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项收费标准(大连)

合集下载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大价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各供热、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

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

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1.18•【字号】大价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大价发[2003]11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为目的,深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充分利用公示制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全面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单位的收费行为,强化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基本原则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政策准确定项。

要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准确地界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是内容全面形式多样。

公示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各行业和部门的收费特点,准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明确权限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收费单位进行协调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公示制工作。

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协调和指导。

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范围。

凡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

必须按照依法下达的收费文件,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以及需要公示的服务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电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

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

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

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连水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水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水电费收费标准一、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大连市政府相关规定,居民家庭用水费收费标准分为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两类。

1. 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指的是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等。

生活用水的收费按照阶梯价格制度执行,即按照每月用水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用水量将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月用水量在30吨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月用水量在60-9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月用水量在9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

2. 非生活用水,非生活用水指的是居民家庭除日常生活外的用水,包括浇灌花草、洗车、清洗地面等。

非生活用水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

二、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市电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分为居民家庭用电和非居民家庭用电两类。

1. 居民家庭用电:居民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阶梯电价执行,即按照每月用电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用电量将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月用电量在150度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5元;月用电量在150-400度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6元;月用电量在400-800度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7元;月用电量在800度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8元。

2. 非居民家庭用电,非居民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9元。

三、缴费方式。

1. 水费缴费方式,居民家庭水费的缴费方式主要有线下缴费和线上缴费两种。

线下缴费包括到指定的银行、邮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现金缴费;线上缴费则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2. 电费缴费方式,居民家庭电费的缴费方式同样包括线下缴费和线上缴费两种。

线下缴费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邮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现金缴费;线上缴费则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政府各项收费标准(大连)

政府各项收费标准(大连)

第 1 页,共 2 页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收费名称 防雷审查 土壤氡浓度检测 室内空气气体检测 环境检测中心 工程保险费 增容费 产权面积测绘费 保险公司 市规划国土局 房屋管理中心 建筑面积 收费单位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气象局下属)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房间点数 房间点数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0.8元/M2 按5%的房间数计点,160元/个 按5%的房间数计点(每50M2是一个 点),1000至1200元/点 1.5%*工程造价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辽价发[2009]105号 企业性收费 企业性收费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 理办法 备注
4
砂石费
建筑面积

0.55元/M2(按建筑面积)
5
人防工程自建/交 纳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建筑面积

6 7 8 9 10 12
白蚁费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 市墙改办 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 散装水泥押金 排污费及噪声超标 费 城建档案整理费 城建档案馆 小区业主管委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月/栋 档案整理费
电气配套费110元/平米,采暖配套费 辽价发[2006]55号 60元/平米、蒸气50元/T 1.36元/平米(住宅);2.04元/平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公建);2.72元元/平米(综合楼)
第 2 页,共 2 页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按照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其他的按照地面首层 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目前 沈价发[2002]44号 暂时按照2%的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0元/平米,且需审批 2元/平米 企业性收费 8元/平米(按50%返还) 66元/平米 0.9元/平米(按50%返还) 1280元/月/栋 1.6元/平米(建筑面积) 大财非[2007]668号 大房局[2001]77号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辽价发[1992]52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大价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70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机关作风的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取消13项收费项目,降低7项收费标准。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取消和降低各项收费的落实工作。

各级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的单位要坚决查处,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表2、降低的收费项目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二OO三年六月九日附件1:取消收费项目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房产局│房屋复丈费│私有10-15元,公│大价发[93]94号│││││有0.05元/平方米││││││,军产0.01元/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手续│5元/件│大价发[93]94号││││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成本造价的0.│大政发[1995]57号│辽政发[2001]15号│││启动金│5%│││├────────┼────────┼────────┼────────┼────────┤│土地规划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3-20元/年│大政办[99]10号│大政发[2000]40号│││使用费││││├────────┼────────┼────────┼────────┼────────┤││征地包干服务费││辽价发[1992]208 ││││││号││├────────┼────────┼────────┼────────┼────────┤│人事局│离退休干部管理费│在职职工1元/人│大价发[93]32号││├────────┼────────┼────────┼────────┼────────┤││退休干部公益金│聘金的10%│同上││├────────┼────────┼────────┼────────┼────────┤│教委│职高有偿培训费│1500元以内双方协│大价发[97]73号│││││商│││├────────┼────────┼────────┼────────┼────────┤│交通口岸局│客运管理费│3‰│大价发[1998]39号││├────────┼────────┼────────┼────────┼────────┤│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证照│20元/证│大价费[2001]76号││││费││││├────────┼────────┼────────┼────────┼────────┤│建委│招投标管理费│中标额的1%│辽政发[2001]15号│计价格[2002]520 ││││││号│├────────┼────────┼────────┼────────┼────────┤││建安工程质量保修│工程造价1.5-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计价[2001]585号│││抵押金││量条例││├────────┼────────┼────────┼────────┼────────┤│水产局│渔业建设费│11个│辽水产[1994]65号│已停收│└────────┴────────┴────────┴────────┴────────┘附件2:降低的收费项目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规划局土地管理处│征地管理费│2.8%│计价格[2001]585 │0│││││号辽政发[2001]15││││││号││├────────┼────────┼────────┼────────┼────────┤│劳动局│劳动合同签证费│2元/份│同上│0│├────────┼────────┼────────┼────────┼────────┤│城建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辽建发[2000]15│同上│0│││费│0号执行│││├────────┼────────┼────────┼────────┼────────┤│环保局│住宅建设环境影响│降低30%│同上│0│││评价费││││├────────┼────────┼────────┼────────┼────────┤│工商局│建筑合同签证费│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同上│0││││1.4│││├────────┼────────┼────────┼────────┼────────┤│0│工程承包合同签证│0│0│0│││费││││├────────┼────────┼────────┼────────┼────────┤│0│工商IC卡│每卡80元/户100元│辽价发[2003]4号│持《再就业证》的││││/单位││下岗失业职工免收│└────────┴────────┴────────┴────────┴────────┘。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2008-08-26 大连省造价协会网站收藏|分享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学易网提供。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

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9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
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编制了《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6年大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 2016年大连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
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大政办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 [2010] 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经反复测算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到0.80元;(二)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到1.20元;(三)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到1.70元。

二、本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范围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园区。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提出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妥善做好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考虑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将相应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文件】大连金普新区收费项目及收费文件目录

【文件】大连金普新区收费项目及收费文件目录

【关键字】文件
大连金普新区收费项目及收费文件目录
【2017版】
大连金普新区经济发展局编制
二○一七年六月
目录
金普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02)
金普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3)
金普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36)
金普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39)
注:“中标中项”为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
“中标省项”为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省标省项”为省管理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
“省项市标”为省管理的收费项目委托市制定的收费标准。

金普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金普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金普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金普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大连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大连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大连电费阶梯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消费量不断增加。

为了更合理地进行电费收费,大连市制定了电费阶梯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居民的用电需求,同时也鼓励节约用电,保护环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大连市的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电费的收费标准分为三个阶梯,即基本电费、阶梯电费和超阶梯电费。

基本电费是指每个用户每月按照其用电量交纳的电费,按照用电量的不同分为多个档次,每档次对应的电费单价也不同。

阶梯电费是指在基本电费用尽后,继续增加的用电量所交纳的电费,其电费单价比基本电费高。

超阶梯电费是指当用户用电量超过一定限额后,再继续增加的用电量所交纳的电费,其电费单价更高。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大连市电费阶梯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以居民用电为例,大连市将用电量划分为三个阶梯,低于100度的部分按照0.5元/度的价格计算;100-300度的部分按照0.6元/度的价格计算;300度以上的部分按照0.8元/度的价格计算。

这就意味着,用户在用电时,如果用电量在100度以下,每度的电费为0.5元;如果用电量在100-300度之间,超出100度的部分每度电费为0.6元;如果用电量超过300度,超出300度的部分每度电费为0.8元。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大连市电费阶梯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电费阶梯收费能够激励居民节约用电,降低电费支出。

通过设立不同的阶梯,让用户在用电时更加注重节约,避免浪费。

其次,电费阶梯收费也有利于平衡用电负荷,减少电力资源的浪费。

在高峰期,用户能够更加理性地使用电力,减少用电高峰时段的负荷压力,提高电网利用率。

最后,电费阶梯收费也是一种环保举措,通过鼓励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综上所述,大连市电费阶梯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平衡用电负荷,保护环境。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根据电费阶梯收费标准,理性用电,共同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出贡献。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等场,水利、矿山、铁路、国家仓库等用地,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事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1.个人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2.单位土地使用证,每证10元; 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别证书,每证20元。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大价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1]5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各先导区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为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收费行为,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的成本、实用面积、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医疗服务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定价。

按照设施配置和服务内容,将特需病房划分为高档单人套间(A级)、中档单人套间(B 级)、普通单人间(C级)、普通双人间(D级)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应具备的设施配置标准、服务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特需病房应相对固定,特需病房床位数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在本医疗机构核准编制床位数的15%以内。

五、申请确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由各医疗机构向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物价局、卫生局申报)。

申报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资料:1、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的请示;2、特需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大连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电费收费标准一、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

根据大连市政府相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阶梯电价和单一电价两种形式。

1. 阶梯电价。

阶梯电价是指根据用电量的不同,将电价划分为若干档次,超过每档次用电量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电价标准计费。

大连市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分别为基本电价、第一阶梯电价和第二阶梯电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基本电价,每度电0.52元,适用于月用电量不超过50度的用户。

第一阶梯电价,每度电0.68元,适用于月用电量在50-100度之间的用户。

第二阶梯电价,每度电0.95元,适用于月用电量超过100度的用户。

2. 单一电价。

单一电价是指不区分用电量多少,统一按照同一电价标准计费。

大连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单一电价为每度电0.65元。

二、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大连市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根据用电性质和用电量的不同,分为普通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两种形式。

1. 普通工商业用电。

普通工商业用电按照单一电价计费,电价为每度电0.85元。

2. 大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按照阶梯电价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基本电价,每度电0.65元,适用于月用电量不超过5000度的用户。

第一阶梯电价,每度电0.75元,适用于月用电量在5000-10000度之间的用户。

第二阶梯电价,每度电0.85元,适用于月用电量超过10000度的用户。

三、农业生产用电收费标准。

大连市农业生产用电按照单一电价计费,电价为每度电0.45元。

四、其他相关收费规定。

1. 电费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用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2. 电费计算采用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不得存在恶意篡改用电量以躲避电费的行为。

3. 用户如有疑问或异议,可向供电部门咨询并提出申诉。

以上即为大连市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用户能够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共同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大价发[2011]5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1]5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各先导区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为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收费行为,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的成本、实用面积、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医疗服务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定价。

按照设施配置和服务内容,将特需病房划分为高档单人套间(A级)、中档单人套间(B级)、普通单人间(C级)、普通双人间(D级)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应具备的设施配置标准、服务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特需病房应相对固定,特需病房床位数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在本医疗机构核准编制床位数的15%以内。

五、申请确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由各医疗机构向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物价局、卫生局申报)。

申报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资料:1、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的请示;2、特需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2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7]5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单位。

年审的内容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6]595号)。

二、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应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3、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4、准确反映2007年度收费收、支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5、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时间为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经审验合格并加盖审验单位印章的《收费许可证》继续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计费基数 单位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备注
1
建筑市场交易费
市建筑交易中心
工程造价

1000万元以下,0.12%;1000~3000 万元,0.1%;3000万元以上,0.08%. 大价发[2010]5号\辽价发 交易双方各交50%,且每笔收费不高于 [2003]21号 10万元 按园区计算约15万元/小区 约35万元/小区 根据详规,进行具体审核 计价格[2002]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 物价局水财[1990]16号;辽宁 省水电厅、辽宁省财政厅、辽 宁省物价局辽水电字[1991]63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 政办发[1993]13号。
2 3
抗震审核费 环境评估费 环保科研所
工程造价
元 元
4
砂石费
建筑面积

0.55元/M2(按建筑面积)
5
人元
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按照地 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 空地下室;其他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目前暂时 沈价发[2002]44号 按照2%的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0元/平米,且需审批 2元/平米 8元/平米(按50%返还) 66元/平米 0.9元/平米(按50%返还) 1280元/月/栋 1.6元/平米(建筑面积) 企业性收费 大财非[2007]668号 大房局[2001]77号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辽价发[1992]52号
6 7 8 9 10 12
白蚁费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 市墙改办 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 散装水泥押金 排污费及噪声超标 费 城建档案整理费 城建档案馆 小区业主管委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月/栋 档案整理费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第 1 页,共 2 页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电气配套费110元/平米,采暖配套费 辽价发[2006]55号 60元/平米、蒸气50元/T 1.36元/平米(住宅);2.04元/平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公建);2.72元元/平米(综合楼)
第 2 页,共 2 页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收费名称 防雷审查 土壤氡浓度检测 室内空气气体检测 环境检测中心 工程保险费 增容费 产权面积测绘费 保险公司 市规划国土局 房屋管理中心 建筑面积 收费单位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气象局下属)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房间点数 房间点数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0.8元/M2 按5%的房间数计点,160元/个 按5%的房间数计点(每50M2是一个 点),1000至1200元/点 1.5%*工程造价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辽价发[2009]105号 企业性收费 企业性收费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 理办法 备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