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2015年第22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食药监函〔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食药监函〔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陆续展开。
海南、山东、广东等多数省局专门组织召开了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负责人的会议,督促各方认真自查。
但也有个别省局对核查工作重视不够,核查质量不高。
近期,总局针对部分试验项目多、收费低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部分试验项目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问题,而这些项目都经过了所在省局现场核查,也经过了第117号公告发布后的自查和复核,这反映了有些自查核查工作不扎实、不细致。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局应当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的核查要点,对第117号公告所列注册申请中仍待审评审批的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重新组织核查,并于12月底前由省局负责人签署后向总局报送核查结果。
各省局应当组织属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所承担的第117号公告及其后所有注册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
二、核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的,省局要责令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主动报告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省局要约谈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拒不撤回的,省局要说明不真实、不完整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同时,省局要对其不真实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情况报总局备案。
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117号

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11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制药信息》
【年(卷),期】2016(032)004
【摘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要求,从源头上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附件所列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总页数】1页(P81-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286.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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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67号)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67号)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
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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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核查中出现过的高频缺陷项-复习

国家局核查中出现过的高频缺陷项-复习以下内容来自国家局2015年7月-2017年6月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
了解核查的finding对CRC项目工作避坑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缺陷项的分类是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2015年第228号),样本量是313个药品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报告。
临床部分发现的主要问题(722后临床试验质量得到了高度重视,有些问题现在已经基本不会出现了,尤其是真实性的问题。
标蓝的部分是我觉得因为失误或管理等原因,目前在临床试验中仍常出现的部分问题):1.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溯源方面▪受试者体检单上性别栏显示为男性,但 X 线片图像显示为女性;▪报告单总的报告时间和人员信息被裁掉;▪脉搏治疗前后一致,不合常理;▪研究病历显示受试者已死亡,仍继续有访视记录和检验报告;▪多例受试者试验的血生化化验单中的部分数据(主要为肝肾功能指标)与医院 LIS 系统中的数据存在严重差异;▪临床试验仅有病例报告表,无原始病历记录;▪数据不可溯源,受试者血常规、尿常规等数据无法溯源;▪不同受试者入出组的血生化报告值完全相同;▪心电图图谱、报告真实性存疑,同一受试者试验前后波形不一致;▪主要疗效指标、次要疗效指标无法溯源等等。
▪中心实验室样品放置时间超过样品在该条件下的稳定时间;▪样品运输过程中无温控记录;▪检测报告单上无检测人和复合人的签名;▪样品报告时间与样品接收间隔数天;▪样品被连续转包导致检测周期过长等。
2. 方案违背方面▪修改入组检查结果,使其符合方案规定入组标准;▪漏记方案规定禁用药物、合并用药;▪给药方式、给药剂量及采血时间偏离试验方案;▪未按方案随访至规定日期等。
3. 试验用药品管理过程与记录方面▪试验用药品不真实,参比制剂的包装规格和药片外观与试验制剂完全一致;▪直接将试验制剂用作参比制剂,造成两者等效的假象;▪药品发放和回收数量不一致;▪药品管理员未被授权;▪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超出规定温度;▪无药品回收记录;▪药品接收和发放记录单无药品批号或批号不一致;▪药品发放记录单中修改不规范等。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序号
现场核查要点
一、Ⅱ、Ⅲ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规性 (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内进行(含 具有一次性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批件) ,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 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 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其筛选成功率为多少? (含
有证据的初筛受试者例数) 。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 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 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5.3
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5.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 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 状态等信息)
5.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5.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 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 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 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及主要环节

4. INVESTIGATOR 研究者 4.9 Records and Reports 记录和报告 4.10 Progress Reports 进展报告 4.11 Safety Reporting 安全性报告 4.12 Premature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of a Trial 试验中止或暂停
ü ü ü ü ü ü ü 资质核对:机构、人员、设备 试验用药管理的核对 方案执行和ICF签署过程的核对 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并与CRF一致 方案偏离、合并用药及AE的记录与SAE的报告 核对研究文件的完整性 监查员应将监查结果及时的提供给申办者,包括给临床试验相关的申办方管理层、该 临床试验的负责人、项目监督管理人员。申办者要委派专人对监查员报告中所谈及的 问题进行审评和随访,并形成文件保存
Ø QA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All those planned and systematic actions that are established to ensure that the trial is performed and the data are generated, documented (recorded), and reported in compliance with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and the applicabl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为保证试验的实施、数据生成的行为和记录及报告符合GCP 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所有这些计划的和系统性措施 Ø QC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The operational techniques and activities undertaken within the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to verify that the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of the trial-related activities have been fulfilled。在质量保证体系内进行的操作 技术和活动,以验证试验相关活动的质量的符合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方案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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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BE/PK试验核查标准
• • • • • • • • • • • • • • • 3. 生物样本检测部分 3.1实验室检测设备应符合要求 3.1.1实验室检测设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与申报资料 一致; 3.1.2分析实验关键设备、仪器有相关维护记录 3.2是否开启检测工作站的稽查系统?计算机和工作站是否有个人账户设置。 3.3生物样本接收、保存、处理、测试留存、销毁原始记录完整。 3.4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合理,并采用本方法进行生物样本分析。 3.5图谱的一致性 3.5.1*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 3.5.2*数据库中电子图谱应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3.6*随行标准曲线样品、QC样品、未知生物样品的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应与试验时 间、仪器使用时间一致。 3.7手动积分应有记录及分析说明。 3.8未知生物样本重新测试的数量,并有记录及分析说明。 3.9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记录的对应关系可追溯。 3.10必要时核查对照品发票与试验时间、使用量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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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临床试验核查标准
•
• • • •
2.临床试验部分
2.1受试者筛选入组情况 2.1.1*入组时间应晚于伦理批准时间;入组时间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的例数; 2.1.2受试者筛选表等资料应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 2.2 知情同意书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Biblioteka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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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临床试验核查标准
• • • • • • • • • • • • • • • • • 1. 临床试验条件 1.1* 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1.1.1所开展试验品种必须与资格认定专业相符; 1.1.2同一研究团队不得在同一时间承担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试验; 1.1.3机构和/或伦理委员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 1.1.4临床试验专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 1.2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CFDA批准件时间相符性 (项目实施时间以伦理批准时间为准)。 1.3伦理审查情况 1.3.1具有伦理委员会批件 1.3.2伦理审批件的内容与执行一致(方案和知情同意书)。 1.3.3应具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人员签到名单、委员讨论意见的会议记录 1.3.4委员表决票数及审查结论应准确并保存完整。 1.4 临床试验设备 1.4.1临床试验关键设备、仪器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并有相关维护记录; 1.4.2临床检验项目需具备室间质评证书。 1.5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 1.6 申办者/CRO按照合同承担了相应职责。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于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
两年来,在总局的坚强领导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不断提升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共派出185个检查组对313个药品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圆满完成了总局确定的阶段性目标。
一、公告发布情况自2015年7月22日起,总局发布了27个公告,指导并通报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见表1)。
表1.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相关公告发布日期公告名称2015年7月22日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2015年8月19日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66号)2015年8月28日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2015年9月9日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72号)2015年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的公告(2015年第197号)2015年10月15日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201号)2015年11月6日总局关于广东百科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企业撤回注册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222号)2015年11月10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2015年11月11日总局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2015年11月26日总局关于90家企业撤回164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255号)2015年12月3日总局关于62家企业撤回87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259号)2015年12月7日总局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2015年12月14日总局关于82家企业撤回131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264号)2015年12月31日总局关于154家企业撤回224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287号)2016年1月20日总局关于128家企业撤回199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年2月29日总局关于11家企业撤回21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年4月1日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年4月28日总局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总局关于15家企业撤回22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6年第2016年5月27日109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2016年6月2日宜的公告(2016年第113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 2016年8月30日年第142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 2016年11月1日年第171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 2016年12月30日年第202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7 2017年4月10日年第42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7 2017年5月16日年第59号)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2017 2017年5月22日年第63号)总局关于106家企业撤回135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2017年2017年6月29日第80号)二、品种填报及撤回情况截止到2017年6月底,总局共发布7期公告,决定对2033个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_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_省略_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_解读_彭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现 场 核 查 要 点 的 公 告 》解 读
彭 朋,元唯安,胡薏慧,汤 洁,朱蕾蕾,蒋 健 (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 201203)
PENG Peng,YUAN Wei-an,HU Yi-hui,TANG Jie,ZHU Lei-lei,JIANG Jian ( National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huguang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University
本部分内容分为 4 个模块: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 规性、临床试验部分、委托研究、其他。 1. 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1. 1. 1 机构的条件与合规性
“第 228 号公告”要求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内进行( 含具有一次性临 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批件) ,临床试验条件是否 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至关重要。众所周 知,我国新药临床试验不但要求机构认证,也要求专 业认证,此处强调符合条件的医院,对于专业认证中 对挂靠问题的认可程度值得商榷。很多医院开展临 床试验都存在挂靠现象,即一个科室挂靠在另一个 认证过的科室下做试验,一个专业负责人管理来自 不同科室的主要研究者( principal investigator,PI) 。 一定程度上说,现场核查认可某科室只要在机构资 质认定或复核时与某专业一起递交申报材料,就可 以挂靠在该专业下。
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外临床试验质量相比,我国的 临床试验尚处于起步阶段[1]。因此,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 CFDA) 也通过加强机构和项目检查 的力度,提高试验质量。2015 年 7 月 22 日,CFDA
最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最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3. 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3.1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4. 其他4.1*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4.1.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4.1.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4.1.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4.1.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4.1.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5. 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5.1 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5.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5.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5.2 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5.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5.2.2*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5.2.3* 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5.3 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5.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5.3.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方案和要点

项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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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条件 1.1*临床试验单位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1.1.1临床试验部分必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进行。 1.1.2机构和/或伦理委员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 1.2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CFDA批
2.12.2对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有处理和报告记录,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SAE漏报例数。
2.13
CRF合并用药记录应与门诊/住院病历的记载一致。
2.14
合并用药
2.14.1* 违背方案的合并用药例数。
2.14.2 合并用药记录不全的例数
2.15*
偏离和/或违背方案情况
2.15.1偏离和/或违背方案应有相关记录和处理措施,应与统计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相一致;
2.16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致。
2.17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能够溯源,必要时对临床检验部门(如临床检验科、影像室、各种检查室等)进行核查,以核 实临床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2.18临床试验过程中对发生的不良事件(AE)、应进行与试验药物相关性判断及记录,并纳入统计分析;AE漏报例数;对发生的 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有处理和报告记录,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SAE漏报例数。
4.1.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 检查时间的;
4.1.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 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4.1.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 的。
4.1.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新版GCP实施后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关注点及常见问题浅析

新版GCP实施后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关注点及常见问题浅析药物临床试验是药品批准上市的关键环节,其结果是评价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是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的⼀种,是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与研究结果科学可靠的重要⼿段,也是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
研究机构保存的原始记录和源数据是申报资料撰写的源头和基础,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保持⼀致,技术审评才有可评价的基础,现场核查是桥接申报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关键环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CDE)是国家药监局下属的药品技术审评部门,⽽现场核查通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品药品审核查验中⼼(CFDI)组织实施。
CDE 审评员在技术审评时往往⽆法根据申报资料对某项药物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判断和评价,⽽CFDI 检查员能看到申报资料以外的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问题。
检查员需要结合现场情况客观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并分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结果判断的问题。
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历史沿⾰我国实⾏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始于2005年8⽉,原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次确⽴了以“实地确证”和“原始资料审查”为基本核查⽅式,对申报资料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提出整顿措施。
通过⼗⼏年的各⽅努⼒,我国药品注册研发质量不断提⾼,试验过程规范性不断加强。
2015年以来,我国围绕着质量和创新两个核⼼主题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药品注册领域的法律法规⽂件不断迭代更新。
2019年12⽉1⽇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2020年7⽉1⽇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开始执⾏。
随着⼀系列新修订和配套⽂件的颁布,新的监管政策⼀⼀落地,临床试验监管⽅式上发⽣较⼤的变化,药品审评审批⼯作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
近年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些⽐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过程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等,急需进⼀步在法规层⾯予以明确和细化。
最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3. 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3.1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4. 其他4.1*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4.1.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4.1.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4.1.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4.1.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4.1.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5. 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5.1 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5.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5.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5.2 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5.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5.2.2*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5.2.3* 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5.3 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5.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5.3.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5.3.3 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说明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住院号/门诊就诊号、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容完整、规(含研究者,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
试验用药品/疫苗的管理过程与记录:
2.5.1*试验用药品/疫苗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参比制剂的合法来源证明为药检报告、药品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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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序号现场核查要点一、Ⅱ、Ⅲ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内进行(含具有一次性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批件),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 )、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 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核查CRF 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 、PACS 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 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 )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 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其筛选成功率为多少?(含有证据的初筛受试者例数)。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 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 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 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疫苗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试验用药品/疫苗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参比制剂的合法来源证明为药检报告、药品说明书等)。
2.5.2*试验用药品/疫苗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试验用药品/疫苗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疫苗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均符合要求。
2.5.5试验用药品/疫苗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
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3.委托研究3.1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4.其他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4.1.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4.1.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4.1.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4.1.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4.1* 4.1.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5.BE 、PK 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5.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5.1 5.1.2*遵循《药物I 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5.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5.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5.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5.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5.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5.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5.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5.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5.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5.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
5.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血药浓度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
5.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
5.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
5.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
5.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
5.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
5.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
三、Ⅱ、Ⅲ期临床试验数据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6.Ⅱ、Ⅲ期临床试验/疫苗临床试验部分(以数据库的真实性为重点)6.1核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6.1.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6.1.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6.1.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6.1.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6.1.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