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多久出结果
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
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买车⼦的⼈是越来越多,很多买了车⼦的保险,但是很多⼈车⼦出事故的时候,发现保情况确认书没盖章,那么车⼦会赔吗?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
案情简介2015年10⽉26⽇,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闽××与原告所有的出租车发⽣碰撞,闽××负事故全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8320元。
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车辆修理费28320元。
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认定,认可保险关系存在,且事故发⽣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过⾼,对数额不予接受。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本案车辆的换件、修理、辅料费⽤总计为13450元,与原告声称的修车费28320元有较⼤差异。
故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审法院均未⽀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认可了原告根据第三⽅价格认证中⼼出具的报告确定的损失。
律师评析经过检索,我们收集了天津、北京、⼴东等地的⼗⼏个判决,案例中均涉及原告⽅不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情况,⽽法院⽆⼀例外地均未采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普遍认可原告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
法院的主要原因⼤致如下:1.《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系保险公司单⽅做出,其定损结论与有资质的第三⽅所认定的车辆损失数额不⼀致,且原告不认可,故法院不采纳。
2.保险公司不具有价格评估的资格,仅能够对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程度、范围进⾏估算,定损⾦额与实际发⽣的损失存在⼀定出⼊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其效⼒明显低于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出具的报告。
3.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清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清单上没有原被告双⽅的签字、盖章,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上述清单上所确定的⾦额,因此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车辆如何定损,标准是什么
一、怎样做车辆损失鉴定(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
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
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1)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
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
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间主要是什么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间主要是什么发⽣交通事故之后⼤部分⼈都希望能够快速处理它,让事件能够尽快的结案,⾃⼰能够拿到相应的损失或是不再为这起事故⽽烦恼。
只是快速处理也需要时间。
那么,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间主要是什么?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时间主要是什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调解。
⼆、24⼩时内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勘查现场之时起24⼩时内办理⽴案或不予⽴案⼿续。
决定⽴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审批。
2、对管辖权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时以内对肇事⼈、其他当事⼈、证⼈进⾏讯(询)问。
三、1⽇前调解参加⼈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
2、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
五、3⽇内(3⽇前)1、当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对⾃⾏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内另⾏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有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结果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来,关于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1、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有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结果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二、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三十日内能收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二次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
交通事故二次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产生纠纷的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处理的,对于伤者的情况等有争议的也可以请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对于第一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二次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二次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
一般为10日内作出。
二、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由谁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伤害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一种是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本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检查、翻译、评估等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委托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谢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谢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谢凯;任宏玲【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谢凯任宏玲【当事人-个人】谢凯任宏玲【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洪博郭帅【代理律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谢凯;任宏玲【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申请对车辆的损失价格重新鉴定,并主张车辆损失数额过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申请对车辆的损失价格重新鉴定,并主张车辆损失数额过高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上诉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照鉴定结论确认车损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一节,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的流程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的流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鉴定交通事故事实的一种方法。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关于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的流程呢?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的流程。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
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
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心),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人。
遇有节假日,鉴定时限顺延。
对面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谁出?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系吗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系吗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一起的,在做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后通常会出具一项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系吗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系吗(一)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二)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三)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
(四)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9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张希水;青岛某流有限公司;某;烟台某1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当事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张希水青岛某流有限公司烟台某1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希水某【当事人-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流有限公司烟台某1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张希水【本院观点】鉴于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系上诉人单方询价,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经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车损、货损、日营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评估报告结论为:鲁U×××××号车的车辆损失为239251元、货物损失为40564元、日营运损失897元。
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审判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上诉人车损数额并无不当。
上诉人对车损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车辆损失已审核完成
车辆损失已审核完成
"车辆损失已审核完成"这一句话可能是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中的一部分,表示车主或保险公司已经完成对车辆损失的审核工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境和解释:
车险理赔审核: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车主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事故报告、维修费用估算等。
当审核完成后,保险公司可能会通知车主,告知理赔已审核完成。
修车完成:
车主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可能选择修复车辆。
车辆修理完成后,修理厂会提供维修费用清单和修复报告。
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审核这些文件,确认修理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
当审核完成后,会通知车主。
保险公司赔付:
审核完成后,如果保险公司确认理赔有效,它将进行赔付。
车主可能会收到相关文件,包括理赔结算单和赔款金额等信息。
结案通知:
一旦车辆损失的审核和赔付流程全部完成,保险公司通常会发出
结案通知,告知车主关于理赔的最终结果,并确认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表达和流程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和个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收到这样的通知,请仔细阅读其中的详细信息,确保您理解理赔的最终结果以及后续的步骤。
如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或理赔专员。
刘占成、顾德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占成、顾德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3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占成;顾德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占成顾德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占成顾德海【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双双江苏省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双双江苏省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双双【代理律所】江苏省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占成【被告】顾德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刘占成上诉称鉴定问题,经查,一审中,被上诉人顾德海已经提供了鉴定评估报告,但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顾德海单方委托,申请一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并委托了连云港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对于重新鉴定结论,上诉人刘占成仍然不服。
事故车辆损失已经过两次评估鉴定,数额相差不大,结合顾德海提供的维修车辆的刷卡单,能够证实事故车辆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苏GQ××××号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刘占成投保商业险时确认本人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事故车辆定损流程
事故车辆定损流程事故车辆定损是指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和定损的过程。
定损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事故车辆的赔偿金额,因此定损流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故车辆定损的流程。
1. 事故车辆鉴定。
事故车辆定损的第一步是对车辆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需要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记录,包括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位的损坏情况,同时还需要对车辆的维修历史进行了解。
鉴定人员需要准确地记录车辆的损坏情况,以便后续的定损工作。
2. 定损报告编制。
在完成车辆鉴定后,定损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定损报告。
定损报告需要详细描述车辆的损坏情况,包括损坏部位、损坏程度、维修方案等内容。
同时,定损报告还需要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包括车辆的市场价值、残值等。
定损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后续的赔偿金额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 定损报告审核。
定损报告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需要对定损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定损报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定损报告中存在问题,审核人员需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定损人员进行修正。
只有经过审核的定损报告才能作为后续赔偿的依据。
4. 赔偿协商。
定损报告通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和车主需要进行赔偿协商。
保险公司会根据定损报告中的损失情况和车辆价值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异议或补充证据。
双方需要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5. 维修与赔偿。
最后,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车主可以选择修复车辆或接受相应的赔偿。
如果车主选择修复车辆,需要按照定损报告中的维修方案进行修复,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如果车主选择接受赔偿,保险公司会按照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总结。
事故车辆定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定损人员和车主的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
在定损过程中,需要保证定损报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车主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损流程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定损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李长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李长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冀02民终4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阳利吴利民吴凡【审理法官】赵阳利吴利民吴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李长亮;吴宏伟;宋卫锋【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李长亮吴宏伟宋卫锋【当事人-个人】李长亮吴宏伟宋卫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立亚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立亚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立亚【代理律所】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被告】李长亮;吴宏伟;宋卫锋【本院观点】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李长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李长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上诉人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对被上诉人李长亮车辆损失鉴定不予认可,但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李长亮提交的公估报告结论,结合被上诉人李长亮提交的车辆维修明细、维修发票、转账凭据等证据确认的被上诉人损失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或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上诉人也未提交其查勘定损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损失并无不妥;鉴于被上诉人李长亮主张的案涉车辆已实际维修,上诉人对案涉车辆维修情况存疑,且经查,被上诉人李长亮于2021年8月1日分别向遵化市南三环聚鑫达汽车配件经销处、遵化市华宇达汽车修理部转款110000元、14000元并于同日开具发票,仅遵化市南三环聚鑫达汽车配件经销处出具维修明细,遵化市华宇达汽车修理部2021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冀B9××某某/鲁RQ1某某于2021年6月27日到我厂进行维修,并联系评估定损。
车辆不合格复检次数和时间要求
车辆不合格复检次数和时间要求随着汽车交通的不断发展,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格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车辆检测和合格认证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合格情况,这就需要车辆进行复检。
为了规范车辆不合格复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减少不合格车辆上路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车辆不合格复检次数和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车辆不合格复检的次数要求1. 车辆不合格复检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旦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需要进行复检。
如果第一次复检仍然不合格,那么车主需要在相关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理,并进行第二次复检。
如果第二次复检仍然不合格,那么车辆将被暂停行驶,直至完成修理并再次通过复检为止。
2. 第一次复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车辆第一次不合格复检后,车主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理,然后再次进行复检。
这个时间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车主有足够的时间对车辆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3. 第二次复检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如果车辆第二次复检仍然不合格,那么车主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理,然后再次进行复检。
这个时间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车主有更充裕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更为复杂的维修,并确保车辆可以符合安全标准。
二、车辆不合格复检的时间要求1. 复检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
车辆不合格复检的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以保证检测和维修人员的出勤和工作质量。
2. 复检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车辆不合格复检的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以避免车主恶意拖延维修时间,增加道路安全隐患。
3. 复检时间应提前预约。
车主需要提前预约复检时间,以确保检测和维修人员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和工作安排。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不合格复检次数和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不合格车辆上路的可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保养好自己的爱车,及时进行车辆检测和维修,以确保行车安全。
希望广大车主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手册第一章:概述 (2)1.1 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简介 (2)1.2 理赔服务流程概述 (2)1.2.1 出险报案 (2)1.2.2 现场查勘 (2)1.2.3 定损与维修 (3)1.2.4 提交理赔资料 (3)1.2.5 赔款支付 (3)1.2.6 赔案归档 (3)第二章:保险理赔基本条件 (3)2.1 保险合同条款 (3)2.2 保险认定 (3)2.3 理赔申请条件 (4)第三章:理赔申请流程 (4)3.1 理赔申请材料 (4)3.2 理赔申请方式 (4)3.3 理赔申请时效 (5)第四章:现场处理 (5)4.1 现场保护 (5)4.2 现场拍照 (5)4.3 责任认定 (6)第五章:车辆维修与赔偿 (6)5.1 维修厂选择 (6)5.2 赔偿标准与范围 (6)5.3 赔偿金额计算 (7)第六章:理赔资料审核 (7)6.1 资料提交要求 (7)6.2 资料审核流程 (8)6.3 审核结果通知 (8)第七章:赔款支付与到账 (8)7.1 赔款支付方式 (8)7.2 赔款支付时效 (9)7.3 赔款到账确认 (9)第八章:理赔纠纷处理 (10)8.1 纠纷解决途径 (10)8.2 纠纷处理流程 (10)8.3 纠纷处理结果 (10)第九章:理赔服务评价 (11)9.1 评价体系 (11)9.2 评价方式 (11)9.3 评价结果反馈 (12)第十章:理赔服务优化 (12)10.1 服务改进措施 (12)10.2 服务创新 (12)10.3 服务优化效果 (13)第十一章:客户服务与支持 (13)11.1 客户服务渠道 (13)11.2 客户服务内容 (14)11.3 客户服务时效 (14)第十二章:法律法规与政策 (14)12.1 相关法律法规 (14)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4)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15)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15)12.2 政策解读 (15)12.2.1 国家发展战略 (15)12.2.2 产业政策 (15)12.2.3 社会政策 (15)12.3 法律咨询与援助 (15)12.3.1 法律咨询 (16)12.3.2 法律援助 (16)第一章:概述1.1 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简介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是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保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赔偿处理的一项服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在现实生活中,驾车出行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绝大部分都会有人受伤,既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了,受害者肯定是会追讨医药费等赔偿事宜,这时需要鉴定。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完成后就可以进行。
(一)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
《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伤残鉴定注意事项(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汽车申请重新鉴定流程
汽车申请重新鉴定流程一、申请资格1.1 重新鉴定流程适用的车辆对象重新鉴定流程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车辆:(1)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需要重新鉴定事故损失;(2)车辆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悖,需要重新鉴定;(3)车辆鉴定作废,需要重新鉴定;(4)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
1.2 重新鉴定流程适用的申请人重新鉴定流程适用于以下申请人:(1)车主或车辆使用者;(2)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3)车辆购买者。
二、申请材料2.1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等;(2)车辆事故相关证据: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报告、交通警察证明等;(3)车辆鉴定相关材料:初次鉴定报告、鉴定作废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车主身份证明、购车合同、保险理赔资料等。
2.2 材料准备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材料齐全、准确、真实;(2)如有涉及诉讼或理赔的相关材料,需要提供法院或保险公司的相关函件或裁定;(3)如有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流程3.1 申请渠道申请重新鉴定的流程,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1)交通管理部门窗口办理;(2)线上平台申请,如交通部门官方网站、交通管理APP等。
3.2 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的流程如下:(1)准备好申请材料;(2)选择合适的申请渠道;(3)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如实填写相关信息;(4)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至指定地点或途径;(5)等待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通知,如有补充材料需及时补交;(6)按时前往重新鉴定地点进行车辆鉴定。
3.3 申请审批时效管理部门在接受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并进行相应的审批。
通常在接受申请后,会在规定时效内进行审批并提供答复通知,如有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情况,也会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重新鉴定程序4.1 重新鉴定地点重新鉴定通常会在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点进行。
交通事故知识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是多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6、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7、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规定是怎样的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高磊【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高磊【当事人-个人】高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盖俊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秦雷雷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盖俊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秦雷雷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盖俊山秦雷雷【代理律所】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被告】高磊【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反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主张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上诉人不应承担,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停运损失,上诉人应予赔偿。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王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王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1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王建全;杨秀朋【当事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王建全杨秀朋【当事人-个人】王建全杨秀朋【当事人-公司】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景建安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景建安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景建安【代理律所】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被告】王建全;杨秀朋【本院观点】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虽不认可被上诉人王建全的损失数额,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成立,且被上诉人王建全已提交具有法定资质出具的公估报告,又有修理更换配件清单及发票、修理费付款相关证据、贴车衣费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数额,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证明力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虽不认可被上诉人王建全的损失数额,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成立,且被上诉人王建全已提交具有法定资质出具的公估报告,又有修理更换配件清单及发票、修理费付款相关证据、贴车衣费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数额,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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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多久出结果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当事人如对已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事故车的受损情况基本可分为四个级别:特大车损和严重车损及一般车损还有轻微车损。
一、特大车损状况为,该车的整体几何形已严重变形但损失价值尚未达到该车购置全价的70%以上,且该车的四大总成尚未全部损坏不够报废标准。
二、严重车损状况,该车整体几何形尚未严重变形通过更换部分配件及钣金的校正平复能够恢复的。
三、一般车损状况,指车身无改变局部配件及钣金损坏
四、轻微事故,指一般的刮擦和局部配件和钣金件略有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