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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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和损坏,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包括接收、登记、保管、监督、移交、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侦办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侦办中涉及到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应当遵循慎重、严谨、规范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接收和登记第六条接收涉案财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收程序,由专门人员接收财物,填写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登记表应当包括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等信息,并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涉案财物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在接收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接收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查,确保接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收过程中如有发现涉案财物与登记信息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移交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保管和监督第十一条入库财物应当交由专门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明确的保管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保管财物的人员应当每日进行巡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保管人员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管人员有权对外部人员进入财物库房进行监控和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库房应当建立24小时监控系统,对入库财物的安全进行监控。

第四章移交和处置第十六条移交涉案财物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移交涉案财物时应当制定详细的移交清单,包括财物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移交财物应当进行当面检查,并确保移交清单和实物一致才能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涉案财物有权在案件结案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归还当事人、送交相关部门等。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

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

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

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

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

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涉案款项统一管理制度

涉案款项统一管理制度

涉案款项统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和加强对涉案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款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款项是指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法院等执行机关暂扣、查封、扣押的含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和资金。

第三条涉案款项统一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内部涉案款项的管理及涉案款项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涉案款项统一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单位涉案款项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成立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

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涉案款项工作。

第七条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承担涉案款项监管责任,负责对涉案款项的使用、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制定涉案款项使用计划,对涉案款项使用提出具体要求和规范程序,并定期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第九条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涉案款项落实情况,对涉案款项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涉案款项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涉案款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涉案款项的管理第十一条涉案款项一经暂扣、查封、扣押,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清点工作,制作《涉案款项清单》。

第十二条涉案款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保全机构进行保全存储,确保财物不受损害。

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实施技术加密,防止财物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十三条涉案款项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保全金额认定,对于无法鉴定其金额的财物,应当进行鉴定保全金额的程序。

第十四条涉案款项应当按照单位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和分配使用。

对于特定案件的涉案款项,应当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涉案款项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使用程序规范。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范涉案财物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涉案财物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法律事务程序产生的各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金钱、证券、有价证券、土地、房屋等。

第三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有序和规范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循诚实守信、法治精神,严格履行职责。

第四条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确保涉案财物依法使用、处置。

第五条法院应当建立财物管理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工作岗位,明确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涉案财物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登记第七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登记相关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物登记台账,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质、来源、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存放室,对涉案财物按不同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财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易变现、易簿记且数量较大的涉案财物,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不受侵害或流失。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对于每一笔涉案财物都进行标识,并建立完善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财物的流转和管理清晰明确。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二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保管,确保财物不受损失、盗窃或侵占。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建立批准程序,规定具体权限范围,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事项进行审批,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标准和流程。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涉案财物的情况,防止财物的遗失和损坏。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涉及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款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其被挪用、侵占或滥用。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涉案款物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或保险柜,确保款物的安全。

2. 涉案款物的登记: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款项来源、金额、形式、数量等信息,以确保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为后续的管理和处理提供依据。

3. 涉案款物的封存: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坏。

要求在封存时进行目视检查,并履行封存手续,如记录封存人员、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4. 涉案款物的鉴定:要求对涉案款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不易鉴定的款物,可以委托专家机构进行鉴定。

5. 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和权限的分工。

对于重要的款物,可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

6. 涉案款物的处置:规定涉案款物必须依法进行处置,包括返还给合法权利人、销毁或公开拍卖等。

不得将涉案款物挪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滥用职权。

7. 涉案款物的监督和检查: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派出所涉案物品室规章制度

派出所涉案物品室规章制度

派出所涉案物品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的管理,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室是派出所专门用于存放涉案财物、证据和非法物品的场所,是派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案物品室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涉案物品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纪律观念强,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的特点,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上岗。

第四条涉案物品室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派出所领导和警务督察部门的监督,确保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科学、高效进行。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接收第五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接收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的数量、种类、特征等进行清点、登记,并由接收人员签字。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填写《涉案物品接收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涉案物品管理人员。

第七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进行录像或者拍照,留存证据。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由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及时录入涉案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保管第九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并按照编号顺序存放。

第十条涉案物品的存放,应当选择适宜的存放地点和方式,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涉案物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蛀等工作,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不得泄露涉案物品的信息,不得将涉案物品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涉案物品的出库第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出库,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出库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的数量、种类、特征等进行核对,并由出库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涉案物品的出库,应当填写《涉案物品出库单》,经出库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涉案物品管理人员。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警察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财物安全,维护执法纪律,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物形成与管理1. 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被查封、扣押或登记在案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以及交通事故中涉案的车辆、人员受伤物品等。

2. 交通警察在办案中发现财物,应当及时做好登记、保存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已经登记在案的财物,应当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

三、财物保管与监督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的交通警察负责保管,确保财物安全,不得私自处置或挪用。

2. 财物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写财物清单,报告主管部门。

3. 涉案财物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柜或保险箱进行存放,保障财物安全。

4.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物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

四、财物处置与归还1.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理或挪用。

2. 对于已经结案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归还或销毁,绝不允许私自占有或转让。

3. 财物归还应当按照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确保财物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财物管理责任1. 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对于因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主管部门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监督检查与整改措施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对于发现的财物管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3. 对于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以本制度为准。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本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因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案件、民事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一)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特别是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案件,应当及时保存并及时处置。

(二)其他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由财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决定,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一)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并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的保管、盘点、检查和维护制度,实行保密和防盗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和真实完整。

(二)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涉案财物不得私自取用或变卖,不得擅自拆封或改变原状,不得重新分配或转交他人,如需转移或变卖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在涉案财物现场制作移送单或变卖单,并按照程序送审。

(三)对涉案财物的保存,应当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鉴定、登记,准确记录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来源、存放地点等情况,制定并执行存储计划,进行分类管理。

(四)涉案财物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保证涉案财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一)对于已经查清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财物不能作为赔偿金使用。

(二)对于查明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的财产,但已经被扣押的,应当在判决作出之前,予以故意损坏、毁损的,应当按照其价值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赔偿。

(三)对于扣押的农作物、家庭生产、积蓄等财物,应当放回原主或依法依程序处置,但涉及的权利关系未解决的,应当等待解决再进行处置。

第五条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保管、使用、归还(一)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于未经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尽快做出审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保管中心规章制度

涉案财物保管中心规章制度

涉案财物保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侦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是侦查机关管理、保管和处理涉案财物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侦查、审判、执行过程中的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内部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负责对收缴的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处置等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第五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登记管理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对接收到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财物名称、数量、来源、保管责任人等信息,并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将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第九条对于无主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及时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并进行相关登记工作。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保管要求的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对接收到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分类、编号、标识等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特殊性质的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制定特殊措施进行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加强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涉案财物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核对,并制定清点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涉案财物的移交、交接等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操作规范。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合法、公平。

第十七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置记录。

第十八条对于涉案财物的返还工作,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操作合法。

涉案停车场财务制度

涉案停车场财务制度

涉案停车场财务制度一、财务管理职责1、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保守公司财务机密,遵守商业秘密。

2、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3、财务管理人员要按照公司规定和程序,准确、及时地上报各项财务信息。

4、财务管理人员要主动协助管理层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方案。

5、财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优化建议。

6、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适应公司发展需求。

二、财务管理流程1、收费流程: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及时登记记录,保证收费准确无误。

2、结算流程:按照规定对收费进行统计和汇总,定期进行财务结算,确保收支平衡。

3、财务报表:按照公司规定制作各类财务报表,如日报、月报、季度报告等,准确反映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4、资金管理:定期对账、清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避免资金滞留和挪用。

5、财务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财务审计,确保停车场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6、财务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财务风险,制定相关应对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7、财务培训: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知识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制度:规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和方式,明确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

2、结算制度:规定财务结算时间、方式和程序,确保结算及时、准确。

3、报表制度:规定各类财务报表的制作时间、内容和审查程序,保证报表真实、准确。

4、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存储、管理和监督程序,防止资金挪用和损失。

5、审计制度:规定内部和外部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财务监督和合规运营。

6、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对财务风险的管理、监督和应对措施,确保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7、培训制度:规定财务培训内容、对象和频率,保障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财务管理措施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办事,不得出现违规操作。

法院物品管理制度

法院物品管理制度

法院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物品管理工作,合理保护法院的物品资源,提高物品利用效率,确保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内的一切物品管理工作,包括实物物品、电子物品等。

第三条法院各部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法院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法院物品管理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有序管理,严格遵循程序,切实保障物品安全。

第五条物品管理委员会是法院物品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物品,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对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院物品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物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主管共同组成,负责拟订、修订法院物品管理规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物品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品管理部门是法院物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物品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协助各部门开展物品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品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物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九条物品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各部门的物品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物品管理漏洞和失职现象。

第十条各部门应配合物品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法院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物品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用量、实用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物品资源。

第十二条物品管理工作要加强审计监督,对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物品管理规定是法院物品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物品管理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全院人员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违反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物品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程序,合理使用,逐级审批,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法院物品管理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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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
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
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

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

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呈请发还物品、文件
报告书》,送法制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领取人分别签字,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
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
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对原主不明确的,返还时应当采取公告方
式告知。

第十五条处理、销毁物品、文件时应制作《呈请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然后实施处理或销毁,并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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