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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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夯实基础建设

---论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不断深化,监狱刑罚职能日益凸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如何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摆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制度是这其中最为十分关键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制度的深入探索,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笔者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对监狱普遍执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累计分考核监管教育劳动

一、累计分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建立有效、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省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系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11月9日以云狱发【2004】165号文颁布实施,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为监狱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稳定监管秩序,惩罚改造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该累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扣分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不同监狱如何实施这一办法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不能真实反映一般罪犯的改造情况,考核内容不够全面和客观,仍存在考核不精确,奖分和扣分受警察主观因素影响大的老问题;忽略了考核中的区别对待;加分与减分具有累加性,所得分数并不是悔改程度和真诚改造的充分体现;罪犯考核制度缺乏操作性。《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本分的评定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五种规范评定,每种规范2分,满分10分。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二条以举例方式详细规定了五种规范的奖扣分情形,对于普通犯,在个人及小组成员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可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六款获得3分的加分,其余条款的奖扣分则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明确的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的条件。明确的奖扣条件多指向监督岗、小组长等事务犯,普通犯要想获得奖分,就必须具备某一项不明确且主观性很强的条件,例如: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制止、检举他犯违反十条纪律或狱内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1-5分。表面上规定了奖分的情形和奖分的幅度范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违反十条纪律的情节有轻重,犯罪线索有价值高低,很难统一认定,而且这样的条款比比皆是,要么对奖扣行为没有准确定性,要么对奖扣的分值没有准确定量,和以前的百分考核相比较,执行

起来随意性仍然很大,容易造成警察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对罪犯的考核普遍存在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考核现状。主观上,由于功利和本位主义思想。客观上,由于罪犯思想改造不易量化。因此,对罪犯的考核在突出本质特征、真实反映罪犯思想内容方面,缺乏力度。反而使有些细枝末节或表面的东西成为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实际。这绝不是累计分考核代替百分考核的初衷。

除此外,《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还存在许多令人费解的疑问。考核规范确定的基本分只有10分,而监狱给每一名罪犯的基本分在13-15分,势必要在10分以上依据规定加3-5分,而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在不违规的条件下,小组成员每人可获1分,共计3分。面上每人可加分至13分。如有人违反以上三条三款中的一款或多款,势必有1-3分不加,多数罪犯在10-13考核。监狱因少数监区的特殊条件,允许在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的前提下,人均加1分,是按规范加分还是特别奖扣分。并入前项后,普通犯不违反三十八条的条件下,考核分在10-14之间,要加至15分及以上,应如何加法、奖分的依据是什么?司法实践中,默认五项规范各有1分的奖分。这样,如某项规范的基本分被扣,相应的奖分取消,如基本规范扣1分,取消对应奖分1分,实际造成扣2分的结果,如何理解?第九条:老弱病残犯和普通犯一样参加劳动,劳动规范却没有基本分只有奖分,又如何理解和计算累计分?第十三条:罪犯加刑后第三个月开始考核,为什么是第三个月,依据?普通犯适用加分的条件还有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一个指标+-0.5分,但需要确定工作日劳动指标,如何确定?第四款:节约原材料、收旧利废。如何确定标准?第五款:重、脏、累劳动岗位如何界定?如何确定程度?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未发生事故,如何界定?其余自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奖扣分条款,均为几分至几分,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

二、监管改造与累计分考核

监管改造:是监狱依法收押被人民法院宣判为有罪的罪犯,剥夺其自由,强迫其接受军事化的严格管理、参加强制性劳动和学习、感受刑罚、矫治恶习的司法活动。

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互相贯穿、综合运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其中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是重点。罪犯考核机制,必须完整体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可忽略其一,更不可偏废其一。

监管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本前提,其本质是对罪犯的惩罚,即强迫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因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被理解为罪犯获得基本考核分的必要条件。对罪犯的日常考核, 要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为基础,基本分以上,依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分, 基本分以下,依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 而且,必须规定同一规范凡有扣分即无奖分,强调持续的稳定,良好的改造。考核应与监管、教育、劳动的相关部门相结合,避免狱政科独立审核,应组织生产、教育、管教等部门参与考核。

监管改造中的累计分考核应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为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形式应涵盖《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基本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的全部内容及学习规范、劳动规范中的定性规定部分,对罪犯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理,应基于主观易于定性而不易于定量实际,作出否定或肯定的奖扣决定。例如:规定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此前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以及积累的考核分一律作废,考核分必须从头积累;规定凡因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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