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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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的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对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工作多年或年龄较大的非正式人员,如用人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补建、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认定以及补缴的工作流程,均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的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一、我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未参保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为非正式人员申报缴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正式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人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将《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3年人才工作要点之一。

对充分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决策咨询和学术专长方面对基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千人百县”计划的重要性,把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抓紧安排落实。

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基层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服务需求。

各市、各部门按计划选派上报高层次人才。

每个县(区)向各市申报10项服务需求。

各市对所属县(区)申报需求项目进行整理汇总,从中选取50%作为本市服务基层活动内容,同时,将另50%需求项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各部门根据需求,选派高层次人才与需求项目对接,建立服务联系,开展服务。

各市请于2013年4月25日前上报征集的服务需求项目和各市选派的高层次人才,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各市高层次人才与服务需求对接情况。

请省直相关部门4月30日前上报选派的高层次人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安排,我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山西省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要继续围绕“中国制造2025”、“扶贫攻坚”、“供给侧结构调整”等发展战略需要和“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工作,着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行业企业和市级竞赛为主体、全省竞赛与国家竞赛、世赛选拔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精心规划和组织省级技能竞赛赛事,加强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竞赛质量,有效落实竞赛激励政策,树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快速发展。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一类、二类竞赛16项。

(二)企业级竞赛14项。

三、表彰奖励(一)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人社系统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我省人社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无私奉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鼓舞斗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厅决定开展“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中心)等。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80个,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3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 教 版 语 文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氏之世者(帝王) .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 绘事后 素(后边,与“前”相对) . 后 (动词,落在后而) 子路从而后 . 其君者也(以……为后) 未有义而后 .
烛”(举起,举高) 因谓持烛者曰,“举 . 举 贤而任之(推荐) 举 .
人 教 版 语 文
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
提出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 治术,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在哲学上发展了荀子的学说,认为“道”是事物发展
的普遍规律,肯定具体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注意到事物的
矛盾性,强调对立面不可调和,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 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还认为
教 版 语 文
能切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可以说,韩非子是立足于当
时的社会实际,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3.“卜子妻做裤”的寓言故事要说明什么道理? “郑县人卜子使其妻为裤。其妻问曰:‘今裤何如?’ 夫曰:‘象吾故裤。’妻子因毁新,令如故裤。”“郑县” 是战国时候韩国地名,在今河南郑州。“为裤”就是做裤 人 子。卜子让妻子做裤子。妻子问新裤子做成什么样子,卜 教 版 语 子说就像我的旧裤子那样。于是卜子的妻子就把新裤子毁 文 了,以便使它象卜子的旧裤子一样。韩非子的意思是说, 拿先王治理天下的制度、方法来裁制当下的社会(按照一个 久远的模式来裁制新的现实)是荒唐可笑的。但是他没有径 直这样说出来了事,而是用卜子的妻子硬把新裤子弄破这 一十分有趣的故事,生动、形象地显示道理,真是妙极了。
人 教 版 语 文
人。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的重要意义。

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药品目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的主要内容。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5]62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5〕6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具体由省就业服务局负责牵头抓好全省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各市组织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9月23日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公共创业服务功能,规范公共创业服务流程,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为加载和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功能,规范统一公共创业服务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创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依托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建立集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导师指导、项目推广、延伸服务、信息发布为一体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二、工作任务2016年底前,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工作场所、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院所等,设立专门的创业服务窗口或“绿色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在全国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创建活动的安排部署,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反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1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教育培训、诚信制度建设、诚信评比和诚信典型宣传示范等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完成所有服务机构的诚信服务制度建立、诚信状况评估和等级评定,实现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全覆盖,从业人员接受诚信教育培训和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均达100%,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明显提升,创建一批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84号)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2012年我省在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本市试点方案,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2012年8月10日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6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将《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加大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紧紧围绕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和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单位为主、注重贡献、择优资助”的原则,大力选拔培养和引进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重要领域能够产生重大科学发明、突破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或实现成果转化的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高端创新型人才,带动各类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实施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培养引进(含柔性引进)“两院”院士20名左右,重点选拔培养院士后备人选15名左右;选拔培养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培养选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有较高学术技术创新水平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左右;各市和省直单位应选拔培养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起骨干核心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2000名左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晋人社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09]14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扩面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配合落实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人社部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视频会和社会保险局长座谈会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扩面工作思路继续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为目标,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认清整体形势,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不足;突出扩面重点人群,进一步加强督导调度;强化宣传效果,依靠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全力以赴打好参保扩面最后阶段的攻坚战。

二、医疗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及参保扩面资源分布山西省非农业人口共计1079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579万人,城镇居民500万人。

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850万人,比上年度计划净增加256.1万人。

截止7月底,全省参加城镇医疗保险636.5万人,比上年新增42.6万人。

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471.1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1%;城镇居民165.4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基本医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基本医疗
二 。 一 。年 十 月二 十 二 日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 法法》 定 了政 报( 报1 法律地位 , 山西政报》 规 公 的 在《 上刊 登的省政 府规章 规范性 文本为 标准文 本。 ・ 7・ 3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21 - 5 01 旅彳 / 文
基 本 医疗保 险定 点
二 、 价对 象、 评 内容 和 标 准
3 、定点 医疗机构分级评 定工作坚持公 开 、 公 平 、 正 的原 则 , 公 定点 医疗机 构评价 分级从 A 起 级
A 连 级 可参 ( ) 一 评价对 象。凡经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 步 , 级每年评定一 次 。 续两次评为A 的, 政部 门资格认定 ,与 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 基本 加A 级 评定 。 A 本方 案 实施 初期 , 医疗 保 险服务 协 医疗保 险定点 医疗机构服 务协议 ,并 已经开展 医 议 履行情况年 度考核 ,连续两年 在优秀 以上 的定
节 能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时 ,
第二 十一 条 财政 奖 励资 金必 须 专款 专用 .
对 违 反规 定 的 ,按 照 《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财
省节 能主管 部 门组织 验收或 者委 托项 目所在地 的 任何单 位 不得 以 任何理 由 、 任何 形式 截 留 、 挪用 。
财政奖励 资金 使用情 况的跟踪 、 查和监督 , 核 确保
第 二 十 条 节 能 服 务公 司对 财 政 奖 励 资 金 申
使 用 财政 奖 励 资 金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财 政资金安 全有效 。
对弄虚 作假 、 骗取 省财政奖 项 目责任 书规定 的 内容 、 术指标 、 金) 源及 J 报材 料 的真实性 负责 。 技 资 f ∈ } l j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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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4
【实施日期】2010.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
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62号)
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厅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厅直属单位不得以厅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
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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