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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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办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办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葛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办理的行为,情节稍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整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办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遵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办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遵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造反治安办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办理的,免予处罚,可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裁量权界定治安管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公共秩序以及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行政裁量权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具体行政处罚的权力和范围。

衡量良好的行政裁量权界定,涉及到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影响到公众对于执法公正性以及行政程序的信任。

因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必须准确明晰,以确保其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章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法治原则,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出发点,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衡量行政裁量权界定的指导原则如下:第一条衡量罚则合理性行政裁量权应当基于具体案件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从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二条确保执法公正性行政裁量权应当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断,不得凭主观意愿进行任意裁量。

第二章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并以法律规定的框架为基础。

衡量行政裁量权界定的具体要求如下:第三条量刑标准的明确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需要明确量刑标准,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罚。

量刑标准的明确性可以保证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第四条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裁量权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条件,以防止滥用和任意裁量。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第五条裁量权的公示与公告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将裁量依据、处罚理由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等公示或公告,以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章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与责任追究行政裁量权的适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依法行事,严格遵守规定。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按照本细则进行具体执行。

第三条治安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轻重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具体量刑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治安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适用相对应的处罚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决定。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六条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第七条警告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提醒和告诫,承诺不再犯法。

第八条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第九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第十条罚款可以分为普通罚款和加重罚款两种,加重罚款金额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第十二条拘留的时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治安处罚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其他治安措施结合使用。

第十四条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治安处罚时,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教育、恢复行为能力等措施。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查封、扣押等手段。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检查、刑讯逼供或者侵犯人身自由。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上,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诉,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

公安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标准。

裁量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因此,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做到公正、合理、适用。

首先,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处罚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不得随意扩大或减轻处罚力度,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态度和情况等因素,对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比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措施进行处罚,从而实现处罚的合理适用。

再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对于需要听证、申辩的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征求行为人的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和处罚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向行为人送达,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重要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做到公正、合理、适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四)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裁量标准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划定鲜明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严重攻击他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构成轻微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只构成故意妨害自由、故意妨害人身安全、故意侵犯人身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4)具有其他情形的,根据事实和情节行使治安处罚权进行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试行),对上述行为实施治安处罚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案件有关事实,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实际情况,处以适当严重的治安处罚;
(2)根据违法人的表现,及时做出判断,给予恰当的处罚;
(3)如果违法者是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则适当降低处罚程度。

三、对殴打他人的裁量标准的法律论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处罚条例,殴打他人行为应当处以适当严重的治安
处罚,并且还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及其情节给予恰当的处罚,而轻重程度应当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而定,不得因殴打他人之前有何形式的恶劣行为而改变其对此次殴打行为所给予的处分。

此外,在行政处罚时,针对殴打他人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尊重他人的
各项权利,遵守法律的客观公正原则,以保护他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
促进国家的统一。

四、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能时,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处罚措施时所遵循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这些标准和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进行裁量处理,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滥用处罚权力。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

在裁量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于首次违法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勒令改正等轻微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则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罚款、取保候审等较重的处罚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公安机关在处罚的过程中,不仅要惩罚违法行为,更要注重对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改造。

可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行为人进行社会公益劳动等方式,帮助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再次违法。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意逮捕、拘禁或者体罚等违法行为。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合理、合法,并且要向行为人及时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利,接受行为人的申诉和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它既要严格依法,又要兼顾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更要注重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6、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照最高额度进行处罚。

7、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确定的,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

8、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二、相关裁量标准(一)共同情节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一、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规定和解释,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标准。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滋事、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

2.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滋事等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警告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则是针对严重违法行为。

3.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一般会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4. 在处罚裁量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裁量,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处罚裁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范围。

2. 公正原则,处罚裁量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有偏袒、滥用职权等情形。

3. 适用原则,处罚裁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做到一罚到底,综合考虑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等措施。

四、裁量程序。

1. 接报案件后,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2.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3.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处罚性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处罚执行。

1.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行为人,并督促其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2. 行为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复核处理。

3. 行为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罚款条例细则

治安管理罚款条例细则

治安管理罚款条例细则一、引言治安管理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制订了本《治安管理罚款条例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罚款对象、罚款金额及其征收程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罚款对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行为的违法人员:1. 扰乱公共秩序,包括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殴斗、斗殴、聚众赌博、滋扰他人等行为;2. 擅自占用道路、堵塞出入口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3. 违反社会公德,包括裸露身体、乱涂乱画、污损公共设施等行为;4. 酗酒滋事、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5.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包括插队、擅自拦车辆等行为;6.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罚款金额根据不同违反行为的严重性,本细则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具体如下:1. 一般性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在100元至500元之间,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进行具体的判断;2. 严重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进行具体的判断;3.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进行具体的判断。

罚款金额将根据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由有关治安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裁量。

四、罚款征收程序1. 治安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并向违法人员告知相关治安管理规定;2. 对于违法人员,治安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并详细说明罚款的事由、金额及缴纳期限;3. 违法人员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例如扣留财产等。

五、附则1. 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治安管理重要性的认识;2. 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例如行政拘留、刑事追究等。

六、结语本《治安管理罚款条例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赌博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赌博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赌博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治安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资较大”?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就属赌资较大,可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市:《北京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300元至500元,处500元以下罚款;500元至1500元,处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川省:《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江苏省: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

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河北省:《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武汉市: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等等,属于情节严重。

吉林省:根据《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把“赌资较大”定位于: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深圳市: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的行政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的行政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的行政裁量权治安管理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安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作为一种行政法规,规范了治安管理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其中涉及到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解决具体行政案件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事实,根据情况,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奖励、许可、取消、调整、纠正等行政行为的自由决定权。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政行为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细化治安管理范畴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治安管理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任务时的权力范围和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行政机关赋予了相应的行政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现场情况、个案情况和社会需要,自主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裁量权的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行使,即裁量的结果必须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不能违法违规。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根据案情中客观事实和证据,公正、公平地判断和裁决,不得带有主观偏见或歧视。

3.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确保裁量决策与案情相符,处罚措施切实可行,既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要求1. 置换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措施的程度和形式,做到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2. 预警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具有预警性,能够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治安问题时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罚措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公众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以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为出发点,通过行政处罚措施的运用,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依法公正、公平、适当,并符合法治精神。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基准,依法认真履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事实和法律,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相对一致,不能有漠视、偏颇或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第六条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特殊治安管理措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决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实行组织协调,加强行政裁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裁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理。

第二章裁量基准第十一条本基准所称的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参考的标准和原则。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适当适用、严格限制、慎重用裁。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依法处罚,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应当符合实际情况,适当合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惩处。

第十五条对于首次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对轻微的处罚,鼓励其自觉改正错误。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严重性对其进行加重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要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第十八条对于情节轻微,行为后果不严重,并且态度诚恳,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常适用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常适用部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第32条)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购买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交出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三项)……(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不超过1个小时,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裁量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经制止,不听劝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4)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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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引言
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管
理治安问题,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是一
种常见的处罚方式,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探讨。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及意义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管理规
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
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和程序。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严禁乱用职权、超越
权限。

2.适当原则:处罚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适当决定。

3.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4.人民性原则:处罚行为应当符合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维护社会
秩序和人民安宁。

四、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来判断处罚的轻重。

对于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
罚款等措施;对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采取拘留、吊销证
照等措施。

2.违法行为者的主观故意:考虑违法行为者是否有恶意或蓄意犯罪
的情况。

如若主观故意明显,处罚应当加重;若为过失行为,可以适
当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者的社会危险性:考虑违法行为者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
危险性。

如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以提
醒其警惕。

4.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
造成的后果。

情节较轻,后果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则需要加重处罚。

五、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也有具体的操作
指引,如:
1.根据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材料,综合调查取证,充分了解违法行
为的情节和后果。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并在确
认后作出决定。

3.根据违法行为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解释和地方性规定,进行合理的量刑。

4.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者,应当及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
等措施,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六、结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故意、社会危险性以
及违法行为者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合理的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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