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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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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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成建委发[2005]54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增加监督工作的公开性,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5)
![《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5)](https://img.taocdn.com/s3/m/319144db5022aaea998f0f2d.png)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创建日期:2012/7/16 信息来源: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意见。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三)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须提供《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领取《成都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仔细阅读监督方案,了解质量监督的相关事项,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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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e6cb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6b.png)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0383eb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40.png)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文件并决定在本 地区推行“三项制度”
目的和意义
目的
提高本地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全。
意义
促进本地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02
施工安全“三项制度”概述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统一领导和 分级管理。
03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同时,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区,禁止在生活区和作业区域吸烟。
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 的流程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应 急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企业应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 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制度
0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安保设施 。
0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 频监控系统。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 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
通知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通知背景和目的 • 施工安全“三项制度”概述 • 成都市施工安全现状分析 • 落实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措施与要求 • 实施“三项制度”的预期效果及考核评估 • 结论与建议
01
通知背景和目的
通知背景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727d5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71.png)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城建委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建委发[2009]106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市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今年市建委将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全面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及工程项目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在“决策、计划、实施、检查、验收、总结”等环节,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有效控制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提高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系统管理活动。
全面安全管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是企业对全体职工及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企业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规范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从而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人、机、料、法、环的高度和谐统一。
我市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计划在三年内全面推开,即:2009年,在全市各区(市)县以及部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展开试点工作;2010年,在总结全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力争30%的新开工工地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制度;2011年,总结完善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机制及措施,在全市所有工地全面推行,所有新开工工地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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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成都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d3f5e4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6f.png)
一、总则为了加强成都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施工现场应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区域、禁止区域、安全通道等。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施工材料、设备应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用电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3. 起重机械管理(1)起重机械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装、拆卸、顶升作业。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4)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4. 临时设施管理(1)临时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临时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完善。
(3)临时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5. 交通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乱堆乱放材料、设备。
(2)施工现场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施工现场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超速、逆行。
6. 应急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储备等。
(2)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
三、监督检查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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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成人发[2004]14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成人发[200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https://img.taocdn.com/s3/m/fc3e374c4b73f242336c5fa2.png)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成人发[200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661a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5.png)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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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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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93号)精神,为实现全市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用工形式多样,作业环境复杂,专业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认清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扭转事故多发势头。
二、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工业开发区、农村“新居工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建拆房的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设及拆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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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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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成府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成府发〔2008〕1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发改委(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成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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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和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劳动保护措施、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并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工人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高空、深基坑等危险区域更应加强安全防护。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巡查记录应及时保存,并交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
在建筑材料堆放、电气设备使用等方面,应严格遵守相关的防火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与施工单位一同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责令整改。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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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其他地区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根据省安委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川安委〔2013〕1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13〕31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督促各主体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现将制定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28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地铁工程。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加强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施工现场应加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学习,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认真开展检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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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和市政设施得到了建设。
为了保证这些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川省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这些措施包括:1. 设立监督机构:为了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川省设立了相关机构,负责对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建筑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监理站等。
2. 制定标准: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标准和市政设施标准,确保工程符合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桥梁设计规范等。
3. 加强技术力量: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川省加强了技术力量。
通过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监督人员,提升他们的技能。
4. 严格申报程序:建设工程的申报程序被川省严格规范,确保工程符合法规和标准。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川省制定了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1. 指定安全专人:在施工现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安全培训:所有的建筑工程人员都需要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3. 安全保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和安全带等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
4. 风险评估: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出勤记录:在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出勤记录,及时掌握工人的出勤情况,以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川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加强技术力量、严格申报程序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措施,将有效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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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
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
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