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过程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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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过程及趋势

一、药品招标的社会背景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许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药品流通体制和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药品市场供大于求,产销秩序混乱。

2.药品的虚高定价。

3.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盛行。

4.老百姓对“看病贵”的问题反映强烈

二、药品集中招标的产生过程

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1)2000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要求“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

2) 2000年7月7日,卫生部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明确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作为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地区。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3) 2001年11月14日,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2001年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上的讲话》对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肯定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规范药品的购销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在保证用药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虚高和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并对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流通秩序整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面推行

⏹2001年11月14日,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在海口举行。会

议由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

⏹会上王陇德副部长总结了药品集中招标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

效,分析了存在问题,对今后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报告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总体要求。

⏹六部委在会上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卫规财发[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

2、投标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投标函(或委托书)

⏹企业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申报表等)

⏹产品资质文件(GMP证书、药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药检报

告、专利证书、价格文件等)

⏹报价表等

3、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核投标人的合法性、实际能力及信用,确认其资格。对有疑问的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

4、开标、评标(议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这个阶段是整个招标采购的核心部分。原则上中标的品种必须遵循安全有效、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最低的原则,同时要符合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科学的药品评价体系是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质量优先、科学公正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的原则,然后根据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4个要素进行评价

5、代理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6、代理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和中标企业执行合同。

五、药品集中招标实施的成效

1、有利于减低药品的价格,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解决药品虚高定价的有力手段。它主要通过两条途径降低药品的价格:

其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避免了销售过程中的“层层加价”,节约流通成本。

其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刺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把药品价格降下去。

2、有利于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抑制药品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由分散转变为集中,由个体行为转变为集体行为,使医疗机构决策也由分散决策转变为集体决策,使采购活动最大程度地透明化,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药品采购中的不良行为,抑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3、有利于优化进药渠道,强化市场竞争,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促使药品生产经营优胜劣汰。

4、有利于加强药品管理。

六、药品集中招标实施后的存在问题

1、行政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拥有药品采购的自主权。然而,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搞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之认识不到位、政事不分、招标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取向严重,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如最近曝光的《河南药品招标公开顶牛法规——对上:中央文件滞留九月不执行对下:施加压力美其名曰作整改》-《市场报》(2005年06月28日第六版)

2、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强化了不公平、不公正的购销关系

医疗机构对医药企业是买方、对患者是卖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强化了医疗机构做为买方的垄断地位,导致了招标过程中出行诸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顺加作价的方式,保证了医院的利益。中标产品在进入医院销售的过程中,依然面临二次攻关。

3、以低价作为评标的标准,加剧了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

很多地区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第二次中标价格必须低于第一次中标价格,否则,就被视为废标。而更多地区是默认的潜规则:报价不能高于零售价的8 0%~85%,甚至更低。这种竞相压价的前置条件,加剧了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

4、以中标价作为药品定价的依据,既不合理也不科学。

中标药品的价格是以医药企业牺牲合法权益为代价的,严重背离其价值。以中标价格作为药品定价的依据,会导致出现疗效好、质量优,附加价值低的常用药品缺货断档。

5、患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加作价保证了医疗机构的利润空间,但患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实惠。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要把招标让利部分的大头让给患者,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地区是没有兑现的。而且,有些医疗单位在处方上少开或者不开中标药品,代之的是高价位、差价大的非降价药品,以至出现药品“中标就死”的怪现象。

6、手续繁琐、滥收费、医药企业苦不堪言。

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大量的材料(甚至涉及企业的商业、技术机密)和样品,如果不按要求提供,就视为废标。中介机构的存在,增加了新的中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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