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大纲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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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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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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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授课提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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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 结果,无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民事 法律行为。
05
04
目的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而实施的行为,具有目的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总结词
变化与消灭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三种情形。设立是指民事法 律关系的产生,如签订合同;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如协商
一致变更合同条款;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等。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基本准则、立法指导思想
详细描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事纠 纷所遵循的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总结词
调整范围、社会关系类型
详细描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民法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 公正的立法宗旨。
VS
保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如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同时,法律 也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如代位权、撤销 权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授课提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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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是掌握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
详细描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民事义务为基础,二是具有 法律强制性,三是以恢复受损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的分类
总结词
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民事责任制度。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姓名权 、肖像权、婚姻关系等。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 关系等,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并由民法规 范保护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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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 民事责任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性质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平等性、自愿 性和自治性,旨在保护个人自由 和权利。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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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意思形成机关和执行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执行 机关(如董事会)和监督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依法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导致法人主体消灭或变更的 法律事实。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等。
0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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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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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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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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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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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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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民事行为能 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除人身权外,自然人要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实施一
定的行为。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
3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一词最早被《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其理 论基础源于罗马法的人格学说。德国民法秉承罗马法上的 人格制度,将其细化为权利能力制度。
在人类历史上,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曾经相互背离。
荷兰民法典首先于1829年采用平等主义,即对外国人 原则上给予和本国人同等的国民待遇。
10
【案例分析】
贾丽怀有4个月身孕,某日乘戚天明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至保 和大道时,将道旁的黄某、张某撞伤,贾丽同时受伤。交警部 门认定,司机及黄某、张某均违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 鉴定,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有 一定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确定。贾丽住院后司机等 三人拒付医疗费,贾不得不出院。生下小孩后,与对方多次协 商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 对胎儿的伤害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戚天明认为,胎儿是否被药物影响无依据,胎儿不应获得 赔偿,且赔偿数额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计算。黄某、张某则认 为应由戚及所在公司承担,他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推定为同时死亡。如德国失踪法第11条、瑞士民法典第 32条、日本民法典第32条之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条、澳 门民法典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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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苏有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请求开心电器行交付 电脑,并移转电脑的所有权。
小结:

第一:民法的立法技术,是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但在处理具体的案件
时,应当反其道而行之: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
发点。
16

第二:民法在体例上虽然分为五篇,但各篇并非孤立存在。各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支付价款的迟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7
• (2)乙交付的奥迪车是“泡水车”。
• 对于乙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或者说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合同法》第155条并联立适 用111条。
(1)苏有朋只有17岁,但其依靠自己的收入作为其主要 生活来源,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通11-2)
(2)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赵薇时生效。(合同16-1)
2)开心电器行的承诺。
(1)赵薇是开心电器行的代理人。
(2)赵薇的代理行为对开心电器公司发生效力。(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
3)苏有朋与开心电器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 问题是:苏有朋可不可以要求开心电器行交付电脑?
13
(1)其所涉及的,是否为法律关系?
(2)如果涉及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属于公 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3)如果是私法关系,则要看是民法关系还 是民事特别法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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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苏有朋对开心电器行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35条。
1)苏有朋向开心电器行购买惠普电脑的要约。

民法总论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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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民法总论课件ppt第四章 自然人

民法总论课件ppt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本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行 为能力的概念、 划分标准和依据、 分类, 为能力的概念 、 划分标准和依据 、 分类 ,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监护的概念和设立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概念、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的概念 、 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 公民住所的 确定; 确定; 应当明确的内容: 应当明确的内容 : 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哪 些内容构成的,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些内容构成的 , 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 监护 的对象,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 的对象, 监护制度的意义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监护的变更和撤销 ; 应了解确定公民身份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的姓名、户籍等制度。
监护人 资格
具有 经济能力
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品行 良好
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2、管教被监护人; 管教被监护人; 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 责任。 责任。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限定性)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视为住所。 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意: 注意: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 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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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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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多种分 类,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 分类方式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涉 及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 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 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01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0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03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 平等性和规范性。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代位权 和撤销权等。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行为 或法律规定,如合同、侵 权行为等。
总结词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要件是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基本要素,而生效要件则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要件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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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 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 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 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8
(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 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 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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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身份制度的意义
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 社会地位。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 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 份制度则体现了产关系的含义 (1)财产的含义 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财产的构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 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 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 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 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5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
1
三、学习方法 (一)理论层面 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
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 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
2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 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 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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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 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 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第四讲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 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
第四讲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 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 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四讲
4、宣告失踪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 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讲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
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 结。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 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上不具有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 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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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本校教科书
1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元;
1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49元;
15.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48元;
16.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29元。hinaFra biblioteks.12
讲授体例
13
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 私法规范理论(6-7节)[删] 第4章 私法方法论(8-11节) [删] 第5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第12-13节) 第6章 法律行为的结构(第14-16节) 第7章 意思表示(第17-19节)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8章 意思表示的解释(第20-24节) 第9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25-32节) 第10章 代理(第33-35节) 第11章 自然人(36-40节) 第三编 人 第12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41-45节) 第13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46-47节) 第14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48-52节) 第四编 权利 第15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53-54节)
14
第16章 权利的救济(55-56节)
教科书推荐
15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34元;
3.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 版社,2006,66元;
4.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元;
16
(二)专题教科书
5.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元; 6.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24元; 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
社,2000,62元; 8.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69元; 9.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元; 10.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元; 1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元; 12.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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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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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20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21
一、“民法”语源
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民法总论教案
授 课 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1102-201107 课 时 数:54
1
教学博客:
教学公邮: 密 码:digesten 教学个邮:
2
课程说明
3
基础观念
4
Bertrand Russell (18050)
Three passions, 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来世不可知者也。先 生之著述,或有时而 不彰。先生之学说, 或有时而可商。惟此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 思想,历千万祀,与 天壤而同久,共三光 而永光。 ——陈寅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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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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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 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康 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 亲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 年。 —— 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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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tuart Mill (20053)
(穆勒)对个人主义与宽容 思想的阐扬,远超过早一些 人的成就,从弥尔顿 (Milton)、洛克,以至于 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在 这方面,与穆勒相形之下, 都要略逊一筹。 ——以赛亚·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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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 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strong, have governed
my life: the longing for
love, the search for
knowledge,
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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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18907)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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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 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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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 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 点。” ——约翰·密尔《自传》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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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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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Durch d.Rechtsdogmatik über d. Rechtsdogmatik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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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学说
(一)学说史略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
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佟柔:商品关系说 (二)《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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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法与私法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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