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案例1
盗窃罪的个无罪裁判案例-V1
盗窃罪的个无罪裁判案例-V1在司法系统中,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是最值得维护的。
然而,仍有一些人会触犯法律,侵犯别人的财产权。
当涉及盗窃罪时,判决的结果可能不仅是有罪,也可能是无罪,因为根据各种证据,辩护律师和法官可以看到销窃行为是否构成了一项罪行。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无罪裁决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这个案例发生在2019年,当时被告人在一个杂货店偷了一些物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和牙刷。
店主立刻报警并要求警方逮捕被告人。
然而,被告人很快就被释放了,因为店主在警方的审讯中表现出了不一致的证言。
首先,店主说他知道盗窃的发生是因为他看到被告人的手里有一些东西,但并未确认这些东西是否来自他的店铺。
然后,店主又说他确认这些物品是他的,因为他亲自检查过库存清单和视频监控。
但是,那些被偷的物品的确没有出现在早些时候的录像中。
因此,辩护律师坚称说,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是无罪的。
其次,被告人在审讯中也坚称自己是无罪的。
他解释说,他在那家店铺里购买了至少两次物品,但并没有偷东西。
他指出,他根本没有理由去从那个杂货店里盗窃东西。
如果他需要买那种物品,他可以去别的店铺。
最后,法官基于这些证据,做出了无罪裁决。
证据显然不充分,店主的证言存在矛盾,而被告人的证言看起来是合理和真实的。
此外,对于这件事的视频监控没有记录所盗物品,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因此,法官得出结论说,被告人是无罪的。
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无罪是适当的。
对于盗窃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应该认为他是无罪的。
这种法庭裁决保证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一致性。
盗窃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人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同时也需要在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中做出正确的判断,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1、周某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周某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夺罪的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出庭为周某提供辩护。
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参考:辩护人总的认为,由于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1、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周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某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即被挡获,其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抢夺未遂。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完成了抢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成“取”的一面,但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追赶的人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抢夺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优秀辩护词案例
优秀辩护词案例#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这可是个不小的罪名,但我想请各位在听完我的辩护后,能够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认识。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这个所谓的盗窃行为。
没错,我的当事人是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一点咱不否认。
但是,这里面是有特殊情况的。
我的当事人他不是那种穷凶极恶、专门以盗窃为生的坏蛋。
他那天就是一时鬼迷心窍,看到那个东西就走不动道儿了。
为啥呢?他最近生活实在是太困难了。
家里孩子生病,钱都花得差不多了,工作也丢了,整个人处于一种极度焦虑和混乱的状态。
就像一个饿急了的人看到一块面包,可能就顾不上这面包是不是自己的了,他当时就是这么个心态。
再说说他拿的这个东西的价值。
检察官说这东西值不少钱,可咱们仔细分析分析。
这个东西的实际价值其实没有那么高,因为它已经有些旧了,还有些小毛病。
而且,我的当事人他拿走之后,并没有把这个东西变卖或者怎么处理,而是一直放在家里。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去盗窃的,他可能就是脑子一热,觉得这个东西好像能给他带来一点安慰或者希望之类的。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看到一个漂亮的小玩具,虽然知道不是自己的,但就是想拿在手里把玩一下,我的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点像这个小孩,很幼稚,很不理智,但绝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行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我的当事人他的认错态度非常好。
从被抓到现在,他一直都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知道自己错了,而且是真的想改过自新。
他跟我说,他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每天都在反省,想着出去之后一定要好好做人,找个正经工作,把孩子的病治好,把家庭重新支撑起来。
这种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吗?如果就这么把他重判了,他可能就真的没有希望了,家庭也彻底毁了。
咱们的法律不也是讲究教育和改造吗?我觉得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轻一点的处罚,加上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他一定能够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封跃平律师无罪辩护案例
封跃平律师无罪辩护案例X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肖XX获悉X集团在X市开发X项目,肖XX通过叶X、罗X拿到了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注:罗X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资质,并与叶X口头约定如果中标该工程项目,叶X给予肖XX2个点(工程总结算价*2%)的费用。
后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罗X给予肖XX7万元钱。
2016年3月,肖XX以介绍工程为由,向罗X索要100万元的好处费,被拒绝后肖XX在电话中威胁罗X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2016年4月2日肖XX通过江X邀集王X等人到X市罗X的老家,对罗X家中的电视、冰箱、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在其外墙上写下“欠债还钱”等字样。
罗X迫于无奈通过叶X出面调解,同意支付肖XX40万元的“好处费”。
罗X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8日分别向叶X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30万元,此款由叶X转账给肖XX。
在审查起诉阶段,X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7月14日以“在案证据认定肖XX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XX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为由,对肖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突出体现了审前有效辩护的路径。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没有停留于一般的法律帮助,而是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XX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立即展开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听取辩解,在不能阅看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提前对案情有了大致的研判,并初步认为肖XX的行为具有出罪的可能。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人依据前期的大量准备工作,迅速提出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以争取意见受到足够的重视。
检察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后,辩护人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全面解构对肖XX有利和不利的证据,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和威胁、要挟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从起因、过程、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上全面分析判断,最终形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肖XX构成敲诈勒索、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1)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1)太康县⼈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31⽇22时许,被告⼈梁某伙同他⼈在太康县⼀⾼西校区东⼤门南对⾯,对何某、周某进⾏殴打,抢⾛⼀张邮政银⾏卡和⼀部⾸尔牌⽩⾊⼿机,并从银⾏卡中取⾛400元。
经鉴定何某、周某外伤属轻微伤,被抢⼿机价值13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梁某及另案犯罪嫌疑⼈的供诉、被害⼈何某、周某的陈述、证⼈证⾔及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梁某的⾏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我作为梁某的辩护⼈接案后积极查阅有关卷宗,本⼈对检察院提出的抢劫罪并⽆异议,但是被告⼈梁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使得被告⼈属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得知梁某系未成年,根据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列。
最终我作为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观点:梁某系未成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问题规定》的规定,应当对梁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进⾏处罚。
被告⼈梁某过早辍学,⽗母外出打⼯对其疏于管教,加之其年幼⽆知,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从⽽⾛上犯罪道路。
其中被告⼈所属的村委会开据的证明及邻居证⾔证实被告⼈梁某平时表现良好⽆违法违纪现象。
其法定代理⼈也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作为⽗母应当承担的教育⼦⼥的责任,其⽗母表⽰以后⼀定要对孩⼦严加管教。
案发后被告⼈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的经济损失,征得的被害⽅的谅解,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庭审中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有悔罪表现,被告⼈系初犯偶犯。
建议对梁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使⽤缓刑。
最终太康县⼈民法院(2012)太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并处罚⾦5000元⼈民币。
辩护⼈为梁某辩护取得成功,使梁某判处缓刑,作为未成年犯的辩护⼈对此判决⼗分满意,本判决既教育了未成年⼈如何⾯对⾃⼰所犯的罪⾏⼜为他⼈犯罪敲响警钟。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覃旺兴故意杀人案辩护词[1]
覃旺兴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邓家志律师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覃旺兴的二审辩护人。
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告人得到充分的辩护,确保罚当其罪,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现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本案性质虽然严重,但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旺兴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
一审查明的被告人杀人的事实部分,是客观真实的。
但一审法院对于受害人的过错事实不予认定,是属于整个案件中的“尚有部分事实未历清”,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量刑偏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刑事政策。
为充分阐明以上观点,现分述如下:一、本案中受害者具有过错,是引发案件的重要因素受害者之一韦**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被告人覃旺兴共同生活多年,多由被告人赚钱养活,彼此建立了一定的感情。
在韦**结识了本案的另一受害者钟**后,即要与覃旺兴分手。
生活中,分分合合也是常事,但必须正确处理分手的问题,因感情问题酝酿的悲剧数不胜数。
在被告人与***发生矛盾分手的过程中,***不是理性的,心平气和地与被告人交流协商解决问题,而是经常做出一些侮辱被告人的行为,让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伤害,激化了矛盾。
更有甚者,在本案另一受害者伙同他人殴打覃旺兴时,不进行阻止劝解,还在旁边冷嘲热讽,让覃旺兴心里埋下了报复的种子。
本案另一受害者钟**也有严重的过错,在明知***与覃旺兴同居未分手的情况下,强行介入,对覃旺兴也是重大的伤害。
虽说***与覃旺兴并不受婚姻法律保护,但从人的本性来说,配偶被抢,产生愤怒的情绪是再正常不过了。
在覃旺兴与钟**协商如何处理感情纠纷时,钟**带人殴打覃旺兴,不但从精神上伤害了覃旺兴,更从肉体上给覃旺兴巨大的痛苦。
为悲剧的发生推波助澜。
尽管覃旺兴因为受威胁,文化水平超低,不知道报警,但钟**带人殴打覃旺兴是证据确实充分的。
覃旺兴头上的伤疤、嘴里的伤是明显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罗小娟的证言至少证明(1)覃旺兴说自己在钟**家被钟**和朋友殴打;(2)钟**说在场的一班朋友打了覃旺兴。
辩 护 词1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詹明利的委托和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詹明利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其发回重审程序的辩护人。
辩护人要强调的是,本律师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今天又继续参加本案的重审,本律师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被告人詹明利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对原审判决詹明利贩卖冰毒2058.4586克的数额不予认同。
在原审开庭时,被告人詹明利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2009年12月4日晚确实是接受“老板”吴著明的指示在谢钦福的租住屋将一包毒品(查明系冰毒996.7845克)交给了林川弟和许思温,之后被湘潭禁毒民警截获。
因此,被告人詹明利参与交易毒品属实。
但是原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全案证据,仅凭原审被告人谢钦福的部分猜测性供述即认定谢钦福租住屋内另一包数额1061.6741克冰毒应计算为詹明利共同参与贩卖的毒品,这明显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詹明利参与贩卖的冰毒数额应当为996.7845克。
1、被告人詹明利系临时受吴著名指示参与毒品交易。
上诉人开始是给老板吴著明开车,月工资5000元,上诉人并不知道吴是毒枭,吴著明也从不和詹明利这个司机讲做什么生意,詹明利平时就是根据吴著明的用车安排接送他或别人,詹明利开车一个月左右后怀疑吴贩毒是因为在案发前几天曾经看到吴著明在某药店老板那里拿了二包白色粉末东西,当时很神秘,很谨慎,之后放到了谢钦福出租屋内,故才怀疑其做毒品生意,但詹明利当时除了开车并没有帮助其交易。
直到案发当天晚上,詹明利才临时接受吴的指示去谢钦福那里交易案发的一笔毒品。
而收款的环节则是由谢钦福负责,这也是毒枭指挥马仔贩毒各自分工进行的特点,詹明利并非吴著名专门从事毒品交易的马仔。
2、民警在交易现场查获的另一包1061.6741克冰毒系存放于谢钦福的租住屋内,不是詹明利的居住地,詹明利并没有将该包冰毒毒品携带至谢钦福租住屋内,詹明利在交易996.7845克冰毒时虽然看到旁边还存放一包,但原审判决不能就此推定租住屋内查获的冰毒系被告人准备参与贩卖的毒品。
悬疑法律刑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
受害者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被人残忍杀害,现场无任何明显挣扎痕迹,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李明,李明与死者生前有过经济纠纷。
在警方的审讯下,李明一度承认了犯罪事实,但随后又翻供,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为了还李明一个清白,他的家属委托了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律师进行辩护。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明是否有杀人动机?2. 李明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3. 李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1. 证人调查:王律师首先对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包括死者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
调查结果显示,李明与死者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双方关系并未恶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2. 物证调查:王律师对现场留下的凶器、血迹等物证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现场血迹分布并不符合杀人现场的特征,且现场未发现明显的挣扎痕迹。
3. 技术鉴定:王律师委托了专业机构对现场血迹、凶器等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现场血迹并非李明的血液,凶器上也未发现李明的指纹。
四、辩护律师辩论要点1. 关于杀人动机:王律师认为,虽然李明与死者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他杀人的动机。
在调查过程中,李明曾表示,自己曾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死者态度坚决,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在此背景下,李明并非出于恶意杀人,而是被逼无奈。
2. 关于杀人行为:王律师指出,现场血迹、凶器等物证均未发现李明的痕迹,且死者身上未发现挣扎痕迹,这些证据均指向李明并非杀人凶手。
此外,李明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曾一度承认犯罪,但后来又翻供,这表明李明可能是被冤枉的。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王律师表示,李明在案发时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明并未采取过激的行为,这说明李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王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明与死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杀人动机。
律师为法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王某系酒后驾驶,且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二、辩护策略1. 争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酒后驾驶,且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然而,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调查取证,争取减轻罪责针对本案,辩护律师采取了以下调查取证措施:(1)收集王某酒后的相关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系酒后所致,从而减轻其主观恶性;(2)调查王某的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证明其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争取从轻处罚;(3)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如道路标识不清、路灯不亮等,证明事故发生具有客观原因,减轻王某的罪责。
三、辩护过程1. 初步审查案件在接到委托后,辩护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王某的犯罪事实。
2. 收集证据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走访相关人员、收集王某酒后驾驶的相关证据,为王某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3. 审判庭辩护在审判庭上,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王某酒后驾驶,其主观恶性较轻,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2)事故发生具有客观原因,如道路标识不清、路灯不亮等,王某的犯罪行为并非故意为之;(3)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4. 法院判决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
四、辩护成果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积极辩护,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王某在判决后表示,感谢辩护律师为其付出的努力,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云南商人李X坤等人运输爆炸物案——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云南商人李X坤为生产烟花爆竹,委托李X云从广西购进并运输一批爆竹引线回云南。
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无相关证照,李X云等三人被认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其三人的被指控罪名成立,作为老板的李X坤同样也构成该罪。
李X云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认为,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爆竹引线,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他们不构成该罪。
为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韦荣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对李X云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词关于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的法律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日前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李X云、普X清、吕X雄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我们认为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他们应不起诉为宜。
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一、李X云等三人运输、买卖的爆竹引线,不在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之列。
1、《刑法》中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所指的“爆炸物”,应当具有爆炸性能和较大的杀伤力,一旦出事,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也正是由于这些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才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
2、而现实生活中爆炸物的种类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爆炸物都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中,只将制造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烟火药列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而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是爆竹引线,爆竹引线仅仅是爆竹的一个组成部分,还不是爆竹。
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辩护词
被告人饶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饶某的委托和海南瑞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依法作为被告人饶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今天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起诉状指控被告人饶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被告人饶某、陈某供述,证人陈xx、林xx的证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询问笔录以及海口市龙华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如下: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主观上上必须有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被告人饶某作为受聘用的工作人员,其没有这一主观犯罪故意,另外老板陈某也一直陆陆续续有支付给工钱给工人工资,在海南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督下,陈某与黄某某也达成了自愿的和解协议:2014年8月9日先付5万,余下128067元在2015年2月8日前付清。
2014年9月6日,陈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黄某某亦提交请求撤销诉讼书,且陈述说:本人与欠款人陈某中途已签订还款约定,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造成现在情况,请求撤销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2.拖欠工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饶某与工人工资的拖欠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饶某不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工地的承包人是中伟建筑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建筑公司),中伟建筑公司将工地转包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是实际是施工人,而被告人饶某是陈某聘用员工,主要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在被告人陈某第一次讯问笔录里第26页,问:饶某跟你是什么关系,答他是聘请过来负责海口市龙泉中学教学楼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工地负责人;中伟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林建伟询问笔录第47页,问:饶某在你们单位任什么职务?答:是陈某请来的员工,委托他办理龙泉中学教学楼的工程业务的,他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工人黄某某询问笔录第51页,问陈某和饶某是什么关系,答:饶某是陈某请来负责工程项目的,我们在工地干活都是饶某在管理,是陈某在付工钱,第52页,问:你找过陈某和饶某付工钱吗?答:我打电话给饶某要工钱,他说工钱找老板陈某,我便打电话给陈某。
法律援助案例第一季度(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报告旨在总结第一季度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典型案例,为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参考。
二、第一季度法律援助工作概况第一季度,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XX件,其中民事案件XX件,刑事案件XX件,行政案件XX件。
涉及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刑事案件等。
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件背景:申请人李某,女,35岁,某服装厂工人。
因工作原因,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经过治疗,李某的伤情稳定,但工作能力受到了影响。
李某向厂方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厂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援助过程:李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厂方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律师遂向厂方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律师的介入下,厂方最终同意支付李某赔偿金,并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案例二:婚姻家庭案件案件背景:申请人张某,女,28岁,某公司职员。
张某与丈夫陈某结婚两年,因家庭矛盾,张某提出离婚。
陈某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高额的离婚赔偿金。
援助过程: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对张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分析了陈某提出的离婚赔偿金的合理性。
律师认为,陈某提出的离婚赔偿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遂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并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
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陈某离婚,并驳回了陈某的过高赔偿金请求。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件案件背景:申请人王某,男,45岁,某建筑工人。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辩护意见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案情: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12-13年。
以此为背景下写下以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尊敬的审判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就本案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双规”期间,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如实供述”的特征,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至于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特征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准。
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案。
而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1)被告人的如实交代行为发生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认定的规定。
(2)被告人吴某在接到纪委通知之后,没有藏匿逃跑,而是自愿到纪委部门配合调查,并在纪委办案人员未向其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两件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案例
两件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案例案情简介:嫌疑⼈汤某2013年12⽉11⽇与邻居发⽣⼝⾓打⽃,造成邻居眼眶⾻折经鉴定为轻伤,赔偿谅解后,公安未汤某办了取保候审⼿续,2013年2⽉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25⽇,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聘请刘国斌律师为汤某帮教⼈。
嫌疑⼈杨某2014年7⽉30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投案⾃⾸被被公安刑事拘留,2014年12⽉11⽇,经法院开庭审理,当场判决拘役5个⽉。
办案过程:嫌疑⼈汤某2013年12⽉11⽇与邻居陈某发⽣⼝⾓后扭打在⼀起,致使陈某轻伤⼆级,陈某报警经鉴定轻伤后,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案,因汤某为未成年⼈,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因汤某为未成年⼈,检察院在2014年2⽉28⽇,指派⼭河所刘国斌律师作为汤某辩护律师,刘国斌律师根据案情出具了不起诉法律意见,3⽉25⽇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聘请刘国斌律师作为汤某帮教责任⼈并与检察院、汤某家属签订帮教协议书。
刘国斌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向汤某家属了解到,当天汤曾打过110报警,我认为这⼀⾏为构成刑法上的⾃⾸,建议其家属到移动营业厅打印通话记录,做为⾃⾸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要求汤某写⼀份悔过书,3⽉5⽇,我根据本案中嫌疑⼈汤某存在⾃⾸、赔偿谅解、邻⾥纠纷、受害⼈存在过错、初犯、悔过以及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向检察院提出了⼀份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通话记录和悔过书,2014年3⽉19⽇,检察院承办⼈告知,已案不起诉意见上报检察院检委会,等检委会讨论结果,3⽉25⽇,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并邀请我作为汤某帮教⼈,签订帮教协议书(这个案⼦我之前发过案例《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嫌疑⼈杨某2014年7⽉26⽇因⼯作上的分歧与同事王某发⽣⼝⾓继⽽两⼈发⽣推搡,后两⼈纠缠到厨房,混乱中杨某⽤厨房中菜⼑砍伤王某,在鉴定前公安法医初步给出意见为重伤,后来实际鉴定为轻伤,杨某家属赔偿受害⼈各项损失⼗五万元,取得受害⼈谅解,7⽉29⽇,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30⽇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104年12⽉11⽇,经某区法院开庭,刘国斌律师开庭辩护建议量刑拘役五个⽉,法庭当庭采纳,当庭判决拘役五个⽉,即从2014年7⽉30⾄2014年12⽉30⽇⽌,现杨某已回原单位上班。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概述2.案例一:某某某受贿案3.案例二:某某某故意杀人案4.案例三: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5.案例四:某某某贩卖毒品案6.案例五: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案例六:某某某侵犯著作权案8.案例七:某某某合同诈骗案9.案例八:某某某盗窃案10.案例九:某某某抢劫案11.案例十:某某某交通肇事案12.总结:2020 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的特点及启示正文一、2020 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概述2020 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备受关注的无罪辩护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辩护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执着精神,更突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在此,我们选取了 2020 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和研究。
二、案例一:某某某受贿案在此案中,辩护律师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收受贿赂,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三、案例二:某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充分调查取证,成功证明了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四、案例三: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无罪辩护,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五、案例四:某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此案中,辩护律师成功证明了被告人并非贩卖毒品的主犯,法院判决被告人从犯地位,被告人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六、案例五: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律师在该案中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七、案例六:某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在此案中,辩护律师成功证明了被告人并未侵犯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八、案例七:某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在该案中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词(1)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对于今天你们在这里审理的这个案件的内容,相信经过刚过控方详细的描述后,你们应该有所了解了。
但本人想请各位注意一点的是,真相只有一个。
排除合法的夫妻性关系,男女性行为只有强奸与通奸两类。
性交易是双方自愿发生的,当然属于通奸。
因此强奸与性交易在司法逻辑上是一对矛盾判断,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只能一真一假,非此即彼。
即如果是强奸就绝不会是性交易,而如果是性交易就绝对不是强奸。
因为为性交易而发生的性交,不仅不违背陪酒女的意志,而且正是她的主观追求。
下面请听我方说明本案的疑点第一,杨女士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首先是杨女士的身份问题。
杨女士先是自称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行政秘书2012年3月入职,以及同时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但是在此后的供述中已经承认其在GLOBAL酒吧做兼职三陪。
关于这个身份问题,后经宋某与赵某的证言也予以进行证实。
而目前现有证据能够完整证实杨女士身份的只有其作为酒吧助场女孩的身份。
其根本目的显而易见,绝非都市白领所宣扬的缓解疲劳、释放压力,更多的目的是为了钱。
其次,杨女士所受损伤空穴来风。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
后经调取的证据表明颅脑CT检查,双侧基底节区见少量钙化影,余脑实质密度未见异常。
脑室系统大小即形态未见异常。
脑裂及脑沟未见增宽。
脑中线结构居中。
所见颅骨未见异常。
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医生刘某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另关于杨女士伤情,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首先,从证据本身来看,第一张照片与第二张照片存在明显差异,且所谓的“伤害”结果在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省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不构成电信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不构成电信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吴斌律师担任王某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王某,查阅并深入研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现针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某某大乐园平台与过渡平台、小某粒生肖APP具有承接关系,提前通知会员,以钻石回购会员动物转平台,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王某亏损30多万元,没有获得分红,会员是亏是赚都不明的情
形下,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生肖平台具有娱乐投资性,搭建生肖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会员,并要求会员购买动物、饲料及钻石获得加入平台的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返利的方式吸引他人参加,从而获利。
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构成犯罪,涉嫌的罪名也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两份《第一次分红》表格中统计的数据均是错误的,而根据统计错误的两份表格,认定1120210元作为犯罪数额,明显是错上加错。
某某大乐园平台的提倡人是刘某会、刘某,刘某会系组织领导了“某某大乐园”APP平台的搭建、股东的招募、运营管理等工作,王某系平台搭建、运行及管理的辅助者。
若本案构成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起到的是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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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0】 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在担任了40年法官之 后,光荣退休。为了发挥余热,造福乡里, 他组织本院退休法官,成立了以无偿提供法 律帮助为宗旨的退休法官协会。无偿为本县 的贫困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是协会的一 项重要任务。此举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 注和报道。结果,本县的群众蜂拥而至,不 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纷纷请这些老法官担任 辩护人。 问:老法官们能否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 案件的辩护人?
【案情8】 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 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内,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由于他 们均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在押,他们指 定自己的父亲代为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通 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 为,甲乙是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 律师就够了,多请一个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 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 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1. 县看守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1)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2)扣押律师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 2. 县公安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 (1)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5日后安排律师会见。 (3)对会见过程录像。 (4)在场民警制止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并决 定停止会见。 3. 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丙的申请后的第5日才以某丙没有律师资 格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 却在第5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决定的 期间的规定
【案情9】 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 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案 子将来要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某甲的父亲在 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 由其担任辩护人,将难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处理。于是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情】 某甲,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2003年 10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盗窃罪为 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某甲没有委 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知道,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但是,另一方面,承办人员也知道,对公诉案 件开庭前审查的期限有7天,如果最后一天即 第7天才决定开庭审判,那么某甲就已满18周 岁,就不再需要指定辩护人。为此,承办人员 将本可在3日内审查完毕的本案,花了7天时间 才审查完毕,从而避免了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何理解被 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的规定?
【案情14】 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以后,向县人民 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无律 师资格的某乙受某甲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某乙向县人民检察 院提出了查阅本案证据的请求。县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请 求。某乙决定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他收集的材料包 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的证言,也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陈述。有的证人不愿作证,某 乙申请县人民检察院收集这些证人的证言。县人民检察院认 为没有必要收集,于是没有收集。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 后,某乙要求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县人民法 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某乙查阅。 问:某乙、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15】 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 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委托 律师某乙担任辩护人。某乙通过会见被告 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认为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被告 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解除 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关系,退出诉讼。 问: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
【案情11】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案。被告人委托该 院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应当 如何处理?
【案情12】 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于2003年10月8日(星期三)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 料之后,于2003年10月13日(星期一)告知 某甲可以委托辩护人。某甲提出委托其兄担任 辩护人。某甲之兄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 刑罚,于一年前刑满释放。人民检察院以他有 前科为由,不同意他担任辩护人,要某甲另行 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情16】 某甲故意伤害某乙和某丙。在本案审查起 诉过程中,被害人某乙、某丙分别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由 于某乙伤情较重,便委托某丙作为自己的 诉讼代理人。某丙考虑到自己与某乙都是 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 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与其 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某丙能否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13】 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 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 押于县看守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 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 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 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 二人在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 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的民 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乙 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 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采用 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 《看守所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 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6】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贪污一案可能判处死刑, 遂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在开庭之前,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求法院为某甲指定 辩护人。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认为本 案被告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 件;会不会判处死刑,不是由检察院说了算,而是 由法院掌握决定权。因此,法院没有理睬检察院的 建议。 问:如何评价检察院与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 【案情7】 • 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 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 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 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 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 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 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 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 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