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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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招聘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促进用工制度改革,满足生产经

营发展的需要,现对合同工管理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各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工实行竞争上岗,上岗后可续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

劳动合同,统一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合同工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合同中要明确本岗位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事项。

(三)各子公司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书

面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

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

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

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

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法人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要重新签订。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

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二、动态管理规定

(一)合同工学徒(熟练)期满可进行流动。其中,调出者,经合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

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之间流动按市场化运作,即集团公司统一

组织协调,用工单位与合同工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聘。具体操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执行。

(二)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种岗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变动

工种岗位的,原则上应符合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岗位合同和岗位协议工资手续。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

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三)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实行下岗、待岗制度。下岗、待岗人员合同期满未能上岗者终

止劳动合同。

三、待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

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

格基本稳定。

(一)合同工实行岗位协议工资制。岗位协议工资标准参照山东省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

线和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可适时调整。

(二)合同工在试用期内,根据所从事岗位的岗次不同,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应的试用期

标准。试用期满后,岗位协议工资标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根据合同工岗位的岗次划分标准,集团公司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岗

次划分标准为1岗的基准线为1档,2岗的基准线为3档,其他依次类推,各单位可依据

具体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单位效益、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

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基础上,在上浮2档、下浮2档(基准线为1档的不再向下浮动)范围内,初步确定该岗位的岗位协议工资标准,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连同岗位条件一并公布,

并在岗位合同中予以确定。

(四)合同工在半年内不参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半年后,将岗位协议工资扣除最低工资

标准后余额的60纳入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浮动计发。合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

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合同工按照同岗位职工转正、定级制度执行。学徒(熟练)期满后,要进行理论和

实践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可顶岗工作,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合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险福利待遇(未涉及的其他待遇不再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

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

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1.保健费、夜班费标准及其发放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房改补贴的政策和计算基数、

比例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房改补贴计算基数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协议工资额为基数。

(七)合同工在岗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其他待遇。病、事假待

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因病停工医疗的,实行医疗期。

(八)日工资标准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除以20.92天计算。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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