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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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规章实施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拆迁政策【5】号令

拆迁政策【5】号令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5号令)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2-17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2-17执行日期:1998-2-17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删去"对征地双方直接责任人处以非法所得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项中删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擅自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项修改为"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除责令退赔外,可以按非法占用款数的20%至30%罚款"。

二、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私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易伟强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易伟强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易伟强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赵旻【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赵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伟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易伟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易伟强【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艾超【代理律所】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易伟强【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开福区政府发布开政征字[2016]4号《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项目部分被征收人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本案第一次评估并未遗漏评估事项,只是在迟延补偿的情况下,还采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开福区政府发布开政征字[2016]4号《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项目部分被征收人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维持了涉案征收决定。

该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涉案征收决定可以作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开福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望政办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8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个人】甘某1【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仇艳萍【代理律所】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按本条例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胁迫是指以威胁为手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3:14:48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1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1,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类别住宅金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多级造型顶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42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320元/平方米3①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②地: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刘斯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斯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斯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2【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穎夏阳何建湘【审理法官】李俊穎夏阳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斯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斯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斯亮【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斯亮【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开福区政府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对开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作出开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该征收决定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征收程序,经过了行政复议审查,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合法。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刘斯亮所有的房屋在开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

开福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所确定的协议签约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27日。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根据长沙市相关规定,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给予被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2、根据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价格的,其装修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按照长沙国有土地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决定,最高参照补偿标准为630元/平方。

3、市区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月,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超出部分为8元/平方。

选择过户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费。

4、成新奖励标准为将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果房屋提供成新后不足六成新,可以按照房屋六成新计算补偿;上浮奖励为在提高房屋成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是上浮比例不能超过15%;提前搬迁奖励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的补偿奖励等等。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长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房屋搬迁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见附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二、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迁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

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

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

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征收的国有土地进行拆迁时,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标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首先,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耕地等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费用支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在拆迁后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

这些补偿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次,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具体金额上也有了一些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城市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次,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也包括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的同时,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被征收人在申请补偿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拆迁问题也会不断涌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社会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政策,确保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涉及到了多个方面,需要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王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纠纷案

王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纠纷案

王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纠纷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王某某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7-22 16:51:42王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纠纷案——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关键词:房屋征收;紧急避险;危房拆除;适当性原则[裁判要旨]1.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为推进拆迁进程和降低征收成本,启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违反目的正当性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2.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确有紧急避险的现实紧迫性,符合突发性、危急性和必要性标准,可以启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以弥补房屋征收程序规避风险之不足。

3.房屋价值在其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已经确定,且当事人已经对补偿问题产生合理预期,故即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启动紧急避险程序,仍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补偿。

[相关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曾月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月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月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林华彭杨陈蔚宇【审理法官】杨林华彭杨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月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曾月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曾月清【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晏鑫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晏鑫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正懿晏鑫【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曾月清【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曾月清户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天心区资规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1987年曾冬生申请改建房屋并办理了《建筑许可执照》,该执照存档载明了房屋所在地村委、乡政府以及当地建委的审批意见,均为“该户农业人口2人,(非农人口6人),祖居老屋130㎡全部拆除,同意在原宅基地重建楼房2楼,占地面积75㎡。

涉案项目用地的征收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省政府的相关征地批文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天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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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储备目录)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项目的调查红线;(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

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由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保险。

第十八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拆除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书,项目监理人员证书;(七)施工单位投保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已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相关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

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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