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救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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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一章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概述

1.行政救济的含义

行政法上的救济,即行政救济,与其他的法律救济有着同样的性质,它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因此,行政救济是针对消极运用行政权力后果的一种法律补救。

2.行政救济的基础

宪法制度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为行政救济制度提供了存在的理由和基础。民主与法治作为行政救济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守法

法治原则是国家权力设防的学说。政府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行政合法

法律规定每一个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规定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手段,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②行政合理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平地行使,符合法律的原则,自由裁量并非绝对自由,其行使仍然是有条件的,如出于正当的目的,考虑相关的因素等。行政权力的运用不但要合法,也要公正合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对自己行使权力的活动,必须承担责任,特别是损害后果的责任,责任行政本身就意味着对违法或不当行政的矫正,对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补救。

(2)公民权利保护

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法不仅是管理法,更主要是权利救济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宪政为基础的行政法必然是权利救济法。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和途径

1.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2)行政救济以损害为前提

(3)行政救济的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2.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

(1)国外行政救济途径

①法国行政救济途径

a.议会救济

议会救济是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利用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作为请求救济的一种途径。

b.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途径。

c.调解专员救济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是在瑞典的议会司法专员制度和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启发下,对违法的和不良的行政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救济制度。

d.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法国行政法上最主要的救济途径和手段。法国行政诉讼有两个重要的手段:越权之诉,在该诉讼中相对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完全管辖权之诉,在该诉讼中相对人既可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救济。

②英国的行政救济途径

a.部长救济

这种申诉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公民依法向部长申诉时,部长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可以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实方面、法规方面以及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全面的审查。

b.议会救济

公民由于行政活动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由议员在议会中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

c.行政裁判所救济

由议会通过法律成立的一些特别裁判所,受理由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争议。公民就行政裁判所对争议所作的裁判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或进行司法审查。

d.司法审查救济

公民可以在两种诉讼中提出:一是在其他诉讼中涉及行政决定的效力时,可以主张决定和裁决无效作为抗辩理由,由受诉法院附带审查该决定和裁判的效力;二是针对越权行为本身,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的合法性。

(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

①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此种救济属于行政

系统内部的救济。

②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

③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④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和补救。

④行政赔偿救济

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是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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