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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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旨在通过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物质、社会和文化需求,从而为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共分为四节,包括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第三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以及第四节附则。

第一节总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老年人的权利,明确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实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科学规划,充分发挥老人的作用”的原则,明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等服务的宗旨,并规定老年人的行为规范等要求。

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和文化发展,明确关于老年人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文化发展等具体规定,如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有健全的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加大老年人的文化活动投入,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等。

第三节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预算的使用范围等要求;第四节附则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打击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宗旨,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需求,规定了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健康与质量生活的政策措施;二是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规定了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养老的政策举措;三是保障老年人的文化发展需求,规定了加强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以及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的等政策。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而做出的重大成果。

它对扩大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加强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和推动社会主义新时期优质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切实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有效的参
与社会活动,保证老年人的健康老龄生活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规定,
老年人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包括健康权、安全权、教育权、职业权、
家庭生活权、参与民主权、政治权和取得和继承财产权等,并有权利
受到各种社会保障。

老年人要合法享受国家按照法定的年龄和缴纳费
用依法给予的居安怡乐的生活,勤劳奋斗的生活,享有和保护其机会、自由、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主观意志,将他们一切法律能力纳入
法律尊重范畴,维护其正当权利,消除可能存在的歧视。

另外,本法
还规定,老年人享有优惠政策和援助政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守
护服务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健康安全,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一、引言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老龄化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难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分析,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

二、基本内容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法律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平等、优待和服务、参与和协商等。

2.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精神需求、个人尊严等。

法律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3.老年人照护和服务法律规定了保障老年人的照护和服务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老年人日间照料等。

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护和服务保障。

4.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包括保障老年人民主权利的参与机制、投诉和监督机制、法律责任机制等。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我看来,这部法律既是对老年人权益的庄严承诺,也是对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发展的体现。

通过建立这样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老年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将得到更广泛和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四、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内容和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PPT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PPT教学课件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 额。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 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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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 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 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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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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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 1日起施行。
9Leabharlann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 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 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修订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和意义
2.法律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保障、文化教育、法律责任等。

其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家庭赡养与扶养则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提高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家庭赡养不到位、社会服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清等。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提
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保障和促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于20xx年x月x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x年x月x 日正式生效。

下面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原则。

这包括老年人享有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知识教育、精神需求等权利,并强调老年人的自主选择、平等权利、优先保障等福利保障原则。

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旨在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老年人教育、医疗、居住、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社会各方应当积极参与老年人服务,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

这一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投诉举报制度。

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投诉,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对虐待、遗弃、剥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的措施。

法律明确了对肇事人的追责,鼓励社会举报和援助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尊严。

这一重要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对社会建设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参与老年人服务的良好氛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何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何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范围如何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3、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

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同样享有。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治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4)社会经济权利;(5)受赡养扶助权利;(6)财产所有权;(7)婚姻自由权利;(8)住房权;(9)继承权;(10)文化教育权利。

4、法律如何规定赡养人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5、赡养人声明不继承老年人的遗产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处分权,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

6、法律对扶养义务是如何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 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局部子女却认为父母对 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应该说, 这样是不对的,更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说到维护家庭的 和谐,作为父母可能需要考虑简单的法律外的一些事。
祝愿每位老年人 重阳节快乐、幸福安康!
疑 问??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
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 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 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 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 电视台报道过〕:
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 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 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 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 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何为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岁 以上的公民
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 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 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法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意味 着“常回家看看〞已被列入法律条款,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会违法。
〔三〕财产处分类 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为哪一项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 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 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 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 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 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预父母对财 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发布时间: 2016-06-02 来源:作者:(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全文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全文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全文2012年11月22日来源:民主与法治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办法,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慢慢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和参与社会进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展老龄事业,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忙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进展和共享进展功效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踊跃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办法,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慢慢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和参与社会进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成立稳固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进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老龄事业进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进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路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踊跃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普遍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布道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忙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医疗保障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负 担。
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精神慰 藉的权利。
例如,家庭提供亲情关爱,社区组织 文化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 暖和关爱。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化养老服务需 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专 业化服务。
挑战应对策略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 参与度。
06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处罚措施
VS
扶养责任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扶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济支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事责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
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尊重原则
尊重人格
老年人应受到尊重和关爱,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该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二条,包括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服务的保障、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组织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首先,该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工作权、休息休养权、教育和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

通过明确老年人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该法还明确了老年人服务的保障,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福利保障、精神慰藉等。

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该法要求建立老年人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并通过加强对养老院等机构的管理,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合适的服务保障。

第三,该法还规定了老年人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方式,确保那些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救助。

同时,该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相关资助、赞助等。

第四,该法强调了老年人组织的重要性,鼓励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民主监督、公共事务等。

同时,
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督责任,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该法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法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措施,对于推动老年人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7月1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一条: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它亲属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它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

第七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最高法司法解释:财产包括房产不动产及资金票据等。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专线:12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利 ,有 享 受 社 会 服 务 和 社 会 优 待 的 权 利 ,有 参
与社会发 展和共享发展成果 的权利 。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 分 总 则 、 家庭 赡 养 与扶 养 、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服 务、 社 会 优 待 、 宜 居 环 境 、 参 与 社 会 发 展 、 法 律 责 任 、 附 则 9章 8 5条 ,
赡 养 人 的 配 偶 应 当协 助 赡 养 人 履 行 赡 养 义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按 照 各 自职 责 ,做 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工作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治 组 织 和 依 法 设 立 的 老 年 人
自2 0 1 5年 7月 1 日起 施 行 。
禁 止 歧 视 、侮 辱 、虐 待 或 者 遗 弃 老 年 人 。
第 四 条 积 极 应 对 人 口老 龄 化 是 国 家 的 一
项长期 战略任务 。
目 录
国 家 和 社 会 应 当采 取 措 施 ,健 全 保 障 老 年 总 则 人 权 益 的各 项 制 度 , 逐步 改善保障老年 人生活 、 健 康 、安 全 以 及 参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条 件 ,实 现 老
担 照料 责 任 ; 不 能 亲 自照料 的 ,可 以 按 照 老 年
提 倡 、鼓 励 义 务 为 老 年 人 服 务 。
人 的意 愿 委 托 他 人或 者 养 老 机 构 等 照 料 。
第 八 条 国 家 进 行 人 口老 龄 化 国 情 教 育 ,
增 强全 社 会 积 极 应 对 人 口老 龄 化 意 识 。 全 社 会 应 当广 泛 开 展 敬 老 、养 老 、助 老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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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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