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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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6)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7)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8)图纸:指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9)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1)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12)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的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13)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14)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格总额。
(1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
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d)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e)合同通用条款;
(f)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i)投标书附表;
(j)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末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进度受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末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4)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使(1)款所属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
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三、一般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a)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
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
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b)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c)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