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结束——。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0.03.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为:
(一)粮农: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菜农:五人以上户不超过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对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复耕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积。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七条 本市地政实行分级管理,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下列地政事项:
(一)编制本市辖区土地资源调查计划;
(二)制定土地权属申报、登记、发证和权属确认的办法;
(三)编制土地分等定级标准,确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评估地价,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档案的立卷、建档、保存和管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拨)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设施、花卉树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的补偿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实施日期:1994-6-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以下简称土地),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黔府〔1987〕55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六)乡村简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实效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贵州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省⼟地使⽤税的规定是怎样的?贵州省⼟地使⽤税的规定是按照纳税⼈实际所占⽤的⼟地的⾯积为依据缴纳⼟地使⽤税,⼟地使⽤税额应当根据贵州省⼟地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按照每平⽅⽶的税额5⽑到5元的标准来执⾏缴纳。
⼀、省的规定是怎样的?贵州省⼟地使⽤税的规定是按照纳税⼈实际所占⽤的⼟地的⾯积为依据缴纳⼟地使⽤税,⼟地使⽤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地使⽤税年平⽅⽶税额为五⾓⾄五元,具体按照《市⼟地使⽤税分级定额表》执⾏。
⼆、贵阳市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如何确定?⼟地使⽤税的纳税⼈,为拥有的单位和个⼈。
⼟地使⽤权所有⼈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实际使⽤⼟地的⾯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各楼层属于不同⼟地使⽤权的单位或个⼈,可根据缴纳⼟地使⽤税的税款,按各⽅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积与共有⼟地⾯积求出⽐例,其中:第⼀层⽤于⽣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的⼟地,⾸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层和第⼆层⽤于⽣产经营的,先按第⼀层负担40%、第⼆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例分摊缴纳⼟地使⽤税。
三、哪些情况免征⼟地使⽤税?下列⼟地免征⼟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的;(五)⽤于农、林、牧、渔业⽣产的;(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之⽉份起免缴⼟地使⽤税五年⾄⼗年);(七)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在房租调整改⾰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在⽇常⽣活当中,对于⼟地使⽤税在进⾏缴纳的时候,⼤多数⼈所关⼼的就是⼟地使⽤税缴纳的税率以及税额的具体问题,⽐如说在贵州省他们的⼟地使⽤税费的缴纳⽅式,就是依据实际所占⽤的⼟地⾯积来进⾏的所有的⾯积,如果越⼤的话,所缴纳的⼿续费⽤也越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黔府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与全省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规范统一。
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理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等,加快形成规范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发内生动力。
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注重守正创新、探索实践,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举措,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发展产业、涵养税源的积极性,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动态完善。
把握好改革节奏与力度,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坚持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不断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
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和跟踪分析,建立动态完善机制。
(三)主要目标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升省级调控、市级统筹和县级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务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务府发﹝2014﹞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县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我县划分两类税额标准,一类是都濡镇,二类是其他乡镇。
具体等级的划分见《务川自治县城镇土地等级类别范围》(见附件)。
三、税额标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城镇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如下:(一)都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段:每平方米4元二段:每平方米3元三段:每平方米2元(二)其他乡镇(包括丰乐、涪洋、黄都、镇南、砚山、浞水、茅天、柏村、大坪镇,另红丝、蕉坝、石朝、分水、泥高五个乡,待省政府批复为建制镇后参照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段:每平方米3元二段:每平方米2元三段:每平方米1.2元(三)根据城镇发展情况,对各乡镇原来土地划分进行调整,新增新城区、工业园区、工矿区、水电站,扩大三段划分范围(见附件)。
四、管理权限本通知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次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我县原出台的务府发〔2014〕13号文件作废,以本文为准。
附件:务川自治县城镇土地等级类别范围2014年9月22日附件:务川自治县城镇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1.26
•【字号】黔财税〔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
知
黔财税〔2019〕4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施行日期2005.06.21文号黔府发[2005]1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中开展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依法管地和用地的先进典型。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我省依法管地用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除依法授权外,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拆分申报的,将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未能及时解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法批地、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档次成交价(a)费率交费主体一a≤500万元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黔府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征税范围。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包含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农村。
二、提高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贵阳市3元至30元;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黔府[1989]2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4.24
【实施日期】1989.04.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4月24日黔府〔1989〕22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
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建设生态文明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现将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9件)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2.《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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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推动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
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及税率
1.征收对象:凡在贵州省城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单位均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住宅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0元的税率征收。
-商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20元的税率征收。
-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税率征收。
-旅游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税率征收。
-其他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元的税率征收。
三、税费计算
1.税费计算基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数为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税率。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部门报送土地使用
信息,并在4月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的土地使用税。
3.免税政策:以下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住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
-企事业单位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
-其他由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四、征收程序
1.登记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计税确认:税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实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并做出税费计算确认。
3.发送通知:税务部门应在计税确认后向纳税人发送土地使用税通知书,并告知纳税期限和征缴方式。
4.纳税缴款: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将土地使用税款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并保存相关缴款证明。
5.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信息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支付土地使用税。
五、违法行为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如下:-未按时申报土地使用信息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元。
-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款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200元。
六、附加条款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税务部门所有。
以上为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目的是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税率和征收程序。
同时,还对免税政策和违法行为处罚进行规定,以保障土地使用税的有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