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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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微妙,中国南海渐渐成为焦点。

东南亚部分国家就南海主权问题与中国产⽣了严重分歧。

⽽中国在这⽅⾯⽆法做出任何让步,因为南海⾃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有所妥协。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和历史依据。

法理依据⼀,法理依据⼀,1、领⼟归属认定原则有“有意图的发现”原则.要求“发现”同时“声称”主权便构成领⼟。

光有“发现”,没有“声称”主权,就不能证明该国家对这块⼟地的主权,这是我国对南海主权的依据。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直是“⽆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了中国的版图 2、领⼟归属认定,除“有意图的发现”原则和“先占为主”的原则外,还有“⾏使⾏政管理”和“通告”原则等。

.3、《联合国公约》第2条第4段规定:通过战争和征服得来的领⼟并不视为合法领⼟。

换⾔之,武⼒征服不产⽣领⼟主权总⽽⾔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历史依据早在⼆千年前的汉代,中国⼈民在长期的航海和⽣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

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均有记载。

这些记载是中国⼈民对⾃⼰居住和⽣产经营的⼟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可争辩的领⼟主权。

南沙群岛不是⽆主地,⽽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何其他国家都⽆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法律地位。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由于南海诸岛特殊的地理位置(涉及六国七方: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和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海洋经济价值,南海一直是周边各方争夺的对象。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争端中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寻找一种有利于解决中国与邻国海洋争端的有效途径。

标签:南海争端;各方主权主张;法理分析一、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中国一直主张根据“先占”原则对南海享有主权。

根据史料的记载,中国是最早发现并管辖着南海的国家。

从汉朝中期开始,中国就已发现并占领了南海,唐朝时南沙群岛就已经划归琼州府管辖,到清朝时期,南沙群岛已被划入中国版图,这时已有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和捕鱼。

中国历代政府一直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实际管辖,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越南政府基于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提出对南海的所有岛礁拥有主权。

现在越南是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数量也是最多的。

越南在1973—1974、1978、1988、1990—1991和1998年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30多个岛屿,并且已经与俄、英、美、马、印尼等国的数十家油气公司在南沙进行了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有消息报道,越南在南海开采原油已达2000多万吨,天然气数百亿立方米,价值近30亿美元。

越南在南海捕鱼的渔船也由几年前的几十艘发展到现在的三四百艘。

菲律宾主张通过“发现”和“邻近”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55年,菲律宾人克洛马声称“发现”了一群无人岛屿,并将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屿列为“自由地”,试图通过“发现”来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

因为地理位置上和南海部分岛礁邻近,菲律宾还提出因邻近而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70年至1980年间,菲律宾采取军事行动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8个岛礁,分别是:马欢岛、南钥岛、中亚岛、西月岛、北子岛、费信岛、草沙岛和司令礁。

目前,菲律宾己在所占岛礁上修建了两个小型空军基地,将3个岛礁建成陆军基地,并改善所占岛礁设施,提高岛礁的防御能力。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南海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南海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加强对南海争端解 决的研究,提高对 南海争端解决的认 识和理解。
推动南海争端解决 机制的完善,为争 端解决提供更加公 正、合理和有效的 机制保障。
深入研究南海争端的法律问题,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推动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地区和平发展。 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
案例启示:国际法 院在南海争端解决 中的案例对国际法 和国际关系的启示 和借鉴意义
仲裁案例分析:分析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中的具体案例,探 讨其裁决结果及影响。
仲裁案例概述:南海争端涉及 多个国家,国际仲裁在解决争 端中起到重要作用。
仲裁案例结论:总结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和局
限性,提出建议和展望。
汇报人:
Part One Part Four
Part Two Part Five
Part Three Part Six
主权争议:南海周边国家对南 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存 在争议
地理位置:南海位于太平洋与 印度洋之间,拥有丰富的资源 和战略地位
国际法地位:南海诸岛自古以 来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其拥
汇报人:
谈判协商:通过外交渠道 进行谈判协商,达成和平
解决方案
区域合作:加强区域合作, 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洋法 公约
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 争端
反对任何形式的武力或胁迫
维护主权: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 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有主权和管辖权
历史渊源:中国在南海的活动 历史悠久,早在汉代时期中国
就已发现并命名南海诸岛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南海历史上一直是中国的边疆海域,拥有丰富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证明其属于中国的主权。

以下是关于南海属于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一、历史考证1.文献记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文献中,就有关于南海的记载。

例如《史记·地理志》中记载了南海的地理位置,并称其为中国的所辖地区。

《汉书·地理志》中也将南海列为中国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大量的古代文献中记载了中国对南海地区的探索和管辖情况。

2.历史地图:中国历代历史地图也清楚地标明了南海是中国的一部分。

其中,明代的《舆地图》上明确标识了南海属于中国。

同时,清朝时期编纂的地图也清楚标示了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3.古代国际交往:古代中国与南海地区的各民族有着广泛的交往和贸易往来。

中国的轮船自古就航行于南海,展示了中国对南海地区的探索和管理。

4.地理证据:南海地区与中国地理相连,多个岛屿和礁石的起源等地质证据显示,这些岛屿和礁石是中国大陆地壳延伸而成。

这也意味着南海地区与中国本土地区具有相同的地质特征。

二、法学分析1.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国家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地区的主权。

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权利。

2.九段线:九段线是中国对南海主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体现了中国对南海的历史范围和主权。

九段线是根据中国历史地理状况和相关国际法原则来确定的,符合国际法的历史依据。

3.国际法原则:4.国际判决:在国际法的指导下,中国还参与了相关国际仲裁案件,对南海相关争议进行了合法、公正的解决。

尽管中国不承认南海仲裁案的有效性,但是中国通过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并坚决维护自己对南海的主权权益。

综上所述,南海属于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是多方面的,并且充分证明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

同时,中国也一直致力于通过国际法和相关机制解决南海相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主权权益。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有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有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

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要道。

解读南海争端问题

解读南海争端问题

解读南海争端问题目的和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中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

这些海域中的许多岛屿被他国所占,情况最严峻的要属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海的南沙群岛。

在南沙群岛中属于我们中国控制的岛礁只有9个(其中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

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另外一些较小的岛礁也有许多处于他国的控制之下,地理上的"九段线"已经名存实亡。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其发展现状,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南海问题。

内容:一、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的基本现状及问题;(一)南海诸岛受控制现状1、东沙群岛完全被台湾军队控制;2、西沙群岛完全由我军管辖;3、除黄岩岛由菲律宾侵占外,中沙群岛其余岛礁也由我军管辖。

4、南沙群岛情况复杂各占领方占领岛礁(数目)主基地兵员军事设施中国(驻军)7(驻军)永暑礁260直升机平台中国台湾1太平岛1001150米跑道菲律宾7中业岛4801300米跑道越南28南威岛600600米跑道马来西亚3弹丸礁70600米跑道(二)南沙军事活动现状1、2003年以来,越军、菲军、马军加强了对占领核心岛礁的维修和建设。

2、越、菲、马继续频繁出动舰机赴南沙活动,加紧进行海区测量,并重点监视无人礁滩,以防止他方占据。

3、举行以南沙为背景的演习。

(三)南海资源被掠现状1、油气资源被盗采2、水产资源被掠夺3、旅游资源被开发(四)我国渔民被武装劫掠仅2002年,北海市就有37艘渔船、306个渔民被越南方面抓扣。

1996年以来,北海市共发生渔船被越南抓扣事件92起,被抓扣渔船205艘。

(五)南海战略要塞地位至关重要二、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成因;(一)我国拥有南海及南海诸岛的主权不容质疑1、我国拥有南海及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证据2、我国拥有南海及南海诸岛主权的法理依据3、我国拥有南海及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二)我国海军远洋控制与作战能力限制1、我国与发达国家海军在体现远洋能力核心的指标上存在明显差距。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南海九段线的产生源于我国维护南海主权的需要。

1947年,___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宣示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断续线由十一条改为九条,称为南海“九段线”。

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主权归属中国,世界各国也承认其合法性。

然而,周边国家不顾事实,否认九段线存在,侵犯我国南海主权,使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化。

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面临诸多挑战,但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解决南海问题,我国必须坚持以九段线为依据,而岛屿归属线是对九段线的恰当界定。

我国应努力维护九段线内的南海主权,同时,应当积极主张对“其余海域”的权利,在“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指引下,实现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

南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

周边国家企图将属于我国的南海岛屿划归入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南海主权。

只有准确的界定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的维护我国对南海所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有些学者主张将九段线视为国界线,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屿、礁石、沙滩及海域享有主权,而九段线外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

然而,九段线和国界线或疆域线有很大的区别。

国界线是清晰明确的,具有显著的标志,而九段线是以九条虚线的形式标注的,并没有明显的标志,外观上很难将其界定为一条名副其实的国界线。

国界线的目的是划分两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国界线内属于一国的领土范围,界线外则属于他国领土范围,但九段线的公布并没有因此否定南海海域内存在“公海”的事实。

因此,将九段线作为划分我国与周围国家领土主权的国界线不妥。

台湾方面最早提出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通过《南海政策纲领》,声明南海的一些群岛及海域为其固有领土,拥有一切权益。

然而,历史性水域必须具备有效管辖、长期管辖和其他国家的承认三个要件,这些在短期内难以做到,也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同时,将历史性水域简单地界定为内水在法律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分析及维权建议

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分析及维权建议

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分析及维权建议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崭新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通过《公约》和“断续线”分析了我国在南海享有的权益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维权措施。

关键词:《公约》断续线;海洋权益;建议一、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1)沿海国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为该国家的内水,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利;(2)基线向外十二海里的水域为领海,邻海之外的12海里为毗邻区,是为了便于邻海的管理而设立的,其权利等级等同于邻海;(3)从基线向外算起,200海里内的海域称为专属经济区;(4)大陆架为邻海基线以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以最外各定点划定界限,但最大不能超过350海里,沿海国对该海域享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二)断续线我国通过《南海诸岛位置图》标绘了十一条断续线,中沙、西沙、东沙和南沙四个群岛都在断续线内。

“断续线”的公布使我国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版的地图继续沿用了“断续线”所标属的范围。

1953年断续线从十一条调整到九条,并对位置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断续线”的发展变化说明我国政府对于南海连续有效的管辖权和行政权的行使。

但是“断续线”的性质一直未被确定,关于“断续线”的说法有很多,主要有传统海疆线、海洋国界线、岛屿归属线、历史性水域线、特殊的历史性水域线等,但是不论从哪个方面去定义,都必须承认我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并且在当时,“断续线”是受到周边国家默认的,国内也对南海领土范围达成了共识,证明了我国是最早发现、最先占有以及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对南海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二、南海权益所面临的问题(一)南海争议海域界定成本高目前南海局势复杂,各国纷纷以《公约》为法律武器要求对南海海域进行划界,这使得我国南海主权争议的海区一直不能被准确的划定。

南海解决方案

南海解决方案

南海解决方案南海解决方案1. 引言南海是位于中国大陆沿海的重要海域,涵盖着丰富的资源和战略地位。

然而,南海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

为了解决南海问题,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合作,各国不断努力探寻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2. 法律依据作为解决南海问题的基础,国际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国家应按照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原则确定南海的划界问题。

根据UNCLOS,南海的划界应基于地理条件、历史和国际法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和平等。

3. 多边对话与磋商通过多边对话与磋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可以通过在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框架下的会议、协商和磋商,推动南海争议的解决。

多边对话与磋商有助于各利益相关方互相了解、交流观点,并寻找共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双边谈判与和解除了多边对话与磋商,通过双边谈判与和解也是解决南海问题的途径之一。

各争议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解决双边之间的争端。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集中于解决特定的问题,并可能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5. 国际仲裁与审判国际仲裁与审判是解决南海争议的另一种可行方式。

根据UNCLOS的规定,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解决争议,并依据国际法规则进行裁决。

6. 区域合作与共同开发为了解决南海问题,促进地区稳定与发展,南海沿岸国家可以通过区域合作与共同开发来实现共赢。

通过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加强经济合作,各国可以通过共同利益的实现,减少争端和冲突。

区域合作还可以在其他领域如科技、环保和文化交流等发挥积极作用。

7. 强化争议管理机制为了避免南海问题升级和冲突发生,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加强争议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增加互信和共识。

此外,合理规划和管理海洋活动,并建立争端解决机构,都是强化争议管理的重要措施。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本文由收集整理”;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依国际法看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郭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不仅有古今中外的大量文献可资佐证,而且早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近来,越南主要以“历史主权”,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规定为由,谋求长期侵占我南沙岛礁。

从国际法角度看,上述国家所谓的南沙群岛主权依据站不住脚,相反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及权利主张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在国际法上,“有效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在依据该原则取得某一土地主权时,有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被占领土地此前必须是无主地,在对无主地“发现”和“先占”后,对该土地要进行必要的主权行使和管辖,当然也包括一国政府和人民对该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发现”权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早在汉代之时,中国人就已开始在南海航行。

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南沙群岛。

宋时,中国人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

明清时,南海诸岛被标示在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南海航线和航程。

中国人在“发现”南海诸岛后就不断地来到这个群岛,不仅了解诸岛的分布、构成,而且还探索出航经诸岛的航线,创作了记载诸岛地理位置和航行路线并用中国式罗盘方位给部分岛礁命名的《更路簿》等航行手册。

《更路簿》据调查最早起源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是中国渔民祖辈遗传下来的,至今在中国渔民中仍保存有各种抄本。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适合于中国渔民航行于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的需要。

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

“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整”的权利。

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前,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他国加以占领的作用。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

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

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

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

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

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根据《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岛屿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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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

但是由于拥有优越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不顾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主权,纷纷抢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建立军事基地、进行经济开发、挑起渔业纠纷甚至武装冲突。

特别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现在南海诸岛为六国七方割据的状态。

如何通过国际法维护我国南海的领土完整,南海成为我国领土问题的又一个困境。

关键词:南海主权南沙群岛先占国家承认时效一南海主权争端的由来南海位于我国东南,是由东北朝向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面积辽阔,位于北纬23°37′;南起北纬3°00′;西自东经99°10′;东至东经122°10′。

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近年来南海成为周边各国争相抢夺的对象。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均开始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印尼和文莱也宣布了对部分岛礁和海域的要求,并且在南沙岛屿附近海域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

除中国大陆外,南海争端还涉及六国七方,这使得南海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最棘手、最复杂海疆问题。

二从国际法上寻找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南海的主权,是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

菲律宾、越南等国提出的“专属经济区与岛屿主权关系”、“邻接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有悖于国际法法理和国际法司法实践的。

(一)从国际法的“发现”谈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发现”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多有论述。

“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

英国国际法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明确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

”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认为“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充分表示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

究竟是谁最先发现南海诸岛的呢?毫无疑问是中国。

早在公元2世纪汉武帝时,中国就开始在南海航行并发现了南沙群岛,而那时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还处在蛮荒时代。

自宋代开始,就开始对南沙群岛实行行政管辖了。

毋庸质疑,从“发现”角度考虑,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

(二)从国际法的“先占”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先占乃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之一,要想符合先占必须符合先占主体是国家、先占客体是无主地、先占国在主观上明确表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和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的占领和控制四个要件。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无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而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一直是“无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明清时期明确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万州管辖。

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了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

而此时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我国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提过异议。

由此看来,中国对南海拥有毋庸质疑的的主权。

(三)从国际法的“时效原则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只要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在适用国际法时,都应当遵守时际法原则。

所谓的时际法原则是指“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这项原则是基本的、重要的。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时际法的精髓。

根据时际法,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是《海洋法公约》,而是中国发现和先占南海诸岛并对其经营、开发、管理时的法律。

在《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实施以前,在其他国家提出南海领土主权要求之前,中国对南海诸岛一直行使主权权利。

而且,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群岛水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主张相应的主权权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是违反时际法原则的。

越南认为日本“二战”后撤离南沙,该权利应由其继承,依据是时效原则。

时效也是国际法承认的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占有者即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很明显,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但其占领是不受干扰、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实施的。

自从宋元以来,南海诸岛就在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它是“有主地”。

自“法国占领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中国和日本都提出了强烈抗议。

而且法国的占领还不到10 年…1945 年战争结束后日军撤离南沙…在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应‘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 南沙群岛历史上虽遭受过其它国家侵略,但从未产生过“时效”效力。

首先,在侵占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 主权国和其它主权者均提出过异议; 其次, 这种侵占在时间上尚十分短暂,不构成时效所要求的时间长度, 因此谈不上主权是否转移。

基于时效原则,是无国际法依据支持其无理的主权主张的。

(四)从国际法的“承认”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即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为了确保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承认”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承认就禁止了该权利的国家在将来任何时候否定其承认的效力”、“禁止反言就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

如东格陵兰岛案中,就已将“承认”和“禁止反言”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在古代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就已经得到国际承认的。

如明代,欧洲的耶稣会在其绘编的地图中,明确把今天的南海所在海域标为“大明海”,以示归中国明朝政府所有;清朝时,德国政府曾派船到南沙群岛来考察,经中国官方抗议才被迫停止。

近现代也有许多国家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事实,如1965年出版的法国《拉鲁斯国际地图》不但用法文拼音标明西沙、南沙和东沙群岛的中国名称,而且在各岛名称后注明属于"中国"。

、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岛屿,还包括伸展到北纬4度的南中国海的岛屿和珊瑚礁。

1971年,英驻新加坡高级专员说:"斯普拉特利岛(指我南威岛)是中国属地,为广东省的一部分……在战后归还中国。

我们找不到它曾被任何其他国家占有的任何迹象,因此只能作结论说,它至今仍为共产党中国所有。

"日本1972年出版的《世界年鉴》说:"中国……除大陆部分的领土外,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岛等。

"就连越南也都承认过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如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见我国驻越领事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

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

菲律宾在70年代以前也从没对我国拥有南海主权提出异议。

总而言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行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力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驳斥与越南等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近来,越南以“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对南沙群岛主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占领南沙群岛已几十年了,符合“时效原则”。

从这一点看,其实越南已经承认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最起码名义上已经承认),只不过以“过去中国没有对该群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为借口。

且不谈过去中国有没有对该群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实际上文以提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实施了持续和有效的行政行为),就谈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领土方式合法性。

国际法本来就对取得时效争论不一,且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不具合法性。

就是那些同意“时效原则”的国际法学者也认为,时效取得领土的必须符合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和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的默认两个要件。

而中国政府对越南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岛屿的占领行为从来就没有政府承认或默认过,而是对其不断提出抗议和干扰。

所以,越南等国以“时效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越南等国提出的“由于中国南沙群岛东部邻近其国家,因此,这些岛屿应属他们”的说法更是荒谬的,希腊在爱琴海的许多岛屿离土耳其海岸仅3海里,难道就属于土耳其吗?如果依这一主张,世界岛屿恐怕要重新划分了。

而且以邻近获得领土原则,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被否定了。

也有一些国家提出了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的延伸,即所谓海洋法中的“自然原则”。

这一点是有悖于事实的,地理证明该说法是不成立的。

亦有些国家提出南沙群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

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

四结语综上所说,我们可以得出:中国对南海享有不可争辩、毋庸置疑的主权。

从发现和先占来看,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进行有效占领和管理。

从时际法原则来看,解决南海主权争端应依据权利取得时所适用的法律,而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只要发现或象征性占领无主地便可取得主权,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而越南等国无论从“有效占领”、“实际控制”还是从“时效原则”、“自然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都是站不住脚的。

南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国家对南海提出任何权利主张都是缺乏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的。

南海主权是中国的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否认中国这一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是违背国际公平原则,是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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