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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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二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个星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考勤

第四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五条、学生迁入本校就读的,须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必须带本人档案),向学校申请,在学校有条件安排的情况下,校长批准,办理学籍手续。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经校长批准,

转入本校的学生一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外地学生转往老家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本地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单,向户口迁入地区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与开具转学证明。

第八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来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九条、到外校借读的学生,由校长同意,班主任签字,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单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

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班。

第六章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1、长期患慢性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在学习期间因故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不能自理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患不能治愈的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5、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休学申请的。

上述情况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四周或累计旷课六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

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毕业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结业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肄业证书》。

本规定仅适用于XX中学,自公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在XX中学教务处。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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