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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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

孙明义

(2006年9月1日)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加入WTO,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外商、民营资本运作加快,一大批建设项目陆续上马。另一方面,知识经济、假日经济迅速发展,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总量巨增。

同时,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我国城市化程度和工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普遍呈现公共设施巨型化;人员聚集几率提高;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设备运行速度加快等等。由于人口、财产密度增加,使我们面临更大的城市化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引起事故规模的扩大,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这些事故的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着共同的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环境的严重损害,而且发生事故的根源都是起因于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源监测监控不力,或者说是由于重大危险源失管失控所致。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已成为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的研究工作。我国从"八五"科技攻关就开展了重大危险源评价和控制技术研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都有关于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相关研究。我省则从1996年开始进行了危险源评估、辨识、控制的一些列研究,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近年来,我省无锡、常熟、泰兴等地在普查、登记、辨识、分级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这些研究和项目的实施为加快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在我省乃至全国发展不平衡。从政策层面、管理层面到技术层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只有从多层面深入了解重大危险源及其监管体系的内涵和未来发展,才能形成重大事故预防体系思想和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技术。

一、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概念的由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并在1976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第一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国外重大事故预防的经验证明:为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

在了解重大危险源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要了解相关概念。

1、事故隐患与危险源

(1)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试图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上不清和行政职能的转变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实质性的推行。

(2)危险源

长时期来,不少专家不断结合社会实践试图对危险源进行精确定义和分类,但是也形成了危险源定义的不统一。吉布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强调:在一定条件下,区域、场所、设备、设施中,物质能量的转换失控,可以造成事故。这种破坏性能量的存在就是危险源。危险源有明显的静态特征,量化概念对应“固有危险度”。危险源可以简化定义为:有失去控制可能的突变能量(或有害物质)积聚。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实践环节,危险源定义的直接影响并不大。无论如何定义,一个电插座、一杯开水、一个门槛、一盆吊兰都在危险源定义范围内,可以这么说,危险源即使不是无处不在,然而广泛存在总是客观事实。至于我们关心的,归根结蒂是重大危险源。

各种危险源,处于各自的实际管理状态或监控状态。由于人为干预不同,即便是同一类的危险源,现实危险度也会截然不同。以核电站为例,从能量失控角度讲,核反应堆是极其重大的危险源。但是由于多重保护、预警、反馈技术,以及严密管理和有效控制,也可以不构成重大隐患。

总之,重大危险源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3)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共同与不同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相比,在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社会工程学强调的“人为干预”概念。综合两者关系:事故隐患特指出现明显防范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具有一定引发频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危险源。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不是等同的概念。危险源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或行为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管理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源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事故隐患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事故隐患的存在或防止其发生事故的过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时有人混淆使用这两个概念。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不同点:事故隐患的实质是一种“状态”(或“行为”),危险源的实质是场所、装置、区域。有人把“危险源”简单理解成危险物质的存在,如硫酸、砒霜等,并不完全错。当然,安全生产上所称之为重大危险源的,不仅有危险物质本身还包括其(生产、贮存、运输)设施及其存在空间。

(4)事故发生三要素

事故发生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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