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污染物排放系数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源强]污染物排放系数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排放量, 计算方法, 污染物, 系数排放量, 计算方法, 污染物, 系数一、废水部分Wi=Ci×Qi×10W——某一排放口i种污染物年排放量(公斤/年)Q——该排放口年废水排放量(万吨餐饮业及商场年废水排放量可按年用新鲜水量的80%计;美容、理发店和浴室等行业年废水排放量可按年用新鲜水量的85%计。
二、废气部分1、年废气排放量Q=P•B Q—某一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燃料消耗量(吨/年)P——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废气排放量的排放系数。
各种燃料废气排污系数2、年烟尘排放量G=B·K·(1-η)G——某一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烟尘排放量(吨年)。
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燃料消耗量。
煤(吨/年);燃料油(立方米/年);燃料气(百万立方米/年)。
K——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烟尘排放量的污染系数。
η——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
其中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为80%左右,水膜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0%左右。
燃煤烟尘污染系数燃料油、燃料气烟尘排污系数注:1、燃料油比重为0.92~0.98吨/立方米。
2、燃料气(指液化气)1百万立方米(常压)≈2381吨3、各种污染物排放量SO2排放量:W=β .B (1–ŋ)CO和NOX排放量:W=β .B W—某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某种污染物年排放量(吨)β—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该种污染物燃料煤、油、燃料气的排污系数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燃料年消耗量。
煤(吨/年);燃料油(立方米/年);燃料气(百万立方米/年)ŋ—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脱硫系统的脱硫效率,其中水膜除尘器脱硫效率为15~20%,旋风除尘器的脱硫效率为0。
各种燃料各种污染物排污系数关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简易计算法一:燃煤1、燃煤烟尘排放量的估算计算公式为:耗煤量(吨)X煤的灰分(%)X灰分中的烟尘(%)X(1-除尘效率%)烟尘排放量(吨)=———————————————————————————————1- 烟尘中的可燃物(%)其中耗煤量以1吨为基准,煤的灰分以20%为例,具体可见《排污收费制度》P115页;灰分中的烟尘是指烟尘中的灰分占燃煤灰分的百分比,与燃烧方式有关,以常见的链条炉为例,15%-25%,取20%;除尘以旋风除尘为例,取80%;烟尘中的可燃物一般为15%-45%,取20%,则1吨煤的烟尘排放量=1X20%X20%X(1-80%)/1-20%=0.01吨=10千克如除尘效率85%,1吨煤烟尘排放量=7.5千克如除尘效率90%,1吨煤烟尘排放量=5千克2、燃煤SO2排放量的估算计算公式:SO2排放量(吨)=2X0.8X耗煤量(吨)X煤中的含硫分(%)X(1-脱硫效率%)其中耗煤量以1吨为基准,煤中的含硫分为1.5%,则1吨煤的SO2产生量=2X0.8X1X1.5%=0.024吨=24千克其中煤中的含硫分为1%,则1吨煤的SO2产生量=2X0.8X1X1%=0.016吨=16千克3、燃煤NOX排放量的估算:计算公式:NOX排放量(吨)=1.63X耗煤量(吨)X(燃煤中氮的含量X燃煤中氮的NOX转化率%+0.000938)NOX排放量(吨)=1.63X耗煤量(吨)X(0.015X燃煤中氮的NOX转化率%+0.000938)其中耗煤量以1吨为基准,燃煤中氮的含量=1.5% 燃煤中氮的转化率=25%, 具体可见《排污收费制度》P122页则1吨煤的NOX排放量=1.63X1X(0.015X25%+0.000938)=0.00764吨=7.6千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编著的《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第21章第4节NOX、CO、CH化合物排放量计算”,燃煤工业锅炉产生的NOX的计算公式如下:GNOX=B X FNOX GNOX:——NOX排放量,千克;B——耗煤量,吨FNOX——燃煤工业锅炉NOX产污排污系数,千克/吨燃煤工业锅炉NOX产污排污系数,千克/吨二、燃油1、燃油SO2排放量的估算计算公式:SO2排放量(吨)=2X耗油量(吨)X燃油中的含硫分(%)X(1-脱硫效率%)其中耗油量以1吨为基准,油中的含硫分为2%,则1吨油的SO2产生量=2X1X2%=0.04吨=40千克2、燃油NOX排放量的估算:计算公式:NOX排放量(吨)=1.63X耗油量(吨)X(燃油中氮的含量% X燃油中氮的NOX转化率%+0.000938)其中耗油量以1吨为基准,燃油中氮的转化率=35%, 氮的含量=0.14% 具体可见《排污收费制度》P123页则1吨油的NOX排放量=1.63X1X(0.14%X35%+0.000938)=0.00232吨=2.32千克。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
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3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发布时间:2021-11-08T01:18:07.00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10月下30期作者:吴赛珍[导读] 电镀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因为电镀原辅材料涉及诸多的强酸、强碱和重金属等,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液和废渣,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们一定要做好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多方面详细分析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为更高效、更准确地做好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参考。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吴赛珍广东广州 510115摘要:电镀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因为电镀原辅材料涉及诸多的强酸、强碱和重金属等,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液和废渣,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们一定要做好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多方面详细分析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为更高效、更准确地做好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1、引言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在电镀项目的生产过程中,对于环境会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需要严谨细致地评价电镀项目对于环境的具体影响情况,把握好评价要点,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当下,切实做好电镀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工作,以适应我国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分析2.1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总图及选址合理性分析要点电镀项目环境可行的前提是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划,总图布置和选址合理。
产业政策和宏观规划符合性方面,国家层面应关注项目的生产工艺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
另外还需关注项目所在地关于电镀行业的建设和生产的相关规范要求、项目所在地关于项目纳污水体环境保护管理及电镀回用水的相关规定。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课件
S=1 万t C SO =1 2
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产排污 系数法
C氮氧化物=1.2 η 氮氧化物=0% η’氮氧化物=100% C烟尘=150 η 烟尘= 95% η’烟尘=100%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第15页)
η SO2 =0% η‘SO =100% 2
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产排污 系数法
DSO2=10×1×1×(1-0%×100%)=10 t=10000 kg D氮氧化物=10×1.2×1×(1-0%×100%) =12 t=12000 kg D烟尘=10×150×1×(1-95%×100%)=75 t=75000 kg 碱炉排放SO2、烟尘和氮氧化物的当量数:
步骤四:公式中涉及的参数为
ESO2—二氧化硫排放量,t; K—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 (可选择)
Bg—锅炉燃料耗量,t;(企业申报)
q4—锅炉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可选择) St,ar—燃料收到基全硫分,%。(企业提供燃料的分析报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物料衡算法
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物料衡算法
一、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 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
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
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物料衡算法
锅炉排放口SO2污染当量数为: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7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
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3.噪声源性质: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 4.功能区类别: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企业见环
评。
5.昼间噪声排放时间:指6-22点正常工作的昼间时段内。 6.执行标准: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报。 7.等效声级8.超标分贝数9.超标天数:按当月具体情况填报。 10.夜间噪声排放时间:指22-6点的夜间工作时段。 11.等效声级12.峰值声级13.超标分贝数14.超标天数:按当
是否超标排放。
11.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值。 12.排放时间:按废气某排放口当月或当季排放的 累计小时数。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量计算
二、废气排放量计算
首先依据排放单位废气某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实测浓度、 折算浓度)、废气排放速率、排放时间和数据来源,计算废气排放量 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月具体情况报。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环保按边界噪声(昼、夜)超标的分贝数来征收噪声超 标排污费
超标分贝数
1
收费标准(元/月) 350
23
4
440 550 700
5
6
7
880 1100 1400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8
9
1.实际监测法: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月或季)=按实际监测的废气标态流量 (Nm3/h)/10000×某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时间(小时 /月或季);
废气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按实际监测的实测浓度(mg/m3)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月或季)/100=废气排放速率(kg/h)×排放 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时间(小时 /月或季)
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让知识变得更轻松 2018年5月31日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尊敬的各位市民:我们怀着关注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的态度,特向各位通报有关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该公告旨在引起广大市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为大家提供正确的计算和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一、排污系数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排污系数是指每单位产量的物料流出系统所产生的污染物量,即单位产量排放物质的含量。
它是衡量企业或单位生产过程中排污情况的重要指标。
排污系数可通过实测获得,也可以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数据计算得到。
计算排污系数的方法如下:1.首先,确定需要计算的物料流出系统和排污物。
2.其次,收集和测定该物料流出系统在不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
3.然后,按照公式排污系数=排放量/产出量计算得到每单位产量的排污系数。
二、物料衡算方法的定义和应用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能源和产出物料的消耗与产量之间的关系,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物料衡算能够揭示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程度,有助于企业或单位进行合理的资源利用和环保管理。
物料衡算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明确需要测算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量。
2.其次,记录该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物料量。
3.然后,按照公式污染物排放量=(原料和能源消耗量-产出物料量)*排污系数计算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公告的目的和意义本公告的发布旨在提升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起广大市民对污染物排放的关注,并为各企业或单位提供正确的计算和衡算方法,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正确计算和衡算污染物排放量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应用,能够帮助企业或单位了解自身的环境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规划。
同时,公众也能通过了解和监督企业或单位的排污情况,促使其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鼓励各企业或单位积极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准确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环境保护税政策讲解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 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外,适用税额为每污染
当量1.2元; 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
铅水及污其染化物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 量1.8元;
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外,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 量1.4元;
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 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 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要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 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 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 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政策 讲解
20201231
环境保护税
一 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目税额
二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三
税收减免
四
征收管理
五
案例
环保税与其他税的区别
1、计税依据不能直接从会计账上获取;
2、专业名词多,如:污染当量、排污系数、 物料衡算; 3、与环保部门联系紧密;
规范环保税的法律法规、 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粤环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13日附件附件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一、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扬尘排放量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环保税计算案例
计算案例1:砖厂某砖厂设计年产量为3000万块/年,1月份产量为200万块,1月份共生产25天。
1月份监测报告显示:表1 窑炉废气监测结果表2 砖厂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为0.95kg,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为0.95kg,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kg则该砖厂1月份烟气总排放量=32484m³/h×24h/d×25d=19490400m³二氧化硫排放量=19490400×20×10-6kg=389.8kg氮氧化物排放量=19490400×17×10-6kg=331.3kg烟尘排放量=19490400×5×10-6kg=97.5kg1月份废气污染当量=389.8÷0.95+331.3÷0.95+97.5÷2.18=803.8则该砖厂1月份废气应纳税额=803.8×2.4=1929.12元因该砖厂厂界东噪声超标5dB,厂界南噪声超标3dB,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1,超标1-3分贝为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为每月700元,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该砖厂1月份应纳噪声超标税额=700元×2=1400元则该砖厂1月份应纳环境保护税额=1929.12元+1400元=3329.12元计算案例2:采石场某采石场1月份生产14天,共生产碎石3000吨,其1月份监测报告如下:表1 噪声监测结果该采石场厂界东面噪声超标8.6分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1,超标7-9分贝为每月1400元,则该采石场1月份应纳税额=1400÷2=700元因环保部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81号)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无碎石场废气排放有关系数,暂不计算碎石场废气排放量。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
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
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
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
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
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
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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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