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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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观点:法律无情反方观点:人性关怀辩论赛时间: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报告厅参赛队伍:- 正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反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评委团:- 评委1:XX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委2: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委3:XX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委4:X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2. 正方立论3. 反方立论4. 正方质询5. 反方质询6. 交叉质询7. 总结陈词8. 评委点评9. 颁奖一、开场陈述(主持人介绍比赛背景、规则和参赛队伍)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辩论队将围绕“法律无情”这一主题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其本质是无情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正方提出的“法律无情”的观点过于绝对。

我们认为,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二、正方立论正方二辩:第一,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种公正性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正方三辩:第二,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强制性。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方四辩:第三,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不可变更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反方立论反方二辩:第一,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例如,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精编版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精编版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管理提醒: () ()辩手的自我介绍:(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

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开篇陈词(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欢迎阅读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

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

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

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

而非宽容,容纳。

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

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

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

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

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

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

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

各位评委,辩友,大家好!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所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像散文诗那样凭主观意愿创造,所以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法律无情。

第二,从法律的内容上讲,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

第三,从法律的执行上讲,正因为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者不以个人感情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而是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所以,正是法律无情,才使执法者不依自己的好恶评判是非;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第四,从法律的本质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工具,是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既然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是工具。

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公正的、无情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无情!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富强,社会才能和谐,人们才能幸福。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法律有情伦之开篇陈词

法律有情伦之开篇陈词

法律有情伦之开篇陈词各位评委,辩友,大家晚上好。

著名学者埃尔曼曾说过,“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由此,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法律是否有情一直以来就是无数智者关注的焦点,我们虽不是智者,但我们也有向知识之峰攀登的勇气。

众所周知,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情有定义之众,但法律的情绝非私情,乃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而产生的理性的感情,这体现了法律有情理和法律公平、正义的情感。

由此可知,法律是否理性、公平、正义,是否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正是我们判断法律是否有情的分水岭。

而根据这个比较标准,我方郑重强调,法律有情。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

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

如老年人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无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所以我们才能看到少年劳改所、监狱等场所的存在,才能看到死缓、监外执行等制度的存在。

由此,法律是在最大限度内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这样温情脉脉的目标,怎是无情?第三,从法律的根本上讲,法律有情。

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是善良公正之术,他所强调的是对整个社会大众的公平和公正,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却愈发激烈。

为了探讨这一议题,某大学法律辩论社举办了一场关于“法律无情,还是人情有价——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的辩论赛。

以下是辩论赛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背景:张某,65岁,患有晚期癌症,生命即将走到尽头。

张某在生前曾多次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病痛。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安乐死是非法的。

张某的家属在是否为张某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决定将这一争议提交法律辩论赛。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反方:反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正方一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2. 正方二辩: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3. 正方三辩:我国已有部分地区试点安乐死,实践证明其可行性,法律应适时调整。

4. 正方四辩: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忽视了患者的痛苦,忽视了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二)反方立论1. 反方一辩:生命至高无上,法律应维护生命安全,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2. 反方二辩:安乐死存在伦理道德风险,可能导致滥用,对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 反方三辩: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不应轻易改变。

4. 反方四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不应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

(三)自由辩论正反双方就安乐死的合法性、伦理道德、生命尊严、患者权益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总结陈词正方总结陈词: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反方总结陈词: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反对安乐死合法化,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们今天要辩论的命题是“法律与人情是否相悖”。

我作为正方一辩,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我们的立场。

首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它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时效性,它是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并具有强制力。

我们不能因个人感情而违背法律,违背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违反法律就是违反社会契约,这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人情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关心、理解和照顾。

人情的存在是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人情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

但是人情并不是无限的,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如果人情得到不恰当的扩展,可能导致对法律的滥用和优柔寡断,从而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后果将无法收拾。

综上所述,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但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在人际交往中保持一定的人情关怀。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立场,证明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而是可以相互与谐共存。

首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以规范行为、保护权益为目的,具有强制力,制定者是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

法律是通过经过充分讨论、调查和审议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的目标是要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和公正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我们为了个人之情随意违背法律,将导致混乱和矛盾,社会正义将无法实现。

其次,人情是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关怀构成的。

人情的存在不仅使人们之间建立亲和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和和改善人际关系。

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

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

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辩论赛(情在理先)正方一辩的陈述词:情在理先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资料共享平台《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https://www.)。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这个辩题的自由度非常之高,"理""情"“先“每一个字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所以选取定义就是重要的。

辩题“法不容情”反方二辩经典辩论词范例

辩题“法不容情”反方二辩经典辩论词范例

辩题“法不容情”反方二辩经典辩论词范例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这是给你的总结陈词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

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

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

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

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

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

辩论赛法不容情一辩稿

辩论赛法不容情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且,每个人的喜怒哀乐爱恨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都会有不同的体现,而法律却是独一无二的。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
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规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创造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不容情。谢谢。

法律有情辩词

法律有情辩词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开篇陈词(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辩题:法律无情反方辩题:法律有温度辩论赛时间: 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 XX大学法学院辩论厅参赛队伍:正方:1. 队长:李明2. 一辩:张晓晨3. 二辩:王丽娜4. 三辩:刘强5. 四辩:陈思远反方:1. 队长:赵宇2. 一辩:李娜3. 二辩:张伟4. 三辩:孙悦5. 四辩:周舟评委:1. 法学院教授:陈教授2. 法学院副教授:李副教授3. 校辩论队教练:王教练4. 学生代表:李同学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2. 攻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3. 防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5分钟)4. 总结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5. 评委点评6. 公布结果正方立论:一辩张晓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认为,法律无情。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本质是客观、公正、严谨的。

以下是我们的论点: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这种公平性是建立在无情的基础上的。

2.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不论个人意愿如何,都必须遵守。

这种普遍约束力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正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3. 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强制性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威慑力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

二辩王丽娜:首先,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的保障。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法律无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律就可能被践踏,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辩刘强:法律无情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性。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考虑到人的情感和需求。

但是,这种考虑并不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如果法律有温度,那么就可能导致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辩陈思远:总之,法律无情是法律得以执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终审稿)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终审稿)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有情总结陈词

法律有情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此时此刻,不管是对方辩友还是我方,还是全场在座的各位,我想我们都同样心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对法律的热衷之情,对法律与理性的向往之情,正因如此,我方才深深感到为了我们共同的追求,我方必须让大家看到,法律的有情,对于我们法律人的意义!我方坚持法律有情这一观点。

首先,在我方一辩的开篇立论中就提到,我们所说的情绝不是私情,而是大义之情,是出于对人民和国家利益保护而产生的理性的情感。

法律虽是维护社会的工具,但它不是冷冰冰的。

我们通常听到的“法不容情”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不容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我方所说的情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说到这里我想请问大家,当你们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你们是会感到法律无情呢,还是看到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我想,大家的答案无疑都是后者。

其次,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这不错。

但我们知道,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为人制定的,它无时无刻不与人相联系,也无法与人性相脱节。

从法律实施的社会大背景来看,生活的复杂性是法律所不能面面俱到的,而社会的人文发展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反映社会进步标准必然不能无情。

在十七大报告中有这么一句话: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体现了公正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最后,法律的本质是公正公平,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这就是法律的博爱所在,这就从最大程度上考虑并保护每一位公民,这就是体现法律有情的最铁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不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里所说的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大哲学家要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

法律有情无情辩论--反方资料--总结整理--合肥中学生辩论赛

法律有情无情辩论--反方资料--总结整理--合肥中学生辩论赛

一:开篇陈词国家的统治工具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开宗名义定义先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修改并颁布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就如果违背社会良知的恶法范总称当然我们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良法而是指血腥暴力有辩论的意义了那么什么是无情呢?这里的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性的推理,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四平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辩论赛“情在理先”素材

辩论赛“情在理先”素材
情在理先
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情在理先的最合理的结解释就是感情是一切其它的基础,难道不是吗?呵呵……
人认识事物是从感性知觉开始的,通过抽象思维,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所以,情先于理
第三、
第四、
另外,
1.我方辩手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农夫与蛇”“东郭先生”这些大家熟知的故事中清楚的阐释了我方观点“情在理先”。
2.我方辩手提到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是处事之本,这是教育之魂,这正是“情在理先”在现实生活中的绝妙体现。
3.我方辩手已明确的指出“法理是情理的总结和升华,法律的制定就是根据情,就是为了要兼顾每个人的情”,所以,这充分的证明了我方观点“情在理先”。
第二、情是理的归宿。人们之所以要制定法理,正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在常规下的情;之所以要制定交通规则,正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情。

法应容情一辩立论稿

法应容情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方论点是“法应容情”首先,我方给出辩题的定义。

何为法?我方认为,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而何为社会规范?我方认为是由公众情感道德而决定的社会活动的准则。

应,很显然,是应该。

而容,容既容纳。

最后,最重要的是何为情?而我方认为,此处的情,指公情,顾名思义,就是公共的情感,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而非个人私情,我方坚决反对私情乱法的社会丑恶面,也会义正言辞的喝一声,乱法私情不能容。

但,这不妨碍法律之中容纳公情。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不知道在座各位是否听过这句话: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以历史为鉴,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法应容情。

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秦朝犹如昙花一现,暴政没有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却引来了本国人民的强烈反抗。

与之相对的,汉朝历代独尊儒术,强调法应容情,以公情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迎来了数百年的汉王朝盛世。

如今的中国,就是因为容情于法,才和平崛起,建设成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中坚力量。

由此可见,自古以来,我们就一直坚信着法应容情。

第二,每一条法律都会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时时刻刻容纳着公众的情感。

因此,法律本身不是对公情的剥离,相反,是对公情的一种容纳。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就像我们国家,出于对妇女的照顾之心,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条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心,我们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出于对老年人的关爱之心,我们出台了一系列老年人保护法、养老保险等等。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古代(3篇)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古代(3篇)

第1篇正方:主张改革古代律法一、引言自古以来,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在古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律法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其无情的一面,给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和苦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证古代律法无情的现状,并提出改革的必要性。

二、古代律法无情的表现1. 严刑峻法古代律法普遍采取严刑峻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如《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使得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不敢犯法,但也使得犯罪者遭受极其痛苦的折磨。

2. 不问情由古代律法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不问情由,只注重法律的字面意思。

这使得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家破人亡。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这种做法使得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忽视案件的实际情况。

3. 男女不平等古代律法在男女地位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如《周礼》规定:“女子无行,男子无行,皆无礼。

”这种观念使得女性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4. 限制言论自由古代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如《明律》规定:“诸诽谤律,若言事不当者,杖八十。

”这种限制使得人们不敢发表真实意见,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三、古代律法无情的原因1. 时代背景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阶级矛盾尖锐,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采取严刑峻法来震慑民众。

2. 法律观念古代社会普遍存在“天命思想”,认为律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统治者可以利用律法巩固自己的地位。

3. 缺乏民主意识古代社会缺乏民主意识,民众对律法改革的呼声无法得到有效回应。

四、改革古代律法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保障人权,使人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2. 促进社会进步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消除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培养法治精神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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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

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

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

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

而非宽容,容纳。

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

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

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

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

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

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

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 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

这样一来,本应作为准绳的法律被撕扯得奇形怪状,法律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该维护的秩序遭到了挑战。

更何况,一旦情滥用于法,就不免因私利谋私情徇私枉法,一句“我上面有人”背后隐藏着多少托关系走后门,打着人情的幌子肆意挑战甚至践踏着法律的现象。

当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在人情面前摇摇欲坠的时候,法到底还要不要容情呢?
最后,我方强调法容情与否是一个应然性而非必然性的问题。

换句话讲,也许当今社会还存在着情干扰着法的不合理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法不容情就不对,相反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

立足当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我们更应该学着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出现问题之后就去质疑法律。

我们不能让舆论控制法律,而应该将舆论的干扰排除在法律之外,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更完善,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应该,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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