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全省统保项目)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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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 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 签章: 年 月 日。

校园方责任险投保单

校园方责任险投保单
赔偿限额 RMB500 万元 □RMB1000 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0 万元 □RMB2000 万元
保险费率
每学生一年 RMB5 元
□RMB8 元
保险费
1625
附加条款
保险期间
自 202X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X 年 8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追溯期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付费日期
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该校园方 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投保人(盖章): 日 期:
注:①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由县(市、区)教育局盖章;②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 盖章。
校园方责任险投保单
投保情况
□新投保业务 (上年保单号:
续保业务 )
投保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学校性质 学校类别 投保人数
公办 □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
325
□民办
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高中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RMB50 万元

校方责任险入险通知

校方责任险入险通知

校方责任险入险通知
1、投保范围:学前班至六年级在校学生全部入险,禁止向学生收费。

2、出生日期按户口本填写,年月日必须填齐。

序号按全校人数一条龙填写。

3、学前班按缴费人数如实填写,并于其它年级分开填写。

4、11日前上交电子版,发教委邮箱:aphzjw@
注意:按以下信息填写
校园方责任/学幼险注册学生名单
说明:1、本名单系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人根据本名单负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3、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身体状况”据实填写。

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单证样本

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单证样本
备注
学校填写投保单后,连同在校注册学生花名册一并交承保的保险公司
学校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向学校作了明确说明;学校对《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说明已经了解。
投保学校(签章)
2010年9月10日
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投保学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被保险人
在校注册学生()人
学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质
公办()
民办()
学校地址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其中:每生赔偿限额20万元
保险费
每学年每生3元
总保险费

保险费
缴付日期
2010年月日
保险期限
12个月,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31日二十四止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青教办〔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学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21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59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教育行业风险,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对《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青教综〔2018〕6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第四章风险管理顾问职责第五章保险公司职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风险转移机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事故处理能力,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21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京教函〔2022〕40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403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中等专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现将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经政府采购,2021—2024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承保。

其中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延庆区及中等专业学校由人保财险承保;西城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燕山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太平洋财险承保。

一、投保程序(一)中小学、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材料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4)保费(5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4)保费(5元/生)。

(整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整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校方责任险有关基本理赔知识

校方责任险有关基本理赔知识

校方责任险有关基本理赔知识来源:作者:时间:2013-12-102013-2014学年度济南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一览表:保险服务方案需求一览表: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增值服务、特色服务此五个项目中已经列明的各项要求均为必须响应内容,中标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就此五部分提出更丰富的、可操作性强的其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自身经营特点。

2013-2014学年度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对每名伤亡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伤亡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伤亡学生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释义如下: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材料明细表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材料明细表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材料明细表
区县:出险学生班级:
出险学校名称:出险学生姓名:
序号
项目
单据数量
单据金额
备注
1
校(园)方责任保险出险/
索赔通知书
——
学校盖章
2
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
——
盖章
3
学籍卡复印件
——
学校盖章
4
幼儿在园证明
——
幼儿园盖章
5
投保人员清单
——
学校盖章
6
诊断证明
——
7
药品处方
——
药品明细
23
起诉书
——
24
法院判决书
——
25
案件收据或家长收条
26
付款委托书
——
盖章
27
其他
共计:
注释:①休假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假条或建议的休假期限说明、申请人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②地税机关开具的出险前12个月及当月的税收证明;如果申请人的收入未达到纳税标准或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的人均工资计算。
8
病历
——医疗票据
11
交通费用原件
12
其他途径报销分割单原件
13
其他途径报销相应票据复印件
——
14
后期医疗费用证明
——
15
误工收入证明
——
16
休假证明
——
医院和单位证明①
17
税收证明
完税证明②
18
伤残鉴定报告
——
19
死亡鉴定报告
——
20
死亡证明
——
21
注销户口证明
——
22
火化证明
——

2024校方责任险ppt课件

2024校方责任险ppt课件

校方责任险ppt课件•校方责任险基本概念与意义•校方责任险产品特点与优势•校园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校方责任险案例分析目•投保策略与注意事项•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录校方责任险基本概念与意义校方责任险定义及作用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政策背景及推广意义政策背景推广意义提高学校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学生安全,减轻学校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校方责任险产品特点与优势在校期间意外伤害上下学途中交通意外校外实习、活动意外法律责任保障保障范围全面覆盖明确的赔付比例可靠的赔付机制透明的赔付标准030201赔付标准明确可靠投保流程简便快捷线上投保批量处理及时生效增值服务丰富多样保险公司定期为学校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处理校园意外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搭建紧急救援服务平台,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援和转运服务。

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学生度过困难时期。

安全教育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心理健康支持校园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管。

加强对校园内各类人员的管理,建立人员进出校园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制定全面、细致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授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模拟演练等活动,增强师生对安全知识的兴趣和参与度。

鼓励师生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定期对校园内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一、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引入保险经纪人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中明确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同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客户利于的代表。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经济补偿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除了在降低保费成本、遴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索赔操作等方面帮助客户节约人力、物力,提高操作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经纪人在产品设计、机制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下面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以及保险经纪人在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阐述:(一)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服务对比由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的身份、地位以及性质截然不同,必然导致了采用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巨大差别,以下表格对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的优劣势进行了比较:(二)保险经纪人在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中的作用1、设计专属保险产品,遴选保险服务供应商提供承保服务保险经纪人可在调研山东省校园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设计满足校园风险转嫁需求的产品,把与学生利益关系密切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实习安全等风险作为设计重点,建立校园安全风险共担机制,实现校园安全风险全覆盖的目的。

保险经纪人熟悉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招标实施方案,遴选出规模大、服务好、理赔快的保险公司为学校提供保障。

避免出现由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常常出现惜赔、拖赔及无理拒赔等问题。

2、协助项目推动实施,确保全省学校全覆盖山东省校园责任保险项目是政府倡导推动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是具有公益性特点的保险项目。

经纪公司可配合政府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项目,协助组织召开项目推动培训会,将项目的政策性宣贯到位,确保校方责任险实现全省学校、学生全覆盖,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以责任险为兜底保障的民生工程。

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附件: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教体艺 [2022]2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22]224 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规政策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与责任风险状况,制订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一、采购人:四川省教育厅。

二、投保人: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

三、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

四、保险标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合用条款:《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见附件)。

六、保费和保险金额:30 万元 600 万元 2000 元 免赔额 100 元万分之 1.1 或者 1.3 摆布。

八、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学年度确定,从每年的 9 月 1 日零时起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24 时止(按照有关规定秋季开学时间 提前或者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 续办理时间等相应调整)。

九、责任范围:1、校方责任保险(主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 人身伤害, 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参照《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的规 定确定。

2、主险扩展条款责任:( 1 )扩展恶劣天气条款责任;( 2 )扩展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条款责任;( 3)扩展财产损失条款责任;( 4 )扩展精神伤害条款责任。

十、赔偿范围和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 标准执行。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青教综[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7〕7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省属大中专院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79号),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做好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将保险引入学校风险管理是应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特别是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是专门针对学校和学生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障且保障全面的险种,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要“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最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强保险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以更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协同配合,扎实做好保险教育的有关工作”。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全国)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全国)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教职员工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二)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三)教职员工参与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四)教职员工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疾病。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特别费用,即教职员工因职业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不包括五天)以上无法工作,被保险人临时聘用其他人员所花费的费用。

(四)医疗费用。

(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七)教职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原因接受医疗、诊疗;(八)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九)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十)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㈤川32022—2024孽年检方贵&传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760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为向被保险人提供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方案。

一\招标人:四川省教育厅。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幼儿园。

三、保费和保险金额四'适用条款: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五' 保险期间:本方案适用于2022—2024学年,即2022 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按学年投保缴费。

保险期间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学时间提前或者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与承保机构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六' 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含实习实训、劳动实践、考察调研、研学旅行、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下同)或者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因下列情形造成在册学生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文具、文体用品、生活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维护、管理不当,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水电气、设施设备以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和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集体活动(含社会实践、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教育不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5.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校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本职工作的疾病、或者本校师生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病源等,未开展教职员工入职健康审查,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不力或者不当,造成学生受到传染、感染或者伤害的;6.被保险人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劳动、体育运动、文娱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被保险人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或者损害扩大的;9.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10.被保险人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和范围之内,对学生欺凌、暴力、嬉戏打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进行及早、及时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采取防控、发现、干预和制止等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11.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被保险人组织开展或者组织参与的文艺和体育教学、课外文艺和体育活动、课余文艺和体育训练、文艺和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文艺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自主开展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发生文艺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1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的;14.被保险人的学生在乘坐由被保险人提供或者安排的校车等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15.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动物入侵等;16.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地震、洪水、冰雹、雷击等);17.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

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

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摘要:一、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简介1.项目背景2.项目目标3.项目覆盖范围二、校责险统保项目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赔偿标准3.保险理赔流程三、项目实施效果及影响1.对学校的影响2.对家长的影响3.对社会的影响四、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1.面临的挑战2.解决方案五、总结与展望1.项目总结2.项目未来发展展望正文: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是我国首个针对学校责任的保险统保项目,旨在为广东地区的学校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险保障,确保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一、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简介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是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

项目背景源于近年来我国学校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而传统的校方责任险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项目目标是为广东地区的学校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责任保险服务,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

项目覆盖范围包括广东省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

二、校责险统保项目的主要内容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了学校在教学、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事故的性质、程度和影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理赔流程简便快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学校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专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项目实施效果及影响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学校的欢迎和家长的支持。

对学校而言,该项目减轻了学校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学校的正常运转;对家长而言,该项目增强了家长对学校的信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家校关系;对社会而言,该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四、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广东校责险统保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风险防控水平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保险公司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协作,创新保险产品,以满足学校不断变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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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学校填写投保单后,连同在校注册学生花名册一并交承保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向学校作了明确说明;学校对《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内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说明已经了解。
投保学校(签章)
年月日
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投保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被保险人
在校注册学生()人
学校性质
公办()
民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校地址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校方责任保险每生赔偿限额20万元;附加无责险每生每年12万元。
保险费
每学年每生5元
总保险费
保险费
缴付日期
年月日
保险期限
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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