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doc-四川省合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省财政厅起草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请于2012年2月3日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制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51093、互联网邮箱:**************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对本省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财政监督,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审核、监控、检查、评价、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监督、过程监督和绩效监督,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编制,保障监督检查机构工作经费,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办理。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doc-四川省合.doc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监督议案的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经济合同【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6.11.18【实施日期】1986.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已由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各类经济合同。
各级经济合同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经济合同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四)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五)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七)指导、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二)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三)调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促进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或事后翻悔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防止本系统订立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监督管理概述1.1 合同监督管理的目的1.2 合同监督管理的原则1.3 合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合同的起草与审核2.1 合同起草的基本要求2.2 合同条款的审核要点2.3 合同的格式与结构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备案3.1 合同签订的程序3.2 合同备案的流程3.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监控4.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4.2 合同履行的监控机制4.3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与调整第五章:合同的违约与争议处理5.1 违约责任的确定5.2 违约行为的处理5.3 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六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6.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结算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7.1 合同档案的建立7.2 合同档案的保管与保密7.3 合同档案的利用与销毁第八章:合同风险管理8.1 合同风险的识别8.2 合同风险的评估8.3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第九章:合同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9.1 合同监督管理中的法律责任9.2 合同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9.3 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监督管理概述1.1 合同监督管理的目的合同监督管理旨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监督管理的原则合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1.3 合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合同监督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合同的起草与审核2.1 合同起草的基本要求合同起草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1.1 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2.1.2 合同标的物的明确性2.1.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2.2 合同条款的审核要点合同条款审核应重点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风险控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川工商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现将《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及时总结好的工作事例和经验,供大家交流。
附件: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目标任务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合同监管工作要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会议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和西部全面开发开放三个大局,进一步夯实合同监管工作基础,不断创新合同监管与服务的机制和手段,为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两个加快”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大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一)切实转变观念,加大合同帮农工作力度。
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方式转变的方向,增强自觉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大局、提升监管形象和效果的观念,重视和加强合同帮农工作,促进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积极运用合同法律制度提高生产经营的能力,不断壮大、发展。
(二)进一步推进合同帮扶点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要继续开展以工商所为基础、以村委会和12315维权站等组织为依托的合同帮扶点建设,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取得较大的进展。
每个帮扶点要落实合同帮扶联络员1-2人,建立合同备案、回访、争议调解等制度,健全合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三)丰富形式,充实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协议方信息雇主(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员(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岗位1.1 乙方在甲方处担任职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与该职位相关的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职责2.1.1 ________________2.1.2 ________________2.1.3 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
薪酬及福利薪酬1.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前),每月__________日支付。
1.2 乙方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具体金额及发放标准依据甲方的相关政策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确定。
1.3 甲方将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2.1 甲方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2.1.1 健康体检2.1.2 带薪年假2.1.3 节假日福利2.2 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福利内容依据甲方的员工手册或公司政策执行。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五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科技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四)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应明确、
合法。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
第九条合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处理合同争议。
第十条违反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19〕69号
川办发〔2019〕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31
施行日期
2020.02.01
文号
川办发〔2019〕69号
主题类别
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Βιβλιοθήκη 时效性失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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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监督管理协议:第一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1.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1.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其他结算凭证。
第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2甲方如拟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监督3.1双方应共同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质量、服务过程的检查。
3.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3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2024年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1“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附录和报价单。
1.1.2“服务提供方”指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3“服务接受方”指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4“合同期限”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终止日止的期间。
第二章:合同范围2.1.1服务描述1;2.1.2服务描述2;2.1.3服务描述3。
2.2.1地点1;2.2.2地点2;2.2.3地点3。
2.3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提前终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3.1.1费用1;3.1.2费用2;3.1.3费用3。
3.2.1支付方式1;3.2.2支付方式2;3.2.3支付方式3。
3.3.1滞纳金计算方式1;3.3.2滞纳金计算方式2;3.3.3滞纳金计算方式3。
第四章:服务提供与验收4.1服务提供:服务提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
4.2.1验收标准1;4.2.2验收标准2;4.2.3验收标准3。
4.3.1验收流程1;4.3.2验收流程2;4.3.3验收流程3。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1违约责任1;5.1.2违约责任2;5.1.3违约责任3。
5.2.1仲裁机构1;5.2.2仲裁机构2;5.2.3仲裁机构3。
5.3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____法律。
第六章:保密与知识产权6.1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商业计划、财务信息、技术规格和。
6.1.1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形式的记录,无论是书面、电子还是口头。
6.1.2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至少应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相当。
6.2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项下由服务提供方开发或提供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均归服务提供方所有,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川工商办[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9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
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经另一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铺通知和文件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有关社会信用制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范本,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包含免除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经
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5.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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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和适用的原则,对合同文本的种类、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内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不得假冒、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订、印刷、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格式条款监督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说明、须知、凭证、单据以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以口头、书面、数据电文或者音、视频媒体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格式条款的制订、使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监督格式条款的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法定举证责任;(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二)要求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三)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五)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六)解释合同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二十二条提供方拟订的格式条款应当在使用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变更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方不得假冒、伪造、变造经备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
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提供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在此期间,该格式条款暂停使用。
经陈述或者听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
第五章合同备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下列重大合同应当备案:(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公路、桥梁等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工程合同;(三)大宗水、油、气、煤买卖合同;(四)大宗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买卖合同;(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办理合同备案,跟踪合同履约情况,收集合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应当备案的合同未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备案。
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同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经备案的合同,并跟踪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事人合同备案情况和合同履约信用进行记录,并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六章合同争议调解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遵循自愿、合法和有限的原则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交易习惯,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同争议调解成立的,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有关情况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七章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利用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二)串通侵占国家财产;(三)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四)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五)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他人使用和经营,私分所得收益;(六)控制市场,排挤对手,限制公平竞争;(七)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八)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项目、工程;(九)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十)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一)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变造合同;(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五)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七)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八)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九)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和履行合同;(十)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十一)擅自藏匿、处分自己、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二)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十三)收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后逃匿;(十四)以合伙、联营为名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投资;(十五)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十六)其他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二)调查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三)查阅、复制、提取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信函、数据电文和其他有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让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了解违法行为查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要求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