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楔形文字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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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

(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

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出现了习惯法,并走向成文法。 2、BC.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建立);出现《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 古印度法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种姓制度所有权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婚姻家庭法 刑法诉讼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1.古印度法的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

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

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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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日耳曼法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日耳曼法的概念和性质·日耳曼法的成文化·日耳曼法的特点·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1.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2)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①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了许多“蛮族”国家。

这标志着日耳曼人开始向封建制过渡,法律呈现出早期封建制法的特征。

②随着法兰克王国的崩溃,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的原则与制度在与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转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

(3)日耳曼法的性质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同时,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2.日耳曼法的成文化“蛮族”国家建立以后,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相应地转变为不成文的习惯法,这时的习惯法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区别。

从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为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作“蛮族法典”。

其中,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日耳曼诸王国编纂的法典得到了“智者”阶层,即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家的协助。

民众大会对法典的颁布保持一定作用。

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作是公约或契约。

3.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法国法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近现代法国法制的思想基础·近现代法国的法典化结构体系·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法国宪政制度的演变及其制度特征·近现代法国行政法的特点和行政法院制度·《法国民法典》的原则、特点和影响·现代法国二元主义的司法制度·法国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及贡献一、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1)习惯法时期(9世纪—13世纪)与这一时期政治、经济相适应,其法律制度在形成与发展中表现出如下特征:①法律结构体系极为分散、很不统一a.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

b.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法庭。

c.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

②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过去通行的属人主义原则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适用自己的习惯法,基督教会采用教会法。

12世纪以后,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属人主义原则即“法随地定”。

由此使得业已存在的两个法区的划分更为明显。

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由优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成文法和罗马习惯法。

法国北部较多采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的习惯法。

③法律的渊源极为多样主要实行相当分散的不成文的地方习惯法。

当时存在的其他的法律的渊源还有教会法、商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2)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世纪一16世纪)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表现出如下特征:①习惯法成文化,法律的分散性逐步缩小。

a.从13世纪开始由私人进行的习惯法汇编,如《诺曼底古习惯法》。

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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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楔形文字、古印度、古希腊法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希伯来法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虽然是犹太教的经典,但同时又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仅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最高法律依据,即使在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着犹太人的生活。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希伯来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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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希伯来法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摩西五经》 概述 内容财产法债权法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希伯来法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外法史笔记

外法史笔记

外法史笔记第一篇:外法史笔记1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a.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b.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c.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d.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A.它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商品社会关系最完善的规范。

B.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C.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D.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

3日耳曼法的特点: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②注重形式③以团体为本位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4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近现代欧洲的法律文明史上,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①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②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③日耳曼法还为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因素。

51215《大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

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有效地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61689《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利。

7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拥有最高权力(二)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①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埃及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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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埃及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博克贺利斯法典》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1.古埃及法的概念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的概念 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专制制度 土地制度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诉讼程序古埃及法(1)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代埃及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的转化,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

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

如公元前8世纪颁布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

(2)在古代埃及,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各级行政官吏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条例,通常是中央法律的重要补充。

(3)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1.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其专制制度构成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

(2)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3)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

(4)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教会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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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会法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院与诉讼制度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形成时期 教会法的发展 鼎盛时期 衰落时期 《圣经》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教皇教令集 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教阶制度 财产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的作用 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教会法的历史作用一、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1.教会法的产生(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2)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于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80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②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确认。

2.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至9世纪)①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

《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颁布的《尼西亚信经》。

后来,教会法从罗马法和古代文献中汲取资料,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②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还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2)鼎盛时期(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6世纪苏美尔人用芦秆刻在泥板上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国家通用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系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about 2113B.C.-2006B.C.)《乌尔纳姆法典》29条条文,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但法典的影响还在,基本都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

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鼎盛状态)《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严格意义上的楔形文字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必要(巴比伦王国的统一)(2)经济关系发展,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汉穆拉比颂扬自己,宣称“君权神授”,立法权属于自己(神明的代表)正文:共282条。

正文内容已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基本问题。

古代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结语:告诫人民遵守,不可废除变更法律(神保佑守法者,而惩罚不遵守法律之人)法典正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序言和结语则表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法律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

内容:1国有和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标志着奴隶制经济的全省)(弱于全盛时期的希腊、罗马)(灌溉农业所代表的古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实物租税、军人兵役,占有王室土地=担负义务)(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占有土地义务的处罚,且土地不得作为标的买卖)公社为主的统治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履行对公社的义务法典对于土地私有制的有限保护、对于动产私有制的严格保护(奴隶主)2社会结构家庭奴隶制:奴隶主随意处置奴隶、对他人奴隶侵犯的赔偿(奴隶=财产的一部分)自由民:阿维鲁穆、穆什钦奴(依附王室)自由民中的阶级分化,下层容易沦为债务奴隶军人(不完全权利,但是法典中对于军人财产给予特别保护)3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父权、夫权4债权法契约、侵权行为之债保护借用人权利、限制出借人权利的倾向(高利贷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奴隶增多动摇了巴比伦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统治者用这种方式来稳定经济秩序)对于债权关系调整,古代东方法中并不多见。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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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外国法制史习题(精简)

外国法制史习题(精简)

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6.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7.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8.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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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与特点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产生与发展演变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 楔形文字法 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基本特征 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 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 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君主专制制度 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财产法
《汉穆拉比法典》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债权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刑法
法院组织与诉讼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
(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

(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①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的人相继建立起十几个以城市为中心与周围若干农村结合而成的城市国家,并创造了字形上粗下细,形如木楔的古代楔形文字。

②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以楔形文字记载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

此后,成文法逐渐盛行,涉及的内容也渐趋广泛,并逐渐向自成一体的“法典”化方向发展。

③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之交,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在这以后,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城市国家也都相继制定成文法典。

(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
在这以后,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城市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已有所提高,在内容上已较为丰富,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王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汉穆拉比
法典》。

这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被北方后起的奴隶制国家赫梯所消灭。

楔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落。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初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

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到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已基本消失。

2.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楔形文字法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

正文是法典条文本身,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具有自己独特的体系。

(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①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②肯定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形式。

③肯定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的不平等。

④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

⑤保留了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法律条文均是针对某种违法事例或纠纷所确定的处理和解决的具体办法,缺乏深入的分析、综合与概括。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但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因此,楔形文字法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二、《汉穆拉比法典》
1.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汉穆拉比王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积极兴修水利,开凿运河,建设灌溉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此外,汉穆拉比王还重视立法,主张以法治国,即位后的第二年就着手准备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典。

汉穆拉比王也具有神权思想,不仅在政治上积极推行“君权神授”论,而且在立法上也大力宣扬神权法观念。

(1)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政治经济背景是:
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要求制定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统一法典。

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
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2)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①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②法典正文共282条,主要内容是:
a.第1条至第5条是关于保障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
b.第6条至第126条是关于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
c.第127条至第193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d.第194条至第214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
e.第215条至第241条是关于一些行业的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的规定;
f.第242条至第277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的报酬的规定;
g.第278条至第282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

③结语部分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

2.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②国王依靠以他为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

但是官僚机构尚不复杂,
官吏间的分工也不明确。

③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制政权的主要支柱。

汉穆拉比建立了一支自由军人组成的雇佣常备军,取代了过去临时征集的民军。

法典有许多条款专门规定了军人的权利义务。

法典通过上述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生活等措施,使军人完全依赖于国家,从而形成了一支效忠于专制政权的军事力量。

(2)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①《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公开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

②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

a.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

奴隶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

b.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

两种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地位很不平等,法典对伤害两者身体的同等罪行,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差异。

(3)财产法
①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②法典对其他动产,如牲畜、谷物、农具以及奴隶等,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

③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法典有一系列关于买卖、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

④法典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规定。

巴比伦社会既有为王室服务的官商,也有民间的商人。

官商由国王授予各种商业特权,他们在从事国内外贸易中经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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