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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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法律。

近日,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信息化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加强了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获取和使用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涉税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精准化,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纳税服务制度。

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同时,对于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也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税收征管程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例如,在纳税申报方面,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并对逾期申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税款征收方面,强调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违规多征、少征税款。

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不仅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

一、特别推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之一 总则、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分解

一、特别推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之一 总则、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分解

特别推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之一: 总则、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TPPERSON按: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上午,税总官网正式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全文共计16章168条,超过31000字,比原有《试行办法》增加11000多字,而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无形资产、关联劳务及利润水平监控等三章。

为了方便大家对这份大篇幅的征求意见稿进行阅读理解,TPPERSON特整理了修订对照表并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分享大家,表格中标红的文字是变化的内容。

鉴于征求意见稿内容太多,今天推送之一(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申报及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特别提醒大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大家如有任何建议可以一起沟通探讨并可将意见汇总后反馈给税总。

TPPERSON的联系方式为tp@,谢谢。

(温馨提醒:转载麻烦务必注明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增值税法征求意稿与现行税收政策对照表

增值税法征求意稿与现行税收政策对照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 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 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 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 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 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 公式: 应扣缴税额第=销六售章额税×收税优率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科学试验和 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 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 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 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 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 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缴纳税款。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 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 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 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 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 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权责统一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 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
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 条件和程序。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违法 必受追究。

特别提醒:三个转变
在关于公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 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 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

《行政诉讼法》第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 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 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 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方式。

合理行政的具体表现
必要性 适当性 公正性
•行政主体在面对多种适合达 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 •时行候政时益,主,限只体应制能在选或够执择损使行对害用一行 最那项政少些法相的适律对手合的人段利。 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 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 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 决•对定相某同种或措相施近的的适事当实性,要 使用基本一致的执法尺度和 执行力度,不能因人因 • 时因事而偏废。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及防 范
2021年8月8日星期日
本课程主要内容
依法行政的涵义和原则 什么是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分类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成因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 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需要,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

二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

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比如,数字化经济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权了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税收信息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调要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增强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然而,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讨论。

有人认为,部分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人担心,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可能会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面对这些讨论和担忧,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等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税收征管法与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及解读两篇

税收征管法与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及解读两篇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
第六条-1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华税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加,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强。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结合税收法律实务中的问题以及自身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期许,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现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现在,我们截取华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部分修改意见与读者分享。

一、建议修改第一条修订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税收征管以及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宗旨应当是提高纳税遵从度。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也都是为了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

在本条加上“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一句话,不但可以提升对立法宗旨的概述,也作为整部法律立法的指导和纲领。

修订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

”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应把税务总局的文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为国务院的条例,内容包括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税收失信的认证、税收信用修复以及失信惩戒等相关内容。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尤其是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领域的发展,金融商品层出不穷,住房、土地和科技已经逐步商业化,个人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我国现行个税课税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收入,尤其是一些新出现的非劳动所得,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也容易导致逃税现象。

因此,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委员会的研究内容,通过对前期研究文献的梳理以及国际不同税制类型的比较,提出了一些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收公平;税制模式自1980年起,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

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2017年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69。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显示出其存在的弊端,这无疑是限制了其发挥作用,不能适应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转变。

相比于当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容易出现“逆向调节”现象,进而引发一系列税负不公问题。

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已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但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推行条件尚未具备,无法实施。

因此,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一、理论基础1、分类所得税理论分类所得税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制度。

它将纳税人的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设定不同的税率和免征额。

该税收方式不能体现出税收的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是“垂直公平原则”,即纳税人应该根据其所得水平的高低缴纳不同的税额。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同时可以鼓励纳税人劳动和奋斗,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税务规划)对照表新税法和条例

(税务规划)对照表新税法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壹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于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于中国境内,但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于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于中国境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壹)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于中国境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和新兴业态时,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

因此,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成为了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强调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从而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这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设新的处罚种类等措施,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将对那些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税收公平。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例如,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中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税收征管规定,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在实际征管中出现争议和执法困难。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纳税义务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三)根据预警指标和日常管理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和专门方法对所选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申报纳税异常,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提示辅导、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
(五)针对调查核实确认的问题,分类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分别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案头审核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等分析方法。纳税评估人员要根据纳税人涉税疑点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
第十七条评估分析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第三条纳税评估应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按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工整理各类评估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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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
相抵触的决定。
辽地税办函〔2014〕50 号附件 3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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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纳税咨询服务。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
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
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
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 政法规规定申请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视为
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
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 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在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享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有权利、承担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
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
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第三条 国家税收应当由法律规定。
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
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
情况保密。
的保护。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利。
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 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
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 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
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及其他当事人设立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性义
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
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 制度。
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
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 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
额,依法征收税款。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
依法执行职务。
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
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
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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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得阻挠。
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
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
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
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
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 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进行征收管理。
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 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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