找和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 其次,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跨地域性。网络的特点是可以随时随地连接全球,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常常涉及到不同地域的主体,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最后,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获取难度较大。在网络世界中,证据往往只存在于电子形式,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涉案证据的保全与取证成为一个难题。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框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1. 数字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上的文本、音频、视频等作品都属于数字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然而,网络上的盗版、转载、下载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保护数字著作权成为亟

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者应该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版权的意识。 2.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隐私信息往往存在被泄露的可能。同时,网络上的恶意传播、人肉搜索等行为也严重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合理保护及责任追究,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并配以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是判别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正确的责任认定有助于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平正义。 1. 平台责任与用户责任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两个主要的责任主体,即网络平台和实施侵权的用户。网络平台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中,应综合考虑网络平台的主动监管义务和用户的过错程度。 2. 匿名用户的责任追究 网络世界中,有很多匿名账号,他们可以在不留下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侵权行为,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了很大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匿名用户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追究。 3. 跨地域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往往跨越地域,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司法管辖。在跨地域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中,应该根据国际互联网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从而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追究的方式。

拥有大量关注者的公众人物发微博侮辱其他企业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拥有大量关注者的公众人物发微博侮辱其他企业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关键词】民事名誉权微博公众人物关注者侮辱性词汇公司名称关联公司 社会影响博文误认赔偿责任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审判规则评析】公民与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侵权的载体包括多方面,除通过书写、口述、通过媒体传播侮辱、诋毁被侵权人的内容以外,还包括通过贴吧、微博、博客等网络方式侵权。其中,微博是网络用户通过书写、分享、传播简短实时信息,关注他人并被他人关注的网络平台。对于微博侵权的认定应以发博文的人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 务为标准,同时结合具体博文内容以及发博文的网络用户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若微博博文信息不实,且发出微博的网络用户出于恶意,则应认定发表微博的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

务,构成侵权。但鉴于微博是一种具有即时性、随意性,以较高等级的审慎义务要求所有网络用户很难实现,且若如此将失去微博存在的意义,故对一般的网络用户而言,对于审慎义务的标准可相对放宽。然而能够引起公众关注度的公众人物,他们所发表的博文,转载的实时信息均会得到较大范围网络用户的注意,故对公众人物因微博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除要结合微博内容及主观目的外,还应结合网络用户的身份加以判断。若公众人物发表具有明显恶意的微博,诋毁、侮辱了其他公民或法人,将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故公众人物不能像一般网络用户一样,随意发表言论,应当较普通网络用户具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侵权人系知名公司的董事长,且系长期使用网络的公众人物,在其微博中有众多关注者,对于网络传播信息的广泛性、迅速性是明知的,对其言论会造成的影响亦应明知。侵权人在其发表的博文中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辞形容被侵权公司,虽未直接指明被侵权公司名称,但却提及被侵权公司所属的公司品牌,被侵权公司作为公司品牌的关联公司,其名誉权必然因被诉侵权人的上述侮辱性描述而受到侵害。侵权人在微博中所描述的事件虽发生在被侵权公司成立之前,但仍会造成相关粉丝及受众对被侵权公司的误认。虽然微博具有即时性、随意性的特点,但侵权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发表的微博会引得更多的网络用户注意,影响较大,故作为公众人物的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追究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追究侵权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因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追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以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侵权指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二、侵权责任的主体和条件 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侵权责任的追究上,民法典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实施了过错行为的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必须是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侵权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即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等,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全面的经济补偿。 四、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对于某些侵权行为,不仅存在民事责任,还可能存在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与相关标准,而犯罪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侵权行为,进行了刑事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独立,但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追究的结果可能会影响民事赔偿的实施。 五、责任主体的免责和责任的减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主张免责。比如法律规定的合理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可以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受害人的歉意,法院也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数额,以实现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六、公共利益保护和行政责任 除了对个人的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追究,民法典还囊括了公共利益保护的规定,强调了公共权益的保护和追究行政责任。对于那些侵害公共利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正常运行。 通过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追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决心。在侵权责任的追究中,民法典确保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为受害人提供了全面的赔偿和救济措施。同时,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免责和责任减轻,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公平性。总之,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郑莹 【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存在这些争议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对微信订阅号的转载行为分析不充分,导致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适用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使得侵权责任的承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展开研究。首先探讨了微博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分析了转发、评论、引用等行为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其次通过微博侵权案例分析,揭示了侵权问题的现实情况。然后对微博著作权保护措施进行研究,探讨了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研究成果,并展望了未来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方向。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为加强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归属、转发、评论、引用、案例分析、保护措施、法律责任、总结、展望。 1. 引言 1.1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话题。在微博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究竟归属于原作者还是平台所有,一直是一个深受争议的问题。对微博转发、评论、引用等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在微博上,经常可以看到转发他人作品而未经授权的行为,这引发了对著作权保护的讨论。

微博上出现的侵权案例也时有发生,比如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等行为,给原作者造成了损失。针对这些问题,微博著 作权保护措施的研究成为了必要。对于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的法律责 任也需要深入探讨。 通过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 中的法律规定和实践问题,为未来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 2. 正文 2.1 微博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在微博这个平台上,用户发布的内容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微博用户发布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微博用户本人。这意味着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原创 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他人未经授权转载、复制、引用这 些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微博平台上,存在大量的转发、评论、引用等行为,这种行为 是否会侵犯著作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他人对原创作品进 行转发、评论、引用等行为,在不改变原创作品内容的情况下,并注 明作者姓名和来源,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未经授权进行修改、篡改原创作品内容,或者未注明作者姓名和来源,就可能构成侵权。 微博用户在发布原创作品时,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其他 用户在转发、评论或引用他人作品时,也要尊重著作权,避免侵权行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 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民事责任,即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者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或者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行政责任,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处罚,并可以责令短视频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另外,要惩治恶意侵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复制、发布、销售擅自复制的音像制品,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短视频平台应完善版权保护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 摘要:微博作为信息时代下的社交网络媒介迅速兴起,其开放、共享的特点,带给人们全新交流方式、建立起新型网络生态传播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与微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引发了网络时代大背景下,对如何解决现代社会信息共享所带来公共福利与原创作者著作权益间的冲突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文将从微博著作权的界定、认定、爱护等方面浅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著作权;微博;侵权行为 一、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微博著作权的明确规定,要界定是否享有微博著作权,那么应看具体内容。虽然微博信息的转发和分享合乎微博平台的业态规那么和主流精神,但是凝聚作者精妙构思和智慧的原创微博和原创图片等可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爱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那么涉嫌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只要微博的作品内容合乎“作品〞的条件和根本要求,就应得到必要的爱护。则怎么认定“作品或者著作权〞是否侵权呢?在此之前先要辨别好著作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发明的精神产物,一般是抽象的,受著作权法爱护。而著作权客体的载体,即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一般是具体的。如文字作品常以书刊为物质载体和介质,电影作品常以胶片为物质承当者。当它受到侵犯时,受物权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爱护。 二、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在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以前,先要明确著作权所波及的内容和范畴。著作权主要波及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方面权利,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爱护作品完整等4项权利,而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因此,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权利内容的侵犯,且微博著作权侵权一般集中发生在下列三类行为中:〔一〕微博的转发行为为避免信息垄断,著作权法对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公众可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观赏等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情形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及作者,包括作品来源,从而爱护原创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然而,微博之所以成为时下流行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是由于其自由、共享、传播的特质,使得公众

微博的法律问题浅析

韩明辉:微博法律问题浅析 2011-07-04 12:40:07来源: 作者:韩明辉【大中小】浏览:368次评论:0条一、简述 随着微博这种通讯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已将它做为一种生活方式,每天发博文成了必做之事,这足以替代人们写日记的习惯,无论你在哪里,只要通过互联网终端均可将生活的一点一滴记录下来,但与写日记不同的是:日记是以个人隐私和特殊保护的方式存在的,而微博是以公开发表的方式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悉。这使两者从性质上有了一个本质的区别,也使微博具有了特殊的法律特点: (一)、微博博文的著作权可以用现有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微博只是从技术上更新了互联网文档传播方式,从本质上与博客和BBS等方式没有区别,都是由作者进行注册之后并由本人发布作品,享有发表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微博法律问题主要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微博侵权主要是博文内容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类权利,进而侵害到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 (三)、微博侵权也有特殊之处: 1、侵权主体具有不可识别性。网络社会适用网络语言与网络身份,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用户注册大多未采取实名制(或允许作者以匿名方式使用),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即使出现侵权行为,由于主体身份不可识别,

造成被侵权人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 2、侵犯的权利客体具有多元性,包含个体权益与公共权益。“微博”文字尤其是评论通常具有即时性与主观性,网站管理员往往仅对所发信息的敏感度进行适当筛选,但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微博信息发布易发生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博主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时未加核实,或夹杂个人猜测与情绪,极易导致散播不实信息,从而引发舆论恐慌,影响社会秩序。 3、举证具有相当难度。权利人权益被侵犯后,在与博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交涉索赔不能时,如选择诉讼方式维权,由于博主通常会在产生争议后否认侵权事实或将所发布信息删除,甚至关闭博客,从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另一个别风险是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对证据加以固定,而对于一般的公民侵权,这会使维权成本大大增加。 二、微博侵权的界定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微博客侵权界定的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微博自身的特点中来判定微博侵权的标准。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适用于微博侵权,结合微博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我认为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微博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微博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指的就是博主在微博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微博的专属性与自由性使得一部分人认为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文章、言论以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等与张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等与张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8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 【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张鸣;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张鸣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鸣 【当事人-公司】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颜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卫家骢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卫家骢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咏刘进然富敏荣卫家骢

【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张鸣 【本院观点】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本案中,涉案新浪微博账号“×××拍案说法”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都市频道开通的栏目官方微博。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作为该网络账号用户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发布的信息和运营安全进行管理,其在诉讼中辩称微博账号长时间没有使用,涉案侵权文字系账号盗用人所发布并非其所为,并提交密码找回、账号注销等资料,但是没有提供账号被盗取、信息内容为他人撰写、发布等抗辩事实成立的证据,亦未向网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或报案,故不能据此免除该账号发布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关于因微梦公司未提供涉案微博账号登陆信息,造成网络侵权主体不明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侵权文字指向明确,内容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用语粗俗鄙陋,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和人格贬低,绝非属于“过度夸张的非理性评论”的性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关于损害后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一)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一) 关键词:网络侵权自己责任通知知道 内容提要:本文对网络侵权的基本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自己侵权的侵权责任以及“通知”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和“知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之构成与承担进行了全面讨论,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 引言 如何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课题。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则都是规定在特别法中。我国长期以来也主要是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此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尤其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富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对于网络侵权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本文试图结合该条款的规定,运用民法学解释论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得出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立法背景 (一)科技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新的挑战 联合国新闻委员会1998年会上,互联网被正式称为第四媒体。作为大

众传媒,从投入商业应用到拥有5000万用户,互联网只用了4年,而之前广播花了38年,电视花了13年。1]互联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也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播手段的现代化,在带给人们极大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甚至是社会问题。如何应对各种新型的网络侵权行为,是否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定成为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争论很大的问题。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以及实时交互性、超越时空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诸多特点。同时,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导致人们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给予非常多的关注,也希望对网络侵权行为予以特别的规范。概括来讲,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 1、网络侵权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空间 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加害行为是发生在互联网空间。随着电脑操作技术的日益普及,任何一个掌握网络基本操作知识的人,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毫不费力地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网络上侵权行为也日渐普及和多样化。 2、互联网上侵权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非网络环境的侵权,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自己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即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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