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和人权共44页文档
法理学-法与人权-经典PPT
基督教的原罪说,即基督教中认为任何人天生即是有罪的,他们的罪先天地来 自其祖先——亚当与夏娃。基督教原罪的观点在西方近代宗教改革的新教领 袖——路德、加尔文那里更是获得了极端的发挥,他们索性明指,任何人生来 即是恶人,只有笃信上帝,才可能获得灵魂的拯救。原罪说亦称为七宗罪。七 宗罪,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天主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 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 懒惰(SLOTH)、贪婪(GREED)、 饕餮(GLUTTONY)以及淫欲 (LUST)。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当代人权概括 起来的新特点:
第一,不再把人权视为是天赋的,而是视为一种道德 权利,也不再把人权归之于神或自然法,而是归之于 人的社会本性——道义性或正义性。
第二,不再把个人作为人权的唯一主体。如不仅承认 妇女、残疾人、囚犯、战俘等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而且承认民族的自决权为人权。
三代人权学说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形成于19世纪 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实践 时期,倡导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又称“社会连带权”。
(依据的是“博爱”思想,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民 族解放运动时期)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前的西方人权思想——平等观念
恩格斯: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的西方人权思想——自然权利观念
西方进入近代社会之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并逐渐占据主 导地位,它沉重打击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使许多身份依附于领主的农 民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这一巨大变化使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人权”,而叫“自 然权利”。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律与人权ppt课件
• 17世纪英国洛克论述的自然权利,是指人本身所
固有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 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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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人生来就平等地享 有生存权; 人的自由是保护生命、追求财产的前提; 人的财产权是维护生存和享受自由的基 础。 因此,生存权、平等权、安全权、自由权、 财产权、反抗压迫权、追求幸福等自然权 利,人人都要享有,且不受侵犯。
• 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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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法对人权的主要保护方式:
•
第一,立法和宣言保护;
•
第二,司法保护;
•
第三,个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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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作为国内法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 首先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特别是体
现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中。
• 1.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 2.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 3.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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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人的各项具体
权利受到尊重、得到保障,就自然是法律 的目的。
•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类对环境和
本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一些需要用法律 去调整的关系就会大量涌现,而已经有法 律调整的关系也在变化,所以人权又是法 律发展的源泉。
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 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 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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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 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 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五讲讲义-人权与法
第五讲人权与平等平等既是一种人权,又是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
平等作为一种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要求与其他人在同样情况下受到同样对待、在不同情况下受到不同对待的权利。
平等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是指应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例如使每个人的人权获得平等的法律保障。
我们以前在第三讲中说过,平等是人权的根据,也就是说,为什么每个人都应享有人权,因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可见,平等问题是人权问题中的根本问题。
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把平等(权)从第二编“人权的法律保障”中拿出来作为人权的基本原理来讨论的原因。
但是,什么是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最大难题。
一、平等的含义简单地说,平等就是在同样情况下受到同样待遇、在不同情况下受到不同待遇。
平等是就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言。
平等的概念是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社会结构问题。
因此,在概念上,平等与正义、公平相近似。
有时人们使用正义、公平来表达平等的价值目标。
平等权反对歧视,但是也不主张人与人之间在获得法律保障方面毫无差别。
平等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谓纷繁复杂,众说纷纭。
平等也是无数的社会运动的基本动力。
公元前一世纪小亚细亚的奴隶起义提出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没有奴隶也没有主人的口号。
秦朝陈胜吴广起义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质疑。
宋朝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均贫富,等贵贱”等主张。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
1789年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提出“平等”的口号,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们为了平等而流血牺牲,但是什么是平等,依然令人极为困惑。
法国大革命:攻占象征封建专制制度的巴士底狱,为了自由平等博爱而奋斗!二、平等与法律的两个领域作为人权的法律保障的根本原则,平等主要指向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
(一)立法的平等对于立法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根据恰当的标准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权利、义务。
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主张说
•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1)主张指所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 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 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 (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 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 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 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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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菲尔特德权认为(,p特r权iv(pirliveigleeg)e)的和法无律权含义利是指一个人可以做 某事的(自no由-。r例ig如h,t甲) 袭击了乙,则乙就有自我防卫的特权。
在特许经营(Franchise)中,许可人所授予被许可人的一种法 律利益也是特权。 特权(privilege)的相反概念是义务(duty),例如,甲有进 入土地的特权,这就是说甲没有不进入土地的义务,可以进入 土地的特权是对不可以进入土地的义务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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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的权利观
• 不过,你应当晓得,禾苗百谷、树木泥土、禽兽鱼鳖,都是自然的产物。它们根本不是个人所有的财物。 偷它们,能出事儿吗?能犯罪吗?至于金银珠宝、珍品古玩、粮食钱财,那是别人自家的财产,偷这些东 西不犯事儿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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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权利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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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菲尔德认为,无论权力是否行使,只要在一法律主体上存在 权力,那么,在另一法律主体上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关联的法律 上的不利益,这就是责任。关于权力(power)的一些例子:X 是一个有体物的主人,他有权力去消灭他的法律利益,如通过 抛弃等行为。他也可以创造他人对于物的所有权关系,如通过 转让行为。
法理学-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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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共同学习相互提高
(2)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在《论人道干涉》中认为: “认为每一次干预都仅仅是被隐藏在愤世嫉俗的慷慨言辞下秘而不宣的动
机所支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错,这些干预从来不是出于绝对无 私的理由,不过这没什么奇怪。由于这些干预是因为保护基督徒而采 取的,所以它是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事实。然而一些干预也符合了、 至少部分符合单纯的人道信念,它们扎根于19世纪广泛认同的思想意 识领域,这种定型的思想意识以人道价值为中心,这也是当时所谓的 ‘文明国家’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问题: 从以上案例谈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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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BD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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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1.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2.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 3.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思考人权的价值。 4.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思考人权
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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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4.案例分析
(1)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 注、保护和救济,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 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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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宪法中被称为( )。 A. 人民主权 B. 公民的基本权利 C. 公民的权利义务 D. 公民的基本义务 2.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 )。 A. 立法救济 B. 行政救济 C. 司法救济 D. 自力救济 3.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
第六章 法与人权
一 人权的概念、历史、属性
(三)属性
1. 普遍性 所有人平等享有;弱势群体予以照顾。 2.基础性 首先性(最低限度);根本性(源权利);不可侵犯性。 3.社会制约性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 约的文化发展”
4.意识形态性
人权是弱者的武器,也会成为强者干涉和压迫弱者的借口。
二 理解人权需注意的问题
1.人权的宪法保护 2.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 3.人权的部门法保护
四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一,人权宪章类: 《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 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 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 第二,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主要有:《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 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等。 第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其中包括 妇女权利、儿童权利、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国际保护。 第四,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例如,《关于战俘 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在对人权实施国际保护的同时,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大国借口人权问题来干涉别国内政。
一 人权的概念、历史、属性
(二)历史
1.产生
人权,最早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中。人权作为一项道德原 则被普遍接受,始于中世纪末叶;其权利化、法律化却经过了漫长的历程, 而人权走向国际化的进程则更晚。 人权权利化的最初阶段是以少数人特权形式出现的。人权法律化以1215 年《大宪章》为代表,该宪章第2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 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们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 和处死”。 “文艺复兴”运动奉行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文主义,以自由、平等为 口号的人道主义,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抽象的人性论,这些成为资产阶级 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二十二章 法与人权——第二十四章 法与经济)【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1.人权的含义是什么?答:(1)人权的定义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2)人权的内容人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涉及的是主体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人权主体理论已由传统的“生命主体论”过渡为“人格主体论”。
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涉及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2.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①“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与外国人相对。
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只有本国的公民按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是不能享有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中也往往在宪法中对外国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庇护权等。
②“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a.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基本权利正是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
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而被社会用制度保障并被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乏的。
法与人权
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
微博上流传出的一张照片寒了无数网友的 心:一名幼童被老师面带微笑地揪着耳朵, 生生拉离地面。而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岭城 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里的真实一幕。事发 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于当天将 这《儿童权利公约》的54项条款和两个《任择议定 书》详细规定了所有儿童都应拥有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充分发展权;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 削权;充分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权。《公 约》的四项核心原则是不歧视;致力于实现儿童 的最大利益;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儿童 观点。
关于法与人权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参考这些案例:
1.辛普森杀妻案 2.赵作海案 3.黄静案 4.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 5.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
法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 两种保护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到至今为止,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任然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主要、最经常、最有 效的形式。人权的国内保护法主要包括: (一)人权的宪政保障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人权的宪政保障在人权的国内 保护法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决定的。 (二)人权的立法保护 其一是实质上的保护,其二是程序上的保护。 (三)人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 (四)人权的司法救济(重要环节)
人权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价值
人权的发展
人权的分类
人权的概念
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 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 主要的 含义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 权的这种普遍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项 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 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法理学——法与人权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 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 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 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 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恩格斯
古希腊时期提出“平等观念”:
“只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这 个名字;在所有其他地方——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 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欧里庇得斯 (古希腊悲剧作家)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平均,而是 分配时的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分配财物、 荣誉、职务”。 ——亚里士多德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得到一 定的解放,为人权观念的 形成提供了基础。
法治与人权事业相互促进
社保和环境权利为当前重点 中国人权用成就回应抹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29日发布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 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导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定群体权利 人权教育和研究 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 …
生命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就业、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权思想
人权观念 人权观念
• 萌芽时期
• 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
人权全面进入 • 国际法领域
平等观念的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和等级差别的社 会,因此,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 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比平等更重视。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即在基本 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 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 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 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而资产阶级在人权标准上时而玩 弄弹性标准或多重标准的手法。
法律与人权
(3)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 有人权
应然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一切人权。应然 人权对全面把握人权的外延具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我们应当将尽可能多的自然人权进 行法律化,另一方面研究应有人权有助于 对人权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从而 为人权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
(3)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 有人权
法定人权是人权法定化的具体表现,即为 现行的人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认可的形式。 实有人权,亦称为实在人权,是指主体在 现实中实际上可以享有和消费的人权。
(2)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 会连带人权
社会连带权是全体社会成员分工与合作才 能实现的人权,是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相 互渗透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人权,其连带性 表现为:(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同时采 取消极不作为和积极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才 能实现。(2)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相互协调、 采取共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相互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人权。
4、人权的分类
(1)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也就是指在人权体系中占主导地 位,具有母体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能够 派生出其他人权的人权形式,也称为母体 性人权、原始人权。基本人权仅包括生存 权和发展权两项。
(1)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
非基本人权是与基本人权相对应、由基本 人权派生出的具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形式。非基本人权 多是具体性的权利,直接规定人们在社会 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个环 节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多为部门 法尤其是普通法律所规定,可司法性十分 明显,可以直接进入到普通司法诉讼程序 之中,实现人权的司法救济。
(5)一般主体的人权和特殊主 体的人权
一般主体的人权就是全体人类普遍享有的 共同的权利,它是一切人,无论是以自然 属性还是以社会集体的形式存在,都无差 别地平等享有的权利。
法理学-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关于争取普选权的斗争
英国:1867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工人;1884 年,农民获得选举权。 美国:19世纪下半叶,各州先后废除选举权 的财产资格限制,使白人工人获得选举权。 法国:1875年,确认男性公民普选权 德国:1871年,25岁以上的男子有选举权。 19
(二)关于争取组织工会和罢工权的斗争
《法理学》
第九讲 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人权概念形成的背景与促成因素
二、18世纪体现人权的法律文件 三、19世纪人权发展状况 四、 20世纪人权观念的发展
五、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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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 促成因素
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 素: 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 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 为人; 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二)人权概念(之一)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 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 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 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 的正当性。
人权概念的含义(之二)
人权是社会成员们在文 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 性标准而相互确认的、对人 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 一系列具有正当性的基本行 为(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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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宣布的人权主要内容:
1、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控告、 惩罚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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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宣布的人权主要内容:
4、任何人在未被宣布为犯罪之 前应代表决定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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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法律文件中人权观念基本特征
(三)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与 自由民权利观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法理学Word版
一、法的概念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广义的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是一种社会秩序。
而狭义的法才是被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即广义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狭义的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表现,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立法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与法律在一般的使用中,是可以相互混用的,但严格的说,法的外延比法律广泛,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并且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必要的过程。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的渊源:(尤其是中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词源于欧洲大陆,但更多见于英美法系,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
法的形成总是基于某种资源、进路或动因,根据这三个标准,法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1、资源性要素:这是通常意义上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形成法的最初的原料,大体范围包括:习惯、判例、道德、正义、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政策、决策、决定或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法学著作、哲学观念等。
第一编第六章 法与人权
人权概念发展的特点
主体 人权
人权主体由
有限到普遍, 由生命主体
内容
内容不断丰
富与扩展; 从国内人权
到人格主体,
由个体到集 体。
到国际人权。
人权的分类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 际 人 权 宪 章
二 人权的分类(学理)
应有人权、法定 人权、实有人权
第三代人权
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法国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了人权的 “三代”理论
第一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的核心在于自由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主 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致力于保护个人不受国家的侵犯。
zero极简主义设计,极致简约风潮流所向,通 演示方案,让你的演示卓越非凡。 在第一代人权的所有权利中,主要包括:言论自由,获得 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自由以及投票权。 用设计,完美兼容,打造最实用,最具个性的
我国宪法和法 律对人权进行 了全面的保障
生存权与发展 权是我国宪法 和法律首要保 障的人权
强调权利与 义务的统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
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 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 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 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 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 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 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实有人权 法定人权 应有人权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人身自由权利
依 照 人 权 主 体 的 不 同
法与人权(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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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存在形态——类本位
类本位
随着个人本位存在形态弊端的日益显现,人们开始对它进行 反思和批判,并提出了类本位的存在形态。
“类”指的是人的普遍联系、人的内在统一、人的相互认同、 人的同舟共济。所谓类本位存在形态,是一种社会存在、整 体存在。
特点:将个人融入社会之中,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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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社会运动——人权的发展
启蒙运动 资产阶级 革命 反对封建君权、特 权
文艺复兴
初始状态
反对神权、肯定人的 尊严、号召个性解放、 提倡个人幸福
消极顺应自然、神 权统治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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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社会运动——人权的发展
共同点 反对一切独立于人 类共同而存在的 “个权” 民族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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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 ——展示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和人权事业的窗口
n 市政协委员黄建行校长告诉记者。学校创办后一直坚持残疾学
生为本,立足让每个残疾孩子和他们的家庭都看到希望, 以道 德、文化、科学教育为中心,以身体、心理康复为基础的教育 发展途径, 强化就业训练,培养学生自尊自强、顽强拼搏、超 越自我、立志成才的品质,努力为残疾学生将来平等、充分参 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打好基础,实现育残成才的目标。基于 这一理念。学校确定了三个层次宝塔式分类推进的培养目标: 第一层次,最基础的层级,要求全校所有学生能具有初步融入 家庭、融入社区的基本能力,也就是基本的生存能力;第二层 次,中段层级,要求大部分中度以下智障、视障、听障学生在 具有融入家庭、融入社区基本能力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劳动 技能, 通过参与社会成果的生产和创造,获得一定的生存质量; 第三层次,塔尖层级,要求部分轻度智障和视障、听障学生具 有较强的融入社会的能力。掌握多种劳动技能,使他们或接近、 或达到、或超越健全人心智发展的平均水平。学校成功的特殊 教育模式让深圳残疾孩子家庭看到了希望,也使千百个残疾少 年儿童通过老师的教育培养成为了社会有用之人, 从而改变了 命运。近五年,残疾学生有1000多人次在省级以上各类学科、 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奖;2007年10月,该校学生运动员在上海 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会乒乓球、保龄球比赛中夺得6金1银5 铜的战绩, 成为当年深圳市十大体育新闻; 有63名聋哑学生 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大学, 其中罗千红、叶绿、郑晓辉在长春大 学毕业后已经成为该校教师。
2010司考法理学重要考点:法与人权
人权
人权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和促成法律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法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体能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