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15•【文号】[90]环监字第1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0)环监字第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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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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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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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环办〔2017〕427号),结合自治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自治区及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补助盟市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1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盟市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旗县”),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等);(二)工业污染治理;(三)扬尘污染治理;(四)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五)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六)其他。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2(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七条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x-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二)权责分明,分级管理。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流程图见附件1)(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1—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包括: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负责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考评。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包括:负责市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配、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及项目考评等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监督检查。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公司环保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环保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环保资金的管理,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环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评价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环保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可持续。
第二章环保资金的筹集第四条公司应根据环保法规和公司环保规划,合理预测环保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充足性。
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环保资金:(一)企业自筹: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环保需求,合理分配利润用于环保资金的筹集。
(二)政府补助:公司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补助资金。
(三)银行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银行贷款用于环保项目。
(四)其他融资:公司可探索其他融资渠道,如发行债券、吸引社会资本等。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筹集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筹集的合规性。
第三章环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环保项目计划和预算,合理分配和使用环保资金。
第八条环保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环保治理和减排措施的实施。
(四)环保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与环保相关的活动和支出。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
第四章环保资金的监督与评价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的评价机制,对环保项目的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环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参考。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环保安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保安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环保安全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环保安全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节约高效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环保安全资金来源包括:(一)企业自有资金;(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补贴;(三)银行贷款;(四)其他合法资金渠道。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安全资金筹集机制,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环保安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环保设施建设与改造;(二)环保技术研发与应用;(三)环保安全培训与宣传;(四)环保事故应急处理;(五)其他与环保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环保安全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安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环保安全资金管理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监督工作。
第十条环保安全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金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安全资金考核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一)资金使用效率;(二)环保设施运行效果;(三)环保事故发生率;(四)环保技术研发与应用成果。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与资金使用责任人挂钩,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者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资金浪费、损失或者环保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环保资金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环保资金申请、使用、考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资金管理职责与分工2.1.环保资金是指每年公司财务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污染防治、开展环保监督监测、设施检修维护、支付排污费及开展各项环保工作,促进公司环保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2.2.环保专项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2.1.财务部职责:2.2.1.1.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筹措。
2.2.1.2.根据审核批准后的环保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支付专项资金。
2.2.1.3.参与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估。
2.2.1.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2.2.安全环保部职责:2.2.2.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2.2.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2.2.2.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报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调整。
2.2.2.4.受理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2.2.2.5.组织对项目进度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3.资金管理内容3.1.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超当年预算。
3.1.1.用于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及污染治理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治理项目)的实施。
3.1.2.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3.1.3.用于环保治理设施的检修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3.1.4.用于支付公司排污费,按规定及时缴纳排污费。
3.1.5.用于开展各项环保相关的学习、培训、演练等活动,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3.1.6.用于开展日常环保监测工作,含委托第三方监测费用及自行监测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费用。
3.1.7.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及清洁生产评估等相关费用。
3.2.资金的监督管理3.2.1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依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财资环〔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1日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
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是指用于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拨款。
1.3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2.1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环保项目收入、环保捐赠等。
2.2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 环境监测与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与评估;(2) 污染防治:包括大气、水、土壤、固废、噪音等污染物的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3) 生态保护与修复:包括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与恢复、海洋生态保护等;(4) 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包括环保知识普及、环保政策宣传、环保人员培训等;(5) 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参与国际环保组织、环保项目合作、环保技术交流等;(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三、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3.1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3.2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决算。
3.3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高效。
3.4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经费使用的具体规定4.1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保重点,合理分配。
4.2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执行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3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4.4 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经费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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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渝北财行〔2005〕2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
项目有利于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改善环境。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落实配套资金不少于50%。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请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属直管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区管单位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申报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污染治理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附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及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审定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审定。
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形式审查:区环保局负责对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
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确定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计划下达:每年初,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本年度安排项目建议计划,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联合下达使用区级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五、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
(一)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若工程项目较大,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资金单位应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报送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季报表或半年报表。
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原因,由区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区财政局通报情况。
(二)项目管理: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区财政局按区环保局确认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验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组织验收。
其中,环境研究项目,按照与区环保局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完善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污染治理项目,按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时所提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对于污染治理项目,经试运行1-3个月,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并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监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准备好《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项目实施的档案、财务决算(需附有关治理项目单据)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后,区环保局与区财政局方对项目进行现
场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区环保局加注意见,建设单位持《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见附件2)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
污染治理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30%;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拨付剩余的20%。
环境科研项目,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拨付。
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七、责任追究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款,同时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未通过验收项目,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主题词: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编制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说明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等环保项目,专款专用。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按时交纳排污费;
2、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项目;
3、有50%的自筹资金保障。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资金申请正式文件;
2、《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公章)
主持验收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制
二〇〇四年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