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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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边沁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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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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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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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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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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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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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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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作者:滕国金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9期【摘要】边沁功利主义的产生有其理论渊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苦乐原理、效果论以及功利原则三个基本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最高的道德标准,对西方社会乃至全球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学习和了解后,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边沁;功利;快乐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功利主义思想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变化后,直到18与19世纪之交时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独立学说。
功利主义思想学说的集大成者是边沁。
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颇大,所以,边沁也被称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
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有以下几点:第一,快乐主义传统。
快乐主义在西方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学派有着悠久的历史。
快乐主义最早我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该学派的创立者亚里斯提卜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在试图回答苏格拉底提出的问题“美德是什么”时就阐述了自己关于美德即是快乐的观点。
他的这一观点更倾向于快乐是一种肉体感官的享受。
紧接着,德谟克利特进一步发展了快乐主义,其快乐主义其实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功利论的内容。
在他看来,人总是尽力趋乐避苦,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实现了从感性到理性的上升。
因此,在他的快乐主义中,精神和理性所占的比重要比肉体感官所占的比重更大。
伊壁鸠鲁继承并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认为幸福生活是人们天生最高的善。
上述快乐主义理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之一。
第二,经验主义传统。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又一理论渊源是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
经验主义理论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是来自于个人的感性经验。
正如洛克所认为的事物的善恶之分缘由于我们对其有苦乐之感。
善即能够不使我们的快乐减少或者不使我们的痛苦增加的东西,恶则是与善相反的东西。
当然,洛克并没有把善和恶与快乐和痛苦等同起来,而是认为人们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或者道德的范围之内去趋乐避苦才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之得失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之得失](https://img.taocdn.com/s3/m/8bfaa32e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48.png)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之得失发布时间:2023-02-15T09:10:43.723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2年19期作者:赵晓[导读] 边沁受其所处时代现实的影响首次提出功利主义学说,在其论著《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中他将“功利主义”的概念发展为具体的哲学立场,全面地阐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
本文论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主要内容,即苦乐原则、功利原则、唯效果论,赵晓(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000)摘要:边沁受其所处时代现实的影响首次提出功利主义学说,在其论著《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中他将“功利主义”的概念发展为具体的哲学立场,全面地阐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
本文论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主要内容,即苦乐原则、功利原则、唯效果论,通过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分析,试图对其功利主义思想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人的幸福发展和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其忽略少数人的利益、违反人的道德直觉和在社会政策方面滥用等的弊端进行一番辩证的考查,以更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指导我国社会发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得与失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一)苦乐原则:人的自然本性是趋乐避苦。
边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7页.]。
避免痛苦和寻求快乐是人的自然本性,无论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或环境,在进行各类活动时,总是竭力寻找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避免给自己带来痛苦的行为。
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标准,人类所有的行为动机和理由都植根于快乐和痛苦,因此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是人类行为最深层的动机和最终目标。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泌指出,人们一切行为的选择,这种行为不仅是社会中个人的行为,而且包括政府所采取的措施,都取决于增进幸福或是减少幸福的倾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707a736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9.png)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5f2ebf9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6.png)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边沁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教育家,他对于道德伦理、政治哲学和文化传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深具启示性和思想性的理论。
其中,他的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备受关注,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价值引领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深入探讨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其社会影响的相关内容。
一、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1.功利原则边沁认为,道德行为的核心在于产生实际效果。
他主张采取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即只有对社会、个人或群体产生好的实际效果的行为才是道德正确的,而对社会、个人或群体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则是非道德的行为。
2.自利与他利的统一边沁认为,人的自利与他利是不可分割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他人的利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追求个人利益,达到更大范围、更长远的他利。
换句话说,自利和他利是并行不悖的,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他人的利益。
3.优选积极自由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道德行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积极自由是一种人类良心的道德选择。
他主张推崇积极自由优先于消极自由,即号召大家在自由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积极参与生活和社会事务,进而推动人与社会的不断进步。
二、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社会影响1. 道德观念先进,推进社会进步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提倡注重实际效用和好处,这种思想为当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积极影响。
它强调个人自由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倡导自利和他利的统一,对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产生深刻的影响,成为教育、行业爱与行为评价、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等领域的基础。
2. 促进了人们的发展和进步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一种精神状态和品质。
这种思想引导人们不断追求进步和创新,在生活、工作、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可促进人们的发展和进步。
3. 与经济与社会相适应边沁功用主义的道德价值观也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的需要。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59ce4e5683c4bb4cf7ecd1c3.png)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https://img.taocdn.com/s3/m/ecb4b9c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b.png)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cf792c609b6648d7c1c746a8.png)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一、“功利”内涵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直到19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所以,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
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对“功利”概念的内涵界定。
什么叫“功利”?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
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https://img.taocdn.com/s3/m/a129f9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1.png)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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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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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做别的事,除了苦和乐以外,再没有其他东西可作最后决定了。
”
众所周知,功利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边沁在其功利主义思想中对其的解释是--那些能带给人们快乐的东西,或人或事或物品或感受,都可称为功利。
换句话来说,每个人对于快乐的渴求与向往就是功利。
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是判别事情的一个准则,事件的是非善恶都可以用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价,同样是决定什么该留下,什么该舍弃的标准。
如果一件事具有功利性,符合功利原则的评价标准,就是正确的事,就是毫无保留的应该去做的事。
只要是有悖于功利主义原则,这件事就是错误的,人们就应该弃之不做。
1822年,边沁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再版时,边沁为“功利主义原理”增加了注释进行解释,边沁认为“功利”这个含义有些模糊,难以让人接受。
所以边沁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作为“功利”的细致解释,同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作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原则是不考虑出发点的,只考虑最后的结果,要考虑一件事能不能给社会,给人们带来幸福的最大化,至于一件事的出发点的善恶是不应该考虑的。
正因于此原则,边沁强烈反对禁欲主义,对于禁欲主义进行了严肃的批判。
边沁认为,禁欲主义是玄想家们的痴人说梦,只要一个人的生命存在,就不会去刻意控制自己的欲望,边沁说“只要让地球上十分之一的居民坚持奉行它,不过在一天之内,就会把地球变为地狱了”。
足以看出,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原则性非常注重,是绝对不会被人自身的想法所更改的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边沁认为个人、社会、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利益为出发点,理性的道德都是虚无的。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边沁将幸福这一概念解释为利益,他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该如何判断,只需要看这个行为为是否为行为人带来利益,如果为行为人带来利益,那么这一
行为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所以边沁的功利原则又可被称为利益原则。
边沁还提出,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相加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利益,所以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存在是抽象的,而个人利益是实体化存在的,抛弃个人利益,毫无目的的追求社会利益对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是毫无帮助的。
简而言之,边沁认为,避苦求乐既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也是人做每一件事的最终想达到的目的,同时也是人性中最不可更改的原则,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称之为苦乐。
二、功利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可以分两点加以论述。
第一点, 自利原理,解释就是个人功利的实现,也就是个人利益的实现。
例如,在边沁的后期著作“惩罚与奖赏的理论》一书中,强烈的批判了个人牺牲主义,并提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的这一具体理论。
法律在规制人的具体行为时,应该以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苦乐为标准,在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中,即便是法律,也不能忽视每个个体对于苦与乐的感受,换个角度进行解释,如果哪一条法律让人们痛苦增加, 快乐减少,那么这条法律规定的制定就是不合理的,无法从根本上让人们信服, 无法从根本上制约人们的行为,也无法使社会进步。
第二点为利他主义。
大多数法学界的学者都忽略了利他主义的重要性,正如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研究初期时,也是以利己主义为主进行研究,但是经过研究的深入以及对于先前学者们的思想进行吸收和借鉴之后,边沁认识到利己只注重利己主义并不能满足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边沁提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除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利他主义同样是重要的一方面,而且不与利他主义相结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无法完成。
边沁从人的本性出发, 他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同情感存在,每个人对于社会他人或是社会共同利益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关注及维护。
从整体上来解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占据思想核心的是利己主义,而基于达到利己主义的普遍实现需要与利他主义思想联合,但是相比于那些极端的利己主义者,边沁的思想有着原则上的区别。
边沁的利他主义思想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每个个体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然而每个人并非去盲目追求,对于社会中他人的情况是会进行考量的。
三、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所提出的最大幸福原则,可以理解为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幸福的相加,或称为最大利益的实现。
边沁认为,政府及国家应该以此为目标去做出任何行为, 这个目标,也正是社会上所有个体所追求的一致目标。
边沁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即最大幸福原理是在社会中判断行为是非的准则。
边沁认为,世界上的所有行为都要通过功利主义的原则去衡量,假如一个行为最后的结果是社会上最大多数人拥有了幸福感,无论此行为的出发点如何,此行为都是正确的。
但是其中有一项关键问题需要去讨论,那就是如何给幸福这一抽象化的概念作出一个具体的定义,从古至今, 包括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伦理学家等许多的学者都对这个概念有着自身的理解,有的学者把自身知识修养的不断提升视为幸福,有的人把自身利益的满足视为幸福。
但是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所谓幸福是指一种状态,是一种自身需求得到满足而产生快乐情绪的一种状态。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对幸福做出了两种划分,第一种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的个人的幸福,根据苦乐原理所衡量的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是否快乐。
第二种则是上升到社会层面的幸福,也就是社会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想达到的终目标,同时也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的理想社会的主要标志,更是他要进行立法改革的理论基础。
边沁在讨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时,他对于社会利益的地位高于个人利益这种说法非常反对,他认为个人利益绝对不应该服从于社会利益,坚决抵制一个个体为了社会利益的增加牺牲自己。
边沁认为,如果第一个牺牲自我去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的行为被承认,那么接下里的所有此类行为就都是正确的,那么再去强调追求个人的幸福就毫无意义了,
个人幸福也将不复存在, 接下来就是由个人幸福的缺失而带来的怨气,社会就将进入动荡。
正因为这个原则,边沁强调,做任何事都要考虑个人利益。
总体来说,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根源及重点所在,仍是个人利益的实现。
社会可利用资源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有矛盾存在。
因为社会是由各个单一个体所组成的,所以要想解决这个这个矛盾性,就要保证更多的人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利益的个体越多,那么能感受到幸福感的个体就越多,社会利益就越大,社会的整体幸福感就越强,所以边沁认为,社会利益的增长不是靠牺牲个人利益换来的, 反之,个人利益实现的越来越多,才能带来社会利益总量的越来越大,这也是社会稳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最大幸福原则,从根本上来讲,其出发点仍旧是人性,将每个人生存与的目标做了具体化的描述,在道德层面上解释了为什么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