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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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榕发改价格〔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0〕22号各县(市、区)发改委、高新区经发局、市场监管部门,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工作精神,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递到终端用户,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安排,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调查和督导工作(3月15日-4月15日):1、切实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

各地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进行细致排查,建立转供电主体台帐,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的基本信息、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2、多渠道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上门、印制宣传单以及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种方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让他们了解、熟悉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二、转供电主体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4月16日-5月15日):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先后8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是否在转供电环节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非法谋利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收费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局、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2001年1月20日)南平市及所辖县(市、区)物委(物价局):你委《关于上报县级综合分类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0)302号)收悉。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分别为:延平0.3632元、建阳0.386元、建瓯0.393元、武夷山0.4572元、松溪0.422元、政和0.4072元、浦城0.5073元、光泽0.313元。

以上电价均含各项基金和附加。

具体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区)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区)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县(市、区)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

具体使用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闽价商[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0〕81号)南平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和《关于开展趸售县电网电价疏导测算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09]428号)的精神,为合理疏导趸售县电网企业的电价矛盾,理顺电网电价结构和县域间差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南平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至附件9。

二、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化肥生产用电基本电价不作调整;其他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4元/千伏安·月,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6元/千瓦·月。

三、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

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不作调整,其他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每千瓦时2分钱。

四、不再执行现行的互抵电量不结算政策。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

电网用电户2010年3月25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保持平稳过渡,部分趸售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实行过渡电价,具体过渡时间及执行价格详见附件10。

七、统一趸售电价改为差别趸售电价,具体各县的趸售电价水平另行下发。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价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执行的电价与收费标准

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执行的电价与收费标准

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执行的电价与收费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的电价与收费标准一、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1、福州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2、厦门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3、泉州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4、龙岩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5、漳州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6、莆田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7、宁德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8、南平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9、三明市(不含县公司,各县公司电价有所不同,请至本网站首页最下方的“站点导航”处,链接至各地市网页查看所辖县公司电价表):二、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目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并未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客户可自行找有资质的单位或电工开展有偿服务。

三、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标准目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并未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客户可自行找有资质的单位或电工开展有偿服务。

四、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依据目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并未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客户可自行找有资质的单位或电工开展有偿服务。

2.低压非居民用电告知书

2.低压非居民用电告知书

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低压非居民)尊敬的电力客户:欢迎您到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办理用电业务!为了方便您办理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业务办理流程二、业务办理说明①用电申请您在办理用电申请时,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副本也可),如提供复印件时企事业单位应加盖公章。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如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可提供复印件;如提供复印件时企事业单位应加盖公章。

若您受用电人委托办理业务,还需提供用电人(或您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高危及重要客户、高耗能客户还需提供当地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当地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电申请应当由产权人提出。

如果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产权人与用电人(承租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安装远程费控电能表并开通智能交费。

对学校、敬老院等涉及国家优待电价的应提供当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等资质证明。

②装表接电受理您用电申请后,我们将通过电话当天与您预约勘查时间。

工作人员将按约定时间上门,请您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现场勘查供电条件后将答复您供电方案。

根据国家《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我们将与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约定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由您负责施工,以上部分由我们负责施工。

如您的用电报装需要外部工程施工或涉及停电,我们将在工程施工完毕或停电安排后与您预约完成装表接电。

在竣工检验合格,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并结清业务费用后,我们将主动与您预约装表接电时间。

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购置、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福建福州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

福建福州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

福建福州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福建福州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一、居民用电量福建省福州市居民日常用电量按照居民家庭月平均用电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每月用电量为0 -230千瓦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

第二档每月用电量231 -420千瓦时,电价每千瓦时0.5483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42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7983元。

(如每月用电量300度,电费按秒价计算,当月电费为164.49元)总用户每度电0.5330元。

(例如,每月用电量为600千瓦时,则该月的总电费为319.8元)二、福州电价怎么算福建省福州市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分为三档,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期8333.6万-2233.6万,休整期为低谷期。

具体价格:第一档电量为0至230度,峰谷电价为0.5283元/度,低谷电价为0.2983元;第二档月用电量在231-420度之间,峰谷电价和低谷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分别提高5分;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以上,峰谷电价和低谷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提高30分。

此外,每月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提供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先收后还,委托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备注:一户一表居民可自愿申请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申请一旦执行,需要执行一年才能撤回申请。

8:00-22336000高峰时段,每度电在各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3元;8336000-22336000低谷外,电价在各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二、工商业用电(一)单一制1.单一制(不满1千伏 ),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959元;2.单一制(10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759元;3.单一制(35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559元;(二)两部制1.两部制(10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802元;2.两部制(35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602元;3.两部制(110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402元;4.两部制(220千伏及以上)三农业用电,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202元;其中:氯碱生产用电:1.氯碱生产用电(10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5102元;2.氯碱生产用电(35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4902元;3.氯碱生产用电(110千伏),电费价格为每千瓦时0.4702元;基本电价:1.最大需量:36元/千瓦?月2.变压器容量:24元/千伏安?月三、农业用电1.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6206元/千瓦时2.农业生产用电(10千伏),0.6006元/千瓦时其中:农业排灌用电1.农业排灌用电(不满1千伏),0.2477元/千瓦时2.农业排灌用电(10千伏),0.2277元/千瓦时为什么要执行阶梯电价?1、有利于理顺电价机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多少钱一度?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多少钱一度?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多少钱一度?福建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多少钱一度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采用“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第一档月用电量为0-230千瓦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

第二档月用电量为231-420千瓦时,电价每千瓦时0.5483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为42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7983元。

工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60元。

大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40元。

小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50元。

农村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30元。

农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20元。

由于电价政策可能发生变化,请您关注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消息。

2023年上海电费收费标准上海电费收费标准: 1、每月家庭用电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费为0.5469元/度; 2、每月电费210-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5969元/度; 3、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8469元/度。

上海居民电费采用阶梯电价计算,分0-3120度(含)和3120-4800度(含)三档执行,实行分时电价。

第一档: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617元;峰谷分时电价为高峰时段(早6时至晚22时)每千瓦时0.617元,低谷时段(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每千瓦时0.307元。

第二档:非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分时高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6元,低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

第三档:非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分时高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6元,低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8元。

大学电费收费标准2023大学电费收费标准2023分为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电费的计量、电费的分摊、超额使用处理、电费的公示。

1、预付费方式:高校电费支付方式采用预付费的方式。

每月统一核算电费用量,各资费项目收取水电费用和电力基本服务费,由院系、部门、个人根据自己用电情况按预先缴纳的费用自行开展用电。

2023年6月福建工商业电费新标准

2023年6月福建工商业电费新标准

2023年6月福建工商业电费新标准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了2023年6月新的工商业电费标准,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新标准的出台对于福建省的工商业用户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对新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让我们来看一下新的工商业电费标准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根据福建省政府发布的文件显示,新的电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燃料费、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等内容,这些内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

其中,基本电费是指用户按照一定的电价和用电量计算出来的基本费用,燃料费是指发电成本中的燃料费用,输配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而政府基金则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低收入用户的电费补贴。

在新标准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基本电费和燃料费的调整。

据了解,这次调整将使部分工商业用户的电费成本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加。

而对于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来说,这无疑将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和成本挑战。

然而,从长远来看,这一调整也意味着福建省正在加大对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环保力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新标准的发布也反映出了政府在能源政策上的一贯导向。

随着全球能源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正逐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转型。

福建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能源政策,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这个背景下,我个人认为新的工商业电费标准的出台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福建省经济加速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3年6月福建工商业电费新标准的发布对于福建省的工商业用户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虽然调整可能对一些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电业局:为规范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以便修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电、用电服务(以下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381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发(省及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境内进行的所有供用电服务收费,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供电业务活动或用电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

属于供电部门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恶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等,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及技术难易程度确定。

第五条: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报批制度。

各地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等方面资料,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闽价商〔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10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降低3.04分钱/千瓦时。

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0.4075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全省居民、农业电价和趸售县电网丰、弃水期电价保持不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降低2.42分钱/千瓦时,调整后的省电网、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8。

各趸售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过渡期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同步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全省单台容量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电价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三、取消趸售县电网部队用电单列价格,改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

逐步取消全省化肥生产电价优惠,2016年4月20日起改按同类别非优待电价执行,具体过渡安排详见附件2-9。

四、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规定,从在省电网环节征收调整为主要在全省终端售电环节征收。

五、规范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对福建省范围内居民、企业和机构等用户所使用的电能进行计量和收费的规定。

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电能的价格,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在制定电费收费标准时,福建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会充分考虑国家能源政策、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电力生产成本、用户的用电需求等因素,确保电费收费标准合理、公平、透明。

其次,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根据用户的用电类型和用电量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福建省的电费收费标准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不同类型的用电,针对不同类型的用电,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电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用户的用电量进行分档收费,用电量越大,电费单价越低,这也是鼓励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方式。

再者,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季节和用电时间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夏季和冬季的用电高峰期,电费收费标准会相应提高,以平衡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用电的合理分配。

而在淡季和用电低峰期,电费收费标准则会相对降低,以鼓励用户增加用电量,促进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用户的监督和支持。

用户在使用电能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进行违法用电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用户也有权利对电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申诉,如果发现电费收费标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福建省电费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关乎民生的重要规定,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电费收费标准,合理使用电能,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电费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电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常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常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常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备注:
1. 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是指用户申请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时形成的用户受电工程需支出的设计、安装、调试、设备材料、运行维护等费用统称。

各级电网企业在提供有关服务时,除按规定收取相关工料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建成后也不得向用户收取运行维护、改造等费用。

2. 迁移用电地址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公共电源接入点至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材料)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3. 用户申请在同一门牌内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5米内的按本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移动表位工料费;超过5米的按照实际工料费收取,但单相用户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三相直接式用户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980元、三相间接式用户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830元。

4. 依照闽价服〔2018〕215号文要求,电网企业已为用户提供电能表检定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按单相10元/次、三相100元/次承担相关费用。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常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闽价服〔2018〕215号文件执行)
说明:
1. 上述各项费用的具体明细可向营业员咨询或查看自助终端。

2. 三相直接式是指不带互感器,只安装直接式电能表的情形;三相间接式是指需安装三相互感器和间接式电能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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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11.15
•【字号】闽价服〔2016〕335号
•【施行日期】2016.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33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关供用电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
电能表检定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

(二)对线路及变压器代维护费、变压器出租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费、电能表赔偿费等市场竞争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等手续属于供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接电前检查复查、初勘等属于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均不向用户另行收费。

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对所属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材料设备、施工技术、配置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保证高质量的供用电服务。

四、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其中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供用电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废止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15日附件
备注:1.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是指用户申请新装接电或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时形成的用户受电工程需支出的设计、安装、调试、设备材料、运行维护等费用统称。

各级供电企业在提供有关服务时,除按规定收取相关工料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建成后也不得向用户收取运行维护、改造等费用。

2、零散低压新装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公共电源接入点至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材料)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3.用户申请迁移用电地址,不改变供电点的按本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供电点改变的,按同类型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收费标准收取。

4.用户申请在同一门牌内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5米内的按本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移动表位工料费;超过5米的按实际工料费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型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收费标准。

5.电能表检定费是指用户要求供电企业现场校验电能表需预交的校验费,经检定电能表合格的,按本规定标准收费收取电能表检定费;不合格的,不收取电能表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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