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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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总论第四章

权利能力的特征(通说)
平等性 普遍性(含外国人):第8条第2款 不可剥夺性:第9条(出生到死亡都具有),不 能剥夺。古代罗马法上有人格减等 不得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课后思考题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参考资料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15—316页;另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91页;徐 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 216页 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民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户籍登记 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 的要件。 关于出生,存在着阵痛说、受孕说、断带说、出声说、独 立呼吸说等各种学说。我国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 始独立呼吸为出生,即“活着出生”。 “活产”——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 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卫发[1992]第1号) 实务上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见后述案例。
徐民总第213页课后思考案例外嫁女与户口迁入情形之补偿款分配杨丽娇等诉腾冲县腾越镇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08腾民一初字第438号事实概要原告杨丽娇与四川籍的谢万军于2007年2月在腾冲县腾越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瑞丽打工生活原告杨丽娇偶尔回娘家居住原告杨丽娇的户口至今仍在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谢万军户口未迁入
一 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并享 有法律上人格的人。 概念的历史沿革:自然人概念的全面形成,或者 说生物意义上的人得以被全面承认为权利主体, 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罗马法→法国民 法典→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原则上承认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当 然为民事主体,但设定国籍限制,对外国人采取 有限制的承认。民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 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第1篇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主题是“民法法律适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环节,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民法法律适用的几点探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讨论民法法律适用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强迫对方作出意思表示。

5.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1. 合法性:民法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合理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合理的结果。

3. 公正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及时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当考虑法律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5. 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用以说明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应用。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范围非重点搞清楚三个维度如何适用即可(时间、空间、人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域:我国旅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 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1、《民法总论》第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

特殊:1 澳门:参照葡萄牙民法典制订了澳门民法典。

2 香港:新界甚至适用大清民律草案, 每个男丁分一块宅基地。

——港英政府在新界这一租借地,上述规定是根据《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

3 台湾:《中华民国民法典》4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执行(大的方针原则不能相违背 e.g. 青海的草原习惯法。

牧民流传下来的习惯传统。

部族间冲突造成死亡的,按照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做法进行报复。

e.g. 林芝地区墨脱县原始的做法。

同态复仇, 死亡后有一年的谈判时间。

e.g. 纳西族的走婚现象。

母系社会形态。

e.g. 一女嫁两男。

5 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关系发生地的法规。

e.g.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有差别,按照发生地的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时适用全国性法规。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 生效的时间:1 颁布就生效;2 颁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让社会学习法律, 让法官做好司法工作展开的准备。

e.g. 《民法通则》 1986.4.12颁布, 1987.7.1生效。

德国民法 1896颁布, 1900生效。

2. 关于追溯力:1 一般是没有追溯力的, 不然就丧失了行为自我评判能力, 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 贯彻法律无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总论(1-9周)

民法总论(1-9周)
已出生。即,如果其出生时尚生存,则与已出生婴儿 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其未能活着出生,则视 为胎儿自母体怀孕时起从未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例: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 视为既已出生。”(《台湾民法典》第7条) 仅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资格,不能使其承担民事义务。源自四、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而非公法 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七、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法理
(一)“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概念: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辨析:自然人 VS 人、公民、人民、国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 VS 民事权利 (1)资格;(2)义务;(3)法律赋予,是否可取 决于主体意志;(4)与人身可否分割,可否放弃 或转让 特征:普遍性和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思考:自然人是否有权“卖身为奴”?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
• 例: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物的自然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灭失。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 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 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如从事智力创造活动。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韩家勇(未经本人审阅)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具有目的性(功利性)比如:在某案例中,取款人排队准备在柜台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提醒两万元以下去自动柜员机取。

取款人听从安排,但因年老在自动柜员机上不会操作,之后又到柜台取款,不幸银行卡忘取出,卡内余额被他人取走。

取款人后来起诉银行,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取款自由不但包括取款时间的自由,也包括取款方式的自由,银行不应干涉。

在这里法官就对“取款自由”进行了具有目的性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目标主观主义的目标: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的真实意思客观主义的目标:探寻法律规范自身的意思。

(法律公布后与立法者分离)一般采取客观主义的观点。

案例:台湾立法院制定法律,“土地增值税优先于一般债权扣缴”。

那么土地增值税与抵押债权的关系如何?土地增值税是否能优先于抵押债权?这涉及到对于“一般债权”如何进行解释。

立法院议员作证指出,一般债权就是在与抵押债权相对意义上来使用的,抵押债权不包括在一般债权内。

结果:法院不认可议员的意思,认为在这里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般债权的概念在这里包括了抵押债权。

这样解释的背景是法院认为土地增值部分是政府基建投入的结果,土地增值税应当得到充分的保证,采用了客观主义的解释。

3、法律解释的界限法律解释的界限就是法律文义可能的范围。

超过界限,即为法的续造。

(法官造法)通过这样的限制,来制止适用者的恣意。

案例:交通事故中死者的遗腹子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某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原告诉求,将“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理解为也包括“生前将要抚养的人”。

这种理解虽然在结果上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在方法上是极度有害的,反应了法官的恣肆妄为。

(不能不择手段地追求正确的结果。

)正确的方法是引用民法通则中遗产分配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条款,通过类推而不是解释来说理。

4、法律解释的原则诚信考虑的因素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合宪范围控制因素(文义、历史)内容控制因素(体系、目的)案例:台湾民法中,代理权的授予放在了债的发生部分。

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安徽师范大学

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安徽师范大学

第一章测试1.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是()。

A:民法判例B:《民法总则》C:司法解释D:民事习惯答案:A2.下列选项中属于私法的是()。

A:行政诉讼法B:刑法C:宪法D:合同法答案:D3.下列民法原则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是()。

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4.民法的()体现了代际正义的要求。

A:公平原则B:绿色原则C:平等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5.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是()。

A:历史解释B:目的解释C:体系解释D:合宪性解释答案:A6.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是()。

A:替朋友庆祝生日B:情侣之间的恋爱关系C: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宣告某发明专利无效D:离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答案:D7.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是()。

A:生命权B:名称权C:姓名权D:荣誉权答案:ABCD8.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

A:租赁关系B:罚款关系C:借贷关系D:继承关系答案:ACD9.下列选项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地方政府规章B:司法解释C:国际条约D:民事习惯答案:ABCD10.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的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国务院部门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D第二章测试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行为的是()。

A:所有权关系B:继承关系C:合同关系D:人格权关系答案:C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继承权属于人身权B: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C:所有权属于绝对权D: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答案:A3.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

A:交付标的物的行为B:合同的标的额C:所要买卖的货物D:买卖合同答案:A4.下列选项中属于种类物的是()。

A:一套绝版书B:一辆汽车C:一幅古画真迹D:一件古董答案:B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赔偿损失B:赔礼道歉C:消除影响D:罚金答案:D6.民事法律事实包括()。

民法学 总论部分

民法学 总论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一般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均应遵照执行3.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法人;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根据国际惯例,也可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一原则。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要求;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2篇)

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的适用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

二、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概述1. 法律适用原则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则,旨在确保法律正确、公正、有效地实施。

2. 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特点(1)普遍性: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

(2)指导性: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3)强制性: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具有强制力,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三、民法法律的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适用民法法律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民事主体合法: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2)民事行为合法: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民事责任合法: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适用民法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公平分配: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公平分配民事主体的权益。

(2)公平补偿: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公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公平负担:在处理民事责任时,应当公平负担民事主体的责任。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在适用民法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诚信行为: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2)诚信责任: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3)诚信保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保障诚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4.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平交易。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厦门大学 法学院 赵世豪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14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15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22




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民法法律适用(2篇)

民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民法的适用,是指将民法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以实现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本文将从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公开案件审理过程,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3.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5. 合法性原则民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民法法律适用的范围1. 财产关系民法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关系。

2. 人身关系民法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婚姻、家庭、收养、监护、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关系。

3. 侵权责任民法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侵权责任,如侵权行为、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四、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民法规范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文义解释。

2.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指从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体系出发,对具体规范进行解释。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规范之间的协调和一致性。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和社会现实。

4. 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对民法规范进行解释。

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当参考国际惯例和比较法。

民法的适用(课件)

民法的适用(课件)

四、民法的适用方法
3、推论与裁判
(1)推论: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使被选择 的法律规则规定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案件法律事实。
A、大前提:法律规则 B、小前提:案件法律事实 C、结论:案件事实应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判断
(2)裁判:运用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对本案法 律事实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获得结论性判断的基础 上,具体确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或责任,并制 成裁判文件加以宣布
仅指民事诉讼程序中或仲裁程序中执法者运用 民法规范解决当事人间民事纠纷的实践。
一、民法适用的概念与意义
(三)民法适用的意义
1、对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民法关系着当 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2、对于市场经济:正确适用民法关系着 市场经济的安全、秩序和效率。
3、对于市民社会:正确适用民法关系着 整个市民社会的繁荣。
(一)法律解释与适用
1、概述
(1)广义法律解释:面向具体案件事实探求法律规定之 目的、内容,以及补充法律漏洞或回避恶法,以期案件获得 妥当法律适用的作业。
(2)狭义法律解释:仅限于对法律规定目的、内容的探 求,不包括弥补法律漏洞及回避恶法之适用等作业。
(3)法律解释的标的:即法律解释的对象,指被解释者 所解释的法律条文或准法律条文。
五、民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2、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漏洞,是指面对待决案件欠缺具有直接针对 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非指待决案件之处理欠缺任何 法律依据。
(1)类推解释方法 (2)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 (3)反面解释方法 (4)价值补充解释方法
阅读文献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四、民法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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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 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经被废止,则 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二是新法颁布以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 法继续有效。如果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 相同或相似,则应当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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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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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解释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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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 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 辖领域以外无效。

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
域以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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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 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属人主义,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 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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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
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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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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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 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一个重要 问题。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 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 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 及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 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 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是属地主义,即是以领土主权为原则,以地域 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 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 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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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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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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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 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 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仍以 特别法优先。例外情况下,即如果在新普 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 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不过,特别法与特 别法之间并没有何者优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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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第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 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制 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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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 会关系。它包括法的遵守和司法适用。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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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法理上,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以 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 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
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 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法律 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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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
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 释,这种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是 不冲突的,在特殊情况下,两者发生冲突, 仍然应当以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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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 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 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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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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