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号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精品文档离退休人员收入个税处理的六种情况
现在,很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之后,并不都是闲在家里、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往往被返聘到单位上班、或外出兼职,还有些离退休人员自己创业、对外投资等,离退休人员由此取得的收入也就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纳税问题也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项目管理)税前扣除项目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对象,但由于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未能有效降低税负负担。
本文分析了高校教师主要的涉税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途径。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将高等院校、烟草等高收入行业以及列入高收入人群的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监管的重要对象。
但在高校中,仅靠基本工资及课酬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其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但由于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有的高校教师可能取得略高于他人的工资奖金,但最后却得到略少的税后收入。
这与高校薪酬发放的特点相关,也与高校对纳税筹划重视的程度相关。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涉及到的比较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是:1.工资薪金所得:指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人事、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2.劳务报酬所得:指高校教师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高校教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内部差旅/培训/部门备⽤⾦的管理案例Z公司采⽤定额制备⽤⾦管理。
员⼯去外地出差,可以借款2000元的差旅备⽤⾦,回到公司后,再根据真实发⽣的票据向财务报销,遵守多退少补的原则。
另外Z公司会给采购、⼈事等部门不超过2万元的备⽤⾦申请额度,以应对⼀些⽇常设备购买的开⽀和紧急开销。
部门主管通过提交申请,得到现⾦备⽤⾦,年底清算将剩余的部分归还公司。
1.关于员⼯的差旅备⽤⾦,应该在借款时⼊账还是在报销时⼊账?员⼯报销⾦额为2100和1560时,分别如何处理?⾸先我们先弄清定额管理备⽤⾦中的“定额管理”是什么含义?定额管理指财会部门对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核定备⽤⾦定额,并按核定的定额付备⽤⾦,定额备⽤⾦使⽤后报销时,财会部门按照核准的报销⾦额付给现⾦,补⾜备⽤⾦,共两步:①按定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花多少补多少,花掉的计⼊成本费⽤,“补”是指⽤现⾦补⾜花掉的)分录如下: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库存现⾦如果备⽤⾦额为2000元,使⽤备⽤⾦部门报销了2100元,那么财务部门直接给予2100元,并及时补⾜2000元的备⽤⾦,以待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使⽤。
铂略财务培训注:⾮定额管理备⽤⾦,⾮定额管理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某部门或个⼈的实际需要,⼀次付给现⾦,使⽤后持有关原始凭证报销,报销时财会部门根据所付款项和应报销的⾦额进⾏清算,若有余款全部收回,若不⾜,则补⾜差额。
其核算过程如下:①按实际数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原借多了,由经办⼈员退回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原借少了,应补给经办⼈员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库存现⾦定额管理备⽤⾦和⾮定额管理的区别在于定额管理的备⽤⾦是恒定持有的,⽽⾮定额管理备⽤⾦是⼀次性。
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劳动法工资如何计算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23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最新知识]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
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关于个税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t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58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44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37.68元。
附: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一、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二、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105元;三、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555元;四、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五、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六、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5505元;七、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3505元。
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只要是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任何人都需要依法缴纳税费,不然就构成了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的顾问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不了解,要进一步了解个税征收范围,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有什么新的见解,欢迎与我们金牌答疑老师在线取得联系。
以上就是关于专家的顾问费是否可以免个税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个税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优惠政策文件名称文号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18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4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5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6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8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12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16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7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19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0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高级专家离退休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0)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1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1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 %—15 %。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些单位盲目地将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部作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致使本来工资水平就很低的公务员又因此多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殊不知,我国对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有特殊优惠政策的,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计算方法归纳如下:一、相关政策(一)减免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11087357_关于公立医院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分析与思考
ACCOUNTING LEARNING131关于公立医院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分析与思考薛婷婷 江苏省中医院摘要:随着新个税的实施,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公立医院作为医务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既要维护国家税收的顺利开展,也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对税收进行筹划,达到个人税负最小化,保障职工收益。
基于此,在公立医院改革的过程中,本文从实践出发,对新税制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进行剖析,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纳税筹划;专项附加扣除;薪税融合;一次性奖金引言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至今,已过去4年时间,新个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
新税法实施后,通过提升扣税起征点,新增个人养老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税款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
新个税的实施惠及了中低收入群体,使上有老、下有小的中产阶级在减税中受益颇丰,更加有利于税负公平。
公立医院作为扣缴义务人,及时帮助职工缴纳个税,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这些过程中,也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显现出来,税制的复杂化、多样性对公立医院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立医院涉税现状及问题(一)人员种类多,信息采集难度大公立医院人员众多,包括在职职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专家、学生等,分布医院各科室,基数大、流动性强,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大。
公立医院财务人员在自然人税务端进行人员信息采集,需收集身份证、手机号码、受雇时间等信息,采集难度较大。
对职工的任职受雇类型,需要财务人员根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判断。
若签订合同,由单位缴纳社保,即存在雇佣关系,类型为雇员;若没有签订合同,但实际主要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规定,也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报税。
实习生到医院来实习,不存在雇佣关系,若每月发放固定劳务费,可参照劳务报酬(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进行纳税申报。
实际工作中,涉及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存在一定的错报风险。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
工资中22个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旳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旳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旳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旳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安家费旳原则,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有关安顿老弱病残干部旳暂行措施》(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旳,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旳安家补贴费,由大中都市到农村安家旳,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旳原则工资,作为安家补贴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旳暂行措施》规定旳退职条件,并按该措施规定旳退职费原则所领取旳退职费。
此外需要阐明旳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获得旳退休工资和生活补贴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离退休人员获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旳批复》(国税函〔〕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旳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原则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提前退休获得旳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提前退休获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6号)旳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8-07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状
态:全文有效点击数:355
国税函[2008]7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05129908
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5135701
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05139901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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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7-01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财政部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192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