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合集下载

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或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宜宾市作为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市民的利益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宜宾市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宜宾市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其他相关的设施、树木等财产,宜宾市也将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将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并向被征收人或单位进行公示和告知。

被征收人或单位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

在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将充分考虑市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或单位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同时,政府将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好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最后,宜宾市将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估、补偿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政府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宜宾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篇: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宜人办发[2010]57号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

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

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一、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二、四川省绵阳市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08〕105号)三、四川省宜宾市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四、四川省自贡市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令《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2009]第65号)五、四川省乐山市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自高速公路(乐山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10]20号)六、四川省峨嵋山市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2006]第6号)七、四川省泸州市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八、四川省雅安市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0〕16号)九、四川省攀枝花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十、四川省广元市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十一、四川省达州市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令《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第47号)十二、四川省巴中市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十三、四川省甘孜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0]168号)四川省各地市州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介绍本文档旨在介绍宜宾市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宜宾市政府决定对西郊地区进行拆迁,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本方案旨在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详细的赔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背景宜宾市政府计划对西郊地区进行拆迁,目的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

该项目将为城市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机会和发展空间。

然而,为了进行拆迁,必须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以保障拆迁户的权益。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涵盖了宜宾市西郊地区的指定区域。

在此区域内的居民和商业机构将被要求搬迁。

赔偿方案1. 经济补偿根据宜宾市政府相关规定,拆迁户将获得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经济补偿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商业机构:按照经营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农田:按照土地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 安置补偿为了解决拆迁户的居住问题,宜宾市政府将提供安置补偿。

安置补偿包括以下内容:•安置房:为符合条件的拆迁户提供新的住房,住房面积将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安置补贴:对无法获得安置房的拆迁户,将提供一定金额的安置补贴,用于租赁新的居住场所。

3. 社会保障为了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宜宾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医疗保障:拆迁户将继续享有原有的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就业优先:为拆迁户提供就业优先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4. 咨询和协助为了确保拆迁户充分了解赔偿方案,并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宜宾市政府将设立相关咨询机构,并提供专业的协助。

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拆迁户需要到指定地点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审核和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拆迁户的赔偿标准和金额。

3. 签订协议在审核和评估通过后,政府将与拆迁户签订正式的赔偿协议,明确赔偿内容和标准。

4. 实施赔偿一旦协议签订,政府将按照协议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款的支付和实施。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为你推荐】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现象,随着国家大型工程的建设征地这个词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与此同时被人们所了解的还有征地补偿,在宜宾,▲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附件5
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关于宜宾市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善宜宾城市发展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拟实施宜宾市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对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

现我公司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省府发第173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3)第10号《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6)第69号《关于加强宜宾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周边城市拆迁经验,并对该拆迁范围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特制定以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请示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该项工程拆迁的顺利完成,我公司决定成立“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现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组长,下设财务后勤、工作协调和动迁工作组,财务后勤组负责补偿资金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工作协调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拆迁要求;动迁组负责具体的宣传动员、解释及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拆迁范围: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道路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拆迁工作。

三、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

(一)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非住宅和营业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产权调换。

1)房源选择。

1)房源选择:由拆迁人在南岸正翔小区提供住宅房安置被拆迁人;或应少数被拆迁人提出合理要求的,选择购买社会房源进行安置。

2)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等价补偿原则,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同时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安置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5
6
附件5
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7
8。

四川省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四川省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附件1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成都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年)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大春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成都市住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砖混(现浇)结构1250100090010001000100010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2砖混(预制)结构11009008009009009009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3砖木结构100075060075075075075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 4土木、木结构7006005006006006006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表三:成都市集体、企业用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钢结构15801200100012001200120012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2框架结构13001050900105010501050105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3半框架结构105085070085085085085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4砖混结构(含轻型钢结构)8507006007007007007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5砖木结构56045040045045045045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表四: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280220220240220260260200200200220200220200220220砖、石围墙立方米6205705105405706006005105105105105105104805105302院(晒)坝混泥土平方米75706070707070606060606460/6064三合土平方米/4035//35/353035//353035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405040503540石板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3535/3540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5202020202020202020352020302035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65605050606060605045556050605055条石粪池立方米75706065707070806060/60606060604水池砣石、条石池立方米/10050//80/100100///80705070石砌、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80/150120/12012015050501206060造型水池立方米/150//150/150150150//150/15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5水井土水井口/320340/300300300400300300530350350400340530条石水井口108088085088085085010008007507508508508508008508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920750650750750850850700600600700700700700650700机井(含抗旱井)口392034003000337536003600360032003000320032003000320030003000/6灶台土灶眼/16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400400红砖砌灶眼/220300260/260/260260260600400300400600600瓷砖灶、水泥灶眼/4003503001000300/30030030080045040045010001000节能灶(含设施)眼/60045010002000400/400400/1000///1800/7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10012001500150011001500100010001000100012001200120012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40015002000200016002500250015001300220015001500200015002300砖、石、水泥修砌加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700180025003500200035003200180015503000180018002400180030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8沼气池产气口/230020002250350024002400230020002080200020002100200020003500未产气口/13501200/1400140012001300130012001300120025009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15050/200//12010052///200505010围墙大门铁大门平方米/400/400400400/400350380//350300/400木大门平方米/200///200/200200300//200/30011水塔立方米/200300/500//150300260300400400500300300表五: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9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5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衰果株7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幼苗定植1年内株6666666666666666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15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2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株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株28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株10090809090909080808080808080808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株2302001802002002002001801801801801802001801801803名贵树木(黄桷树、香樟等)株分类同一般树木,单价为一般树木的三倍4竹林株4444444444444444表六: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8500900095009000910091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5001000010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20001200012500122001252012200120001200011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衰果亩/650060008000650080006600800060006000600060006200600060006000幼苗定植1年内亩/2700240027002700270027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5300500052005300530053005000500050005200500050005000600060002葡萄、猕猴桃等(含架材设施)未产果亩/810060008500810085008400750076007500750075007500600060006700产果期亩/1230013000135001310013500135001400020000115001250012500125001400013000130003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亩/3200/32003200320032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亩/4000/40004000400040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亩/6400/64006400640064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亩/8000/80008000800080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4桑树幼苗亩/12001000////800200020002000/240020001000/产叶桑亩/30005000////3600350026003500/500030005000/5草莓盛果期亩/50003500450060004500/600035004000/500045006000350060006茶叶未出产亩//2500////25002500/25002500//25004900初采期亩//6000////60006000/60006000//60008100盛采期亩//8000////80008000/80008000//8000122007竹林亩/500050005000100005000/3600400050005500//9000500010000 8草本花卉亩/6500500065006500650066005500570057005800590062005800500058009木本花卉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亩/6500─240006200─220006500─244006500─350006500─250006500─300006000─22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200─234006000─240007800─180006000─24000附件2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自贡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补偿标准(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大春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自贡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框架结构120012001200120012001200 2砖混结构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3砖木结构720720720720720720 4土木、木结构600600600600600600 5其他结构200200200200200200表三:自贡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120120120120120120砖、石围墙立方米24024024024024024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3030303030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03030303030土坝平方米888888石板坝平方米3535353535353堡坎砣、条石堡坎立方米909090909090乱石堡坎立方米454545454545水泥砂浆、砖砌立方米5050505050504水缸砖、石、混凝土缸口200200200200200200 5地窖口6565656565656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0202020202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454545454545条石粪池立方米6565656565657水池砣石、条石、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18018018018018018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8水井土水井口160160160160160160条石水井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500150015001500150015009灶台单眼灶眼180180180180180180双眼灶眼30030030030030030010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50015001500150015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800180018001800180018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1沼气池产气口500050005000500050005000未产气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3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平方米666666钢架平方米121212121212其他棚平方米55555514鱼池(塘)砣石、条石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5水渠衬砌平方米100100100100100100未衬砌平方米404040404040表四:自贡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235235235235235235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35135135135135135幼苗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222222222222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19019019019019019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10310310310310310衰果株130130130130130130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888888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株2020202020203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23023023023023023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40140140140140140定植未挂果定植3年以上株303030303030定植嫁接幼树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4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以上株606060606060挂果地径在1─5厘米株353535353535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7777775香(芭)蕉挂果株101010101010苗株0.50.50.50.50.50.56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333333产叶(果)桑株1212121212127油茶、油桐、乌柏未投产株434343434343已投产株7474747474748竹林以剃丫后的重量计算,按现行价的3倍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川府函[2012]43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4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修订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南府〔2012〕15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南充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南充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南充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南充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南充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
南充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南充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轻微肇事逃逸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在征地拆迁和人员安置过程中,极为容易产生问题和纠纷。

宜宾市翠屏区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就征地补偿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本文的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的具体解答,以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的工作。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翠屏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

(一)征收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二)铁路、公路和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部分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主要实行农业安置。

第七条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量计算。

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予以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最新2012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2012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

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

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总和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6倍的,按照16倍计算。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土地,我们享有使用权,所以国家或者是一些机关单位,想要征收我们的土地,首先是要给予我们一定的征地补偿的,虽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使用权也是国家赋予的,所以还是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予以一定的赔偿。

那么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宜宾征地赔偿标准

宜宾征地赔偿标准

宜宾征地赔偿标准在⼟地被征⽤的时候,⼀般国家都会进⾏赔偿的,这个就是属于⼟地赔偿的部分,在进⾏⼟地赔偿的过程中主要有房屋补偿或者是货币补偿,那么具体的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宜宾征地赔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积,对被征收⼈进⾏补偿。

2.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进⾏安置。

(1)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积对被征收⼈进⾏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套对应安置⼀套的原则,对被征收⼈进⾏安置。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积和公摊⾯积分别调换,并根据建筑⾯积评估单价结算套内建筑⾯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积补差款。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结算价差。

(3)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积低于50平⽅⽶,他处⽆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的被征收⼈,按照不低于50平⽅⽶建筑⾯积的标准户型进⾏安置,被征收⼈不再⽀付50平⽅⽶以内建筑⾯积的补差款。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宜人办发[2010]57号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件(批准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市辖区的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宜宾市市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使拆迁安置过程公平、合法、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在这个实施细则中,涵盖了拆迁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从征地拆迁的范围来看,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土地征地拆迁工作。

这其中包括了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都需要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

关于补偿标准方面,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项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标准包括了建筑物的坪价、土地价值、搬迁费用等,实物安置则是指提供与原住房相当或者更好的新房。

对于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根据附着物的类型进行了具体划分并确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的程序方面,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

具体包括了拆迁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公示;安置房型、面积、位置的确定;拆迁补偿费用的核算和支付等。

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政府部门和补偿对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时限。

总之,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征地拆迁工作而制定的。

通过规范拆迁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4
•【字号】宜府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通知
宜府发〔2020〕15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结合实际,现将我市新一轮《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
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附件5
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