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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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投资(3篇)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投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民主决策原则:投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对外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保对象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

(二)担保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范围。

(三)担保对象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担保事项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担保对象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

(三)董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议担保事项。

(四)董事会通过担保事项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四)担保的金额和方式。

(五)担保双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备给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担保对象违约或者担保事项发生变化,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到期或者担保事项解除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关系,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避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过度,减少企业风险,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制度目标和意义1.保护股东利益:通过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止公司违规或过度对外担保,保护股东资产免受损害。

2.防范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不利影响。

3.提升公司形象:建立合理的对外担保制度,增加对外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度,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4.增强盈利能力:通过合理的对外担保,促进公司合作伙伴的发展,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利润水平。

二、主要内容1.制度建立和责任落实:明确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2.担保范围:明确公司能够提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包括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

3.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外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4.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防止滥用职权和乱象发生。

5.信息披露和公示: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公示担保项目的性质、金额、期限等信息。

6.风险报告和审计:定期报告对外担保的风险情况,并接受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

7.法律法规遵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监会、上交所等规定的担保事项的披露和审批要求。

三、对外担保的限制和管理1.限制额度: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防止超出公司承受能力。

2.限制范围:规定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如禁止对关联方担保、禁止对风险较高的项目担保等。

3.严格审批:对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控制,确保担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风险控制:加强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风险,确保公司利益受到保护。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目的:规范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尽可能减少风险,保障公司的权益。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有业务。

制度制定程序:经过公司法务部门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正式施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行政管理法》2. 《劳动合同法》3. 《劳动法》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 公司内部财务制度6.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度内容:1.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范围;2. 担保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 担保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和履约等环节;4. 对外担保协议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 担保情况的记录、监测和报告制度;6. 对担保违约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申请,在担保范围内制定担保政策;2. 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标准,并参与担保协议的起草和谈判;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4. 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跟踪和报告;5. 申请担保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制定的流程提交担保申请,履行担保义务。

执行程序:1. 担保申请:申请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2. 担保审批: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评估担保风险,并提交审批意见;3. 担保签订:申请人和被担保方应在公司法务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公司的规定签订担保协议;4. 担保履约监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监测担保情况,及时记录和报告担保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国企对外担保是指国有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借款人履行财务义务的行为。

随着国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活跃度不断增加,对外担保合同在业务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国企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国企自身利益和市场信誉,国企应建立并完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国企对外担保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规定;2. 风险可控原则:国企对外担保应实事求是、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3. 诚实信用原则:国企应当秉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的原则,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管理制度内容1. 担保合同审核与审批流程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审核与审批流程,包括合同起草、审核、审批和签订等环节,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其中,审核环节需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权衡风险与利益后作出决策。

2. 担保合同风险评估与管理国企应制定担保合同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风险的容忍度和阈值。

在风险评估阶段,重点考虑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确保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国企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合同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3. 担保合同备案与披露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备案与披露制度,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避免敏感信息的泄露。

此外,国企还应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信息,维护透明度和合作伙伴关系。

4. 担保合同后续管理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的后续管理制度,包括贷后监管、风险监测、还款管理等环节,确保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及时掌控。

同时,国企应与借款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五、监督与检查国企应定期开展对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模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模板

一、为规范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1.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本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

3.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本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1. 审慎评估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风险,确保担保对象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2. 严格控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确保本公司资产安全。

4. 对外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条款,确保本公司合法权益。

五、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1.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责任追究1. 未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对外担保导致本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完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审议审批。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五条须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会审批。

须经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程序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并且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估;(二)办理对外担保的手续;(三)担保生效后,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外担保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担保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报表;(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告;(五)担保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特别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六)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七)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和相关资料;(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九)其它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权利、收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审慎经营原则:对外担保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健。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兼顾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原则:对外担保活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第二章担保决策程序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如下:(一)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风险评估: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审议表决: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风险及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署担保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

(五)备案登记:担保合同签署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担保形式及条件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一)保证担保:以本公司的信用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抵押担保: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以本公司的权利、收益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其他形式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条件应当包括:(一)担保人信用良好,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二)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三)担保期限合理,不得超过担保人债务履行期限。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一、定义与范围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方的身份用其信用或财产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本制度涵盖了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申请、评估、审批及签订担保合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

二、控制目标●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证对外担保真实、合法。

三、主要控制节点●制订担保业务政策●明确担保业务权责分配与职责分工●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所有业务的执行均经适当授权●定期对担保合同进行跟踪和监督●严格实行担保业务风险评估第二节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一、部门及部门职责➢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审批下列担保业务: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审批担保合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合同除外)➢财务部:直接参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政策;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保;对担保合同进行法律条款审定,并负责最后合同签章;负责执行担保业务并对担保业务定期进行跟踪与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关担保文件、合同的归档管理二、岗位职责➢财务部长:协调和规划部门内具体工作,落实相关担保任务;制订对外担保政策;审核、会签担保合同;督促对担保业务定期进行跟踪与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法律顾问:协同制定公司对外担保政策;担保政策审核担保合同有关法律条款,协同订立担保合同,处理法律纠纷等。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第四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 债权人的姓名;(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管理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首先,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权、参与合作、收购重组等方式,将公司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或项目。

为了规范和控制对外投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限。

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应当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审议决定,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其次是投资决策的标准和限额。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对外投资的标准和限额,即明确什么样的投资项目可以进行,以及单笔投资金额和累计投资金额的限制。

这有助于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投资的风险。

第三是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对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如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建立风险准备金等。

同时,应当定期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的回报和安全。

最后是投资绩效评估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业绩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情况、进展和绩效,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其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责任,包括提供贷款担保、履约担保、保证担保等。

为了规范和控制对外担保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担保政策和标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担保政策和标准,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担保政策和标准应当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和风险可控。

其次是担保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担保决策的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限。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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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123下一页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123下一页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管理第七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5)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五条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需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限(保证合同适用);(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债务偿还、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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