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救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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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特征可以概括为:(1)行政诉讼的主持者是法院,在它的主持下,行政诉讼的进行要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是一种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与公民。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或相关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行政诉讼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只要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这里所称的行政诉讼法为广义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国际条约。

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④行政诉讼法典。

⑤单行法律、法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在确认谁为被告时,规章亦可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法源。

⑥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作为渊源参照适用。

(2)效力范围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行政诉讼在怎样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具有适用的效力。

具体包括:①空间效力,即行政诉讼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

原则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的结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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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1.行政诉讼的判决(1)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2)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

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因此又称初审判决。

①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人民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b.适用法律、法规正确;c.符合法定程序。

②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a.全部撤销。

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

b.部分撤销。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

c.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第一,主要证据不足。

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1.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2.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属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①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属司法行为的性质。

②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③制裁的方式不同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①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②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③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④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

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引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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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引论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行政法学的产生(1)萌芽时期: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普通法院的地位和普通法制度。

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在内,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普通法律,这种普通法制度即已包含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②原因:英国公私法不分,导致行政法未被世人注意。

(2)确立阶段:法国大革命①1791年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来行使”。

②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滥用传唤权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这一规定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

③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以及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自此,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④原因:法国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系,以此与普通法院体系相区别。

2.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三权分立(1)背景:历史背景、思想背景、宪政体制(2)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的,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维护自然权利,而不是转让。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一切国家都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

3.行政法的发展因素:①法治理论的发展;②行政权的扩张;③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1.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1)中国古代:只有“官治之法”,但没有“治官之法”;(2)萌芽时期:清末民初;(3)初步建立: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法》《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4)1948—1954阶段:奠定基础;(5)1957—1977年:倒退阶段;(6)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新起步、巨大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

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

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

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

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

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

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

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

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

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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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四层含义:(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后者的侵权损害由致害人直接承担,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损害则由国家承担,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2)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引起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国家赔偿以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国家赔偿的发生不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而且因为这种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4)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我国,无论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还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即哪些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因此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国家赔偿又是独立于民事赔偿而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分离;而民事赔偿主体通常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2)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元关。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强制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行政强制法)【圣才出品】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
【考情分析】
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主要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考生应重点把握二者在设定与实施两个部分,除了会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合加以考查外,还会用行政处罚等相关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经常会在一道选择题中作比较,让考生判断某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

有时还会加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知识点来加以干扰。

(2)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设定权限范围,对该知识点的考查通常会结合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综合比较、加大难度。

(3)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也是考查的重点,通常会考查二者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同时也会将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点相结合加以考查。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特点和分类
2.设定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特点和种类
2.设定权限
3.实施条件与程序(1)实施条件
(2)实施程序
(3)具体规定。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对于法院来说,管辖解决的是哪个行政案件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与审判或审查与执行的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来说,管辖解决的是他们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与近似概念的区分(1)管辖与主管行政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其受案范围,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2)管辖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它不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

《若干解释》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

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均不能做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一个案件诉到法院,首先要确定应该由哪一审级的法院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该原则意味着行政案件起诉的起点是基层法院,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级别管辖适当考虑到了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

这类行政案件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许可)【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许可)【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七章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概述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许可是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手段有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后者如行政检查监督,前者的典型则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为与应申请的行为。

行政许可即是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在法律效果上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即申请人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2.行政许可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在性质上属于同类概念,因为二者都有审查、批准的含义,都是允许、同意、批准他人从事某种活动。

但二者存在着区别:①内外有别行政许可是对行政系统以外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手段,行政审批则是对行政组织系统内的事务进行管理的手段。

②一般关系与特殊关系有别行政机关在对外部事务管理中又可以区分出基于一般关系与基于特殊关系的审批。

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手段,行政许可是基于一般关系所作的审批,但行政机关基于特殊关系的审批则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行政认可则是对某一行为加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多指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确认证明活动。

二者之间有很大差别。

①行政许可是针对未获得某种权利资格的请求进行的解除禁止行为;而行政认可则是对已有权利资格的法律承认和确定。

一个是赋权,一个是确认或认可。

②许可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某种职业、享有某种权能、进行某种行为。

认可申请人的目的则是确定法律地位,获得法定效果。

(3)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行政机关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以便记录备查的活动。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国家赔偿的范围)【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国家赔偿的范围)【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二十二章国家赔偿的范围一、国家赔偿范围概述1.国家赔偿范围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设定标准有两个:(1)行为标准行为标准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这一标准包括了两项内容:①行政、司法行为。

②职权行为。

国家赔偿只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至于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害,则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2)损害标准损害标准指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采取有限赔偿原则。

其有限性具体表现在:①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其他侵犯则不予赔偿;②赔偿财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③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④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同时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数额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根据上述国家赔偿的设定标准,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1)行政损害赔偿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这是国家赔偿中最主要的内容。

(2)刑事损害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指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所涉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三类:①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排除措施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②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如果采取保全措施违法,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等,对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适用:(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1)行政的含义①一般行政与公共行政一般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两者的区别:a.性质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质;而一般行政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则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b.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一般行政的出发点和目的则是为了团体自身的利益。

c.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可以采用与许多一般的组织管理活动所不具有的手段,如命令、给予处罚等制裁、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而一般行政则对外不具有这些手段。

d.行政法只适用于公共行政活动。

②宪政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它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确定民主政治以后的公共行政。

宪政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宪政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质。

(2)行政的多样性①实质意义的行政与形式意义的行政a.实质意义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角度,根据国家活动的性质,可以把国家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活动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

前者称为立法职能,后者称为行政职能。

b.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是以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为标准来区别国家职能,并确定公共行政的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为补充。

②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权力行政。

行政机关在维持公共秩序中,必然要制定维持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既要对公民的权利提供保护,同时也要限制个人自由。

这类行政多半由行政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决定,并以强制的方式贯彻。

由于这类行政活动以权力为核心,故可以称为权力行政。

公务行政。

行政机关从事的对社会生活提供一定的服务,可以称之为公务活动或公共服务行政。

两者区别体现为:a.行为结果不同权力行政行为后果往往是加重公民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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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行政组织是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法规范行政活动。

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即在于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即行政组织能否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并履行管理职能。

2.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当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的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

其区别在于:①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②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③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力,也即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

(2)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接受国家的委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人员;而行政主体属于由若干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上的人格,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若干人组合起来的集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①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称为行政主体;另一方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作用、影响的对象。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十章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概述1.行政合同的含义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体表现为如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③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④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2)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①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②行政合同订立后,只要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成为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合同内容不得被擅自变更和解除。

2.行政合同的作用(1)行政合同反映了相对人的意志,有利于激发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行政合同明确了行政主体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使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3.行政合同的种类(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2.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立法)【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立法)【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六章行政立法一、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对象的不特定性。

(2)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事项的规范性和效力的持续性。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2.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①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受到授权法律的严格制约。

(2)执行性立法与创设性立法①执行性立法即行政机关专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可以表现为职权立法,也可以表现为授权立法,但它不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②创设性立法是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由于创设性立法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因此必须有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

创设性立法的效力范围、授权界限、效力等级必须有特别授权法的严格规定。

(3)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①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

②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即有权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1.行政法规的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确立行政立法权限时应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

①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法律的绝对保留)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法律的相对保留),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作出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1.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已经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采取法定收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

又被称作公共行政(《教育法》21条)2.一般含义的行政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在一般含义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区别私行政行政国家行政公行政社会公共行政二、行政关系(包括有法律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法律依据)三、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等四、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二)行政法的特点(p5)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3、行政法富有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法4、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三)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裁决:(法律的特别授权《行政管理规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行为的权力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p9)思考题行政法上的行政与一般行政有何不同?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含义(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圣才出品】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1.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受案范围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它对诉讼的三方人员意义重大:(1)对于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决定其诉权的大小,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寻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只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才享有诉权,才能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2)对于被告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受司法权监督的广度,也就是说受案范围决定着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要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受司法权的控制;(3)对于诉讼活动的主持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有权力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行使司法主管权。

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

(2)列举式,即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

(3)混合式。

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所以有些国家采取混合的方式,即将以上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

(4)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其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类行政案件;最后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解释》第1条又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类行政案件。

3.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个:(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①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行政行为,须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③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2)违法侵权标准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是依法行政,只有当行政行为违法,才具有可诉的性质,相对人对此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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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一章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概述
1.行政救济的含义
行政法上的救济,即行政救济,与其他的法律救济有着同样的性质,它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因此,行政救济是针对消极运用行政权力后果的一种法律补救。

2.行政救济的基础
宪法制度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为行政救济制度提供了存在的理由和基础。

民主与法治作为行政救济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守法
法治原则是国家权力设防的学说。

政府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行政合法
法律规定每一个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规定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手段,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②行政合理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平地行使,符合法律的原则,自由裁量并非绝对自由,其行使仍然是有条件的,如出于正当的目的,考虑相关的因素等。

行政权力的运用不但要合法,也要公正合理。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对自己行使权力的活动,必须承担责任,特别是损害后果的责任,责任行政本身就意味着对违法或不当行政的矫正,对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补救。

(2)公民权利保护
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法不仅是管理法,更主要是权利救济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以宪政为基础的行政法必然是权利救济法。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和途径
1.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2)行政救济以损害为前提
(3)行政救济的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2.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

(1)国外行政救济途径
①法国行政救济途径
a.议会救济
议会救济是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利用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作为请求救济的一种途径。

b.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途径。

c.调解专员救济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是在瑞典的议会司法专员制度和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启发下,对违法的和不良的行政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救济制度。

d.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法国行政法上最主要的救济途径和手段。

法国行政诉讼有两个重要的手段:越权之诉,在该诉讼中相对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完全管辖权之诉,在该诉讼中相对人既可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救济。

②英国的行政救济途径
a.部长救济
这种申诉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公民依法向部长申诉时,部长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可以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实方面、法规方面以及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全面的审查。

b.议会救济
公民由于行政活动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由议员在议会中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

c.行政裁判所救济
由议会通过法律成立的一些特别裁判所,受理由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争议。

公民就行政裁判所对争议所作的裁判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或进行司法审查。

d.司法审查救济
公民可以在两种诉讼中提出:一是在其他诉讼中涉及行政决定的效力时,可以主张决定和裁决无效作为抗辩理由,由受诉法院附带审查该决定和裁判的效力;二是针对越权行为本身,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的合法性。

(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
①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此种救济属于行政
系统内部的救济。

②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

③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④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和补救。

④行政赔偿救济
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是行政赔偿救济。

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

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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