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填写说明与注意
事项
一、填写说明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有:1.需要进行鉴定;2.依法不需要没收;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者:魏燚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0期摘要: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先行登记促使措施。
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要对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在交通执法中主要是运用在无法采取暂扣措施时和证据易消灭和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理解其含义,采取正确的措施。
关键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符合的条件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注意建议一、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的含义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新警必看(48):如何做好证据保全?
新警必看(48):如何做好证据保全?【操作规程】(一)扣押。
1、初步判定拟扣押物品是否符合扣押条件;2、会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扣押物品;3、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4、办案民警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名;5、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报告;6、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
(二)先行登记保存。
1、初步判定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符合先行登记保存条件;2、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会同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对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4、办案民警、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在证据清单上注明;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5、告知当事人妥善保管证据,不得转移或者损毁,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1.扣押的注意事项:(1)扣押的物品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登记。
(2)扣押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及录取的时间、地点等。
(3)扣押物品清单应写明扣押理由,明确填写被扣押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数量采用数字的大写形式表示。
(4)对不应当扣押或无继续扣押必要的物品,应立即解除扣押。
(5)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不得挪用、调换或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可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结案后按规定处理。
对不宜入卷物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规定处理。
(6)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鉴定、检测、检验扣押物品的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告知当事人。
(7)常见的扣押物品范围包括:①淫秽物品、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②海洛因、鸦片、吗啡、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配剂、管制药品;③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④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等;⑤珍贵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⑥违法犯罪工具;⑦赃款、赃物;⑧明显与收入不符、来路不正的现金、物品、存折、有价证券、珠宝等;⑨记有可疑人名、地址的通讯录及其他可疑物品。
2024最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登存通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因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保管方式,存放于(具体地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
本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告知事项:1.对就地登记保存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3)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当事人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6)出现法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上述物品已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和期限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提法最早来源 于1996年版《行政处罚法》第5章“行政 处罚的决定”中第37条第2款,“行政机 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该款的条文一直未改,从文字上理解“先行登记保存”是证据保 存的一种可选(而非必须)的行政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销毁证据。
随着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明确了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 律设定”的原则后,关于“先行登记保 存”的属性、期限等问题一直仍有争议,尚未形成普遍共识,近日在业务群里又引 起热议,笔者就此简单探讨。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有人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法律(行政处罚 法)设定,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类似,只是期 限不同;也有人认为其强制性较弱、期限较短,且相关 法律法规中对擅自解除被查封、扣押物品有罚则,但对 擅自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无罚则,所以只是“调查取证中 行使程序性职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只是证据保全 措施而非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行政过程行为,即未成熟行为”,尚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支持第 一种观点,主要依据如下:(_)、立法精神方面,对旧版《行政处罚法》可参考中国人大网(.c n)的“法律问答与释 义”中“行政处罚法问答一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行政机关 应当如何实施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措施?”的问答,早在2002年4月18日就已明确解释过,“抽样取证和登记保 存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 取的行政措施”,后面还专门细化解释“登记保存措施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0期I综合执法专刊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1 .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2.行政机关采取登 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3.对当事 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对其登记保 存;4.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7曰内作 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三个场景、三种保存方式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三个场景、三种保存方式关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应该“保存”在哪里?是否具有可诉性?等等问题,群里隔三差五就讨论一次。
而讲到行政处罚程序,则几乎就回避不了这个问题。
解释好在法律对“证据登记保存”的规定并不复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这段表述,我们尽可以抠抠字眼。
文义解释是各种法律解释方式的基础。
——证据登记保存的时间,是“在收集证据时”。
这就说明证据登记保存是在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阶段。
调查结束,就不宜再实施。
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还“执著地”保存着证据,那肯定就不对了。
——证据登记保存的前提,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其实还隐含了个条件:行政机关无法即时提取或者固定证据。
同时,证据又“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在这两种情况下才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证据“无法提取或者固定”应该是客观情况;但“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主观判断,需要有一定的支撑,如类似案件中证据曾被销毁或被转移等等。
这并不需要专门举证,但要起码要能够说服法官。
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尽管如此,导致案件无法完全取证的风险,只能由办案的行政机关承担了。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这是内部审批程序。
按这里表述的顺序,审批是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之前。
当然也可能是事后追认。
有的部门规章对此予以明确。
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情况紧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篡改,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或者被篡改的,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条件1. 证据可能灭失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证据无法取得。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可能被篡改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被篡改,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3. 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程序1. 登记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用途等。
2. 保存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安全。
如物品属于易损、易腐、易燃等特性,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管。
3. 通知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因、期限、救济途径等。
4. 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这种做法可以使当事人无法篡改、销毁证据,有助于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但是,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1. 证据保存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该申请得到批准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等会被暂时冻结和扣押。
这种做法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登记保存涉案证据,但是在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也可能妨碍了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被申请人的隐私侵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调查,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隐私造成侵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运行情况不够透明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地方权力干预和非法干扰,制度的运行情况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部利益干扰。
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操作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不够规范,执行时效亦存在不少问题。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策1. 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监督为了确保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透明有序,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依托机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执行和公布进行相关监督,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对于凭证的先行登记保留1.观点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指行政机关为防备凭证隐藏、转移、销毁或许防备易于灭失的凭证灭失,经过法定程序采纳的必需的采集凭证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留作为保留固定凭证的形式,自己不是凭证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能够起到凭证的作用。
2.性质采集保留凭证的方式,是保留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凭证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获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留、抽样取证、判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凭证关系作用加增强、内在性质清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凭证效劳上威望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凭证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留能够以为拥有短期封存拘留凭证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拘留封存举措。
先行登记保留拥有拘留封存凭证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留就是封存凭证,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留则是拘留凭证。
所以,先行登记保留和查封拘留拥有相像之处:二者都是法律给予行政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时可依职权采纳的举措之一;二者都拥有保留凭证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纪事实存在的凭证根源;二者的实行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赞同,都应该场盘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署名或盖印,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到先行登记保留凭证或封存拘留财物通知书。
但由于性质不一样,先行登记保留的凭证(应该)就地由当事人保留的,为了和封存相差别,不该该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况。
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行政执法人员采集凭证时,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法定情况下采纳的。
凭证保留的手段应同凭证保留的任务相适应。
采纳凭证保留手段是应第一弄清被保留的凭证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而后从有益于保留凭证所记录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合适保留手段。
它是采集凭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独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件的本质性特点作为凭证、而又不可以用其余取证手段取代时,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
假如可采纳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余形式去采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纪事实的凭证,就不该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这一方法。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保护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2.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以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范围1. 违法行为调查在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期限和保存地点。
2. 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详细记录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
3. 保存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4. 解除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
五、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依据。
2. 诉讼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效力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转)
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转)证据登记保存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案例:2005年6月7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星光食杂店进行检查,查出涉嫌假冒利群卷烟12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对涉嫌违法卷烟现场封存后要求当事人在封存条上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后将烟带回烟草专卖局。
6月12日,烟草专卖局对王某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王某以专卖机关没有扣留权,无权将卷烟带走,鉴定的卷烟不是在星光食杂店查扣的卷烟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在保存时,能否实行异地保存,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但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
从执法实践看,违法经营的卷烟,如果实行就地保存,就必须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看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假设不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看管,就无法制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登记保存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就地保存难度较大,执法成本也很高。
有些地方的立法活动就支持异地保存,如《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本案中选择实行异地保存,既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提高了执法效率,减轻了执法成本,况且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案例:某烟草专卖局在对烟草零售业主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业主伍某有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遂对其部分烟草制品采取了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其所保存物品拉回了某烟草专卖局存放。
事隔一月有余,烟草专卖局仍未作出处理。
业主伍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烟草专卖局超过法律规定的7天的保存期违法,并赔偿因超期保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留存证据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留存证据注意事项
1. 嘿,你知道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得把相关证据留存好呀!比如说,就像你出门旅游会拍照留念一样,这就是留下“证据足迹”。
留存证据时要注意全面性,可别只留一部分呀!比如你们谈了好多细节,结果你只存了其中一点,那不就麻烦啦?
2. 哎呀呀,签订合同过程中留存证据,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哦!这就好比你买东西要辨别真假一样重要呀。
你可不能弄些虚假的证据来呀,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要是以后出了问题,发现证据是假的,那可咋整?
3. 嘿,签订合同的时候,留证据可别马虎呀!你看,就像建房子要打牢地基,留存证据也要认真仔细。
要注意时间的准确性呢,不然时间都记错了,那证据还有啥说服力呀,对不对?
4. 哇塞,签订合同期间,记得把证据整理清楚呀!就像整理自己的衣柜一样,得有条有理的。
别东一块西一块的,到时候要用都找不到,那可糟糕了呀!
5. 嘿哟,签订合同留证据,别小看了这个过程呀!这就仿佛是一场比赛,你得做好准备。
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呀,不能留一些和合同没啥关系的,那不就白忙活啦?
6. 哎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留存证据一定要严谨呀!好比做数学题,一步都不能错。
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哟,少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大局啦,可别不当回事呀!
我的观点结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留存证据真的非常重要,注意以上这些事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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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面最广的制度之一,也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
没有调查,就无法掌握证据;没有证据,便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除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外,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
进而认为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
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不全面的。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实施这一证据保全措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
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故意毁损、隐匿、转移、变卖物证;也可能是有些物证受到保存条件和其自然属性的限制,无法长期保存。
只有具备了特殊、紧急情况的先提条件,才可以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其次,"先行登记保存"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未经批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以取得"追认"。
第三,它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能"先行"七日,因为处罚法同时规定了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就是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登记",这是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将证据的名称、规格(形状)、数量、包装、提取的位置等作出详细记录,并当场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避免日后再生异议。
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顺利执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五是"保存",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指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地进行保存。
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负保管义务,不得销毁、转移证据。
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证据灭失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对于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可能被转移、销毁等就地保存有困难的,行政
执法机关也可以采取异地保存的方法,即由行政机关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六是"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处理决定,是指对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处理决定,而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或整个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
一般说主要包括:对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决定送检验、鉴定部门进行科学鉴别或判断;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应决定予以没收;对依法应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决定移送;对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查封、扣押的,或经初步检验、鉴定,尚未能做出最后结论,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应决定予以查封或扣押;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应决定解除"登记保存"。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上述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结合立法精神和本意来理解条文,就能正确把握。
否则,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复议、诉讼甚至赔偿。
(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