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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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
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边沁: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 的倾向。 边沁: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 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 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 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 为权衡标准。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 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边 沁 功 利 主 义 思 想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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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作者简介 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容 边沁功利主义的原理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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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米里.边沁 (Jeremy Bentham)
----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
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 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 位 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 1808 到1810之间,他与拉丁美洲独立运动的先驱 者——弗兰西斯科· 米兰达建立了个人的友谊 德· • 1823年,他与詹姆士· 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 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 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边沁是英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功利主义》对于现代伦理学和政治学具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缘于对人类幸福的思考,即通过行动或决策,最大化幸福感和快乐感,以获得整体福利和福利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提出了一种以人的行动后果为基础的道德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考方式,许多决策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来进行的。
本文将探讨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及提供五个例子,证明其影响力和现实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背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建立在18世纪英国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
实用主义是一种理论,强调动态变化和现实操作,而不是沉溺于抽象的思考和论证。
实用主义的这一特点使得其理论更容易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实际的哲学”。
功利主义是实用主义的一个分支,它关注的是道德行为带来的效果,而不是它是否是合理或符合传统法律或道德标准。
这种效果就是所谓的幸福或快乐感。
因此,边沁认为道德行为应该是以最大化整体幸福为目标。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基础是实现幸福感和整体福利最大化。
他认为,精神快乐是人的最终目标。
快乐是一种感性的经验,不能通过理性的讨论或论证来证明。
因此,要最大化幸福感,必须建立在两个原则上:快乐原则和规则原则。
快乐原则是指一个行动或决策的价值在于它是否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如果一项行动能够带来更多的快乐感,而不是痛苦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道德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动会降低幸福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不道德的。
规则原则是指一系列规则,如果遵守这些规则,则可以增加整体幸福感。
这些规则包括了社会和法律方面的规则。
五个例子论证功利主义的实用性例子1. 一个医生在最后的一个月内工作10小时,治疗至少50名患者,总共减轻了至少500名病人的疾患和痛苦。
符合规则原则,并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它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后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时才是道德的。
在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框架。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探讨其对于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
传统的法学伦理思考往往着眼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比如行为的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或价值观。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则更加注重于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
这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为法学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判断标准,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以促进人类幸福和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价值取向。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
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为目标,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而非僵化的或抽象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中的僵化思维方式,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提出了一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法律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1748年生于伦敦,1832年去世。
1789年他出版了其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提出了功利主义要遵循的最大幸福原则,成为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
西方“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理解功利主义的差异说到“功利主义”,你想到了么?功利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如果我们说一个个人功利心太重,我们指这个人生活一切以利益为重,人做人做事太过激进,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包含贬义的意思。
所以,我们常常也告诫自己,做人不要太过功利。
在西方哲学中,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常识中理解的功利主义不太一样,西方的功利这个词应该是功效的意思。
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在功利主义中,判断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取决于这个行为对人带来的效用是什么。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快乐的,这个行为就是可取的,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这个行为就是不可取的,是不道德的。
什么是“功利主义”“自然把人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有一个苦乐原则的,如果做一件主义事情你感觉到快乐,你会很乐意去做,但是如果做一件事情,你感觉到痛苦,你会很乐意去做么?不会,你会去逃避它,来逃避痛苦。
正是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根据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的幸福倾向来认可或者拒绝一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
功利主义通过两个要素来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快乐和痛苦去判断。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快乐主义。
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他强调个人要求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
但当个人组成了一个集体的时候,或者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时候,这个共同体其实也是利益的当事人。
那如果出现个人的幸福和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这个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利益如何保证呢,这就涉及到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最为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被称为“西方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边沁提出了许多与法律和社会伦理有关的理论和观点,其中最为著名的可能就是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那么,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什么?它有哪些特点和优缺点呢?下面我们将进行详细的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以最大化个人幸福为目标来设计和实施。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公正分配资源的工具,其实施应该旨在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可以被视为一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导向的法学理论。
除了上述主要特点之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还有许多其他的特点。
例如,他认为,民主制度是实现功利主义的最佳途径。
他还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由、权利和财产的理论,这些理论强调的是自由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性。
此外,他还将“公正”和“正义”概念融入到了他的理论中,这使得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伦理和人文精神。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
首先是关于幸福的定义问题。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生活,但幸福的概念是相当主观的,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和期望,这可能导致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出现困难。
其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被指责缺乏对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有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过度强调了总体幸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和保护。
此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其他学派理论的挑战和指责。
总而言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它对现代社会的法律、政治和伦理问题有着深刻的影响。
尽管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仍是一个挑战人们思考的话题,它为法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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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
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
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一)功利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
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按照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
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
(二)苦乐原理。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夺。
”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
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1)其强度;(2)其持续性;(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
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
“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
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
(三)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
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
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
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
”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是功利主义的滥觞。
”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
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
边沁首先是被当作一名法学家,他的第一本著作《政府论片段》是出于反对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一书而作。
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边沁的法律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在法学方面的贡献表现如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边沁提出把趋乐避苦的功利原则当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西方法学的一大进步。
其次,在法律的分类上,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他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非强制法;命令法和处罚法。
再次,在刑法思想上,边沁把犯罪分为三类,即公罪、私罪、半公罪。
在刑罚方面,边沁认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就是给罪犯以痛苦和祸害,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以防止同类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犯罪或消灭犯罪的目的。
边沁以功利主义道德规范为基础,提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对当时的政治局面及政治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一,边沁的一生致力于改革英国的法律,边沁试图从法律的本质及法的形式上对法律实施改革。
因而他提出立法的目的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曾经草拟了宪法、刑法、民法,主张实行男子普选制,设立单一的议会,文官任用制。
这些都有助于推动英国的政改革的发展。
其二,推动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
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使当时被宗教神学和禁欲主义压迫下的人们,通通打破旧思想和制度的束缚,挣脱一切旧势力的禁锢,开始追求尘世的快乐,获得新生。
其三,推动政府的改革。
边沁提出的建立“符合大多数人功利”的政府,以及他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提出,为社会主义学说的产生提供了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了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W.S.杰文斯、A.C.庇古等。
经济学理论与功利主义有以下联系:第一方面表现为个体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
亚当•斯密正是受功利主义的影响,把趋利避害的人性引入经济学当中,创立了经济学。
另一方面表现为集体意义上的功利主义。
最能体现功利主义原理的经济学是福利经济学。
其创始人屁古直接受到了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认为个人的福利是其感受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所有人的福利的相加,每个人总是希望自己得到最大的满足,其经济学的逻辑原理与功利原理相一致的。
作为传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了其理论不容忽视的缺陷。
(一)对善恶的划分片面。
边沁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痛苦是唯一的恶,划分善恶的标准是看是否增进快乐或者减少痛苦。
这样划分善恶是片面的,因为善恶的定义还包括很多的内容,如在帮助他人时,虽然提供帮助的人肉体上也许会有痛苦,但是其内心是快乐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看做是善而并非恶。
再如,一个人在欺负了比自己弱小的人之后,施暴者得到了满足和快乐,但是给受其负责带来了痛苦,这样的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恶而善。
所以,边沁对善恶的划分是片面的,因当在其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限制和拓展。
(二)对道德的忽略。
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指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政府要遵循趋了避苦的原则进行立法,一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把趋利避苦当作人的本性,而忽视人类的美德精神。
人类是否除了这种功利性的追求之外,就没有其它更为神圣的价值追求,没有某种另人仰慕的道义精神?诸如,人格尊严、正义等?边沁的提法显然是不全面的,人的本性不是由完全的他律的结果,而且也包括了自律的成分,而自律的最大的表现就是人的精神美德。
(三)产生多数人的暴政。
边沁功利主义的目标可以被表达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称最大幸福原则。
这一原则蕴含着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结论,要求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
这样势必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难道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正义的、合理的?这里存在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侵犯的可能。
(人活着追求幸福与快乐,幸福可以量化)假定在一个由10人总成的社会中有8人是虐待狂。
这八人联合起来虐待其他两人,使他们获得极大的满足与快感。
这8个人所获得的快乐与快感较那两个人的痛苦,在量上要大的多。
根据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原则,这八人的满足与快感较之那二人的痛苦在量上要大的多,根据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这八个人的虐待行为岂不是正当与善的?这显然是荒谬的。
总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无疑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历史的、公允的态度正确评价它,并结合当前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吸取其精华,摈弃其糟粕,才能做到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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