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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培训讲座
主讲内容
核心 法律 法规 简介 非经营上网 服务场所的 义务
法律法规 要求(义 务)概览
法律责任
形势严峻
按照日前公布的一份犯罪研究报告显示, 全球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达1140 亿美元。此外,据接受调查的受害者表示 ,因处理计算机犯罪问题而浪费的时间价 值是2740亿。将两者相加,计算机犯罪让 全球每年损失388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大 麻、可卡因和海洛因全球黑市的交易总额 (2880亿美元)。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外,主要涉案人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 同时也邀请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随着 病毒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熊猫烧香”病 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为了提高访问涉案 人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涉案人在某 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 的服务器。之后,涉案人将游戏木马挂在其 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其网站游戏玩家的 “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 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从2006年12 月至2007年2月,涉案人共获利十余万元。 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十 余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 常运行。
计算机犯罪定义
•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非法操 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 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 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案例
2006年底,“熊猫烧香”病毒肆虐互联 网,短短两三个月时间,多达数百万台电脑 惨遭感染和破坏。一时间,民众无不谈“熊 猫”而绝望,闻“三根香”而色变。2007年 1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 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 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 根香”的模样。 截至案发为止,已有数百万个 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 破坏,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 辽宁、广东等多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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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小木马”——“大商机” 概要:他们着手编写木马程序后, 很快就针对“征途”、“qq自由幻想” 、“问道”、“武林外传”等热门网络 游戏,制作了四十多个不同的盗号木马 ,基本上三四天就能制作出一个木马病 毒。这些木马都是嵌入式木马,嵌入一 些防备较差的网站后,只要用户登陆这 些被入侵的网站,用户的账号、密码就 被窃取,账号上的游戏装备、Q币等虚 拟财产就流入到涉案人的手中。
3
4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 行为。根据规定,包括下列3种 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 系统正常运行
构成要件分析
1 1 2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 客观方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 正常运行 主体:一般主体 但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 知识的专业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动机:显示才能、谋取利益
形势严峻
在中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40亿 人民币(250亿美元),同时,处理计算机 犯罪浪费的时间价值为3720亿人民币(567 亿美元)。从计算机犯罪受害者人数来看 ,中国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相较于全球可能 更加恶劣:2010年,全球有4.31亿成人遭 受过计算机犯罪的侵害,这其中就有差不 多一半的受害者(1.96 亿人)在中国。
形势严峻
报告还进一步指出, 超过三分之二的在线成人(69 %)曾遭遇过计算机犯罪的侵害。每秒钟就有14 个成人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每天有百万余 人遭受计算机犯罪的侵害。手机网络犯罪越发严 重,有10%的在线成人遭遇过手机网络犯罪。针 对手机操作系统的新漏洞数有所增加,从2009年 的115个上升到2010年的163个。这一迹象表明, 网络罪犯开始将精力重点放在移动领域上。除了 移动设备面临的威胁,社交网络的流行和防护功 能的缺乏,可能也是网络犯罪受害者人数增加的 原因。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 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 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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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观 方 面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 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 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 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 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 会影响本罪成立。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07年2月,根据统一部署,网安部门在与 多地公安机关及多部门的配合下,一举侦破 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这一首例制作 计算机病毒的大案,抓获了主要涉案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 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同时还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 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 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刑事责 任。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分别判处多名被告人一年到四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形势严峻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飞速发展与普及 ,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然而随之而来 的是,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病毒、木 马、黑客频繁行动,频频发生网银用户、 网上理财用户以及游戏玩家被木马等恶意 程序盗号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针对计 算机恶意程序的设计、传播、利润分成等 形成的一条黑色产业链也愈演愈烈,让众 多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丧失信心, 这对正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产生了严 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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