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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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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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国税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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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印花税政策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 号】地税三﹝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2-02
【实施时间】2003-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
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支持我省企业的改制工作。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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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发文日期】1998-01-14【实施时间】1998-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1c8fb31d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e7.png)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1一、印花税税率是怎样的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二、购销合同怎么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购销合同印花税什么时候交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购销合同签署的时候缴纳。
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一般纳税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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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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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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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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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财税[2003]18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作⽐较薄弱,缺乏统⼀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差距。
为了进⼀步做好农业标准化⼯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作⽅针和主要⽬标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党的⼗六⼤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为重点,建⽴健全统⼀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作⽅针是:政府⼤⼒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作的主要⽬标是:(⼀)建⽴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
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例)达到50%。
(⼆)加强农业标准化⽰范区建设。
农业标准化⽰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
(三)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
培育2000个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产。
优势农产品标准化⽣产覆盖率达到80%。
(五)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队伍(80000⼈),建⽴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a1b7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6.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63号2000年8月3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https://img.taocdn.com/s3/m/1772649fdd88d0d233d46aa1.png)
每月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经营收入。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地税发〔2004〕108号)规定:"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比率为100%,税率为万分之三。
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收入的,核定比率为50%,税率为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经营收入的,核定比率为100%,税率为万分之三。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b22e20ee06eff9aef8078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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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6﹞149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d393a8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72.png)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税⽬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不同的税⽬、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的合同,适⽤“技术合同”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的合同、书据,适⽤“产权转移书据”税⽬。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就有关项⽬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三)其他专业项⽬。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的规定计税贴花。
⾄于⼀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艺流程、提⾼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案,进⾏实施指导所订⽴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段或者为⽣产经营⽬的进⾏⼀般加⼯、修理、修缮、⼴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对指定的专业技术⼈员进⾏特定项⽬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化学习、职⼯业余教育等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苏国税发[200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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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2004-5-19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反映和要求,经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二、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
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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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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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汇总缴纳印花税,自行完税,印花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函﹝2004﹞91号【发文日期】2004-05-25【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5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自行完税方法的,应按省局文件要求填写《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完税。
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对和检查。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要求填写《应税凭证登记簿》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外还应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同一类凭证编号、装订成册,并在封面粘贴“税收通用电子缴款凭证(付款通知)”复印件和“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1、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除省地税局苏地税函[2004]52号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它应税凭证,应按规定汇总或据实贴花。
2、购销合同核定标准: (1)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80%作为计税依据; (2)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40%作为计税依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
四、所有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或《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该项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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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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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
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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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05
施行日期2009.01.05
文号国税函[2009]9号
主题类别印花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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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4﹞104号
【发文日期】2004-05-20
【实施时间】2004-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
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的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如下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各地须将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上报省局备案。
纳税人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暂不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原则上采取按比例核定的办法。
但对极少数情况特殊的纳税人,其购销合同不便于采取按比例核定征收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考纳税人多年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情况,直接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数额作为纳税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
(四)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期限。
采用核定征收纳税办法的,纳税期限可按年、按季、按月。
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处罚。
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和缴税,以及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它事宜。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
各地应结合印花税的税源特点,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以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更为科学、合理。
四、切实加强对实行三自纳税办法的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三自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定期对其应税凭证的完税情况和建立应税凭证登记簿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013号)同时废止。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若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