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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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渝人社办〔2020〕244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4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对违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严禁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资格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审核考生的申报条件,严禁自行设置申报条件,严禁提高或降低审核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要利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同时采取网络查询、电话抽查等方式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鉴定实施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把控考生资格审核、试卷管理、鉴定安排、人员使用、考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鉴定信息安全等鉴定工作关键环节,加强工作力量、强化考务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保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渝人社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殊工种检测根据特殊工种场所、职业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有毒有害场所、高温、低温场所主要采取技术检测方式,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主要采取现场勘验调查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特殊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3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开展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是逐步规范中小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好广大中小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抓手。

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的责任感、紧迫感,紧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梳理专项检查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完成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

二、开展“三查三看”,及时整改提高要严格按照渝人社发〔2011〕241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的专项检查进行“三查三看”。

即: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看执法检查是否做了拉网式排查,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覆盖”的目标;二查专项检查的内容,看执法检查是否做了逐户检查、检查内容是否逐条进行了落实;三查专项检查台帐,看是否及时建立了本辖区中小企业台帐,是否做到了内容详实、信息准确。

对通过“三查三看”查找到的本辖区专项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立即组织整改提高,真正把专项检查做好做实。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强化练习题-第十章劳动关系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强化练习题-第十章劳动关系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强化练习题-第十章劳动关系[单选题]1.()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A.劳动合同制度B.集体合同制度C.职工代表大会制度D.劳动争议处理制(江南博哥)度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单选题]4.下列不属于员工正式申诉处理程序的是()。

A.向申诉受理人提交员工申诉表B.双方提交理由C.申诉受理D.解决问题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员工正式申诉处理程序包括:向申诉受理人提交员工申诉表、申诉受理、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单选题]5.下列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说法错误的是()。

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B.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通知其指定专人或委托他人参加调解,以保证调解工作按预期顺利进行C.可以向当事人询问,找周围知情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有关的证据D.允许当事人双方面对面进行申诉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不属于准备工作,且说法错误。

[单选题]6.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是()。

A.集体合同制度B.集体谈判制度C.集体协商制度D.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掌握“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知识点。

[单选题]7.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是()。

A.劳动规章B.集体合同C.三方机制D.劳动合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契约,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

掌握“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知识点。

[单选题]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职责不包括()。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与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使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与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与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使用的工时制度。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根据公司最新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于____年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特此通知您,根据您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您将被纳入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需要,在法定工时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调整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所处的岗位和工作职责,您将被调整为XXX特殊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安排如下:
工作时间:将根据业务需要,对您的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工作时间将由您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并予以书面告知。

请您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岗并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

休息时间: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您的休息时间。

请您注意及时核对休息日和加班调休的具体安排,以免影响您的工作和休息计划。

加班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您的加班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加班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在后续安排中进行详细说明,并作为工作计时制度的一部分。

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要求涉及到您的工作和生活,对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要求。

我们希望您能充分理解和配合公司的安排,并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执行能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您的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支持。

值此通知之际,谨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XXX公司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渝人社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管理权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外资、港澳台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渝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自贸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管理权限由相关人力社保局负责。

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渝人社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

2023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3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2023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尊敬的XXX: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特殊工时制度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的申请,我们已对您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了审批,并决定在2023年内实施此项制度。

特此向您发出审批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满足特殊工作需求而采取的弹性工作时间安排。

该制度旨在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

二、实施时间特殊工时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期实现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制度内容1. 工作时间安排根据您的申请和工作需求,您的特殊工时将从早上7点开始至晚上9点结束。

在此时间段内您可以弹性安排工作时间,但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9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同时,为了保证您的休息和身体健康,您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并且每周拥有1至2天的休息日。

2. 工资和福利待遇特殊工时制度下,您的工资计算方式将按照每小时工资进行计算,并根据您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薪酬调整。

具体的薪资调整将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计算,并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时予以支付。

此外,您的福利待遇将依然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病假等,请您放心享受。

四、绩效评估和监督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特殊工时员工的督促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五、制度调整和争议解决特殊工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或需要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并及时告知相关员工。

对于特殊工时制度产生的争议,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解决,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六、遵守申明在特殊工时制度正式生效前,我们要求您签署一份申明,包括您已经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愿意遵守公司制度和安排、并愿意承担因违反特殊工时制度而导致的相应责任等。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持续提升,用人单位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对爱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固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 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专门工时制度的审批治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治理方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运算方法、专门工作制度的审批治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专门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有关咨询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专门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治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专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刻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行、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阻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5.外国企业驻成都办事处、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驻成都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5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公务员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6〕102号渝文备〔2015〕2403号2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7号渝文备〔2015〕2404号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132号渝文备〔2015〕2368号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渝人发〔2006〕140号渝文备〔2015〕2405号5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84号渝文备〔2015〕2407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渝文备〔2015〕1136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渝文备〔2015〕1137号8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渝文备〔2015〕1138号9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渝文备〔2015〕2370号10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渝文备〔2015〕2369号11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渝文备〔2015〕1141号12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渝文备〔2015〕2406号1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渝文备〔2015〕1140号14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渝文备〔2015〕1142号15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81号渝文备〔2015〕1139号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渝文备〔2015〕1143号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4号渝文备〔2015〕2371号18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5号渝文备〔2015〕2367号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渝文备〔2015〕2402号机关事业工资福利及退休2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8〕90号渝文备〔2015〕2452号2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渝文备〔2015〕2441号2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渝文备〔2015〕2440号2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渝文备〔2015〕2442号2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1号渝文备〔2015〕2438号25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30号渝文备〔2015〕2462号2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渝文备〔2015〕2437号2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渝文备〔2015〕2447号2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渝文备〔2015〕2450号2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此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208号渝文备〔2015〕2460号30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184号渝文备〔2015〕2449号3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187号渝文备〔2015〕2461号3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68号渝文备〔2015〕2454号3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23号渝文备〔2015〕2453号3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抓紧做好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工作的通知渝人〔2006〕139号渝文备〔2015〕2451号3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渝文备〔2015〕2458号3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渝文备〔2015〕2456号3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49号渝文备〔2015〕2445号3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渝文备〔2015〕2443号3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渝人发〔2007〕105号渝文备〔2015〕2455号4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55号渝文备〔2015〕2444号4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86号渝文备〔2015〕2459号42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渝人发〔2007〕194号渝文备〔2015〕2457号4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通知渝人发〔2007〕196号渝文备〔2015〕2448号4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渝文备〔2015〕24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渝文备〔2015〕2430号4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渝文备〔2015〕2446号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3号渝文备〔2014〕304号4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渝文备〔2014〕160号4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54号渝文备〔2014〕255号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渝人社〔2013〕231号渝文备〔2014〕256号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51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渝文备〔2015〕2414号5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渝文备〔2015〕2413号53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渝文备〔2015〕2916号5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4号渝文备〔2015〕2906号55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4号渝文备〔2015〕2902号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文审〔2011〕70号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渝文审〔2011〕71号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06号渝文审〔2012〕57号5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87号渝文备〔2015〕2491号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渝文备〔2015〕2488号6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0号渝文备〔2015〕249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2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6号渝文备〔2015〕2372号6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渝文备〔2015〕2422号6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3号渝文备〔2015〕2373号65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渝文备〔2015〕2374号6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渝文备〔2015〕2401号6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渝文备〔2015〕2421号6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渝文备〔2015〕2408号6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渝文备〔2015〕2375号7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54号渝文备〔2015〕3259号7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渝文备〔2015〕684号72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3号渝文备〔2015〕2376号7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4号渝文备〔2015〕2378号74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6号渝文备〔2015〕2377号7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7号渝文备〔2015〕2380号76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8号渝文备〔2015〕2379号77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9号渝文备〔2015〕2381号78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0号渝文备〔2015〕2382号79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1号渝文备〔2015〕2383号80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渝文备〔2015〕2384号8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渝文备〔2015〕2385号82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7号渝文备〔2015〕2386号83关于做好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50号渝文备〔2015〕2387号8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渝文备〔2015〕2388号8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的处理意见 (二)渝人发〔2008〕106号渝文备〔2015〕2389号8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20号渝文备〔2015〕2390号8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4号渝文备〔2015〕2391号88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8号渝文备〔2015〕2392号8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渝文备〔2015〕2393号9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渝文备〔2015〕2394号9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渝文备〔2015〕2395号9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40号渝文备〔2015〕2396号9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渝文备〔2015〕2397号94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272号渝文备〔2015〕2398号9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渝文备〔2015〕2399号9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渝文备〔2015〕2400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9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3〕48号渝文备〔2015〕3210号98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36号渝文备〔2015〕3211号99关于贯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89号渝文备〔2015〕3212号100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45号渝文备〔2015〕3213号101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51号渝文备〔2015〕3214号102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60号渝文备〔2015〕3215号10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5〕33号渝文备〔2015〕3216号104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渝文备〔2015〕3217号105关于贯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5〕135号渝文备〔2015〕3218号106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52号渝文备〔2015〕3204号107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83号渝文备〔2015〕3219号108关于贯彻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7〕90号渝文备〔2015〕3220号109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渝文备〔2015〕3203号1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渝文备〔2015〕3208号111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渝文备〔2015〕3205号112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34号渝文备〔2015〕3209号1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6号渝文备〔2015〕3206号11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7号渝文备〔2015〕320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务115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助发放程序的通知渝人发〔2006〕78号渝文备〔2015〕2417号116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1号渝文备〔2015〕2418号117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渝人发〔2006〕116号渝文备〔2015〕2499号11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31号渝文备〔2015〕2419号119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8号渝文备〔2015〕2415号120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渝文备〔2015〕2420号12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4号渝文备〔2015〕2427号12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渝文备〔2015〕2901号人事考试12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通知渝人发〔2007〕162号渝文备〔2015〕2416号劳动就业12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渝文备〔2015〕2497号12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70号渝文备〔2015〕2907号12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27号渝文备〔2015〕2903号12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0号渝文备〔2015〕2946号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渝文备〔2015〕2493号12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渝文备〔2015〕2494号130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渝文备〔2015〕2969号1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渝文备〔2015〕2496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渝文备〔2015〕291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3号渝文备〔2015〕2492号13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渝文备〔2015〕2934号13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0号渝文备〔2015〕2837号13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6号渝文备〔2015〕2495号13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12号渝文备〔2015〕2949号13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255号渝文备〔2015〕2913号1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渝文备〔2015〕2915号140关于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4号渝文备〔2015〕2912号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管理服务141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渝文备〔2015〕2489号职业能力建设14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渝文备〔2015〕2481号14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7号渝文备〔2015〕2486号14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渝文备〔2015〕2478号14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电工等四类工种工人技师目录的通知渝人发〔2004〕77号渝文备〔2015〕2477号14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计算机操作技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45号渝文备〔2015〕2476号14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渝文备〔2015〕2479号1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26号渝文备〔2015〕2480号14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渝文备〔2015〕2485号1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5号渝文审〔2009〕24号15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09〕324号渝文备〔2015〕2723号1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5号渝文审〔2012〕64号15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70号渝文备〔2015〕2918号15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渝文备〔2015〕2925号1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渝文备〔2015〕2483号1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0号渝文备〔2015〕2487号1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百家重点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55号渝文备〔2015〕2926号1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03号渝文备〔2015〕2919号15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渝文备〔2015〕2484号1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3号渝文备〔2015〕2914号16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建设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39号渝文备〔2015〕2917号16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渝文备〔2015〕2482号劳动关系1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渝文备〔2015〕1192号16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渝文备〔2015〕1193号1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渝文备〔2015〕1194号16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渝文备〔2015〕1197号劳动工资工时休假167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渝人社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2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事项和材料第三章审查计划第四章审查申报第五章审查实施第六章审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

年度书面审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人社办〔2022〕159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社会保险其他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6月2日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二批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人力社保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7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措施(一)减费返利助企纾困。

1.出台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集成创新现行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失业保险“降、缓、返、补、扩”、社保补贴等减负稳岗政策。

2.推进金融支持,对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5.5%的企业,给予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3BP(BP: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如申报当月就业人员总量较上年底增加或申报前一年内(12个月)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20人以上,给予贷款利率2BP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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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
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
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
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

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

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合法有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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