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功能三级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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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贵州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世界和国家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 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
重点开发区
省重点开发区有;钟山-水 城-盘县区域 兴义-兴仁区域碧江 -万山-松桃区域 等八个区域。
区域性人口和经济密集区,交通和商贸物流中心,优势产业发展和城 镇建设的集中区,核心城市产业服务保障基地,中心区域产业辐射和 转移的重要承接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
贵州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我省国家层面的主 体功能区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 三类,没有优化开发区域。
国家重点开发区——黔中地区(国家层面)、和省级
重点开发区域的共有8 个县级行政单元
国家限制开发区域———1、国家农产品主产区
共有35 个县级行政单元,同时还包括整体划为重点开发区的 5 个县的90 个乡镇。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共有9个县级行政单元
限制开发区
——主要农产品区
主要有黔东玉米水稻产 业区、和黔南水稻油菜 产业区。
—— 主要生态功能区
主要有赫章高原石漠化防治区和水 涵养区、镇宁高原石漠化防治区和 水涵养区、平塘高原石漠化防治区 和水涵养区、等石漠化防治区和水 涵养区及沿河石阡武陵山生物多样 性与水土保持区
禁止开发功能区
我省保护文化 自然资源的重 要区域,点状 分布的生态功 能区域,珍稀 动植物基因资 源保护地和重 要迁徙地,生 物物种多样性 和重要水源保 护区域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前言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系统格局、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的地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以全国生态调查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分区方案。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实施区域生态分区管理、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为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生态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与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低,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

生态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保护工作的加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安全与保护的形势,主要问题:一是近10多年来我国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变化剧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格局已经改变;二是现行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不能满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要求,保护比例普遍较低;三是受当时多种因素影响,生态功能区划分不完善,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未能纳入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

为此,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决定,以2014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与评估为基础,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对《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完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修订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布局。

最新-遵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2011

最新-遵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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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2011 修订本)

序号
域 水

1
乌 江
2
乌 江
3
乌 江
4
乌 江
表 1 遵义市河流水环境功能区修订划分类别
河流 控

否 省
规划功能 目标
规划主导 功能
备注

东南 乌江 干支 流
乌江干流 1
遵义县坪塘 (乌江水库 大坝)至三星 场(湘江汇合 口)
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的一部分。 4、乌江水系思南以下干流三级区,分为以下 3 个四级区: (1)思南~省界干流区,流域面积 486km2,行政分区为务川县
的一部分。 (2)洪渡河区,流域面积 2788.8km2,行政分区为湄潭县、凤
冈县、正安县、务川县、道真县、绥阳县的一部分。 (3)芙蓉江区,流域面积 6841.2km2,行政分区为湄潭县、正
2010 年,遵义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 100%, 有机 35 项及 109 项全分析监测结果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遵义市 18 个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心城区除外)水 质达标率为 89.6%,同比 2009 年提高 3.6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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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2011 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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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2011 修订本)
第三章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遵义市地表 水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三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对应地表水上述三类水域环境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 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三类,不同环境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 准值。水域环境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环境功能类别低的标 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 准值。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1、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本次修订,以遵署函【1997】18 号文批复的《遵义地区地面水 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为基础,同时参照 1994 年 4 月 18 日贵 州省人民政府颁发施行的《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还参考了 2006 年 8 月 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06】117 号文 批复的《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趋 势、产业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发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 有利因素,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总体提高水环境质量为原则, 合理调整全市地表水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此次修订调整中,全市地 表水水域不再设置Ⅳ、Ⅴ类水环境功能区;全市河流水环境功能分 区由原 81 个水环境功能区调整为 104 个水环境功能区,其中 Ⅰ类水 环境功能区河段 3 个,Ⅱ类水环境功能区河段 23 个,Ⅲ类水环境功 能区河段 78 个。主要调整变化为: ①凡流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划分为Ⅰ类水环境功能 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1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1

4. 生态功能区划4.1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和依据4.1.1生态功能区划应遵循的原则(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区域相关原则在空间尺度上,任何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

在区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的衔接。

(3)相似性原则在区划时,必须注意分区内部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相似性。

不同等级的区划单位,各有一致性的标准。

区域所划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性且在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

(4)前瞻性原则随着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将会更高,对一些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将会产生新的认识和新的需求。

因此,生态功能区划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地区生态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设想,使区划方案有一定的前瞻性。

4.1.2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

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4.2.1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

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根据新疆生态功能区划,哈密被划为天山山地温性草原、森林生态区。

结合哈密生态环境特点,又划分为三个亚区和八个生态功能区:I 东天山山地森林、草原水源涵养生态亚区1、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2、东天山针叶林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3、东天山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4、巴里坤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II 哈密盆地戈壁荒漠、绿洲农业生态亚区1、哈密盆地绿洲节水农业生态功能区2、嘎顺—南湖戈壁荒漠风蚀生态功能区III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亚区1、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2、诺敏戈壁荒漠化生态功能区4.2.3各生态功能区保护措施——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固体水库、水源涵养、水文调蓄、气候调节、景观及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1---精品资料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1---精品资料

4. 生态功能区划4.1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和依据4.1.1生态功能区划应遵循的原则(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区域相关原则在空间尺度上,任何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

在区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的衔接。

(3)相似性原则在区划时,必须注意分区内部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相似性。

不同等级的区划单位,各有一致性的标准。

区域所划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性且在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

(4)前瞻性原则随着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将会更高,对一些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将会产生新的认识和新的需求。

因此,生态功能区划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地区生态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设想,使区划方案有一定的前瞻性。

4.1.2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

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4.2.1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

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根据新疆生态功能区划,哈密被划为天山山地温性草原、森林生态区。

结合哈密生态环境特点,又划分为三个亚区和八个生态功能区:I 东天山山地森林、草原水源涵养生态亚区1、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2、东天山针叶林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3、东天山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4、巴里坤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II 哈密盆地戈壁荒漠、绿洲农业生态亚区1、哈密盆地绿洲节水农业生态功能区2、嘎顺—南湖戈壁荒漠风蚀生态功能区III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亚区1、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2、诺敏戈壁荒漠化生态功能区4.2.3各生态功能区保护措施——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固体水库、水源涵养、水文调蓄、气候调节、景观及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敏感区

生态敏感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全国生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区域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量型管理转变、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指导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生态功能区,明确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我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主导功能原则: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区域相关性原则: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协调原则:生态功能区的确定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分级区划原则: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应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在区划尺度上应更能满足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微观管理的需要。

3.目标(1)分析全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2)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改变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分析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问题,分别提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

(3)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区划方法与依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生态现状调查、生态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评价的基础上,分析其空间分布规律,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支撑,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和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本次区划采用三级分区体系,一级区为总体格局区,二级区为区域协调区,三级区为基本功能区。

全国共划分为8个一级区,41个二级区,117个三级区(详见附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一级区主要用于确定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战略部署与水土流失防治方略,反映水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格局,体现水土流失的自然条件(地势—构造和水热条件)及水土流失成因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

二级区主要用于确定区域水土保持总体布局和防治途径,主要反映区域特定优势地貌特征、水土流失特点、植被区带分布特征等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

三级区主要用于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途径及技术体系,作为重点项目布局与规划的基础。

反映区域水土流失及其防治需求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区划(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省级水土保持区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以促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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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编码示例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编码示例

DBXX/ XXXXX—XXXX附录 A(规范性附录)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8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9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0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1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2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3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4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5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6DBXX/ XXXXX—XXXX 表A.1 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目录与代码(续)17DBXX/ XXXXX—XXXX附录 B(资料性附录)生态环境数据编码示例B.1 新能源资源分布数据0300134010301/201900001【说明】:1)前段码中的前6位为资源目录分类。

第一位到第三位数字“030”表示“省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第四位到第六位数字“013”表示数据来自“省生态环境厅”;2)前段码中的中部7位数字“4010301”为生态环境数据分类编码。

表示该数据的分类为:生态环境信息(一级目录)\自然生态(二级目录)\森林生态(三级目录)\天然林(四级目录);3)后段码中,前4位数字“2019”代表年份“2019年”,第五位到第九位数字代表生态环境数据的顺序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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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世界、国家文化自然遗产名录......................... (108) 表 3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09) 表 4 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录......................................... (110) 表 5 国家级地质公园名录......................................... (111) 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112) 表 6 省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112) 表 7 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14) 表 8 省级森林公园名录..............................................(116) 表 9 省级地质公园名录..............................................(117) 表 10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117) 表 11 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名录..................................... (120) 表 12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124) 表 13 国家湿地公园名录..............................................(124) 表 14 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 (125) 附件 5:附图..........................................................................(126) 图 1 贵州省行政区划图.......................................(126) 图 2 贵州省地形图..............................................(127) 图 3 贵州省城镇化战略格局示意图......................(128) 图 4 贵州省农业战略格局示意图..........................(129) 图 5 贵州省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示意图...................(130) 图 6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总图..........................(131) 图 7 贵州省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图..........................(132) 图 8 贵州省农产品主产区分布图..........................(133) 图 9 贵州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图.......................(134)

生态敏感区

生态敏感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全国生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区域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量型管理转变、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指导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生态功能区,明确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我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主导功能原则: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区域相关性原则: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协调原则:生态功能区的确定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分级区划原则: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应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在区划尺度上应更能满足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微观管理的需要。

3.目标(1)分析全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2)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改变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分析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问题,分别提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

(3)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区划方法与依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生态现状调查、生态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评价的基础上,分析其空间分布规律,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分区方案文中部分内容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分区: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

区划依据和分区等级:分区等级生态功能区划分区系统分三个等级。

为了满足宏观指导与分级管理的需要,必须对自然区域开展分级区划。

首先从宏观上以自然气候、地理特点划分自然生态区;然后根据生态系统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生态亚区;最后根据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环境问题划分生态功能区。

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的依据,即划分各级生态功能区划单位的根据。

不同层次的生态功能区划单位,其划分依据应是不同的。

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各省市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及生态环境特点,做适当调整。

二级区划分:以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为依据。

城市及城市近郊区可以作为二级区。

三级区划分:以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指标为依据。

分区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分区和定量分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区划界。

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利用山脉、河流等自然特征与行政边界。

(1)一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气候特征的相似性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2)二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过程的完整性,以及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一致性。

(3)三级区划界时,应注意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的一致性。

分区命名依据3级分区分别命名,每一生态功能区的命名由3部分组成。

一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气候和地貌特征,由地名+特征+生态区构成。

气候特征包括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南、中、北)亚热带、热带等,地貌特征包括平原、山地、丘陵、河谷等。

命名中择其重要或典型者用之。

二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系统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典型类型,由地名+类型+生态亚区构成。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河口、滩涂、农田、城市等。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 (1)(一)基本原则 (1)(二)主要目标 (2)(三)区划依据 (3)二、生态功能分区 (6)(一)生态调节功能区 (6)(二)产品提供功能区 (7)(三)人居保障功能区 (8)三、生态功能区主要特征和保护方向 (9)(一)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 (9)(二)水源涵养功能区 (10)(三)土壤保持功能区 (10)(四)农产品提供功能区 (11)(五)林产品提供功能区 (12)(六)城市功能区 (12)(七)重点城镇功能区 (13)四、重要生态功能区 (13)(一)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 (13)(二)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功能区 (14)(三)莲花山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 (15)(四)镇龙山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 (16)(五)桂平南部丘陵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 (16)(六)港南南部丘陵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 (17)五、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7)前言市委、市人民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近年来,我市实施了造林灭荒、封山育林、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建设、退化土地治理、生态农业建设等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的部署,按照《生态广西规划纲要》及《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贵港市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总面积10605.44平方公里。

贵州省新增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

贵州省新增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

贵州省新增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7年12月-1-目录1.赤水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2.习水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3.江口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5)4.石阡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3)5.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1)6.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8)7.黄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6)8.施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2)9.锦屏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9)10.剑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6)11.台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4)12.榕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1)13.从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9)14.雷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7)15.荔波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03)16.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0)-2-赤水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赤水市地处乌蒙山连片特困地区,属于水土保持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21大类32中类40小类。

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8大类28中类36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

1.负面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能发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负面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进一步细化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涉及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相一致的产业,负面清单中不再重复列出。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6.1)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6.1)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区域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目标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鼓励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公报,并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以及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环境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执法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卫生、文化、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排污许可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作出限产决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一)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的。第二十条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暂扣或者封存,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在暂扣或者封存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暂扣、封存期间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损毁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暂扣或者封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引进境外生物物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禁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养殖业应当实行集中污染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第三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经征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在5日内出具是否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2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时,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第三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一)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和警示牌。第三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四)开山采石、采矿;(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第三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依法处罚。第三十七条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八条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一)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措施的;(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六)工业园区未做规划环评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暂停审批的有关程序。第四十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具体工作由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第四十一条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二)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三)污染物减量化的技术改造;(四)清洁生产、资源回收、污染物综合利用;(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六)环境监测、监控、技术装备、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其正常运行。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确需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理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污染防治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企业处置污染物或者管理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等有毒有害物质作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四十六条禁止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水质类别的湖泊、水库水域内从事投饵养殖、施肥养殖。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第四十八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处置。第四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五十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排沙、调洪等可能影响下游地区用水安全的,应当提前通报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重点污染源排放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活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情况,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排污单位下达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临时禁排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期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遗产名录......................... (108) 表 3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09) 表 4 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录......................................... (110) 表 5 国家级地质公园名录......................................... (111) 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112) 表 6 省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112) 表 7 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14) 表 8 省级森林公园名录..............................................(116) 表 9 省级地质公园名录..............................................(117) 表 10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117) 表 11 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名录..................................... (120) 表 12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124) 表 13 国家湿地公园名录..............................................(124) 表 14 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 (125) 附件 5:附图..........................................................................(126) 图 1 贵州省行政区划图.......................................(126) 图 2 贵州省地形图..............................................(127) 图 3 贵州省城镇化战略格局示意图......................(128) 图 4 贵州省农业战略格局示意图..........................(129) 图 5 贵州省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示意图...................(130) 图 6 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总图..........................(131) 图 7 贵州省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图..........................(132) 图 8 贵州省农产品主产区分布图..........................(133) 图 9 贵州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图.......................(134)

《生态功能分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功能分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基本原则..............................................................................................................................8 2. 技术依据..............................................................................................................................9
1. 国内生态功能区划发展....................................................................................................11 2. 国外生态功能相关区划进展............................................................................................12
2. 工作过程
接到任务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即成立了标准制订小组,投入到前期的 调研工作。于 2010 年 12 月,在北京召开各参与单位专家研讨会,讨论标准框架, 设计工作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分配具体任务。随及各单位开展了标准制定的前 期调研工作。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了国内外生态功能 区划的历史、现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调研,掌握了我国全国和典型 省市区生态功能区划的成果和进展,深入地了解国内各类相关区划内容和区划标 准,选择评价指标,开始草拟《生态功能区划标准》。
七、规范的框架结构..................................................................................................17 八、主要条文说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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