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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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 G. 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 H.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
法律责任
•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 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 准文件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法 律 责 任(续)
• 第49条至第58条 是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 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
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法 律 责 任(续)
• 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 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
1. 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
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 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 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 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求转变过来;有的业主对企业的安全文化建立缺乏紧迫 感,重视不够,致使员工不知晓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 知识,对辐射的危害性认识欠缺;放射源失控、丢失等 情况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职业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 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 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 • 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
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 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有关技术标准。 • “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 标准的基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 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 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 A. 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 B. 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验收制度 C.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督性监测, 报告排放情况 D. 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 E. 核事故应急制度 F. 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立放射性同位
•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 射安全问题。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
监督管理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监管。
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续)
3、业主响应 开展辐射工作的业主单位,明确了自己在
辐射工作中承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责任的意识。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的硬件投入,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自主监测的仪 器适用性,从业人员的专业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等方面 纷纷开展自查。
4、存在问题 旧有的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按照新的法规要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
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 四、《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8号文件
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 放射Biblioteka Baidu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 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
1、国家重视 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重点向核技术
利用的监管予以倾斜。全面充实和调整国家和省 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机构。积极开展辐射安全 的能力建设,国家投资三个多亿建设国家和省级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2、部门行动 从2006年3月1日起,承担全国辐射
安全与防护统一监管的各级环保部门,全面按照 《安全与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 行监督管理。
•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 源的装置。
•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核技术利用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 • 涉源单位 12412 家 • 放射源总数 107380 枚 • 在用放射源 76767 枚 • 闲置废弃源 30613 枚 • 射线装置 >100000 台
•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 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二、立 法 原 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
利用 •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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