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教职成〔2017〕54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6月14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豫财办教[2006]233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意见(豫财办教[2006]233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的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不断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要充分发挥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资助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每个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
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
河南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简明手册(2021整理)

河南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简明手册〔〕本手册用于简要介绍我省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思路和主要内容。
对于具体工作流程和操作过程,本手册仅提供大致步骤,不做纤细描述。
具体依照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和全国系统使用教程请从河南省学生资助网上阅读或下载。
一、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所依据的重要文件〔一〕、中央级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2、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07]84号〕3、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21】336号〕4、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21]442号〕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1】3号〕〔二〕、省级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5号〕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贷[2007]742号〕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07]912号〕5、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教资助[2021]119号〕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豫财办教[2021]21号〕7、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豫财教[2021]37号〕8、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21]13号〕二、国家助学金资助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体系以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为主,其范围涵盖大局部在校学习的学生。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教资助〔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5〕86号各高等学校: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以来,全省各高校认真按照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扎实开展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政策实施整体情况良好。
但实际工作中,少数高校仍然存在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理解有偏差、评审把关不严、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管不规范、专项资助经费提取不足等问题。
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是全省高校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南,各高校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以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为准,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任意解读、违规操作,各高校具体实施细则要按照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公开告知学生。
由于近几年学生资助政策有较大变化,请各高校将学校现行的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于4月1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国家现行资助政策具有奖优和助困两种功能,其中奖学金类的资助项目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而助学金类的资助项目要突出其助困功能,因此学习成绩不能作为助学金资助项目的主要评审标准。
3、坚持信息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在校园或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总量以及各院系、年级、班级指标分配情况;评审中要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参评学生的个人隐私;评审后要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公示评选结果,公示信息一定要准确完整,指向要明确,其中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也要按照校内不少于5天的要求进行公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字号】教监[2011]730号•【施行日期】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2011〕7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落实教育资助资金政策,规范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切实加强教育资助资金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本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巩固去年检查成果,推动中职学生资助集中发放和规范使用中职银行卡,全面提高中职资助管理水平,今年继续开展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检查工作范围重点检查市县教育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本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责任管理。
市县教育局是否建立由分管局长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实行资助责任管理的工作机制,相关科室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核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实行资助管理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无制订本校资助管理具体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资助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是否符合规定;2010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二)学籍审核。
是否严格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资助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受助学生是否在册、在籍。
重点查处不符合资助条件如双重学籍、重复申报,将普高学生列入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是否存在虚报人数套取政府财政资金,流失学生不及时注销学籍等情况。
(三)发放管理。
各地要注意核查大龄学生的资助资格;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10〕22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办理和规范使用“中职学生资助卡”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资助〔2010〕1014号)要求及时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将助学金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上;确认中职学生资助卡与在籍学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时间、金额)足额发放,有无少发或多发、有无以发放实物代替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集中发放,资助资金有无直接发放现金现象;学生签收是否完备,有无集中代签问题。
豫财办教〔2007〕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

豫财办教…2007‟11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厅(局、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文件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2007]5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9【实施日期】200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9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
2.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资助金额。
三、资助申请及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程序:学校成立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
(1)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2)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审。
四、资助资金管理1. 资助资金来源: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捐赠等。
2. 资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1)资助资金拨付: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
(2)资助资金监督:学校设立资助资金监督小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资助工作职责1. 学校领导:负责制定学校资助工作政策,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2. 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资助对象审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
3.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 学生:自觉遵守资助工作规定,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六、信息公开与监督1. 信息公开:学校定期公示资助政策、评审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2. 监督: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农村户籍学生;3. 特殊群体学生(如孤儿、烈士子女等);4.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资助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2. 农村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3. 特殊群体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程序:1.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资助名单。
第七条审批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严格按照资助标准执行;3. 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章资助经费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发放方式:1. 学校将资助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2. 对特殊群体学生,学校可采取代偿、代缴学费等方式。
第九条使用范围:1. 学费减免;2. 生活费补助;3. 教育资助;4. 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使用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资助经费监督小组,负责对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1. 资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2. 资助经费发放是否符合规定;3. 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附件1: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一)学校范围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1.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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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及我省的助学政策顺利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各项助学政策落实和生均经费拨付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8〕1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近期将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一)招生管理。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对于在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校所在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力制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划,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免学费、助学金管理,确保免学费、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是具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与额度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不低于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o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额度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确定。
三、资助流程图: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见图Io
资助对象学校同级财政
图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流程见图2o
图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助流程
四、资助项目工作要求:
对于各项学生资助项目,我校学校按照表1的要求,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表1资助项目工作要求
五、如有以下情况取消享受国家资助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有权利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1、在校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行为的;
2、中途转入其他学校的;
3、勒令退学的;
4、自动退学的;
5、因个人原因(如:长期请假、当兵等情况)不能正
常在校的;
6、在校期间辱骂或殴打教师的; 本办法至202X年9月1号实施。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科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教资助〔2014〕306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4〕30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秋季学期以来,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中职资助工作的文件,就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做好资助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要求认真落实中职资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有个别地方未按我省有关要求,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有效监管;个别中等职业学校存在工作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工作,落实全省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确保资助工作扎实推进为落实“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中职资助工作基本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中职资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一是进一步明确中职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中职学校要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加强资助工作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的资助工作要合乎规程、资料齐全,报送的有关资助数据和报表均经校长认真审核签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学生资助监管的责任,不得以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代替日常监管工作。
要加强培训,提高资助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各级学生资助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2〕696号)的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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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
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办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第八条资助对象评选。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由学校直接将在本校上公布,并在校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上公布,并在校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2)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资助学生人数审核汇总后认真填写《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3)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学校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上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拨付。
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将助学金预算下达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开学后每月10日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校上月助学金发放清单,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送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助学金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向代发银行开具直接支付令,由代发银行在3个工作日通过银行部结算户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各地代发银行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结果,作为国家助学金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结余资金管理。
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数和发放助学金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严禁用上级国家助学金结余
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本办法,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本办法全面施行,《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07〕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2-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2-3.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2-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注:专业代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专业代码填写。
附件2-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填表人:复核人:主要负责人: 注:1.招生类型按照春季、秋季分别填写;
2.学生类别按普通中专(由省招办审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分别填写;
3.其余填写要求和格式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数据模板;
4.享受助学金类型:涉农专业学生填“1”、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农村学生填“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3”。
附件2-3: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