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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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题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

辩论辩题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

辩论辩题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正方: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首先,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不受欺凌和侵害。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自由人的保护者,但是它也是强者的镇压者。

”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避免他们违法乱纪,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一个有序的法治社会中,人们可以依法经营和生活,不必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这样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支柱,没有法律,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

”。

最后,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上。

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保证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权利。

同时,法律也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法令者,民之所以治也。

民者,国之所以兴也。

”可以看出,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对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维护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方:法律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被过分夸大,它往往成为一种工具,被用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是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到统治者的影响,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有人说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我却发现,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工具。

”很多时候,法律被用来打压异见人士和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而不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很多时候只是治标不治本。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它无法解决社会的根本问题,比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

法律论辩逻辑

法律论辩逻辑

二、法律论辩的规则
接上: 小张的第一个推理貌似三段论,实际上不是三段论。其 中“持三棱刀作案的(人)”与“有三棱刀的(人)”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在推理的前提中并没有起到中项的作用。因此, 不是三段论。 该案件的凶手是持三棱刀作案的 某甲有三棱刀 所以,某甲是该案件的凶手
第二个推理由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也不是有效式。 如果谁是该案件的凶手,那么,发案时间内一定有作案时 间;某甲在发案时间内有作案时间,所以,某甲是该案的凶手
法律论辩 论题
论证方式 论据
推理 前提
推理形式 结论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原则与规则
一、法律论辩的原则 ⒈合规性原则 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依据必 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法律 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法律论辩的原则
⒉充足理由原则(正确性)
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论辩者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充 足的理由。
⒉归纳确证法
归纳确证法是指运用归纳、类比等或然性推理 ,对论题的真实性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的方法。 归纳确证法的特点:它以一些关于个别性(或特殊 性)知识的命题为论据来论证一般性的原理。
借助不完全归纳推理来论证某一论题时,应当 注意:①要通过提高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 来加强论证的论证性;②不宜单独运用不完全归纳 推理作为论证方式论证论题,只适宜于把这种论证 作为辅助性的论证。
法律论辩逻辑
第一节 法律论辩概述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原则与规则
第三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法律论辩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论辩 法律论辩是指在司法工作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 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这里的待证命题是指需要证 明的陈述某个观点或某案件相关事实的命题。 论辩又称辩论,它是论和辩的统一。 “论”指讨论,即依据一定的需要和原则来分析,说明事理。 “辩”指辩驳,通常是指辩者依据一定的理由来驳斥某种观点。

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一辩辩词.doc

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一辩辩词.doc

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一辩辩词谢谢主席,大家好!一场严肃的辩论需要我们真诚的态度,今天我们本着对真理的追求来同对方一起探讨改善社会风气的话题,我方认为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社会风气是指社会上流行的爱好和习惯。

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社会风气需要改善,这就说明社会风气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

特别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与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生活内容多样化,因此,各种价值、利益的冲突愈加显著,社会风气极需改善,而如何改善,无非两种方式——道德和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风气的改善都起重要作用。

但我方主张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因为法律比道德能更有效、更灵活地改善社会风气。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

改善社会风气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

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一万个读者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如果每个司机都是“我酷,我就爱这样开!”,对方辩友你还敢上街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实效性。

这是法律和道德同为规则,彼此效力却不同的根本所在。

道德只能凭借舆论批评、良心谴责来约束越轨者,却不能对其实行强有力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而法律却具备这些作用。

改善社会风气既要扬善也要防恶,更要惩恶。

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

法律是网,编织善良,网络罪恶;法律是伞,保护弱小,惩治恶强;法律是剑,伸张正义,铲除妖孽。

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惩治“张君”,将安宁还给重庆;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给“打官司的秋菊一个说法”。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改善社会风气需要协调一致的步伐,正是法律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同向一律的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

而道德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性,不同地域,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甚至不同民族都有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

法律体系是否应该辩论辩题

法律体系是否应该辩论辩题

法律体系是否应该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法律体系应该辩论辩题。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法律体系应该辩论辩题。

首先,辩论可以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通过辩论,法律专家和学者可以就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合理性等方面展开深入讨论,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辩论是真理的试金石”,只有在辩论中,真理才能得以显现。

其次,辩论可以增强法律专业人士的思辨能力和法律素养。

在辩论过程中,法律从业者需要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寻找合理的论据和依据,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此外,辩论也能够促进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有利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发展。

反方观点,法律体系不应该辩论辩题。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法律体系不应该辩论辩题。

首先,法律体系应当以法律文本和法律精神为准绳,而不应该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情感的左右。

如果法律体系过多地陷入辩论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辩论可能会引发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纷争和对立,不利于法律界的团结和稳定。

正如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说,“一个家庭分裂,必将一败涂地。

”最后,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进行理论上的辩论。

过多的辩论可能会让法律远离实践,导致法律脱离社会现实,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和意义。

在这一辩题中,我们应当认识到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需要注意辩论的适度和方法。

正方和反方应当就辩论的对象、范围、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求达成共识。

同时,法律体系应当在辩论中保持理性和平和,不应该陷入非理性的争吵和对立之中。

只有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

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

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由于普遍实践论辩的程序不能保证有某个决定,或者说:尽管有完善的理性程序,但由于参与论辩者的规范性确信有时是不相容的,因而不能最终达成一致;而法律争论必须要有一个最终清楚的结论,使得法律论辩成为必要。

法律论辩所讨论的是实践问题,即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或什么允许去做、什么不允许去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讨论与正确性的要求相关联。

所以它与普遍实践论辩在正确性要求上存在着局部一致性,在规则、形式方面存在着结构上的一致性。

它并不要求所断言、建议或作为判断表达的规范性命题绝对地符合理性,而只是要求它们在有效法秩序的框架内能够被理性地加以证立。

法律论辩法有演绎证明法与归纳确证法、反证法与选言证法、反驳法和破斥诡辩法四种方法,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反驳法。

反驳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种情形。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和归谬反驳法三种常用的反驳法。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用论据从正面说明某一命题是不正确或不合法的方法。

直接反驳的对象可以是对方主张的论点,也可以是对方提出的论据或其辩护方式。

直接反驳可以借助各种推理形式进行。

例如:美国大律师赫梅尔在一件赔偿案中代表一个保险公司出庭辩护。

原告声称:“我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至今抬不起来。

”赫梅尔问道:“请你给陪审员看看你现在能抬多高?”原告慢慢地将手抬起,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痛苦的样子,以示不能再举高了。

“那么,你受伤以前能抬举多高呢?”赫梅尔又出其不意的发问。

他的话音刚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子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旁听席上一片笑声。

原告的赔偿诉求因此不攻自破。

此例中,赫梅尔巧妙地通过原告本人的表现以事实直接反驳了原告的谎言。

所谓间接反驳法是先提出一个所要反驳的论点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并独立地证明它的真实性,然后根据矛盾律关于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思想必有一假原理,从反面说明对方主张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间接反驳的思维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反驳论题:p反驳:(1)设非p(2)证明非p 真(3)根据矛盾律,由“非p”真,推出“p”假。

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

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

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周祯祥关键词: 实践论辩/法律论证/证成内容提要: 法律论证理论是实践论辩理论的一个局域性的论证类型。

法律论证的实质是论辩。

法律论证中的证明和证据概念强调合法性。

法律论证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证成,它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种证成形式,这些证成是由若干规则、公式和原则来构成的,用以在法律论证中获得健全的实践理性。

一、实践论辩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一)实践论辩理论黑尔和图尔敏有关论证的理论表明,任何为某个规范性命题N,给出一个根据G的推导,都要以某个担保W为前提,根据W和G,推导出N。

N称为是能够通过G和W来加以证成的命题。

这个过程可以无限递归倒退,只能在某一个点中止,这就表明我们只能够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谈命题N的正确性。

那么,我们是否有办法提高N的可信程度,把这种无穷递归倒退的方式转换为另一种新规则来证成的方式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产生了一种新的证成模式,这就是实践论辩的证成模式。

这种证成模式修订了我们关于理性的一些看法,理性和100%的确实性不应看成是同一个东西,通过实践论辩的证成,仍然应该看成是获得了理性的结论。

实践论辩中的实践概念表达的是这样的意义,我们在证成规范性命题的时候,论辩的规则不仅仅是像逻辑所要求的那些规则,而且要超越逻辑,还要诉诸于讲话者的行为,这种诉诸于讲话者行为的诉求,就表达了实践的含义。

而实践论辩中的论辩,则是指对所要证成的命题之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检验的行为整体。

论辩本身就属于讲话者行为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论辩也是一种实践。

在这个语言实践的过程中也有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可以称之为是语用学规则。

寻求论辩的语用学规则,实际上是在探寻规范性命题的正确性和合适性。

由此,我们把实践论辩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那些有关规范性命题之正确性的论辩。

黑尔和图尔敏的理论,可以说体现了实践论辩理论的若干要素。

他们在道德论证中给出的若干准则虽过于模糊,但在相当程度上启示了人们对规范命题证成探讨的思路。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大地震,造成近7万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数百万人无家可归。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汶川某小学的重建工程。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该小学的校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汶川某小学的家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是多少?3. 如何处理本案中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三、案例分析1.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承包汶川某小学重建工程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导致校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校舍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汶川某小学家长的人身权益。

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汶川某小学家长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学校停课给家长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汶川某小学家长共计100万元。

3. 如何处理本案中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本案中,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方面,某建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另一方面,某建筑公司的违约行为又侵犯了汶川某小学家长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

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论辩的学科,它对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教程将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帮助读者了解法律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第二章法律逻辑学基本原理一、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逻辑:指在法律领域内,遵循逻辑规律进行推理、论证和论辩的活动。

2. 法律推理:指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3. 法律论证:指为支持某一法律主张而进行的推理和论辩。

4. 法律论辩:指在法律领域内,针对某一法律问题,各方就自己的观点进行辩驳和反驳的过程。

二、法律逻辑学的基本规律1.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所形成的概念或判断应当是一致的。

2. 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和否定同一对象。

3. 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某一对象所形成的判断,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4. 充足理由律:一个真实的判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第三章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发货。

然而,乙方收到货款后并未按时发货,甲方向乙方催促多次无果。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同有效。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构成违约。

3.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法院应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行人乙正在过马路。

甲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停下,导致乙被撞成重伤。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1. 甲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

2. 甲的违法行为与乙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论辩逻辑

法律论辩逻辑
金盒子上写旳是“肖像在这盒里”, 银盒上写旳是“肖像不在金盒里”, 铅盒上写旳是“肖像不在这盒里”。
求婚者猜中了。你懂得他是怎样猜中 旳吗?
四、排中律 1.排中律旳基本内容与逻辑要求 排中律旳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两个相互矛盾旳思想不可同假。 公式:A或者非A,也可表达为:A∨┓A 。 “A”表达任一词项(概念)、命题; “A∨┓A ”表达A与┓A不可同假,
(转移论题)
注意:
不论是写文章还是讨论、讲话,都 要有明确旳主题,一直围绕这个中心, 而不要随意离开这个中心,这是同一律 起码旳要求。
若写文章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或 讲话、作报告,脱离中心,漫无边际; 或讨论、争论问题,理屈词穷就岔开话 题,这些不论有意无意,都是违反同一 律旳体现。
利用同一律应注意旳问题
(1)“对于喜欢读书旳学生来说,偷书不是偷”。 (2)“上亿元工程旳责任人受贿几万元,算不
上犯罪”。 (3)他是多少个死难者中幸免旳一种。 (4)敌人基本上被我们全部消灭了。 (5)船桨忽上忽下拍打着水面,发出
紊乱旳节奏声。 (6)能够计算旳无限序列。
(2)使用矛盾关系旳两个命题反应同一 事物情况。
第二节 法律论辩旳逻辑规律
一、法律论辩逻辑规律概述
逻辑旳基本规律是人们利用概念、作出 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所必须遵守旳最起 码旳思维准则,是思维形式旳规律。
逻辑旳基本规律涉及:同一律、矛盾律、 排中律、充分理由律。
1.法律论辩逻辑规律旳实质 (1)是保证思维具有逻辑性基本要求。 思维旳逻辑性表现为思维旳拟定性、无矛盾
同一律只是思维旳规律,而不是 客观事物本身旳规律,它不包括反 应事物绝对与本身同一、永久不变 旳内容;同步,它也不断定概念是 永远不变旳。

法律论辩训练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论辩训练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论辩训练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作者:肖立梅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4期[摘要]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过程中,如何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非常重要。

法律论辩训练针对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法学专业自身特点及传统教育模式的缺陷应运而生,目的以法学案例为载体通过论辩的方式,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论辩能力、应变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为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论辩;应用型;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代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来讲,其目的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应用人才。

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重视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而法律论辩训练则在该培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进行法律论辩训练的必要性(一)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决定了进行法律论辩训练的必要性当今时代,对于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语言表达能力也越来越重视。

西方有位哲人说过:“世间有一种成就可以使人很快完成伟业,并获得世人的认识,那就是讲话令人喜悦的能力。

”人才也许不是口才家,但有口才的人必定是人才。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现代智能型人才的基本素质,思维敏捷、能言善辩是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所以,作为将来的法律职业者,能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时代的要求。

(二)法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进行法律论辩训练的必要性无论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讲,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论辩技巧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

法律论辩技能是指律师等在庭内庭外、诉讼案件或非讼业务中,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综合运用。

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文(合集5篇)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文(合集5篇)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文第1篇法庭辩论的原则(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

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

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

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

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

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

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

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

chap91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

chap91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
第六页,共一百零八页。
所以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 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据上述法 律条款,判决被告人王某归还其不法侵占的原告财 产并赔偿原告的一切(yīqiè)经济损失。
在这一辩护中,律师的论题是“原告依法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被告人王某应依法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论据是案例中的法律规定和调查 事实等。由论据导出论题的过程中,就两次运用了 标准三段论:
而O O、II、I O是两个前提都为特称命题的全 部情况,既然在这些(zhèxiē)情况下“不能得出结 论〞是真的,那么通过归纳推理,便可以推导出论 题也是真的。
第十八页,共一百零八页。
还如: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老子曾经说过:“合 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 行,始于足下。〞这就是用一些(yīxiē)具体的事实, 归纳说明了“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一般性的道 理。
具体推理过程可写为: 如果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就必须大力提高监狱 干警队伍的素质, 我们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 所以,我们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
第十二页,共一百零八页。
还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头的局部,为了证 明“《资本论》第一章是最难理解的〞这个特殊事 实(shìshí)为真,就用了一个演绎证明:“万事开头 难,每门科学都是如此。所以本书第一章,特别是 分析商品的局部,是最难理解的。〞这是一个用三 段论推理形式构成的证明。
第十页,共一百零八页。
这项法案的规定,就是演绎证明的过程。第一 种规定是充分条件联言假言推理(tuīlǐ)的肯定前 件式,第二种规定是选言推理(tuīlǐ)的否认肯定 式,第三种规定是充分条件联言假言推理(tuīlǐ) 的肯定前件式。整个证明又是一个充分条件联言假 言推理(tuīlǐ)的肯定前件式。经过这样的严密证 明,“安乐死〞的法案就可以被人们认为是符合伦 理道德的,就可以接受了。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1999年6月16日)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

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

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二)素质培养课程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72学时(2)邓小平理论概论54学时(3)法律职业道德36学时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4)法理学72学时(5)宪法54学时(6)中国司法制度36学时(7)民商法126学时(8)婚姻家庭法36学时(9)刑法108学时(10)经济法72学时(11)行政法54学时(12)诉讼法108学时(13)国家赔偿法36学时(14)国家经济法72学时(15)国际私法36学时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16)体育162学时(三)能力培养课程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17)外语126学时(18)应用写作训练54学时(19)应用口才训练36学时(20)书法训练36学时(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108学时(22)文献检索36学时(23)美学欣赏36学时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24)逻辑学54学时(25)司法文书训练54学时(26)法学方法论训练36学时(27)证据学36学时(28)司法鉴定36学时(29)法律论辩学54学时(30)司法笔录训练54学时(31)书记员工作概论36学时(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54学时(33)司法会计54学时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34)公共关系学36学时(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四、教学过程(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

第十六章 法律论证

第十六章 法律论证

二、法律论证的规则与形式
♦ 阿列克西在把法律论辩理解为普遍实践
论辩之特殊情形之后,又把法律论辩区 分为两个层面的证立,即内部证成和外 部证成。 ♦ 其中,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 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 导出来; ♦ 外部证成的对象则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 问题。
需要外部证成的前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实在 法规则、经验命题以及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 规则的前提,对于第三种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 法规则的前提的证立,则称之为“法律论证”。 阿列克西认为,可以粗略地将论述的形式和外部 证成规则分为六组: (1)解释的规则和形式; (2)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 (3)判例适用之规则和形式; (4)普遍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 (5)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 (6)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 重点研究三种外部证立的方式,即法律的解释、 教义学和判例。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
♦ 一、法律论证的理论基础 ♦ 规范是一种应然命题,阿列克西认为那些有关
规范性命题之正确性的论辩就是实践论辩,法 律论证是规范论证之一,因此法律论辩考察和批判了三种传统的普遍实践论辩 规则——技术性的、经验性的和定义性的—— 之后,阿列克西提出了第四种理性论辩规则, 即普遍语用学式的理性论辩规则,作为法律论 证的理论基础。
第十六章 法律论证
第一节 法律论证概述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 、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 二、法律论证的意义 只有重新通过对法律论证标准的重构,才能找到 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使法律的权威能够真正 得以确立,使法律得到人们更为普遍的遵守。 三、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发展

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的方法法律论证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体现的尤为重要。

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论证有不同的定义及内涵阐释,其基本方法有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以及对话(论辩)方法。

法律论证方法的基本要素包括前提、主体、共识、规则、责任、结果六个方面。

不管从理论还是方法角度来看,法律论证既有其优点也有其局限,辩证看待此种法律方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的合法合理性。

一、逻辑学方法作为法律论证研究中的传统方法,逻辑学方法主要关注法律论证的形式向度,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也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述。

现代逻辑学家发展出各种逻辑系统用于分析和重构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除了传统的三段论逻辑外,还有道义逻辑(义务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对话逻辑等。

在法律论证领域,虽然逻辑的严格将伤及法律的适应性,妨碍法官在个案中发现公正的解决办法,但大多数学者都认同逻辑在论证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主要代表的法律结构理论以及法律理性论证理论,都涉及将逻辑运用到法律的问题。

在主张逻辑方法的论者看来,反对逻辑重要性的主张是基于对逻辑确切作用的误解,如反对论者把“逻辑”当作“三段论逻辑”。

就法律论证而言,关键的问题是,根据逻辑推理形式与逻辑演算,法律论证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重建。

在法律论证逻辑分析中,隐含的成分必须予以明晰。

在许多案件中,证立法律判决的论证除了运用日常语言形式外,省略的前提必须予以明晰。

这构成阿列克西的内部证成规则之一,即应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

阿列克西提出的普遍实践辩论规则以及法律论辩规则,都可视为逻辑规则,如普遍实践论辩的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一个言谈者均不得自相矛盾。

菲特丽丝提出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有三个步骤:为论证确立适当的逻辑系统——确立日常法学语言转化为逻辑论述的方法——进行逻辑转化,驳斥了对逻辑方法的各种误解,并适切指出。

逻辑有效性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

杨明明(2151070205)法律论证的兴起

杨明明(2151070205)法律论证的兴起
律者都无法做到 “价值无涉”,不可避免的要掺入个人的 内心道德和价值及经验。但是,“怎么都行”的反方法或泛 方法主义态度却又不能免于司法恣意专横,倒易于损害相同 问题相同对待的平等精神和法律安定性。
法律方法的功能就是在承认“价值有涉”的前提下,为 个人价值和经验的介入提供有章可循的方法通道,使法律者 能凭借各种方法去约束和指导自己的判断行为,以实现法律 应用的目标:形成一个虽非唯一正确的、但要求是在充分论 证基础上的具有说服力的正当性判断。而法律裁判却有时间 压力且必须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在这种要求下,法官必须 做出的判断的合法性、正当性就需要论证。在这方面, 法 律论证起了重要作用。 阿列克西在其《法律论证理论—— 作为法律证立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一书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就 是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 提供某种理性的(可靠的、可普遍化的或可以普遍接受的) 基础,试图在其设定的限度内于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领 域走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而说理离不开论证。法律论证是对法律命题(法律判断)的证立
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正如谢晖教授所说, 法律论证的逻辑永远是“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 释”。法律规范之所以得到服从,除了外在强制力外,最主要的 是要有内在的合理性。“争议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
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经过论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裁决才
性或者原则性的表述,当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并不能直接
找出可以适用的法律。
同时法律空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
因此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拥有了法律解释权或说自由
裁量权。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所说“那么在这
种情况下,作出裁判者就因为案件不完全受制于法律规范、 方法论规则和法律体系语句而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其中 有多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然而,为了不损害相同问题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合理的辩护理由和技巧,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案例,律师可以为被告争取辩护的权益。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包括事实承认和争议点,才能在律师辩护中找到恰当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辩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律师要深入细致,不能宽泛地把握问题。

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和研究,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心路历程,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被告辩护。

其次,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先例。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知识是律师必备的基本功。

只有深入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才能在辩护过程中提出合理的申辩。

同时,运用先例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找到类似案件的判例,对刑事辩护有指导作用。

律师要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申辩。

除了法律知识,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辩论技巧。

在正常的庭审中,辩论是法庭上的一种特殊形式,律师在辩论中要善于与控辩双方进行互动,突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与对方辩护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

律师要善于识别和驳斥对方的非理性辩论,加强自己的立场。

辩论过程中,律师要注意言辞的严谨和表达的清晰,避免使用敏感或不恰当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误导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法律论辩中,律师还要注重形象和仪态的表现。

在庭上,律师的仪态和行为举止是直接影响其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要穿着整洁,言行举止要得体,以体现自己职业的专业性和庄重性。

同时,律师要注重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沟通和关系建立,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以获得对方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不断学习。

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一支强大的团队支持,可以为律师提供案件调查和研究的支持。

律师要与团队成员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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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律师的看法
在经过几周的法律论辩学学习之后,我对律师这一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律师是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职业者。

当然对于一个对律师充满崇高的敬意和向往初学者来说,律师是人和神的完美结合。

律师,职业高于一切。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维护当事人利益高于一切。

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田文昌说过这么一句话:“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他还说过“律师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怎么能说代表正义呢?当然律师可以追求正义,但代表正义与追求正义是两回事。

律师是用自己特有的方式追求正义,就是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整体参与去维护和体现正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职责定位问题。

律师给人的感觉就是铁齿铜牙,能说会道,说起话来滔滔不绝,犹如长江之水。

一方面,这是普通人出于对律师的职业要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现实社会中部分律师给普通人的形象使然。

在法律上很能说的律师,他们会分析法理,切中要害,一针见血。

但是在平常生活中,比如跟朋友一起聚会、聊天的时候,有可能他说话不多。

做律师,能说会写就最好
能说但要以法律为底线,有的时候,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或者不完善,为了达到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律师可以在有漏洞可钻的情况下去钻法律的空子。

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的漏洞也越来越少。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从事业务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坦率的讲,中国现在还没有几个很
能够专门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当然我说的是让我佩服的。

我认为,说一个律师很会钻法律空子,其实是在赞扬他,但是我以为很多律师还不配受到这样的赞扬。

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可以说比较完善。

改革开放的中国是世界上立法速度最快的国家,这个论据也许不能说明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很完善,但至少说明我们在为法治建设加速努力。

一直以来,老百姓都有一种观点:给坏人辩护的人不是好人,所以律师给坏人辩护,律师不是好人。

这是什么逻辑??我曾经说过,在法律层面上,根本就没有“坏人”这个法律术语。

一个人坏与否,属于道德评价。

律师给坏人辩护,是给这个坏人的“人”辩护,而不是给这个坏人的“坏”辩护。

首先我们必须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坏人也是人,既然坏人是人,那么坏人也有普通人所具有的权利,即人权。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其实是为当事人的人权去辩护,律师是没有办法为当事人的“坏”去辩护的,否则就是狡辩,法官也不会采纳律师的狡辩观点,并且会鄙视这样的律师。

其次,无罪推定,任何一个人在未经有审判权的法院作出合法审理并且作出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

在被告人还没有被判刑之前,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在证据层面上搞清被告人有没有罪,如果有罪,是什么罪,接着怎么样量刑才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这些就是刑事律师的职责。

况且,社会上存在冤假错案,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就是在编织法治这张网。

当我们都保护好了坏人
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才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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